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2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HS/1

立法局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华明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I至VI项

副卫生福利司
何高雪瑶女士
处理副卫生署署长
林秉恩医生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陈梁梦莲女士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张云正先生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高德律先生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黃浪诗女士
助理卫生福利司
吴文杰先生

议程第III至VI项

医院管理局执行总监
高永文医生

应邀列席者 :

议程第II项

香港老人权益联盟
霍天雯小姐
顏秀芳女士
胡月嫦女士
吴卫东先生
谭叠魂女士

基层权益联会
翁慧梅小姐
吴卫东先生
李玉清女士
杨丽珍女士
毛丽嫦小姐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高级主任(2)4
陈美卿小姐



I. 通过过往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946号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36及CB(2)1176号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156及CB(2)1157号文件)

下述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1.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与立法局环境事务委
    员会举行的联席会议;

  2.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及四月十五日举行的
    事务委员会会议;及

  3.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三月二十九日举
    行的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II. 与代表团会晤

香港老人权益联盟

2. 霍天雯小姐、顏秀芳女士及吴卫东先生向议员简述于 会上提交的香港老人权益联盟意见书。简要而言,他们 要求政府当局就老人健康服务进行全面检讨。吴先生亦 请议员注意意见书的附录I,将现时向老人提供的四类 主要健康服务作一比较,即社康护理服务、社区老人评 估小组、老人精神科小组及老人健康中心。他促请当局 统筹上述四类服务,并将资源平均分配。

(会后补注: 意见书于会后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234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参阅。)

3. 谭叠魂女士要求当局:

  1. 采取措施缩短普通科门诊诊疗所的轮候时间。 据她经验所得,诊疗所的平均轮候时间约为 五至六小时;

  2. 增加老人健康中心的数目,最理想的是全港
    18区各设一间中心。现时,香港只有四间老 人健康中心,若老人的居所附近并沒设有老 人健康中心,对他们甚为不便;及

  3. 推行老人优惠医疗收费制度。

(a) 普通科门诊服务

4. 关于普通科门诊服务的轮候时间,杨孝华议员察悉, 根据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卫生署承诺在指定时间的
60分钟內替病人诊治(立法局95-96年度CB(2)1206及
1219号文件附录II第5段)。就谭叠魂女士在上文第3(a)
段所述,此项承诺与实质情况有很大分别。胡月嫦女士 在回应杨孝华议员的询问时,列举下述事例。她一次前 往圣母医院求诊,取得第6号筹,但一直等候至过了第
40号筹才得到医生接见。她于是要求医院澄清,获告知 由于院方找不到她过往的治疗纪录,因而有所延误。吴 女士认为若要缩短老人求诊的轮候时间,应每天为老人 预留更多优先筹,同时亦应增加医院/诊疗所的人手资
源。

5. 在回应莫应帆议员的询问时,霍天雯小姐表示,应改 善普通科门诊诊疗所外的等候区设施,例如在遮蔽处提
供更多座位,使老人毋需露天排队轮候。

(b) 老人精神科小组

6. 莫应帆议员察悉,意见书附录I的老人精神科小组服 务人数一栏并沒有数据。吴卫东先生解释,这是由于未 能获得有关的资料所致。莫议员要求政府向事务委员会
提供有关资料。

(c) 老人健康中心

7. 议员察悉总督在一九九二年施政报告中,承诺在一九 九七年前设立七间老人健康中心。然而,老人权益联盟 认为七间中心仍未能应付需求。杨孝华议员询问,若要 设立更多此类中心,应否将管理工作由卫生署转交医管 局。霍天雯小姐认为,由于卫生署负责基层健康护理,
因此老人健康中心仍应由卫生署管辖。

基层权益联会

8. 翁慧梅小姐、李玉清女士及杨丽珍女士向议员简述基 层权益联会(以下简称「联会」)于五月六日发出的进一 步意见书。该意见书于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各代表主要 认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的新订医疗津贴申 请评估准则过于严苛。她们要求当局检讨医疗津贴计划, 特别是评估准则,使更多人知悉有此计划,并符合资格
接受援助。

(会后补注: 联会的进一步意见书于会后随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234号文件送交缺
席委员参阅。)

9. 议员察悉新评估准则由两部分组成,即每月家庭收入 中位数及储蓄限额。病人若符合两项准则,便可领取援 助。然而,联会认为此项规定过于严苛,并建议凡符合 下述三项其中一项准则者,应符合资格领取援助:

  1. 家庭收入低于以家庭人口厘定的入息中位数;或

  2. 家庭储蓄低于以家庭人口厘定的储蓄限额;或

  3. 家庭储蓄低于所需医疗物品单位成本的三倍。

10. 在回答李华明议员的查询时,翁慧梅小姐认为联会建
议的评估准则并非过于宽松。

III. 老人医疗服务

统筹为老人而设的医疗健康服务

(a) 政策层面的统筹工作

11. 老人权益联盟指称为老人提供的医疗健康服务欠缺 统筹,黃浪诗女士在回应时表示,在决策层面,卫生福 利科于一九九四年十月成立老人服务组,负责统筹和监 察有关老人福利及医疗健康服务的政策事宜。作为老人 服务组的主管,黃女士经常与卫生署、医管局及有关的 团体联系,统筹所提供的服务,以免浪费人力及资源。

12. 主席建议黃浪诗女士与老人权益联盟直接对话,以 弄清他们的意见。黃浪诗女士答允。

(b) 老人事务中央委员会

13. 梁智鸿议员指出,本年五月一日立法局会议席上, 他动议促请政府迅速制订全面计划,照顾「特别需要照 顾的老人」。部分议员为此建议成立独立的老人事务中 央委员会。梁议员支持此项建议,并认为现时由卫生福 利科老人服务组负责统筹的安排,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亦有欠成效,原因是老人服务组并无足够权力统筹由其 他决策科提供的有关服务。梁议员要求当局给予一个明 确答覆,表明会否考虑成立独立的老人事务中央委员会。 何高雪瑶女士表示,当局并不认为有需要成立上述委员 会,但不会完全否决此项建议。黃浪诗女士亦表示,老 人服务组一向与负责老人住屋问题的房屋委员会及房屋
署保持紧密联系。

(c) 向卫生署增拨资源

14. 梁智鸿议员认为,卫生署现时并无足够资源提供服 务,因此当局应向该署增拨资源。何高雪瑶女士表示, 用于老人医疗及福利服务的开支,占医疗及福利开支总 额的26%。何高雪瑶女士进一步表示,自一九九四/九 五年度起,当局每年增加卫生署的资源。在回应主席的 查询时,何高雪瑶女士答允在分配本年度资源时,会考
虑梁智鸿议员的意见。

普通科门诊服务

(a) 轮候时间

15. 林秉恩医生表示,当局非常关注到普遍科门诊诊疗 所求诊的老人所需轮候的时间,因为在一九九五年,65
岁及以上的老人,占普遍科门诊诊疗所求诊病人总数的
34%,较其他类别人士为多。现时,每日预留给老人的
诊症名额超过10%(约1 500个)。此外,该署亦设有预约 制度,方便长期患病的老人,每日的预约名额共1 400个。
该署现正检讨为老人提供优先筹的安排,以期增加名额 以满足与日俱增的需求。此外,亦会透过特别设计的海 报及宣传咭,游说长期病患的老人善用预约制度。

16. 由于老人是普通科门诊服务的主要用家(占普通科门 诊诊疗所求诊总人数的34%),议员询问为何每天只为他
们预留10%的求诊名额。他们促请当局增加老人优先筹
的数目。杨孝华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增加优先筹的数目,
以应付需求(占普通科门诊诊疗所求诊总人数的34%)。林
秉恩医生认为难以使服务的需求及供应维持在同一的水 平。然而,当局会检讨有关情况,分析各间普通科门诊 诊疗所的使用率,并按情况考虑增加老人优先筹的数目。 在回应陈婉娴议员的提问时,林秉恩医生表示检讨可于 两个月內完成,当局其后会告知事务委员会检讨的结果。

17. 林秉恩医生在回答数位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就大部 分的个案而言,卫生署能达致其服务承诺,在指定时间
的60分钟內替病人诊治。鉴于老人权益联盟指称平均的 轮候时间为五至六小时,主席要求当局提供有关普通科 门诊诊疗所轮候时间的资料。

18. 罗致光议员建议卫生署修订其服务承诺,使病人可 在指定时间60分钟內离开普通科门诊诊疗所,即包括等 候配药的时间。林秉恩医生表示,推行此项建议有运作 上的困难,因为需详细纪录个别病人从配药处取得药物 的时间。卫生署现时并无此类纪录。

(b) 普通科门诊诊疗所的设施

19. 林秉恩医生在回答李华明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卫生 署已委聘顾问研究如何改善普通科门诊诊疗所的环境及
设施。

老人健康中心

20. 林秉恩医生表示,目前共有四间老人健康中心,平
均的使用率约为50%。卫生署已与区议会共同举办一些
活动,推广老人健康中心。此外,亦计划在一九九六年
中检讨老人健康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年费。

21. 杨森议员要求当局考虑他下述的建议:

  1. 将加入老人健康中心的年龄限制由65岁降至
    60岁,以便更多老人能受惠;

  2. 增加老人健康中心的数目至18间,即全港18
    区各设一间。若中心在老人住所附近,老人
    通常更乐于加入;及

  3. 豁免220元的年费。

22. 何高雪瑶女士表示,当局在一九九六年中检讨老人 健康中心的服务时,会考虑上文第21(a)及(c)段所载杨森 议员的意见。至于上文第21(b)段,当局会在设立计划的 七间老人健康中心后,才检讨是否需要增加中心的数目。 林秉恩医生亦指出,可能难以在18区每区找到合适地点 以设立老人健康中心。事实上,当局正研究其他方案, 例如将老人健康中心与普通科门诊诊疗所合并,以便能 在广泛层面提供此两类服务。

23. 杨森议员并不同意当局在设立计划的七间老人健康 中心后,才检讨有关情况,因为这样要在一九九七年后 才进行检讨,对整项检讨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延误。他要 求当局考虑采取更具弹性的安排,同时进行检讨及规划
七间老人健康中心。

24. 莫应帆议员建议当局在老人人口密度高的地区设立 老人健康中心。林秉恩医生表示已决定七间试验性质的 老人健康中心的位置。当局在规划该七间中心以外的老
人健康服务时,会考虑莫议员的建议。

25. 梁智鸿议员察悉,根据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206号及CB(2)1219号文件附录II第
9段),在一九九五年,共有2 031名老人使用南山老人健
康中心和观塘老人健康中心的服务。每日平均只有3.9名
老人使用其中一间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鉴于使用率偏低,
梁智鸿议员怀疑是否确实需要设立更多老人健康中心。林
秉恩医生澄清,同一名老人可能使用中心超过一次,单是
该2 031名使用者,已在一九九五年向该两间中心求诊共
达20 000次。

牙科服务

26. 李华明议员察悉,根据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卫生署「计划在老人健康中心为老人推行口腔卫生教育,
以增加他们对牙齿健康的认识」(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206及1219号文件附录II第10段)。他认为若能
将老人转介牙科诊所求诊,则口腔卫生教育才有效用。 林秉恩医生表示政府的现行牙科服务政策是向公众提供 预防及推广服务。暂时不会引入转介制度。

27. 主席询问现行的政策会否予以检讨,何高雪瑶女士 在回答时表示,此问题会包括在健康医护资助的检讨范
围內。

IV. 医疗资助计划

28. 高永文医生认为联会意见书所提及的医疗资助评估
准则,事实上是指撒玛利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
评估准则。在回应联会对基金新安排的意见时,高医生
作出下述澄清:

  1. 新评估准则较以往更为严苛

    联会声称,去年成功申请基金援助的个案只
    有290宗。事实上,这是一九九四/九五年 度、新评估准则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推 行前的数字。自放宽评估准则后,首三个月 成功申请的个案为355宗。资助的款额在同一
    期间內由100万元增至440万元。

  2. 新评估准则的两个组成部分

    联会声称,基金的储蓄准则较综合援助计划 下的储蓄限额更为严苛。然而,综援计划及 基金是基于不同的原则运作,前者为有需要 人士提供经济援助,以应付日常开支,否则 他们便须动用储蓄,而他们并无能力赚回该 等储蓄。基金则是向有需要的病人提供主要 是一次过的医疗费用,而这项费用他们可能 从储蓄中支付一部分。透过将储蓄准则与所 需医疗项目的成本联系,可确保不会有家庭 须暂时将储蓄三分之一以上的款项,用作购 买医疗项目,若采用联会的建议,只须符合 其中一项评估准则 家庭入息中位数 便可 领取援助,则全港有一半的家庭可领取援助。 这有违将有限资源用于有需要人士的原则。

  3. 市民对基金认识不足

    无需购置所需医疗项目的人士,可能不知悉 有此基金。然而,医管局会继续探讨宣传基 金的方法,例如在公营医院派发的宣传单张
    內加入有关的资料。

29. 杨森议员并不支持新评估准则。他建议当局考虑只 以家庭入息中位数为准则。李华明议员、陈婉娴议员及 罗致光议员均表赞同。高永文医生对此建议有所保留。 他指出曾有病人的家庭入息低于中位数,但家庭储蓄则
有20至30万元。此外,为减少对病人的滋扰及社工的 工作量,当局并无严格规定病人须提供家庭入息的证明 文件。如推行杨森议员的建议,则需有证明文件,对病 人及社工均造成不便。尽管如此,医管局在检讨时会进 一步考虑杨森议员的建议。

30. 杨森议员认为现行的安排奇特,当局采用严苛的评 估准则,但却不规定病人提供家庭入息证明。他要求医
管局审慎检讨此问题。

31. 罗致光议员认为要求社工向医管局总部呈报所有申 请并不切实际。若社工知道申请人不符合资格,便不大 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资料。高永文医生表示,将采 取各项可行措施,避免对社工造成不便,并已简化有关
的申请程序。

32. 在回应主席的查询时,高永文医生表示,基金的新 评估准则到一九九六年底便推行一年,届时会检讨基金
的运作。

33. 高永文医生在回答梁智鸿议员的提问时,証实一九 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放宽评估准则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底,
356宗申请个案中,只有一宗被否决。主席怀疑申请个 案被否决的比率如此低,是否因不合资格的病人的申请, 并沒有向医管局总部呈报所致。高永文医生证实所有申 请均须向医管局总部呈报。然而,他不排除可能会有病 人认为不合资格,因而并无申请。医管局会加强宣传该 基金及评估准则。

34. 主席建议医管局与联会直接对话,以讨论如何进一
步放宽评估准则。

V. 健康医护制度检讨的暂订时间表

35. 由于时间所限,主席建议改于本年六月十日会议上 讨论此项目。议员表示同意。

VI. 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医院发展计划

36. 主席表示,根据本年三月十一日会议的决议,已请
议员表明在日后会议上,希望讨论哪些载于立法局95-96
年度第PL984号文件附件E的医院发展计划。根据所收
回的意见及经简短讨论后,议员同意要求当局就项目2
(公营医院医疗气体供应系统的改善工程)及项目6(西营
盘专科门诊诊疗所的搬迁计划)提供进一步资料。

职业健康服务

37. 梁智鸿议员建议在日后的会议席上,讨论推行职业 健康服务专家工作小组建议的进展报告(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000号文件)。

38 主席建议议员向秘书提出日后会议上拟讨论的项目。

VII. 结束会议

39. 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非委员的议员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