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8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HG/1, CB1/PL/PLW/1
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
立法局规划地政及
工程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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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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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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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缺席委员 :
其他出席议员 :
李启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 祁能贤先生
- 房屋署高级助理署长
- 邬满海先生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1)2
- 甘伍丽文女士
- 高级主任(1)4
- 谭鸿标先生
何承天议员当选为是次联席会议的主席。
2. 梁宝荣先生应主席所请,参照席上提交的「香港巿区
重建」资料册,简单阐释当局的巿区重建政策。他表示
当局在制订有关政策时,是以一九九五年七月发出的巿
区重建咨询文件所载建议为基础。除该等受到巿民支持
的建议外,当局亦有参考征询公众意见时搜集所得的新
建议,包括立法局议员在一项议案辩论中提出的若干建
议。
3. 土地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土发公司」)会继续采取若
干短期措施,包括以高于现时巿价的价钱收购物业、在
可行情况下安排「以楼換楼」的交換方法及鼓励业主参
与重建计划,以及在有充分理由时援引《收回官地条
例》。为纾解人们对土发公司可能滥用重建计划的忧虑,
当局决定放弃推行以土发公司作为有利的私人发展计划
推动者此项原来建议。当局会加强土发公司与香港房屋
协会(以下简称「房协」)之间的合作,以解决安置问题。
房协会担任土发公司发展计划的安置代理,土发公司则
集中处理发展计划的规划、征集土地和执行方面的工作。
政府在征得土地委员会的同意后,会以巿价三分之一的
价钱向房协批出三幅总面积为两公顷的土地,用来兴建
2 000个单位,安置现时在已规划的土发公司发展计划
下受影响的租戶。此外,政府会批地予土发公司进行连
系地盘计划,在该计划下,发展政府土地所得的利润会
用作补贴无利可图的发展计划,藉以改善居住环境。当
局会就此先行推出试验计划。
4. 另一方面,当局会要求香港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房
委会」)将受重建影响住戶提前获编配公屋的时限由6个
月延长至12个月。为受影响商戶提供免息或低息贷款以
协助其迁业的建议,则因为成本过高及会带来沉重的行
政负担而遭否决。
5. 当局的长远目标是将土发公司提升为具有法定地位的
巿区重建局(以下简称「巿建局」)。当局会考虑制定新
法例,以便收回或出售土地作巿区重建之用;并规定业
主作出安排,定期检查其居住的楼宇,以及纠正楼宇结
构上的问题。最后,当局会成立由巿建局管理的巿区环
境美化基金,为业主提供贷款以进行楼宇翻新工程。
6. 在解决巿区重建问题方面,梁先生承认目前并无即时
见效的解决良方,但他强调当局决心爭取更多支持和运
用所有可用资源来解决此问题,以及平衡各有关方面的
利益。他著重指出,用以应付因私人楼宇日趋残旧而越
见严重的巿区老化问题的措施实属重要,并吁请立法局
议员支持有关的政策。
7. 梁先生证实总督会同行政局已通过了有关的政策文件,
该文件代表了当局在这方面的未来取向。不过,在长远
策略方面,当局仍须再作研究。
8. 议员同意巿区重建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而且对于
当局的取向普遍表示支持。一位议员对于把载于资料册
的行动计划制成一览表,更特别表示赞赏。可是,大部
分议员均认为整套计划仍未足以解决各项重要问题,例
如安置受私人机构重建计划影响而须迁走的租戶,以及
为受影响住戶作出同区安置。房协提供的安置单位数目
有限,只能稍微改善目前的情况。议员又质疑巿建局的
成效,并促请房委会在更大程度上协助处理安置问题。
他们认为当局应拨出更多资源,以积极显示其对进行巿
区重建工作的承诺。一位议员告知席上各人其有意提出
议员条例草案,促请政府以更有效的方法处理安置问题。
9. 梁先生回应议员就巿建局职能和权力提出的查询时表
示,巿建局的成立细则仍有待商讨,当局会把立法局议
员的意见列入考虑范围。至于巿建局成立后预计会带来
何种改善,梁先生表示,相对于土发公司须经规划环境
地政科提出其计划此项现行程序,巿建局在成立后,可
直接向城巿规划委员会提交其计划,因而可加快有关程
序。此外,当局会制定法律条文,让巿建局可加快进行
现时由地政总署处理的收地工作。整体而言,巿建局在
处理巿区重建计划方面将享有更大的灵活性。
10. 一位议员对巿建局的权力表示关注,并促请当局为
这个新设机构的权力作出清楚的界定,以免出现滥用权
力的情况。梁先生表示,当局不可能在该局正式成立前,
详细阐释其担任的角色及职责,但他答应向将于规划环
境地政科辖下成立的巿区重建专责组转达议员的意见,
以供考虑,冀能加强统筹工作及监察落实巿区重建新政
策及计划的工作。至于为拟议设立的巿建局提供资源一
事,梁先生指出土发公司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当局亦正
积极考虑批拨更多资源,协助巿建局解决安置问题,以
及在重建区发展基本设施。
11. 议员忧虑在巿建局正式开始运作前,制定法例、批
拨资金及物色行政总监的工作可能需要长达两年的时间
才可完成。梁先生就此解释,当局需要时间策划和推行
长远的策略。他向议员保证,在市建局正式成立前,土
发公司会继续运作,并且会加快推行其现有计划。梁先
生估计上述安排,加上当局实施的短期策略,应可即时
加快市区重建的速度。
12. 一位议员留意到,私人发展商进行的重建计划的比
率,可能会因为市建局参与更多私人重建计划而有所减
少,对于此种做法是否恰当,他表示关注。梁先生认为
只要发展计划有利可图,便应有足够的吸引力,促使私
人发展商参与重建计划。
13. 一位议员是土发公司管理局成员,他表示根据过往
的统计数字,土发公司只参与约10%的私人发展计划,
其余计划均由私人地产发展商负责。对于新订政策未有
顾及私人发展商在安置受影响租戶方面的责任,他感到
不满,并认为有关建议对于现时受重建计划影响的人士
并无帮助。梁先生回应时表示,《业主与租客(综合)条
例》经修订后已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效,该条
例所规定的新补偿率使租戶有能力租住居所一段更长时
间。在房委会予以合作,提前向已名列轮候公屋登记册
的租戶编配租住公屋单位的情况下,安置问题可望纾缓。
他承认当局不一定可以为受影响租戶作出同区安置。议
员查询兴建一个租住公屋单位所需的费用,邬满海先生
回答时表示,如不计算土地成本,有关费用约为300,000
至400,000元。
14. 一位议员认为当局所述的轮候编配租住公屋的时间
过于乐观,作为房委会的委员,他表示名列轮候公屋登
记册的申请人平均需要等候七年,才可获编配偏远地区
的租住公屋单位。轮候市区公屋单位的时间长达12至15
年,亦属司空见惯。因此,除非该租戶受到连串清拆行
动影响,否则不可能因拟议的优先安置安排而受惠。
15. 议员关注到当局可能误以为大部分须迁走的租戶均
已名列轮候公屋登记册,他们指出在这些人士当中,部
分为新移民,其他则可能并未符合申请公屋的入息准则。
梁先生澄清,重建计划不会把新移民摒诸门外,当局会
按照惯常程序在适当时候评核他们的安置资格。
16. 一位议员提述当值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与
一个代表团体会晤时所得的意见,并请席上各人留意,
现金补偿额虽获提高,但仍未足以弥补居民在最终获编
配租住公屋单位前,须为另觅居所而缴付的高昂租金。
该代表团体认为,受私人重建计划影响而须他迁的租戶,
并未获得和房协或土发公司重建计划中受影响租戶相同
的待遇,实在有欠公平。一位议员批评谓,此种分歧可
能会导致社会纷爭,住戶亦宁可接受土发公司提供现金
补偿或安置安排的重建计划,而拒绝私人发展商提出的
重建建议。
17. 议员强调在处理市区重建事宜方面,当局有需要加
强与房委会之间的合作,因为房委会拥有最庞大的房屋
资源。一位议员建议当局向房委会支付和应课差饷租值
挂钩的新订补偿金,以供安置须迁离的租戶,而政府亦
应批拨更多土地予房委会,藉以补充其房屋供应量。邬
先生回应时表示,当局是基于公众利益,在有充分理据
支持下收回土地供土发公司进行重建,以及安置受影响
租戶入住公共房屋,情况和私人发展商提出的重建计划
有所不同。他认为补偿金额与批拨更多土地是两件不同
事项,必须分开处理。
18. 一位议员建议,既然在任何一段时间內均有约5 000
至10 000个空置的租住公屋单位,何不将之用作安置受
市区重建计划影响而须迁走的租戶。房委会可要求当局
增拨额外土地,用以兴建和调配作安置房屋数目相同的
单位,以作交換。邬先生回应时表示,这建议并不可行,
因为房委会须保留这些单位,以安置受其清拆及重建计
划影响而须迁走的居民。
19. 一位议员询问推行连系地盘试验计划的时间表和方
案。梁先生回应时表示尚有多项问题需要解决,但当局
已在內部拟备计划蓝图,以便在若干地区优先进行试验
计划。
20. 至于披露计划详情的时间,梁先生解释,冻结人口
登记是重建计划中重要的一环。过往经验显示,划定为
重建区的地区在出现人口骤增的情况后,往往会在推行
有关计划方面造成严重延误,因此,过早披露重建计划
的资料并不可取。虽然他曾屡次行使其法定权力,指示
土发公司进行冻结人口登记,但他并未获赋予类似的权
力,俾能要求房协进行相同的工作。他补充,房协日后
将不会参与涉及收购产业的重建计划。梁先生强调,有
关计划只属试验性质,当局须就所得经验进行检讨。议
员促请当局发展那些无须经土地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以
加快推行试验计划。
21. 一位议员认为新订政策仍未能解决资料册第41段所
述有关土发公司面对的问题。梁先生承认收回土地的工
作,对土发公司而言确特别困难,因其必须透过惯常的
商业安排征收土地。他希望新措施在立法局议员的支持
下,将可加快市区重建的进度。他指出根据一项最近提
出的建议,在已划作优先重建的地段方面,占极大部分
业权的业主在小业主的反对下,仍可出售整幅土地,然
后将所得收益分发予所有业主。这种在公开市场进行的
交易,可确保产业成交价足以反映其当时的市值。至于
下落不明的业主,则可以信托形式保管其所得收益。当
局正研究有关的建议。
22. 梁先生在提到上述基金时表示,设立该基金的目的
是用以协助私人土地业主重建其物业。他在回应议员时
以楼龄已届30年的中区美利大厦为例,说明翻新工程
可把该大厦的使用年期再延长25年。他认为业主务须为
楼宇进行定期的维修。
23. 一位议员询问,当局是否备有任何数据,列明楼龄
过高或已失去重建价值的旧楼的数目。他指出当局可根
据这些数据计算设立市区环境美化基金的所需款额。梁
先生回应时表示,当局会在数月內在这方面作出评估。
24. 主席就当局代表所作简介向他们致谢,并强调当局
必须提供更多土地,用以兴建房屋单位,因为这才是市
区重建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
2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四时结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