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10号文件
档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时  间:下午六时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廖成利议员
    谢永龄议员

列席委员 :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高级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儿童权利 公约》第44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

议员审悉由教育署提供的分区学生人数一览表(附录A)。 与会各人随后逐段细阅事务委员会向联合国人权事宜委 员会提交的意见书第二份拟稿(附录B),并商定意见书第 三份拟稿(附录C)应纳入的各项修改。

2. 刘慧卿议员提出以下各项建议,以改进事务委员会就 英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补充 报告所拟备的意见书拟稿:

  1. 意见书应述明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接纳內务委员 会代表团的要求,促请英国提交补充报告,议员对 此深感高兴,但香港政府在解决联合国人权事宜委 员会所提各项关注事宜方面,进展不大,议员表示
    失望;

  2. 意见书应述明议员要求联合国在一九九七年后举行 听证会,审议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香港状况报告;

  3. 有关预备工作委员会法律小组就《人权法案条例》 提出的建议,意见书应指出英国政府立场软弱,将 此事留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议员深感遗憾;

  4. 关于选举的事宜,意见书应谴责英国政府及香港政 府,因为两个政府坚称现行选举安排符合《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而且亦未能遵从 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的建议;

  5. 关于发表自由,应扩充原有段落的篇幅,强调英国 有责任在一九九七年前修订所有现行有关法例,以 保障发表自由及新闻自由;

  6. 有关成立人权委员会一事,意见书应表明支持联合 国人权事宜委员会的建议,并对香港政府的立场表
    示遗憾;及

  7. 意见书应加入一段,要求英国政府呈交一份总结报 告,回顾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英国管治下的香港的
    实施情况。

3. 涂谨申议员提出以下建议,以改善意见书的拟稿:

  1. 意见书拟稿应提及议员曾在香港与英国外相会晤, 以及英国政府不答应议员的要求,拒绝以书面告知 少数族裔人士,他们在何种情况下,方可获准到英 国定居;及

  2. 有关投诉警察课的段落,內容应予加强,指出由总 督委任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曾建议,投诉警 察课应由一名非警方人士掌管,而当局亦应委任一 些非警方的调查员。

4. 有关临时立法会一事,廖成利议员建议意见书应载述 立法局进行有关议案辩论的详情,例如辩论日期、赞成 及反对议案的议员人数等。

5. 有关非政府组织就发表自由及新闻自由在其意见书中 所提出的见解,议员通过不在意见书內节录中国所发表 的言论,因为如纳入该等言论,则需以冗长的篇幅交代 其背景。

6. 何俊仁议员建议,意见书拟稿应申明英国政府及香港 政府对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各项建议所抱的基本态度, 以反映两个政府不赞同该委员会的建议、坚持自己的解 释,从而造成恶例,使中国有先例可援。议员赞成此议。

7. 议员通过将经修正的意见书拟稿送交其他议员参阅, 并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 讨论该份拟稿。

8. 议员通过,经修正的意见书拟稿将于一九九六年六月 二十七日以图文传真方式送交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参阅, 并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商议 「其他事项」时,请事务委员会予以通过。

其他事项

9. 议员通过,为使非政府组织有更多时间拟备意见书, 原定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举行的公听会将延至一 九九六年七月六日举行,届时会研究英国根据《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至16条提交的有关香 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10. 会议于下午七时三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