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4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PL/HG/1

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 席)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陈伟业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杨 森议员
    张汉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及IV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房屋司
陈佩珊女士
房屋署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
许致重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长(区域房屋管理(一))
冯浩棠先生
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申请)
郑耀刚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首席助理房屋司
陈佩珊女士
香港房屋协会总监(物业管理)
王丽珍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2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39及CB(1)1504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及四月一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
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02号文件附录I)

2. 原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举行的下次例会,将改期 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以讨论下列事项:

─为中国来港新移民订立房屋政策;

─五年整体重建计划;

─地发展公司的运作;及

─滥用物业销售制度
(会后补注: 按主席的指示,是次会议其后改期于一九九
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举
行。)

III. 租金援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02号文件附录II及III)

3. 许致重先生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租金 援助计划。
该计划的目的是为经济暂时出现困难的公屋住戶提供援
助。

4. 在提述附录II所载由香港社区组织协会拟备的图表时, 一位议员认为租金援助计划(以下简称「租援计划」)的 申请资格准则,较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以下简称「综 援」)的准则更为严格。他认为在载于附录III的参考文 件第2段所列有关公屋轮候册入息限额及租金与入息比 例两项准则中,只要住戶符合其中一项,便应有资格接 受租金援助。部分议员质疑把发放租援的标准订于公屋 轮候册入息限额50%的理据何在,其他议员则认为以租 金与入息比例作为评定住戶接受租援资格的准则已属足 够,并建议删去有关公屋轮候册入息限额的资格准则。

5. 许先生回应时表示,制订该等资格准则的目的,是尽 量扩大合资格住戶的数目。举例而言,一个四人住戶的 公屋轮候册入息限额是每月14,700元。按照第2(a)段所列
的准则,每月入息低于7,400元及需要缴付1,100元以上租
金的住戶,可获减免一半租金。另一方面,按第2(b)段所
列准则,每月入息介乎7,400元至8,900元及需要缴付1,780
元以上租金的住戶,亦可获得相同的租金减免。至于公
屋轮候册入息限额,许先生表示,现时将领取租援的资
格订于入息限额50%的做法,是在考虑到其他多项因素
后才采用的,此等因素包括和房屋开支无关的支出及平
均租值。当局会在下次检讨租金援助计划时,将一九九 六年四月对综援作出的调整列入考虑范围,从而研究公 屋轮候册入息限额及租金与入息比例的水平。

6. 议员忧虑部分年老住戶可能对租援计划一无所知,并 建议当局逐戶进行家访,增进住戶对该计划的了解。许 先生回答时表示,碍于人手所限,当局未必可能进行此 类家访,但亦已把握每一机会,例如透过租金调整通知 书、小册子、与住戶的日常接触、屋村联络主任提供的 外展服务等途径,来宣传租援计划。当局亦会考虑利用 政府宣传短片及文告,使公众人士对租援计划有所认识。

7. 议员并不同意已获减租两年的住戶须迁往租金较廉的 单位。许先生回应时重申,租援计划的目的是为那些经 济暂时出现困难的住戶提供援助,因此,要求需要长期 接受援助的住戶迁往同区租金较廉但有独立设备的居所, 实属合理。自推行租援计划以来,只有两个住戶被当局 要求迁往租金较廉的居所。许先生强调,年老住戶及有 弱能成员的住戶均可获豁免,无需受此项调迁规定所限。 上述做法可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住戶才可获得租金资助。 许先生回答一项相关问题时表示,根据现行的房屋政策, 在此项规定下他迁的住戶,即使在经济情况有所改善后, 亦未必可以迁回其原来的居住单位。议员忧虑此项调迁 规定或会使住戶对申请租援却步不前。在考虑到经济调 整令寻求经济援助的住戶数目有所增加后,议员认为有 需要检讨上述调迁政策及两年减租期的规定。许先生察 悉议员的意见,并表示会在下次检讨租援计划时研究订 定两年减租期是否恰当。

8. 主席在结束讨论前,促请当局在下次检讨租援计划时, 考虑议员就申请资格准则、两年减租期及加强宣传租援 计划的需要等事项提出的意见,并在下一立法局会期向
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IV. 跟进有关纾缓公共屋村挤逼居住情况的检讨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02号文件附录IV)

9. 在提述参考文件第2及3段时,议员对于当局可履行 承诺,解决居住环境挤逼问题一事不表乐观,因为在一 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透过纾缓挤逼环境措施而获得处理 的个案只有2 831宗,仅为挤逼戶总数的6.7%。他们要 求当局提供安置其余42 127个挤逼戶的确切时间表。冯 浩棠先生回答时表示,居住密度在每人5.5平方米以下 的住戶数目,已由一九九五年三月的51 000戶下降至一 九九六年三月的42 127戶。当局已承诺每年安置8 000
个挤逼戶,加上住戶可透过例如增加公共租住屋村供应
量、整体重建计划、各项自置居所计划、经轮候公屋总
登记册作出申请等其他途径纾缓居住挤逼情况,有关问
题可望于两年內大获改善。

10. 部分议员对于居住在不会于未来五年內重建的公屋 大厦的挤逼戶尤感关注,因为该等住戶将不可藉著整体 重建计划,即时获改善其居住环境。他们认为当局须采 取更灵活的做法,为安置该等挤逼戶批拨更多单位,并 按住戶的居住环境挤逼程度设定其获安置的优先次序。 当局亦应考虑安置挤逼戶入住同区单位,尽量减低因搬 迁而对其日常生活造成的干扰。议员更建议将重建公屋 大厦某一比率的单位预留作纾缓挤逼居住环境之用,并 加强对滥用租住公屋单位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以便收 回更多单位,以供纾缓住戶的挤逼居住情况。

11. 冯先生回应时强调,在有限的房屋资源与不同安置 类别的房屋需求两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房屋署申请 组会把包括新建或腾空单位在內的所有单位集合起来, 按照不同类别的房屋配额作出编配。居住环境严重挤逼 的住戶,在纾缓挤逼环境的安排方面可获优先处理。冯 先生表示,鉴于单位面积的选择非常有限,当局未必可 以安置挤逼戶入住同区单位。对于该等愿意迁往其他区 域的挤逼戶,当局会在安置方面作出特别考虑,尤其是 该等居住于市区旧型屋村的住戶。至于把重建公屋大厦 单位预留作纾缓挤逼居住环境的建议,冯先生作出警告, 指此举可能会影响整体重建计划的进度。许先生补充, 当局将于短期內检讨房屋编配的准则,并会于稍后将检
讨结果告知议员。

12. 议员认为对于共住同一租住公屋单位的住戶因家庭 成员增加而提出纾缓挤逼居住环境的申请,当局应予灵 活处理。冯先生表示,当局会按照该等住戶的挤逼程度, 依据其次序公平处理有关申请。主席建议于下次会议讨 论为中国来港新移民订立房屋政策时,对此事作出更仔
细的研究。

V. 香港房屋协会的运作

13. 主席对于当局在会议席上才提交是项议题的参考文 件表示不满,并重申当局必须在会议举行前最少三个工 作天提交参考文件,供议员参阅。陈佩珊女士回应时解 释,由于当局在约两星期前始接获立法局秘书处提交的 有关问题,加上当局及香港房屋协会需要时间搜集资料,
在提交参考文件方面遂有所延迟。

14. 在提述参考文件所载的第一项答覆时,议员要求当 局就一九九三年之前的批地情况作出澄清。王丽珍女士 回应时强调,香港房屋协会(以下简称「房协」)辖下所 有在批地上兴建的物业均无设定限制,禁止单位业主组 织业主立案法团。相反,自《建筑物管理条例》于一九 九三年制定以来,由房协管理的物业的业主均获鼓励自 行成立业主立案法团,至今亦已成功组成超过十个业主 立案法团。当局将提交该等业主立案法团的名单,供议 员参阅。一位议员并不信纳当局的回覆,因为根据地政 总署的纪录,由于受到有关批地条件的限制,若干由房 协管理的物业如伟景花园的单位业主并未获准成立业主 立案法团。陈女士回答时表示,根据最近就房协辖下物 业的批地条件所作的抽样调查,并未发现任何关于成立 业主立案法团的限制。然而,她答允就此与地政总署作
出澄清。

15. 议员询问在上述情况下成立的业主立案法团可否终 止房协的管理服务,以及房协会否在混合业权的情况下 投票反对此项决定。王女士表示有关的业主立案法团可 聘用任何物业管理公司,如房协信纳业主立案法团有能 力监察物业管理公司的表现,即会放弃投票,美新楼便
是一个例子。

16. 参考文件第二项答覆內曾提到为转让业权而修订契 约一事,议员要求当局就此作出阐释。王女士表示,在 作出此项修订时,曾参考居者有其屋计划的类似条文, 并会在获得当局批准后才付诸实行。根据该项拟议修订, 单位业主可将其权益转让予近亲,而无须先将物业售回 给房协,然后再将之转售予其亲属。王女士补充,是项 修订只适用于一九九五年之前批准推行的住宅发售计划 下的单位,因为在一九九五年后,当局已在标准批地规 约內加入一项新安排,准许房协对业权转让申请或在契
约內加名的事宜作出批准。

17. 议员并不信纳房协应较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更高的经 理薪酬的做法。王女士表示,房协收取的经理薪酬同时 涵盖间接成本及总办事处提供支援的开支,但物业管理 公司则通常会分别就此两项成本收费。她补充,由于房 协是非牟利机构,因此该会无意减低收费以便和物业管 理公司竞爭。维持高水准的管理服务才是重要的一环。 至于可否获取房协职员职级及薪幅资料的问题,王女士 表示除个别职员的薪酬外,该会在接获业主立案法团的 要求时,将乐意透露其他一般资料。

1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