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8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议)
档 号: CB2/PL/HS/1
立法局卫生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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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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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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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主 席)
梁智鸿议员(副主席)
杨孝华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
黃震遐议员 ]另有要事
杨 森议员 ]另有要事
出席公职人员:
卫生福利科
- 署理卫生福利司
- 高德律先生
- 署理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 邓婉雯小姐
- 助理卫生福利司
- 郑锺伟先生
- 助理卫生福利司
- 王月华小姐
卫生署
- 署理卫生署副署长
- 麦倩屏医生
- 首席医生
- 陈汉仪医生
医院管理局
- 执行总监
- 高永文医生
政府物料供应处
- 政府物料供应处处长
- 薛明先生
教育统筹科
应邀出席者:
- 香港医学会
- 郭天福医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 周富平先生
闭门会议
梁智鸿议员扼要说明对议程第II及IV项的主要关注事项,
以供议员参考。
2.主席建议把议程第III及第IV项的讨论次序对调,议员亦
表示同意。
公开会议
I.通过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及十八日
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36及1979号文件)
3.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及十八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会议的续议事项
4.梁智鸿议员提醒政府当局就落实职业健康专家小组所提
建议的情况,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所要求的资料。秘书表示
,业已收到政府当局回覆的英文本,一俟收到中译本,便
会送交议员。
II.续约供应医疗气体予医管局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79号文件附录I)
5.薛明先生扼述参阅文件的要点。他指出,香港氧气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氧气」)是唯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政府在续约时,已作出灵活安排,以便政府及医管局可在
五年的合约期內,尝试找寻其他可接受的供应商。
6.杨孝华议员询问文件第7段载述的休歇条款的目前情况。
薛明先生说,政府的原意是将合约期订为三年,但香港氧
气认为若合约期为三年,则须将价格订于较高的水平。他
指出,若把合约期订为五年,可在供应量上作较大幅度的
调整,如能找到其他合适的供应商,政府将可于一九九七
/九八年底从其他货源取得50%的总需货量。
7.梁智鸿议员提及参阅文件第3段,表示由于装设于医院內
的真空隔热液态气缸(以下简称「真空气缸」)不许其他供
应商使用,因此政府须永远依赖香港氧气。他询问政府当
局为何会受到香港氧气的威胁。薛明先生解释说,当现有
气缸需要更換时,医管局将取得新气缸的拥有权。他补充
说,香港氧气是本港唯一可容许政府进行全面检查及核证
的氧气生产商。至于海外的供应商,则需要确定他们是否
符合标准。梁智鸿议员表示不能接纳薛明先生的论点。他
表明他是医管局成员,并询问更換目前42间医院的真空气
缸需时多久。他指出香港氧气再三供应错误的气体,并认
为引入竞爭是改善目前情况的唯一办法。
8.罗致光议员引述参阅文件第6(b)段所载,预计至一九九七
/九八年底,总需求量的50%将可由其他货源提供。他表
示该文件采用的计算方法使他感到混乱。按照他的计算,
只有总需求量的35%可由其他货源提供。薛明先生回答说
,只要各个货源令人满意,每年使用量的增长率达预计的
10%,以及符合其他假设,则理论上总需求量的50%可由
其他货源提供。
9.梁智鸿议员引述文件第4(a)及(b)段,并请政府当局详述
在评核供应商时,「所需水平」所指为何。他指出,政府
当局一方面评核供应商的水平,但另一方面在与香港氧气
的现行合约届满前八个月,在不经公开招标的情况下,与
香港氧气秘密磋商,签订五年合约,此举实令人可笑,对
于那些计划作出改善,以期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前达致所需
水平的供应商亦不公平。薛明先生说,与香港氧气所签订
的五年合约,业已订定相当高的标准,例如其他供应商未
能符合的国际标准组织9002品质水平。其他品质保证措施
包括规定气体瓶上必须附有英国药剂标准的标签及电脑识
别条码,以及设立供存放医疗用氧气的后援储藏仓。政府
当局将逐步引入符合所需水平的新供应商,方法可能是首
先邀请供应商参与试办计划。
10.梁智鸿议员请政府当局解释为何提前续约,以及在合约
內订定了何种保证,以确保安全,因安全问题较成本更为
重要。薛明先生解释说,鉴于香港氧气供应氧气的价格,
现时市价低4.2%,因此新合约的有效期追溯至一九九六年
三月。他指出,中央投标委员会经评估该份合约后,认为
合约符合政府的利益。至于安全措施方面,他表示自一九
八九年起,香港氧气业已按照英国的顾问公司的建议,检
讨生产程序,并符合欧洲联盟「良好制造方式」的规定及
国际标准组织9002的水平。
11.杨孝华议员引述参阅文件第6(c)段,并要求当局就海外
及中国医疗气体供应的价格提供资料。薛明先生回答说,
设于广东省的厂房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有关的专家曾在六
月参观厂房,他们现正研究可否接纳中国医疗气体的供应
商。至于价格,由于产品质素、需求量及储存器皿均有所
分别,因此较难取得不同的价格及进行评估。然而,当局
曾就北区医院真空气缸和医疗氧气的供应事项进行公开招
标,所收回四份投标书有助当局评估其他货源的价格。
12.莫应帆议员要求薛明先生回答梁智鸿议员的问题,即政
府当局为何在现行合约届满前八个月已与香港氧气续订合
约。莫议员认为,病人的安全较节省金钱重要,并询问在
气体瓶贴上电脑认别条码的工作何时完成。薛明先生表示
,该份合约经中央投标委员会审议,认为符合政府及医管
局的长远利益。至于安全标准,香港氧气符合国际标准组
织9002所订的标准,而新合约亦规定该公司须装设制造气
体瓶电脑条码的设备。高永文医生补充说,医管局的立场
是同意引进竞爭对手。在续约过程中,医管局不单衡量费
用问题,还顾及品质保证。与香港氧气续约的主要原因之
一,是确保供应不会中断,因为不可能突然转換新的供应
商。他赞成薛明先生的说法,即新合约容许医管局在安排
新供应商参加试办计划之余,亦确保医疗气体的供应不会
有问题。
13.梁智鸿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详述新合约的安全条款,并表
明管制医疗氧气的法例将于何时提交立法局。薛明先生在
回应时引述资料文件第6(a)段,该段列述一系列改善措施
,包括在气体瓶上贴上电脑条码,以及在港岛设立后援储
藏仓,存放供医院用的医疗氧气。此外,香港氧气亦须就
液化气体提供品质保证书。至于立例方面,高德律先生表
示,卫生福利科将爭取立法时段,以便在一九九六/九七
年下半年修订药剂条例。梁智鸿议员认为,薛明先生在回
覆中所述及的改善措施,均为香港氧气在一九八九年发生
事件后所承诺改善的项目,因此他不能接受该等措施为改
善公司水平的新计划。
14.罗致光议员询问,当局有否进行可行性研究,以鉴定能
让竞爭者生存的营业额及巿场占有率。他进一步询问北区
医院的真空气缸由医管局或是香港氧气拥有。
15.莫应帆议员表示,虽然发生了一九八九年的事件,但当
局仍未有致力改善有关情况,并容许垄断的情况继续存在
。
16.在回应罗议员的询问时,薛明先生表示,北区医院的真
空气缸由医管局拥有。他指出,虽然当局沒有就巿场占有
率进行可行性研究,但参与公开投标的其他公司在中国设
有厂房,现正向该区的医院供应医疗气体,具一定程度的
生意额。
17.主席询问是否须待现有的真空气缸获更換后,才引进新
的医疗气体供应商,而转換供应商会否出现技术问题。他
进一步询问,若香港氧气的产品及服务价格在新合约的第
四及第五年飈升,该公司可否仍是唯一的供应商。薛明先
生回答说,新合约上订有价格管制措施,使价格不会暴升
。高永文医生补充说,香港氧气拥有该等真空气缸,但当
局有计划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购置真空气缸。至于真空气
缸的可用年期及费用,高永文医生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提供
有关的数据。他补充说,医管局正考虑可否使用空气加压
筛隔技术以补充医院医疗氧气的供应。
18.主席指出,由于香港氧气拥有真空气缸,致令该公司能
垄断医疗氧气的供应,他并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以下资料:
- 真空气缸的平均可用年期;
- 真空气缸的售价;
- 每间医院现有真空气缸的数目及剩余可用年
期;及
- 当局曾采取何种指施,以确保香港氧气不能
垄断巿场。
19.梁智鸿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新合约內下
列事宜的有关条款:
- 安全条款;及
- 加价及价格控制措施。
杨孝华议员指出,当局应提供更換真空气缸所需的费用。
20.薛明先生同意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新合约內安全条款的节
录,并提供真空气缸氧气的单价如下:
| 每立方米氧气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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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首三年 | 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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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四年 | 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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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五年 | 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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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大学顾问医生及专科医生私人执业
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53号文件附录III)
21.主席告知政府当局的代表,首先讨论议程第IV项,接著
讨论议程第III项。
22.罗致光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香港大学的雇员。梁智
鸿议员亦申报利益,表明他是私人执业医生。
23.梁智鸿议员提及资料文件第2段时,质疑是否需要鼓励
大学教学人员进行校外工作,俾能确保其专业技能不会荒
疏,以及知悉最新的治疗方法。他认为诊治门诊病人亦可
达到同样目的。他指出此制度可能会被滥用,全职教学人
员的薪金由公帑支付,他们不应使用自己的时间及大学设
施进行私人执业,并保留部分收入,此举实属不当,亦造
成私人执业医生之间不公平竞爭。高淇先生指出,他与胡
锦贤先生均是刚上任。他解释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的职能
是讨论策略事宜,由于个别院校均行政自立,因此难以回
答有关院校运作的问题。所有院校有共同的原则,就是藉
著教学、研究及奖学金以增进学习,并鼓励教学人员在校
外进行需要专业技能的工作。梁智鸿议员表示当局并沒有
回答他的问题。他不明白为何只有私人执业才可增进学习
。他重申利用公帑及公职时间增加个人的收入并不恰当。
24.高淇先生回答说,专上院校每三年获一笔经常性的整体
拨款及每年获基本计划的拨款,并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及研资助局获得研究拨款。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不会对院
校的事务作出过份干预,或施加过量管制。他亦表示不会
指示大学应该怎做,这是一项「严禁」的做法。他建议应
由大学的人员回答有关问题,并会应议员要求邀请他们。
主席请教育统筹科发表意见。李乐善先生说会给予书面回
应。梁智鸿议员认为出席会议的代表若不能回答问题,实
在令人感到不满。至于禁忌问题,他询问如何监管大学以
免可能出现滥用公帑的情况。高淇先生表示,就规例而言
,合资格进行私人执业的大学人员,应取得其部门主管的
允许,才可私人执业。他们并须报告私人执业的收入,并
根据个别大学校务委员会订立的指引,与大学摊分收入。
25.梁智鸿议员要求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提供由私人执业所
得的收入,以及如何处理该等收入。他亦要求提供数据,
将教学人员私人执业的收入与其薪酬作一比较。高淇先生
答允索取该等数据。他认为与政府当局的规定比较,此等
规例已属严紧恰当。
26.梁智鸿议员提及报章一封投诉信,表示有关安排可能缺
乏监管,并询问有否设立监察机制。高淇先生表示此事应
由大学作答。
27.杨孝华议员要求提供多资料,说明私人执业的制衡管制
,以及如何确保能达致知悉最新治疗方法的目的。高淇先
生表示大学应确保制度受到的监察令人满意,以及程序恰
当。
28.主席要求教育统筹科以拨款管制人员身分,解释现存有
何种机制确保拨款运用得宜。高淇先生指出,就大学的拨
款而言,虽然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的秘书是管制人员,但
大学对拨款的运用享有自主权。至于问责问题,大学应向
公众负责。他补充说,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发
放拨款及保存会计纪录。然而,各间大学的校长决定如何
分配拨款。至于监察正确使用拨款的机制,高淇先生表示
,立法局议员可监察拨款的用途。他答允向大学教育资助
委员会表达此方面的意见和关注事项。他重申,院校的行
政不属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大学教育资助
委员会并非一个法定组织,只就高等教育的发展策略,以
及高等教育的拨款需要,向政府提供意见。委员会的秘书
长负责进行监察,并根据协定的安排提供拨款,提供拨款
后,大学便须负责拨款的用途。
29.梁智鸿议员要求主席确保日后的代表能回答议员的问题
。他进一步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制定政策,若研究计划经费
不足,大学教学人员可从事校外工作以赚取金钱。
30.李乐善先生表示并不知悉任何削减研究经费的政策。他
告知事务委员会,研究资助局于一九九一年成立,积极投
入更多研究经费以进行研究。主席其后要求教育统筹科或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证实,有关学校的院长有否向教育统
筹科或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反映研究拨款不足的意见。高
淇先生表示,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研究资助局提供的
研究拨款,有关研究计划获直接拨款资助,以及由大学教
育资助委员会中央拨款基金中提供补助。有关资助申请须
与其他申请竞取资源,并经校外同级机构审核。除大学教
育资助委员会/研究资助局的拨款外,政府亦资助研究计
划。高淇先生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提供申请数目及研究拨款
总额。主席询问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有否鼓励各院校为其
研究计划寻求更多经费。高淇先生表示,大学教育资助委
员会希望促进香港的研究文化及提高研究质素。研究资助
局对现时就研究数量及质素所订立的方针感到满意。因此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支持给予研究人员更多拨款。
31.梁智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的政策是否鼓助各院校透过
教学人员进行私人执业赚取更多金钱,以完成更多研究。
高淇先生说,今年接获逾1 000份申请书,大部分均获批准
。他表示大学可动用本身的收入,资助不获大学教育资助
委员会拨款的研究项目。冯永萍小姐说,过去三年,研究
的款额及研究申请项目均有所增加。至于私人执业,她指
出大学鼓励教学人员从事私人执业,以知悉最新的治疗方
法。纯粹基于经济得益的申请将不获批准。议员同意需进
一步讨论此事。
IV.菲腊牙科医院角色及监管的跟进
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53号文件附录II)
32.主席询问菲腊牙科医院是否有派代表出席,高淇先生回
应说,政府当局曾与该院进行讨论,并沒有邀请代表出席
是次会议,原因是大学资助委员会的成员正举行会议,而
委员会秘书处须全力支援资助委员会的成员。高淇先生同
意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将尽量回答问题。
33.附件A的图表显示,一名讲座教授和一名教授均各自使
用98%的时间进行临床工作,治疗自费病人,罗致光议员
要求政府当局解释为何他们利用大部分时间私人执业。胡
锦贤先生澄清,大学的规例订明,平均每周十节时间中可
拨出二节时间从事临床工作,此举合乎大学的规限。罗致
光议员指出,临床工作有别于私人执业,并询问为何大学
教育资助委员会沒有规定菲腊牙科医院作出澄清。胡锦贤
先生表示,菲腊牙科医院负责监察工作,并会收回所有与
自费病人有关的直接费用。各学系主任每年会拟备报告呈
交学系委员会及大学的财务总监,并向大学议会汇报。他
补充说,报告包括临床人员私人执业的情况。
34.梁智鸿议员质疑,菲腊牙科医院一名全职教学人员使用
98%的时间私人执业,此举是否为政府当局接纳。他亦批
评学校外间执业委员会「黑箱运作」。他更询问菲腊牙科
医院的制衡安排如何运作。高淇先生回答,学院的院长会
负责此方面的事宜。
35.鉴于全职教学人员利用其大部分时间于私人执业,梁智
鸿议员询问会否出现由兼职教学人员负责教学的情况。梁
智鸿议员要求索取有关全职及兼职教学人员与学生接触时
数的比率的资料。梁智鸿议员亦询问菲腊牙科医院是否设
有转介制度,以及沒有被列作教学个案病的病人,最后会
否被转介往菲腊牙科医院的教学人员作为自费病人。
36.高淇先生表示应由学院的代表回答此类有关行事方式的
问题。主席要求政府当局以书面回覆议员的问题,并向政
府当局建议,事务委员会下次讨论此事项时,是否应邀请
有关学院的代表出席会议。
V.生殖科技条例草案咨询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53号文件附录IV)
37.梁智鸿议员表明他是生殖科技临时管理局成员,陈汉仪
医生就文件內三大事项征询议员的意见,分别是利用生殖
科技达致的性别选择、利用胎儿的卵巢或睪丸组织以医治
不育或进行研究,以及发牌措施。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
需较多时间讨论该份文件。
38.罗致光议员同意主席的意见。他认为公众对该文件讨论
不足。议员未了解公众对此道德问题的反应前,难以在是
次会议席上就该文件发表意见。梁智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
如何向公众宣传该文件,以及如何搜集公众的意见和批评
。高德律先生表示,由于涉及技术性问题,当局预期市民
大众不会有回应。生殖科技的道德问题,现正临时由管理
局辖下一个小组委员会予以研究。陈汉仪医生表示,曾于
本年七月就此份咨询文件举行记者招待会,并透过政务总
署派发逾2 000份咨询文件。此外,亦曾向各医学会、护士
学会、护理界别、宗教团体、区议会及对问题感兴趣的人
士派发文件。该份文件亦存放于全球资讯网络內,业已计
划下周发出新闻稿,要求公众就文件的內容发表意见。
39.主席询问政府当局如何接触较早阶段并无就此议题作出
回应的关注团体,例如宗教团体及道德组织。陈汉仪医生
表示,政府当局得到不同组织的协助,业已取得对议题感
兴趣的团体名单,并已发出文件邀请他们发表意见。此外
,亦已致函提醒有兴趣人士咨询期的截止日期。迄今已收
到九封回应函件。
40.高德律先生表示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中向立法局提交此
条例草案。
IV.披露代理医生的身分及资历事宜
41.香港医学会郭天福医生参与讨论此事项。
42.主席向议员简述此事项的背景资料。有人投诉代理医生
沒有展示通告,即使提出要求,部分代理医生亦不会披露
其身分及资历。主席认为病人也是消费者,有权向具备所
预期的资历的医生咨询意见。他询问政府当局哪一个部门
会处理此类投诉。麦倩屏医生回答说,应将此类投诉转交
香港医务委员会处理,由该会负责进行调查。麦医生说,
医务委员会曾向医生发出执业守则。梁智鸿议员表示医务
委员会的守则有灰色地带,要求麦医生知会医务委员会关
注此事。
43.主席询问注册医生与注册诊所的分别,麦倩屏医生澄清
说,注册诊所指根据香港法例第343章注册的非牟利诊所,
须接受卫生署监管。
44.主席表示,以消费角度而言,病人选择自己的医生但却
由另一位他可能沒有信心的医生诊治,此举对病人不公平
。他询问除专业操守外,有否规例监管此事。麦医生说,
虽然这是病人权益事宜,亦涉及专业操守。她答允向医务
委员会会映议员的意见。梁智鸿议员建议在专业指引內加
入一项简单做法,显示代理医生的名字和资历。麦医生答
允向医务委员会反映其建议。她指出可透过不同组织例如
香港医学院、消费者委员会及医院管理局推广病人的权益
和责任。
45.郭天福医生认为该次事件是独立个案。从他的接触和经
验所得,类似的问题甚少发生。按常理和优良好的专业惯
例,诊治医生如有任何改变,应告知病人。他在回应主席
的问题时澄清,同意代理医生应披露其身分及资历。他补
充说据他所知,医疗专业界在这方面有高水平。他答允在
会员通讯向其会员反映此事。
下次会议日期
46.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本年十月三日下午十二时三
十分举行。
47.会议于正午十二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