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5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1/PL/HG/1
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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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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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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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主席)
冯检基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杨 森议员
郑家富议员
蔡根培议员
罗叔清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罗祥国议员(非委员的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副房屋司
- 华贤仕先生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陈佩珊女士
- 房屋署副署长(房屋管理及工务)
- 罗范椒芬女士
- 房屋署高级助理署长(房屋行政)
- 陈锐麟先生
- 房屋署助理署长(特别职务)
- 冯建光先生
- 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重建)
- 李敬志先生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1)2
- 甘伍丽文女士
- 高级主任(1)3
- 余丽琼小姐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28号文件)
主席表示召开是次特别会议的目的,是让当局向议员简
报居者有其屋计划(以下简称「居屋计划」)检讨的初步
结果,是次检讨是因应司徒华议员于一九九五年五月提
出的议案辩论而进行。在该次议案辩论中,议员促请当
局就居屋计划各种事项进行全面的检讨,例如兴建的单
位数目及建屋速度、该等单位与租住公屋单位的比例、
定价政策及按揭还款方式、使用的建造材料及维修保养
问题、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事项。
2. 华贤仕先生回应主席时表示,是次检讨由居者有其屋
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屋小组委员会」)委托进行,
范围涵盖居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以下简称
「私人参建计划」)及立法局议案辩论中提出的事项。该
项检讨的初步结论将于短期內提交居屋小组委员会,并
会视乎该小组委员会的意见,提交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
「房委会」)通过。罗范椒芬女士补充,是次检讨涵盖了
司徒华议员所提议案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至于范围较广
泛的决策事项,例如居屋计划及私人参建计划的未来路
向,则会纳入长远房屋策略的范围內一并研究。
3. 对于把预留作安置受整体重建计划影响而须迁走的住
戶(以下简称「重建戶」)的迁置屋村租住公屋大厦出售
一事,议员有所保留。他们忧虑这些重建戶将丧失迁入
新单位居住的机会,尤其是无力购买住宅单位的人士。
部分议员建议把出售单位一事延迟执行,因此举有违现
行房屋政策。对于当局将预留给重建戶的屋村改为居屋
计划屋苑,他们亦感到难以接受,并促请当局在检讨出
售公屋予住戶计划(以下简称「出售公屋计划」)时考虑
此项出售单位建议,且须事先征询重建戶的意见。一位
议员作出警告,指当局如保留小单位作出租之用,可能
会导致混合业权的问题。
4. 罗范椒芬女士回应时表示,参考文件载列的拟议出售
单位计划及其他措施,仍有待居屋小组委员会通过。至
于出售租住公屋大厦一事,罗范椒芬女士表示,根据房
屋署较早时进行的一项调查,约有16%重建戶表示如可
获得财政上的资助,即有兴趣购买「改建居屋大厦」的
单位;7%重建戶表示如推出发售的为同区单位,他们
亦有意购买;12%重建戶则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均会申
请购买居屋单位。罗范椒芬女士表示在决定改变单位的
用途前,署方会为受影响的重建戶进行全面的调查,以
确定有意购买单位的住戶数目。如住戶提出强烈反对,
或重建戶对购买单位一事反应冷淡,当局便不会把大厦
改作居屋单位出售。
5. 一般而言,「改建居屋大厦」单位的售价较居屋单位
售价低廉,两者的差别约为15%。目前的建议包括在首
三年为重建戶提供按揭补助。至于「改建居屋大厦」中
未为重建戶购买的单位,则会售予同区的租住公屋住戶。
罗范椒芬女士补充,出售改建居屋大厦单位予重建戶的
目的,与出售公屋计划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旨在为重
建戶提供再迁往租住公屋单位以外的另一选择,让他们
可马上自置居所;后者则仅适用于现时在公屋居住的住
戶。罗范椒芬女士应议员所请,答应提供有关上述重建
戶调查的更详细资料。
6. 部分议员反对把租住公屋单位出售,因此举会改变入
住居屋与租住公屋的比率。他们忧虑到因重建地点的面
积及设计规定有所改善,导致兴建的单位数目不足,重
建戶可能会被逼迁往其他地区的翻新单位,尤以只有一
或两名家庭成员的住戶为然。
7. 罗范椒芬女士重申,当局的目的是为重建戶作出原区
安置。倘如议员所料,在若干情况下未能作出此种安排,
当局会尽力安置这些住戶迁往楼龄为十年以下的翻新单
位,此举将可大为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罗范椒芬女士
并以最近编配柴湾区翻新单位广受欢迎一事为例,以作
阐释。李敬志先生补充,根据过往经验,超过10%重建
戶因不同原因如位置方便等,而选择迁往翻新单位。罗
范椒芬女士应议员所请,答允提供更多有关有意迁往翻
新单位的重建戶的资料。她又向议员保证,预留给重建
戶的单位,无论其后仍留作租住单位或改作出售单位之
用,均主要供目标对象即重建戶使用。
8. 在定价政策方面,罗范椒芬女士强调,厘订单位售价
的基本原则是负担能力及入息限额。举例而言,一个面
积50平方米的「改建居屋大厦」单位的中位售价约为
110万元,较居屋单位售价低廉15%。如准买家在首三
年內可按照建议每月获得分别为6,000元、4,500元及
3,000元的按揭补助金,其在首年所需支付的每月分期
供款仅为2,800元。部分议员欢迎当局鼓励市民自置居
所的做法,然而,他们认为当局应灵活使用按揭补助,
鼓励更多重建戶置业。
9. 至于单位质素问题,罗范椒芬女士向议员保证,当
局在发售「改建居屋大厦」前,会为此类大厦进行若
干改善工程。
10. 有关把居屋单位的转售限制期由十年缩短至七年是
否可行一事,罗范椒芬女士表示,此项放宽限制的建议
会纳入长远房屋策略的范围中加以研究。议员询问在家
庭成员数目有增的情况下,单位业主可否购置较大的单
位。陈锐麟先生回应时表示,有关的戶主须按照适用于
居屋的例常程序提出申请,然而,由于居屋单位面积较
大,他怀疑是否有此需要。至于单位业主因财政困难而
无法偿付按揭还款时可否迁回租住公屋居住的问题,陈
先生表示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当局会考虑作出体恤安
置,但鉴于业主所获的财政安排条件优厚,极不可能会
出现议员所想的情况。
11. 罗范椒芬女士回应议员时表示,按参考文件第2(c)段
所载,当局的目标是一方面为居屋单位设立二手市场,
另一方面则鼓励租住公屋住戶自置居所。罗范椒芬女士
证实,在二手市场购入居屋单位的买家,如在十年转售
限制期届满后决定在公开市场出售其单位,即须负责向
房委会缴付所需的地价。议员表示部分准买家可能并未
知悉其有责任缴付地价,并建议当局应竭尽所能,提高
市民对此项规定的认识。
12. 议员认为居屋单位的售价过高,令租住公屋住戶对
自置居所一事却步,因而促请当局检讨居屋单位的定价
公式。他们更建议把「白表」申请人的按揭还款与入息
比例由现时的40%降低至30%,藉以吸引更多人自置居
所。罗范椒芬女士回应时表示,居屋单位「白表」申请
人数目一再超额此种情况,正好作为定价政策的有用指
标,况且现时的按揭还款与入息比例,亦是财务机构普
遍采纳的按揭还款水平。
13. 罗范椒芬女士回应议员时表示,一九九三年就私人
参建计划单位的品质保证问题所进行的检讨,已促使当
局向发展商施加更多品质管制程序。待有关的居屋单位
于一九九六年六月落成后,当局将评估加入这些程序的
成效。议员建议把居屋计划品质保证措施的适用范围扩
大,以同时涵盖私人参建计划的楼宇。华贤仕先生回应
时表示,私人参建计划运作情况的全面检讨工作,将纳
入长远房屋策略的范围內一并研究。罗范椒芬女士在回
答一项相关问题时表示,当局会考虑把居屋大厦的保养
期延长至五年。此外,当局亦会制备业主须知手册,就
业主或会进行的粉饰工程提供意见。
14. 罗范椒芬女士证实,参考文件第2(f)(ii)段所载因居屋
单位延迟落成而支付的特惠津贴,亦适用于高俊苑及私
人参建计划的楼宇。她又澄清该项计划不会具有任何追
溯效力。
15. 在提到参考文件第2(g)(ii)段时,华贤仕先生纠正文中
一项错误,并证实大厦公契规定每个屋苑的业主必须在
一年內成立业主立案法团。议员虽在原则上同意于居屋
屋苑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但他们建议当局考虑放宽12个
月的实施期限。李先生向议员保证,当局会灵活行事,
以便在合理期限內成立业主立案法团,重要的是鼓励业
主更积极参与其物业的管理事宜。
16. 鉴于当局建议就资助房屋政策作出各项重大修改,
尤其是把整体重建计划下的租住公屋单位出售,议员对
于当局并未就检讨中的拟议措施进行公众咨询一事表示
不满。他们促请当局按照司徒华议员所提议案中的建议,
进行全面的咨询。
17. 经主席同意,李华明议员提出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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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反对居者有其屋小
组委员会为鼓励受整体重建计划影响的住戶
自置居所而建议采取的措施。」
廖成利议员则对该议案提出修订,修订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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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对于居者有其屋小
组委员会为鼓励受整体重建计划影响的住戶
自置居所而建议采取的措施,表示有所保留。」
18. 司徒华议员继而提出以下议案:
-
「立法局房屋事务委员会促请房屋委员会就
屋者有其屋计划检讨工作中建议采取的新措
施,向公众人士进行全面的咨询。」
19. 两项议案包括修订议案在內,均获得出席议员的支
持。主席作出指示,要求把该两项议案的结果转达居屋
小组委员会主席。
(会后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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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居屋小组委员会主席的函件已于一九九六
年四月十七日发出。) |
2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四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