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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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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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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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罗致光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刘皇发议员
涂谨申议员
蔡根培议员
刘汉铨议员
廖成利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陈婉娴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议程第III项
- 政务总署副署长
- 李立新先生
- 政务总署助理署长
- 韦立善先生
- 政务总署高级房屋事务经理
- 李少锴先生
- 议程第IV项
- 副政务司
- 冯余梅芬女士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陈嘉信先生
- 议程第V及VI项
- 副政务司
- 孔郭惠清女士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张琼瑶女士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麦敬时先生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36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事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获得确
认通过。
2. 议员得悉当局到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才能发表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关香港情况的
补充报告,议员在席上通过,聆听非政府组织对该份补
充报告申述意见的特别会议将由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押
后至六月十四日举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6号及CB(2)1379号文件的
附录I)
3. 议员通过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
时四十五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述事项:
-
协助来自中国的新移民融入香港;
-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
-
乡事选举新规则的实施情况。
4. 议员察悉,预备工作委员会建议还原26条条例的事
宜已交由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负责跟进。
5. 主席提醒议员,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
五日举行特别会议,聆听非政府组织对当局根据《联合
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有关香港情况的首次报告
的意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6号文件附录II)
6. 李立新先生简述当局所提供的文件,并向议员保证,
政务总署致力协助业主在多层大厦成立业主立案法团。
他表示,政务总署现正加强训练在全港18区工作的335
名联络主任。
7. 议员质疑联络主任在业主立案法团的筹组会议上能否
有效地执行其职责,并清楚了解「业主之间的纠纷」,
李立新先生在回应时表示,联络主任当会竭尽所能提供
意见及协助,但较年轻及经验尚浅的联络主任,总会遇
到一些较棘手的情况。有见及此,政务总署现正加强联
络主任在此方面的训练。
8. 李永达议员认为当局应集中训练高级联络主任,因为
他们较胜任在一些难处理的情况下提供意见。李立新先
生在回答时指出,虽然当局在市区每个地区均设有一名
高级联络主任,但由于新界区的高级联络主任比率较低,
因此难以出席所有会议。政务总署现正训练一些较有经
验的联络主任担任该等工作。
9. 李立新先生告知议员,政务总署现正面对人手短缺的
问题,而联络主任所累积的加班时数,已高达24 000小
时。由于工作较难应付,加上工作时间颇长,联络主任
的流失率偏高。为解决这问题,政务总署现正建议将联
络主任的入职要求由预科提高至大学程度,并要求增加
人手,同时亦已聘用临时社区干事,以协助联络主任。
10. 郑家富议员认为,虽然《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A条
规定,某建筑物的业主若拥有不少于30%的业权份数,
便可向政务司申请下令召开业主会议,以委任管理委员
会,但条文亦规定,倘有超过10%的业主提出反对,该
命令便告失效,此点是法例的漏洞,应予以检讨。
11 李立新先生答允提供资料,载述自《建筑物管理条
例》在一九九三年实施以来,有多少个业主立案法团的
筹组会议因有逾10%的业主反对而未能召开。至于大业
主及小业主彼此力量不平衡的问题,他表示当局现正检
讨此事,如有需要,亦会考虑修订有关法例。他在回应
议员时答允与政务科商讨有否需要全面检讨《建筑物管
理条例》。
12. 李立新先生在回应主席时答允会参考法庭以往审理
有关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案例,同时亦答应研究能否向
业主立案法团发出简讯;他又补充,一份名为《如何组
成业主立案法团及达致有效的建筑物管理》的小册子,
证实相当有用。
13. 谢永龄议员认为,由于香港每十幢建筑物才有一幢
组成了业主立案法团,政务总署在协助业主成立业主立
案法团方面的工作表现,较令人失望。他表示,当局或
可为联络主任订定工作表现目标。李立新先生答称,在
全港约三万幢私人建筑物中,共有4 500个业主立案法
团。他答允考虑为联络主任订定工作表现目标此一建议,
但补充当局须首先致力于改善现有服务的质素。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6号及CB(2)1379号文
件附录III)
14. 冯余梅芬女士向议员简述当局文件的要点。她表示,
政务科会将议员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就此事进
行议案辩论时所表达的意见转达有关的决策科及部门首
长加以跟进。
15. 冯余梅芬女士在回答议员时重申,当局认为现行的
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制度运作良好,无需进行全面检讨。
然而,当局明白到制度仍有改进的余地,并会针对有关
方面采取跟进措施。她表示,当局会考虑改善之处,包
括提高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透明度,以及委任更多基
层代表加入该等组织。
16. 冯余梅芬女士在回应刘慧卿议员时提出下述各点:
-
现时只有两名人士出任多于六个法定机构或咨询
机构的成员,而他们的出席率均超过70%;及
-
虽然政务科设有一个咨询机构或法定机构成员名
单的资料库,但当局并非纯粹根据该资料库委任
人选加入该等组织。个别的决策科司级官员及部
门首长有其本身的联络网络,藉以物色适当人选,
出任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成员。政府的目的是
罗致最佳人选,担任该等机构的成员。
17. 冯余梅芬女士应刘慧卿议员所请,答允提供下述机
构的名称:当局文件第5(a)至(d)段所提述的咨询机构或
法定机构,以及60个运作几乎全无透明度的此类机构。
18. 李卓人议员表示,据他所知,部分法定机构通常在
会议过后才向市民提供文件,那时事情已作出决定。他
吁请当局委任更多基层代表出任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
成员。他举引例子,指出平等机会委员会只有一名基层
代表的委员。冯余梅芬女士答允提供书面答覆,述明各
种文件或报告在会议之前抑或之后才提供予市民参阅。
关于委任更多基层代表担任法定机构的成员一事,她表
示当局会将各组织的意见纳入考虑之列。
19. 李永达议员对当局的答覆表示不满,并认为当局不
应有选择性地采取措施。他批评,虽然几乎所有出席一
九九六年五月八日议案辩论的议员均支持全面检讨咨询
机构及法定机构,但当局仍然漠视议员所表达的意见。
20. 对于约有60个机构在几乎全无透明度的情况下运
作,谢永龄议员表示失望。他认为当局应要求所有法定
机构及咨询机构提高其透明度,除涉及机密事宜的会议
外,所有会议均须公开举行。
21. 陆恭蕙议员认为当局应建议其他咨询机构或法定机
构采用艺术发展局就公开会议所订的一套会议常规。
22. 议员普遍认为当局漠视议员在议案辩论中所表达的
意见。议员通过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建议以內务委
员会名义致函布政司:
-
表达议员对当局漠视他们所表达的意见,未允对
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进行全面检讨,感到失望;
-
要求政务科将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议案辩论中议
员就此事发言的摘录送交所有决策科司级首长及
咨询机构和法定机构参阅;及
-
要求当局就此事向民政事务委员会定期汇报。
23. 议员亦通过成立一个成员包括下述议员的工作小组
商议此事:
- 陆恭蕙议员(工作小组召集人)
- 李永达议员(工作小组副召集人)
- 谢永龄议员
- 陈婉娴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24. 议员察悉李永达议员在席上提交的问题清单(载于附
录A),该份清单已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送交当局,
要求其以书面作覆,但当局迄今仍未有回覆。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6号文件附录IV)
25. 陆恭蕙议员向议员简介1996年性别及弱能歧视(杂
项规定)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的重点。她告知议员,如
可能的话,条例草案的英文本可望于短期內获法律草拟
专员审批,并于本立法局会期內提交立法局审议。她在
拟备该条例草案时,一直与当局紧密合作,并希望草案
不会遭当局援引「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此一规则作
出阻挠。虽然条例草案所提出的修订建议不大可能在一
九九六年九月一日生效,她希望日后立法局如成立委员
会研究该条例草案,有关的委员会可加快工作。
26. 孔郭惠清女士认为,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条例》的
平等机会委员会应有机会对该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她补
充,待《性别歧视条例》正式实施后才考虑对该条例提
出修订建议,可能更为恰当。至于该条例草案是否具有
由公帑负担的效力,则须由立法局主席作出裁决。
27. 刘慧卿议员认为,事务委员会应向內务委员会提出
建议,该条例草案一旦提交立法局,应获优先审议。罗
致光议员、李永达议员及谢永龄议员对此议有所保留。
该建议在会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3位议员赞成,3
位议员放弃表决)。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6号文件附录V)
28. 孔郭惠清女士陈述当局提供的文件中各项要点。她
表示,政务科有必要推行拟议的人手结构,以应付因下
述事项而增加的工作量:人权事宜及向联合国提交的人
权报告、平等机会委员会及私隐专员办事处的设立,以
及就种族歧视进行研究等。
29. 李永达议员表示,由于当局有选择性地执行工作,
他对该建议难予支持。刘慧卿议员质疑,工作量增加的
问题可否藉提升一个副司级职位来加以解决。孔郭惠清
女士在回答时表示,当局在拟备该建议时已审慎考虑有
关的工作量,并曾征询财政科及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她补充,由于资源有限,当局有必要厘定各项工作的优
先次序。
30.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