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HG/1

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 席)
    周梁淑怡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家祥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叶国谦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罗祥国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罗致光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副房屋司
华贤仕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
萧伟全先生
稅务局局长
黃河生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副房屋司
华贤仕先生
香港房屋委员会总规划师
施韩德倩女士
香港房屋委员会高级规划师
黎范小华女士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副房屋司
华贤仕先生
房屋署署理助理署长(申请及居屋)
郑耀刚先生
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九龙东部及西部)
潘活新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司
麦振芳先生

应邀列席者: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港地产建设商会

执行委员会主席
罗嘉瑞博士
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黃志祥先生
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简基富先生
执行委员会成员
梁志坚先生
代表
陈钜源先生
代表
苏仲强先生
代表
顏金施小姐
秘书长
卫少羽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土地发展公司

总裁
石礼谦先生
署理副物业总监
黃伟权先生
署理高级助理总监(规划)
庞婉仪小姐
署理助理总监(公共关系)
刘曼薇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2
甘伍丽文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3
余丽琼小姐



I. 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86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续议事项

长远房屋策略检讨工作小组

2. 由于工作小组的工作时间通常较为短暂,加上其行事程 序并不受《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保障,议员同意将 工作小组易名为长远房屋策略检讨小组委员会,其职权范 围为「进行研究及监察长远房屋策略的检讨工作」,会议 法定人数则为在五名委员中须有三人出席会议。

就全港发展策略举行联席会议

3. 主席提醒议员,房屋事务委员会、交通事务委员会、环 境事务委员会和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订于一九九六 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联席会议, 就全港发展策略进行讨论。

特别会议

4.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四时 三十分举行特别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第2至16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三次 定期报告》中有关房屋事务的事项;及
    ── 消费者委员会竞爭政策研究报告《香港 私人住宅物业市场((安得广厦千万间?》

II. 滥用物业销售制度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92号文件附录II、III、及IV)

与当局举行会议

5. 华贤仕先生表示,当局知悉有投机者滥用物业销售制 度,以注册公司名义申请购置物业,随后透过转让公司及 物业的所有权来从中谋利。然而,他强调公司买卖物业是 商业社会中正常活动之一,且并非所有公司均涉及投机活 动。华贤仕先生提到以公司名义炒卖物业的最新统计资料 时表示,炒卖物业的个案数目有起有跌,并无明显迹象显 示该等炒卖活动有所增加。

6. 华贤仕先生补充,当局正在研究可否征收转让稅,使 持有物业的公司在转让股本时须缴交稅项,此举既可维持 商业活动的灵活性,更可同时遏止以公司名义进行物业买 卖的投机活动。华贤仕先生表示此乃初步建议,当局仍须 征询立法局议员及公众人士的意见。黃河生先生补充,建 议征收转让稅的概念,是以若干欧洲国家实施的类似制度 为蓝图,根据该项制度,持有物业的公司的拥有人须就公 司股本转让事宜知会有关的机构。建议征收的转让稅将以 印花稅的形式,按转让股本的「应评稅值」2.75%收取。计 算应评稅值的方法,是将持有物业的公司所拥有物业的市 值,乘以转让股本的价值在该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所占的比 例。由于公共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须就转让股本缴交 印花稅,故该等公司可获豁免。持有大量物业作商业用途 如经营餐馆的公司,在转让股本时亦可豁免缴交转让稅。

7. 一位议员虽接纳征收转让稅或可对物业炒卖活动产生有 效的阻吓作用,但却询问当局会否考虑开征可更有效阻遏 此类活动的利得稅。黃先生回应时表示,在现行稅制下, 当局并未就土地或资本增值征稅,且通常不会就作为资本 投资的物业买卖活动征收利得稅。然而,当局会致力追查 藉转让注册公司的股份,以贸易或属贸易性质的投机活动 的方式进行物业销售的一切炒卖活动,并会向该等公司征
收利得稅。

8. 至于涉及转让公司股份的投机活动的严重程度,黃先生 请议员参阅附录IVa及IVb所载的数字。有关数字显示, 在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期间进行的94 881 宗交易之中,涉及转让公司股份进行投机买卖的个案数 目仅得1 352宗。鉴于该等个案所占的比率偏低,当局 并不认为此问题在现阶段已达严重程度。

9. 议员对多层次控股公司可施计避免缴交转让稅一事表示 关注。在此类公司中,有部分是在海外注册,且不在本港 稅制的规限范围之內。此外,亦有投机者在海外进行交易, 藉以逃避缴交稅款。黃先生同意以上问题均是须予解决的 技术困难,当局须制定赋权法例,以便对有关情况作出有
效的管制。

与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举行会议

10. 罗嘉瑞博士回应主席时表示,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以下 简称「建设商会」)反对征收转让稅的建议,理由如下:

  1. 征收转让稅会遇到技术上的困难,当局须订 定复杂的稅制,以对付各式各样的避稅行为;

  2. 就转让持有物业的公司的股本征收转让稅, 会对股票市场构成严重影响,并会削弱本港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爭力。

他强调有需要喚起公众人士对透过有限公司购买物业所涉 及的问题的认识,此等问题包括隐藏的法律责任所带来的 风险,以及额外的法律及财政开支。他补充,建设商会将 支持政府进行有关的宣传工作。

11. 主席表示民主党正对征收转让稅的建议进行研究,并 会于稍后向当局作出回应。

III. 五年整体重建计划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92号文件附录V及VI)

12. 李华明议员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其题为《公屋重 建与规划问题综合简报》的报告。李议员表示,整体重建 计划由二零零一年延至二零零五年完工,已对受影响住戶 构成严重影响,其中一个例子是蓝田村第五及六座,该两 幢大厦须延期一年至二零零零/零一年度才进行重建。李 议员指出,由于已重建公屋大厦的三睡房单位供应量不足, 有七名或以上家庭成员的住戶被逼迁往其他地区。他质疑 在公屋单位供应量有限的情况下,电脑抽签编配单位的做
法是否可靠。

13. 华贤仕先生表示,当局已承诺在二零零一年之前重建 所有无独立设备的公屋单位,并且有信心可在二零零五年 完成整体重建计划。议员重申当局必须加快进行整体重建 计划,此举对有效运用土地资源及适当提供房屋单位均至 为重要。令他们同感关注的是,在为家庭成员数目众多的 住戶而设的迁置单位方面,面积恰当的单位数目短缺,以 致此类家庭须被逼接受其他地区的公屋单位或同区两个小 单位。议员认为当局应进行全面的研究,以便供应数量充 足的迁置单位,迎合住戶获取原区安置的需求。

14. 施韩德倩女士解释,由于须在早期进行重建工程的规 划工作,故当局难以估计各种面积单位的实际需求量,尤 其是当局将在很迟阶段才指定作迁置用途的公屋单位。然 而,当局会重新检讨有关情况,以期为住戶提供组合更为 理想的单位选择。在安置安排方面,施韩德倩女士强调, 当局虽会竭力满足有关住戶的需求,但却不能保证他们可 获得原区安置。举例而言,至今已有约91%受影响住戶获 得原区安置,其余住戶则须迁往其他地区,当中有部分住 戶可按其选择迁往别区居住。施韩德倩女士应议员所请, 同意在重建计划遇上变更时征询区议会的意见。

IV. 为中国来港新移民订立房屋政策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92号文件附录VII及VIII)

15. 华贤仕先生回应议员时表示,当局会在检讨长远房屋 策略时一并研究中国来港新移民的房屋需要。在进行此项 检讨期间,房屋科会同时与规划署紧密合作,冀能增加房 屋用地的供应量,以便可长期应付这些新移民的房屋需要。

16. 至于把从中国来港的家属加入戶籍一事,郑耀刚先生 表示,新移民如为已名列轮候公屋总登记册的申请人的家 属,则只要该申请人的过半数家庭成员符合居港七年的规 定,该名新移民即可获列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便编配 公屋。新移民如为现租住公屋住戶的家属,则可与家人共 住,如此项加戶安排导致居住环境过于挤逼,有关住戶更 可申请调迁往较大的单位。郑先生补充,由于按照高龄人 士优先配屋计划,高龄住戶在配屋方面可获优先处理,因 此,当局必须仔细审核在高龄住戶戶籍內加入成年家庭成 员的申请,以免出现插队的情况。在回答一项相关问题时, 郑先生表示,安排两名并非高龄人士且无亲属关系的单身 人士同住一个租住公屋单位的政策已经取消。郑先生并请 议员把附录VIII的参考文件英文本第7段中"Central"(中
区)一字改为"Kowloon"(九龙)。

17. 部分议员认为轮候公屋的居住年期规定应由七年放宽 至五年,因为当局建议缩短在轮候公屋总登记册下的轮候 时间,加上新移民即使居港未足七年,亦可获提供若干社 会服务,而且部分本港居民可在五年或以下的时间內获编 配租住公屋。一位议员忧虑现行政策会鼓励孕妇以非法途 径从中国来港产子,以便其子女可符合居港七年的资格准 则。华贤仕先生强调,居港七年的规定是用以决定永久居 民身分的准则,放宽此项规定的建议将对房屋及其他资源 构成严重影响。郑先生补充,订定居住年期规定的用意, 是确保以优先的方式批拨极为有限的房屋资源,以满足永 久居民的房屋需要。然而,当局已对由高龄夫妇提出的公 屋申请作出特别考虑,在该等家庭中,只有一名家庭成员
须符合居港七年的规定。

V. 土地发展公屋的运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92号文件附录IX)

18. 刘曼薇女士利用高射投影机,向议员简单解释土地发 展公司(以下简称「土发公司」)现时的工作计划、未来目 标及各个市区重建计划的进展。

19. 议员要求有关方面澄清土发公司及私人发展商的合作 模式,并询问可否发表八项涉及私人发展商而业已完成的 市区重建计划的工程帐目。

20. 石礼谦先生表示由于资源所限,土发公司在进行市区 重建计划方面一向极为倚重与私人发展商合资推行的计划。 当局会透过公开竞投批出合资计划的合约,并会规定参与 此类计划的私人发展商预先缴付保证金,作为兴建社区设 施的费用;以及保证该等计划在财政上属有利可图、提供 资金以便进行整项计划、并与土发公司均分所得利润。至 于披露工程帐目的建议,石礼谦先生表示土发公司不宜在 并未征得有关发展商的事先同意下,单方面发表工程帐目 的资料。然而,石礼谦先生表示,该八项业已完成的工程 计划为土发公司带来约达5.5亿元的累积利润。

21. 议员对坚尼地城及荃湾七街的市区重建计划有所延误 表示关注,石礼谦先生称土发公司虽已承诺进行该等计划, 但仍须与当局研究该等计划在财政上是否有利可图。石礼 谦先生在议员的要求下,对于在会后就该两项计划与感兴 趣的议员进行讨论一事表示欢迎。麦振芳先生补充,当局 需要就上述计划进行数个试验计划,并征求行政局的批准。 鉴于所涉地区的环境已呈破旧之貌,议员促请当局加快 进行重建计划。

22. 石礼谦先生回答议员时解释,一俟城市规划委员会在 宪报公布有关计划后,当局即会进行冻结人口登记,并会 透过有关的区议会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石礼谦先生在是次 讨论结束时邀请事务委员会委员往访土发公司。

2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