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4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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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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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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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蔡根培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刘皇发议员
张汉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议程第III(b)项
- 政务司
- 孙明扬先生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张琼瑶女士
- 议程第IV项
- 政务司
- 孙明扬先生
- 政务总署署长
- 刘李丽娟女士
- 政务总署副署长
- 罗耀明先生
- 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
- 潘宏强先生
- 高级社会工作主任
- 邓黎婉儿女士
- 首席医生
- 陈汉仪医生
- 高级房屋事务经理(申请)
- 何国藻先生
- 议程第V项
- 政务总署副署长
- 李立新先生
- 政务总署助理署长
- 吴汉荣先生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陈嘉信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议程第III(a)项
- 平等机会委员会
- 主席张妙清博士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77号、第1698号及第1699
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五月二十五日及六月六日三
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2号文件附录I)
2. 议员通过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
时四十五分举行下次例会,讨论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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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局举行会议,讨论英国根据《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至16条提交的有关香
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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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委员会随后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的特
别会议上通过将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的平等机
会(种族)条例草案纳入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
六日会议的议程內。) |
3. 立法局议员与油尖旺区议员会晤时提及「楼宇管理及
保养维修」的事宜,并决定将此事转交事务委员会讨论。
议员通过将此议题列入尚待处理事项一览表內,留待日
后讨论。
4. 主席提醒议员,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就英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至16
条提交的有关香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举行特别会议,听
取非政府组织对该报告的意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2号文件附录II)
5. 张妙清博士应主席所请,讲述平等机会委员会所提交
的文件中各项重点。
6. 张妙清博士回应陆恭蕙议员时解释,平等机会委员会
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就雇佣事宜实务守则的拟稿进行非
正式的咨询,并希望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底前公布守则拟
稿,以便进行为期一月的公众咨询。委员会于考虑咨询
所得的意见后,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底或十一月研究进
一步修改守则拟稿,然后将守则提交立法局省览。张博
士应陆恭蕙议员所请答允提供书面回覆,详细开列拟备
《性别歧视条例》第69条及《残疾歧视条例》第65条所
述实务守则的时间表。
7. 陆恭蕙议员希望有关方面能告知市民,如对实务守则
发生爭拗,法庭所作的解释会是最终解释。她补充,平
等机会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进行非正式的咨询时,
对象应包括立法局在內。
8. 李卓人议员表示,由于平等机会委员会须就《性别歧
视条例》所规定的守则进行两次公众咨询,他质疑雇佣
事宜实务守则能否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备妥。他建议平
等机会委员会以书面提供具体的时间表,并考虑为实务
守则订定具追溯效力的生效日期。张妙清博士答应考虑
此项提议。主席表示,为刑事案件订定具追溯效力的生
效日期,违反法律公正的一般原则。
9. 谢永龄议员问及平等机会委员会与当局的关系,张妙
清博士回覆时解释,该委员会为运作独立的法定机构,
除与当局保持密切的沟通外,亦会审慎考虑立法局及其
他组织的意见。
10. 谢永龄议员批评该平等机会委员会自一九九六年五
月成立以来,一直保持低调。对于该委员会未有就近期
发生的歧视事件作出任何声明,谢议员表示失望。刘慧
卿议员补充,该委员会应把握每个机会,教育市民认识
歧视问题。对近期发生的歧视事件保持缄默,只会为公
众教育带来负面影响。
11. 张妙清博士答称,在《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
视条例》实施之前,平等机会委员会并无法定权力进行
调查。该委员会曾讨论该等事件,认为既然有关的调查
尚未完结,实不宜评论某一事件是否构成歧视。她补充,
调查及调停工作必须公正持平。外国的经验显示,过早
评论事件会影响法律诉讼的结果。委员会在顾及私隐的
前提下,会提述一些先前的案例,以便教育公众。
12. 张妙清博士回应李卓人议员时表示,因平等机会委
员会延迟成立而出现的累积盈余,数额约为1 600万元。
扣除借调政务总署人员的开支及设立局部区域网络的成
本,余下的盈余会用作购置公众教育的设施。
13. 陆恭蕙议员建议平等机会委员会参照香港艺术发展
局的会议常规,考虑举行公开会议,让市民参与。张妙
清博士回应时指出,委员会在首次会议上曾研究此事,
席上亦有提及类似机构如房屋委员会及消费者委员会等
举行会议的做法。委员会认为,在会议前公布议程,并
在会议后举行简报会,是较适宜的做法。
14. 谢永龄议员建议平等机会委员会采用国际人权公约
的规定,作为处理歧视事宜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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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平等机会:政策影响
-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2号文件附录III)
15. 孙明扬先生申述当局提交的文件中各项要点。随著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成立,政务科担当了一个新角色,成
为该个运作独立的法定机构与政府之间的主要桥梁。
16. 孙明扬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政务科为了成
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做了不少筹备工作。除了为该委员
会安排办公地方及装修工程外,当局亦已厘定委员会员
工的服务条件。此外,当局亦拟备实务守则的拟稿,供
委员会考虑。
17. 议员普遍不满实务守则的草拟工作进展缓慢。孙明
扬先生回应陆恭蕙议员时表示,该等涵盖范围广泛的守
则拟稿,即将提交平等机会委员会审阅,以便作最后定
稿。
18. 孙明扬先生回应议员时表示,《性别歧视条例》及
《残疾歧视条例》应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全面生效。他
补充,由于实务守则拟备需时,与雇佣事宜有关的条文
须待其他条文实施三个月后,方会生效。孙先生应李卓
人议员所请,答允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前全面实施
《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
19. 李卓人议员对分期实施《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
歧视条例》的做法,持保留立场。他指出,市民难以明
白与雇佣有关和无关的条文,彼此究竟有何分别。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2号文件附录IV及V)
20. 刘李丽娟女士讲述当局提交的文件。
21. 罗致光议员建议当局为来自中国的新移民制订全面
的政策。他补充,政务科应考虑设立一个组别,专责为
新移民提供服务。孙明扬先生回应时表示,由于新移民
预期可在短期內融入社会,故无需要设立一个新组别,
专责为新移民提供服务。从当局进行的新移民调查可知,
新移民主要分布在四个地区。当局现时透过內部调配的
方法,为此等地区提供所需的额外资源。当局会在未来
三个月內制订建议,进一步加强在此等地区的服务。当
局会先将这些建议提交行政局通过,然后再向立法局汇
报。如有需要,当局会透过每年的资源分配工作,申请
额外拨款。刘李丽娟女士补充,她每隔两周与所有政务
专员开会一次,新移民问题是会议议程上的常设议项之
一。另外,政务总署內部每周亦会讨论此问题。
22. 关于有投诉指一些新移民儿童因在香港找不到学校
而须返回中国,潘宏强先生表示,教育署从未接获此类
投诉。中央安排入学小组及教育署分区办事处会协助新
移民儿童入读学校。这些儿童大多居于东区、九龙城、
官塘及深水埗等地区。教育署最近曾与这四个地区的分
区办事处讨论,并不发觉为这些儿童找寻学位有任何问
题。据他估计,部分家长大概由于子女不能入读自己选
择的学校,故提出此类投诉。
23. 潘先生回应谢永龄议员时解释,当局在一九九五年
四月及十月分别举办适应课程及英语延读课程。当局透
过各个出入境检查站、教育署分区办事处及向新移民派
发的手册,发放这些课程的资料。去年,当局一共提供
了6 000个学额,而参加这些课程的儿童有4 829名。
24. 关于有儿童因英语水平欠佳而须入读较低级别的问
题,潘宏强先生表示,约有75%的新移民儿童入读较低
的级别。教育署已促请学校校长准许英语水平有改善的
儿童,转读正常的级别。教育署亦已成立检讨委员会,
负责研究有何方法及措施,改善为新移民儿童提供的教
育服务。
25. 黃伟贤议员指出,元朗区的中学学位不足,供15岁
以上新移民儿童就读的学位尤其缺乏。潘先生答称,整
体而言,元朗区有足够的中学学位。为协助新移民儿童
寻找学位,教育署分区办事处备有区內学校的名单,可
供索阅。如有需要,分区教育主任可安排儿童到有关学
校接受面试。在香港,当局向中三及以下的学童提供免
费的强迫教育。15岁以下的儿童可要求入读较低级别
的中学课程、由教育署成人教育组开办的夜间课程,或
由职业训练辖下各工业学院提供的技工课程。他答允跟
进此事,并促请学校对于此个年龄组别的学生,采用较
有弹性的收生办法。
26. 有关向新移民提供资料的事宜,刘李丽娟女士解释,
当局透过设于全港18区的咨询服务中心派发手册。政务
专员每隔两个月与其他有关部门开会一次,以决定哪些
方面的工作须予加强。鉴于发现有需要多作宣传,当局
正著手展开此方面的工作。
27. 李永达议员表示,当局应提高政务总署人员对其他
政府部门工作的认识,以便进行转介工作,而最理想的
做法,则是提供「综合性」的查询服务。他补充,当局
应为这些职员提供普通话训练。刘李丽娟女士答允加强
员工的培训。
28. 李永达议员表示,鉴于不少新移民居于临时房屋区,
当局应加强在该等地方的服务。刘李丽娟女士答允将建
议转告各个政务处。
29. 罗致光议员表示,不少新移民认为当局为新移民编
制的手册內容难于理解。他认为,社会福利署(社署)在
向新移民提供服务方面,应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刘丽娟
女士回应时指出,策导委员会已研究罗致光议员在其绿
皮书中提出的建议。据她所知,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现
时在罗湖向新移民提供咨询服务。邓黎婉儿女士补充,
新移民前往人民入境事务处领取身分证时,会获告知社
会工作者所提供的各种服务。社署除设有24小时的服务
热线外,更开设65个家庭服务中心,为新移民提供服务。
30. 陈汉仪医生回应主席时表示,卫生署中央健康教育
组负责提供健康教育,教导市民认识一般的健康事宜。
卫生署人员在罗湖的人民入境事务处,收集有关新移民
儿童的资料,随后会将此等资料送往各间母婴健康院。
母婴健康院及各区的健康服务部负责为新移民提供防疫
注射的服务。在发给新移民的手册上亦载有各间普通科
门诊诊疗所及母婴健康院的地址及电话号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2号文件附录V)
31. 李立新先生扼述当局所提供的文件中各项要点。他
告知议员,逾九成的乡村已按照新规则进行乡事选举。
政务总署各区政务处已将此事列作优先处理的工作,务
求所有乡村能全面实施新的选举规则。
32. 李永达议员要求当局提供仍未实施新选举规则的乡
村清单,以及该等乡村实施新规则的时间表。李立新先
生答允在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举行下
次会议前以书面作覆。有关各条乡村全面实施新选举规
则的时间,他表示由于各条有其本身历史及传统,要定
出一个适用于所有乡村的实施限期,实有困难。然而,
当局会竭尽所能,致力全面实施新规则。黃伟贤议员表
示,如有乡村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前仍未有实施新的选举
规则,他会对有关乡村采取法律行动。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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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总署的书面回覆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1931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
33. 李永达议员问及在会议上提交有关长洲乡事选举的
往来信件(本会议纪要附录A),吴汉荣先生回答时解释,
长洲乡事委员会在一九九五年年初已答应实施新的选举
规则。该乡事委员会亦已在政务处的协助下,成立选举
委员会,负责统筹各项安排。然而,乡事委员会在一九
九五年年底突然改变态度。就此,当局已严厉告知乡事
委员会,凡不按照乡议局所订标准规则选出的街坊代表,
政府将一概不予承认。当局亦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向该乡
事委员会发出最后通牒。在当局及乡议局共同努力下,
长洲乡事委员会终于在一九九六年四月接纳新的选举规
则,随后并按「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选民登记。李永
达议员表示,日后再遇到此种情况,当局应提早发出最
后通牒。
事务委员会就以下报告所提交的两份意见书:大不列颠
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
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
王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关香
港的补充报告(意见书)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23号文件)
34. 议员研究两份意见书的拟稿,并商定意见书的定稿
(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2号文件发出)应予纳
入的各项修改。该等意见书的定稿获得议员通过,将于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提交內务委员会。议员亦通过派出
立法局议员代表团,分别列席联合国根据《儿童权利公
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举行的听证会。
35. 会议于下午一时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