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7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HA/1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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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九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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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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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廖成利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刘皇发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麦敬时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委员会
- 副主席
- 陈韵云女士
-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 副主席
- 马伟东先生
- 委员
- 贝嘉建女士
- 秘书
- 雷张慎佳女士
-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
- 主席
- 乔洛冰女士
- 人权教育主任
- 李雅琴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70号、1387号及1398
号文件)
主席欢迎各个团体的代表出席是次会议,发表对该报告
的意见。
2. 陈韵云女士陈述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委员会(儿童基
金委员会)的意见书中各项要点。儿童基金委员会认为,
随著投票年龄降至18岁,《婚姻条例》(第181章)所规
定的成年岁数亦应降至18岁。该委员会认为儿童被父
母留在家中无人照顾亦属虐待儿童。她要求当局就此
方面设立预早警报系统,并提出委员会的下述建议:
-
设立官方的登记册,记录儿童非因意外而受
伤的资料;
-
召开综合专业个案会议;及
-
成立中央儿童安全局。
3. 陈韵云女士在回应议员的提问时表示,虽然儿童基金
委员会支持以立法措施保护儿童,但却认为设立虐待儿
童的预早警报系统,较惩罚性的立法措施为佳。儿童应
有独立的法律代表。就此,当局应设立一套机制,以决
定是否在每一个案中儿童均应有独立的法律代表。
4. 关于性侵犯方面,陈韵云女士表示当局应同时加强性
教育及家庭教育。至于政府在保护儿童方面作出干预的
适当程度,她提到儿童基金委员会的使命,并认为当局
应提供最起码的基本保障。
5.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代表申述意见书的內容,并提出
下述各点:
对报告的一般意见
-
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该报告使人有错误印象,
以为公约在香港获得全面实施。该报告应详
述香港儿童的权利,并应指出各项限制、所
遇到的困难及不足之处。儿童权利委员会察
悉当局并无采纳其在一九九五年十月提出的
建议,并对此感到遗憾。
立法措施
-
当局应制订一条全面的儿童条例。儿童权利
意指适用于十八岁以下人士的各项人权,当
局应确保有妥善的法例和机制以保障儿童的
权利,使他们得到适当的照顾、保护及关怀。
目前,各项有关儿童的现行法例彼此缺乏协
调,虽然当局在这些年来曾对法例作出若干
修订,但并无一条为儿童而设的综合条例。
拟议的综合条例可以英国的《1989年儿童
法》为蓝本,再酌情把条文适应化,以切合
本港儿童的特殊需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的实施
-
自该公约在一九九四年九月延伸至香港以来,
当局甚少向公众作出宣传,提高市民对公约
的认识。当局应拨出更多资源,使公约得以
在香港实施。
-
与香港的情况相反,菲律宾政府在一九九零
年七月批准该公约后,便在短期內迅速采取
行动,到了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已备妥一份
行动纲领,纳入实施该公约的各项措施。该
国又设立了一个儿童福利局,确保公约的规
定得以实施。
-
关于政府干预的适当程度,儿童权利委员会
并不主张政府干预。然而,在有需要时,政
府亦应提供所需的资源,藉此作出支援。
保留条文
-
英国及香港政府就实施公约第22条提出保留
条文,而保留条文关乎难民儿童及非法入境
儿童,对此,儿童权利委员会表示关注。该
委员会要求当局澄清有关的保留条文会否令
该公约的任何条文,均不适用于寻求庇护的
儿童和非法入境儿童。虽然儿童权利委员会
已多次向政务科提出此事,但政务科只重申
报告补篇內所载的保留条文,表示只有在资
源许可的情况下,才可全面实施该公约。儿
童权利委员会认为香港并不缺乏资源,而且
当局亦有责任为本港儿童全面实施该公约。
订立保留条文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此举容许
当局以较低标准履行联合国所规定的责任。
儿童有独立的法律代表
-
儿童权利委员会支持儿童应有独立的法律代
表此一建议。《婚姻诉讼规则》(第179章)订
明,法院可就涉及金钱处置或儿童看管等事
宜,指令给予儿童独立的法律代表。该委员
会建议当局向家事法庭的法官发出实务指令,
提醒他们在处理涉及儿童的个案时,倘儿童
的最佳利益未获充分代表,应为他们提供独
立的法律代表。
-
至于年幼儿童如何能告知律师甚么才是其最
佳利益的问题,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该名法
律代表可以是律师,亦可以是对法律程序有
经验及认识的人士,因为其工作主要涉及与
该名儿童的亲属讨论案情,总结向法院申述
的意见。当局可参考英国推行监护人制度的
做法,根据该制度,一名独立的社会工作者
可向法院拟备报告,并指示律师代表案中儿
童。
政府政策
-
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当局采取一套全面、切
合时宜和一致的儿童政策。虽然政务科负责
协调各决策科在此方面的工作,但并无执行
的法定权力。当局的各个咨询委员会运作独
立,并有各自的职权范围,这些委员会对本
港儿童的照顾及服务管理水平缺乏共识。当
局应作出努力,妥为记录处理的案件、分析
成因及订定预防措施。当局亦应拨出资源,
训练负责处理儿童个案的警务人员、社会工
作者、法官及律师,并应提供足够的辅导及
康复服务。
-
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于报告第215段所载的虐
待个案百分比表示怀疑。
教育
-
虽然当局已为全港儿童提供九年免费教育,
但仍需拨出更多资源,为儿童特别是越南难
民儿童及非法入境儿童,提供高质素的教育。
在过去,越南难民儿童的各项服务由联合国
难民专员公署负责提供,但随著难民专员公
署的撤离,有关服务便完全终止,越南儿童
因而被褫夺了香港儿童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当局应填补难民专员公署撤离后所形成的服
务真空。
-
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教育署署长根据《教
育条例》(第279章)有权规管学生会组成及
在学校分发资料或表达政治意见,是侵犯了
儿童的权利。
儿童委员会
-
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成立儿童委员会,以执
行有关法例。该委员会认为,当局既已成立
青年事务委员会及平等机会委员会,其反对
成立儿童委员会的理据,实有自相矛盾之处。
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成立的儿童委员会,有
别于联合国儿童基金委员会所建议的儿童安
全局,前者涵盖广阔的工作范畴,包括儿童
教育及健康等方面。儿童权利委员会又补充,
虐待儿童的预早警报系统已在本港施行12年
之久,当局亦设有有关虐待儿童个案的官方
登记册,可供社会工作者查阅。此外,综合
专业个案会议制度亦已由一九八四年起实施。
儿童意外
-
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当局除了调查儿童因
意外致死的个案外,亦应对儿童受伤的个案
加以调查。
残疾儿童
-
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每间学校均应备有设
施,可让残疾儿童进出和使用校舍。
6. 议员对于意见书第6.18段所载儿童因意外受伤致死的
人数表示关注。
7. 关于儿童意外的问题,黃钱其濂议员告知议员,据她
所知,现时有若干项研究正在进行中,这些研究由英皇
御准香港赛马会拨款资助。
8. 麦敬时先生表示,当局致力对在港寻求庇护的儿童,
充分实施该公约的规定,但须视乎实际情况及资源的限
制。他注意到香港市民已在越南船民方面,花费大量资
源。当局现正考虑若干建议,研究可否为难民儿童提供
教育。他告知议员,报告第203及205段提到保护儿童资
料系统及综合专业个案会议等问题;至于方便残疾儿童
进出和使用建筑物的事宜,在该报告第246段中已有论及。
9. 国际特赦组织的代表申述该组织的意见,并吁请当局
在香港推动人权教育及设立儿童委员会。该组织认为该
公约并无在香港全面实施。
10. 关于该报告第248段所提及的残疾和肢体伤残人士
的问题,国际特赦组织的代表表示,香港乐施会及国际
特赦组织最近向学生及教师进行一项联合调查,所得结
果显示,受访者对残疾儿童一般抱不接受和歧视的态度。
当局应针对歧视的问题,加强公众教育。该组织的代表
在回答议员时申明,该项调查范围全面,除就公众对残
疾和肢体伤残人士的态度进行调查外,亦包括其他许多
方面。议员通过立法局秘书处应向国际特赦组织索取该
项调查的结果,供事务委员会成员参阅。主席建议或可
将有关的调查结果同时送交教育事务委员会参阅。
11. 关于该报告第349段,该组织的代表认为,当局应
给予教师及学生更多时间、资源和训练,以便丰富他们
对人权的知识。该组织的代表吁请当局加强学校的人权
教育,并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出版的公民教育新指引中,
加强有关人权的內容。刘慧卿议员亦同意人权教育至为
重要,她认为公民教育委员会应在此方面多做工作,并
建议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举行的会议上向议员解
释其做了甚么工作,提高市民对该公约的认识,并简述
拟议的公民教育新指引。
12. 关于非政府组织所担当的角色及当局在人权教育方
面须提供的协助,乔洛冰女士表示,非政府组织应与当
局携手合作,而当局应拨出更多资源,尤其用作资助非
政府组织所举办的教育活动。她告知议员,国际特赦组
织现正与公民教育委员会合力推行多项计划。
13. 至于国际特赦组织日后在人权教育方面所担当的角
色,乔洛冰女士表示,该组织对未来态度乐观,因为中
国在多个国际会议中均赞同人权教育。由于中国是该公
约的缔约国,故须履行推动人权教育的国际责任。
14. 主席问及国际特赦组织在学校推行人权教育有否遇
到任何困难,乔洛冰女士在回答时表示,由于资源所限,
该组织主要是应学校的邀请才举办有关活动。除了一间
学校最近表示不大愿意外,其他学校普遍表现对此类活
动兴趣日浓。
15. 乔洛冰女士在回答议员时表示,香港政府并无履行
该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责任。议员要求当局在一九九六
年六月六日会议上回应此点意见,并提供其他国家在此
方面做法的资料。
16. 乔洛冰女士告知议员,白石羁留中心严重缺乏桌椅,
中心內儿童须把水桶翻转作为桌椅之用,而且中心的教
育经费,来自市民的捐助。麦敬时先生在回应时表示,
他已注意到在羁留中心提供教育的问题,并曾向保安科
提及此事。保安科现正著手研究有关事宜。
17. 议员亦察悉香港儿科医学会提交的意见书。
18. 议员通过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与当局举行会议。
麦敬时先生强调,当局确信该报告所载內容恰当,而非
政府组织所提各点,大部分已在报告中提及。他会向议
员提供有关的参考资料。至于该报告并无述及的若干事
项,例如成立儿童安全局等,他会请各有关的决策科作
出回应。议员欢迎非政府组织出席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的会议。
19. 会议于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