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6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IP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刘慧卿议员(主 席)
    廖成利议员(副主席)
    郑家富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涂谨申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第II项议程

首席助理政务司
高富思先生
效率促进组首席行政主任(专责事务)
潘胡金燕女士
署理新闻处副处长(海外及行政)
袁金浩先生
署理新闻处助理处长(海外公共关系)
谭锡扬先生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
署理副保安司
顾立勋先生
首席助理政务司
高富思先生

应邀出席者 :

参与讨论第II项议程

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
主席
胡恩威先生
会员
周乐宁先生
会员
王慧麟先生

全球资讯网络团体
香港资讯联网有限公司董事经理
区炜洪先生
香港资讯联网有限公司总经理
莫乃光先生
香港星光国际网络总裁
吴志成先生
Internet Access HK Ltd董事经理
黃焯华先生

列席职员 :

首席主任(总务)
李李玉娣女士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通过上次会议摘录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4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议员察悉,秘书处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內务 委员会汇报事务委员会对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物品一事 的意见,而內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的会议 席上在议程的「续议事项」之下进一步讨论此事。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鉴于最近发生反对临时立法会大联盟到北京请愿及一 本杂志发表虛假报道的事件,议员同意在一九九六年七 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特别会议,以 讨论以下事项:

  1. 在中国执行采访职务的本港新闻工作者所面
    对的困难;及

  2. 为加强公众对传媒的信心所需采取的措施。

3. 会上议员同意邀请报界/新闻工作者团体及因为反对 临时立法会大联盟请愿事件而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一 度在北京被羁留的记者出席会议。政府当局的代表亦会 获邀请以观察员身分出席该次会议。

III. 公开政府资料

(a) 实施公开政府资料守则(下称「该守则」)的最
新发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6号文件附录I)

4. 高富思先生阐述当局提供的文件的要点。在答覆主席 时,他表示,现时尚有八个机构仍未实施该守则,该等 机构包括警务处、廉政公署、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 秘书处、核数署、宪制事务科、总督府、公务员叙用委 员会秘书处及布政司和财政司办公室,但该等机构可望 在一九九六年年底之前实施该守则。他告知议员,当局 会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向立法局提交申诉专员(修订) 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所提的建议之一,是将警务处及 廉政公署纳入申诉专员就该守则行使职权的范围內。

(b) 将政府资料储存在全球资讯网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6号及1789号
文件附件II,III及V)

与政府当局举行的会议

5. 高富思先生及袁金浩先生阐述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
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6号文件附件II)。他们表 示,政务科是负责在全球资讯网络发布政府资料的政策 科。高富思先生表示,当局会制订一套如何更善用全球 资讯网络,以发布政府资料的守则,并会向各政策科及 部门提供该套守则。个别政策科及部门在遵从指引行事 的同时,仍须负责决定将有关其工作范围的何种资料储 存在全球资讯网络內。当局亦会研究使用全球资讯网络 发布政府资讯所需的资源。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以来,使
用全球资讯网络的部门及政策科已由14个增至27个。参
看政府网页的人士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的14 000人增至一
九九六年六月的26 000人,而参看政府索引页面的人
士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的66 000人大幅增至一九九六年
六月的1 070 000人。

与代表团举行的会议

全球资讯网络团体

6. 应主席邀请,全球资讯网络团体的代表阐述以下各点:

  1. 全球资讯网络团体欢迎当局利用全球资讯网
    络提供资讯。

  2. 鉴于电讯管理局已决定使用全球资讯网络的
    不牟利团体可免缴公众非专利电讯服务费,
    因此利用全球资讯网络取阅政府资料的人士
    亦应获豁免缴交此类费用。

  3. 如接获当局的要求,全球资讯网络团体会给
    予协助,透过全球资讯网络提供资讯及教育
    儿童利用全球资讯网络的守则。

  4. 全球资讯网络团体建议当局除透过全球资讯
    网络发布资讯外,亦可利用该网络收集例如
    申请表等资料。

  5. 当局应探讨若容许透过全球资讯网络进行电
    子资料交換形式的交易,是否可行的做法。
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

7. 胡恩威先生阐述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意见书的內容 (该意见书于会议席上提交,并载于本纪要附录A),他特
别强调下列各点:

  1. 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欢迎当局在透过全球资 讯网络提供政府资讯方面采取更开放的态度, 不过,此事自四月以来的进展较为缓慢。

  2. 在政府各部门当中,电讯管理局在透过全球 资讯网络提供资讯方面表现较佳。

  3. 法定或公共机构(例如两个市政局及房屋委员 会)透过全球资讯网络提供资讯的工作进展缓
    慢。

  4. 当局亦应检讨图书馆在此方面可担当的角色。

  5. 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呼吁当局尽早在街上安 装类似自动柜员机的全球资讯网络终端机, 一如财政司在其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题为 「活在全球资讯网络时代:你呢?」的演辞
    內所提及者。(见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89
    号文件的附录)。
立法局网页

8. 李李玉娣女士阐述由立法局秘书处提供的文件(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6号文件附件V)內容,并告
知议员,秘书处采取的首项措施,是由一九九六年六 月十日起,透过在全球资讯网络內的立法局网址,提 供各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及纪要。自该日以来,秘书处
录得超过500人曾参看上述网页。由于资源不足,立法 局秘书处会采取分阶段推行计划的方式。

9. 当局已给予立法局秘书处全面的许可,使其可透过 全球资讯网络內的立法局网址,提供公职人员在立法局 及其委员会的会议席上发表或为该等会议而拟备的演辞 或文件。至于其他机构拟备的文件,立法局须先取得该 等文件的作者许可,始可在全球资讯网络內提供该等文
件。 议员的意见

10. 黃钱其濂议员表示,当局应更积极教育市民,以增 加他们对全球资讯网络及使用网络守则方面的认识。当 局亦应率先促使国际间就全球资讯网络达成类似知识产 权协议的国际性协议。她表示,亚太区资讯网络会议将 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底举行,政府应积极参与该项活动。

11. 单仲偕议员建议,当局应考虑成立咨询委员会,以 处理关于全球资讯网络的事宜。他补充谓,当局应在全 球资讯网络內提供最新版的「香港法例」。此举对社会 大众,特别是商界,非常有用。黃钱其濂议员支持上述 建议,并提议咨询委员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
的代表组成。

12. 在回应议员的建议时,高富思先生表示,当局现正 进行透过全球资讯网络提供香港法例予社会人士参阅的 工作。他承诺向有关政策科反映议员在会议席上提出的 其他建议。有关进行电子资料交換形式的交易的建议, 由于涉及私隐权及保安问题,当局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13.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
议席上再次讨论此事。

IV. 对影响新闻自由的法例进行的检讨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6号文件附件VI)

14. 黎庆宁先生阐述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要点。他告 知议员,当局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透过联合联络小组向 中方提出有关基本法第23条的建议。

《官方保密》、《刑事罪行条例》(第2及第9条)及
《邮政署条例》(第32(1)(h)条)

15. 黎庆宁先生表示,当局最近已向联合联络小组中方 成员提出官方保密条例草案及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当局于一九九五年七月提供予中方的初步建议仅与叛国 及煽动叛乱有关,但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亦涉及分 离及颠覆政府的罪行。据他所知,提交中国政府的条例
草案符合《基本法》、《人权法案条例》及《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不过,由于受联合联络 小组保密原则所规限,他不能进一步透露详情。

16. 在答覆郑家富议员时,黎庆宁先生表示,当局不能 提供关于向立法局提交上述条例草案的确切时间表。一 俟与中方达成共识,当局便会向立法局提交该等条例草 案。当局充分明了此事的时间限制,并希望可于下一立 法局会期內完成立法程序。如果无法与中方达成共识, 当局会向社会人士解释无法达成协议的原因。不过,他 强调,现时并无迹象显示中方与当局对上述条例草案持 分歧意见。他补充谓,如果中英双方达成共识,而立法 局在一九九六/九七年度会期內通过条例草案,当局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仍需对有关法例稍作修订,例 如更改主权国的名称。黎先生亦确实指出,上述条例草
案与基本法第23条后半部(即「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
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 立联系」)无关。

17. 涂谨申议员强调重要的一点,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应根据基本法第23条的精神,自行制定法律。他重申当
局应就向立法局提交条例草案的事宜,订定确实的时间 表。他进一步表示,即使无法与中方达成共识,当局亦 应向本届的立法局提交条例草案拟稿。

18. 廖成利议员关注上述条例草案开始生效的日期。他 希望中英双方可达成共识及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在宪报刊
登该等条例草案。

19. 黎庆宁先生同意定期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关于该等条
例草案的工作的进展。

监狱规则 (第76(a)(b)、第239(1)(e)(i)(ii)条)

20. 顾立勋先生告知议员,与监狱规则第76(a)(b)及第
239(1)(e)(i)(ii)条有关的拟议法例修订会于一九九六年七
月十日提交立法局进行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审议程序。
在答覆主席时,他表示,拟议修订与当局最近抽起监狱 內报纸马经版的事件无关。有关后者的修订是根据监狱
规则第56条而作出,并且符合《人权法案条例》的规 定。有关修订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提交立法局进行 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审议程序。

《电讯条例》(第33条)、《邮政局条例》(第13条)

21. 在答覆主席时,黎庆宁先生表示,他无法告知议员 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截取电讯及邮件而拟备的最终报告会 于何时定案。不过,一俟接获该委员会的报告,当局会 加快进行研究该报告的工作。

《电讯条例》(第13C条及第28条)

22. 议员察悉,当局已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向立 法局提交一九九六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立法局已成 立条例草案委员会,但仍有待展开工作。郑家富议员建 议,为加快审议该条例草案,可考虑将该条例草案转交 有关事务委员会审阅。廖成利议员对建议持保留意见, 并认为透过通常的立法程序审议该条例草案,会更为恰 当,因为现有机制已规定在有需要时可优先处理条例草
案。

23. 郑家富议员的建议获大多数与会议员支持,各议员 并同意应在当日下午向內务委员会提出此事。

(会后补注:
由于当局修改研究条例草案的优先次序表,
因此已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开始审议一九
九六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

24. 涂谨申议员简述研究一九九五年防止贿赂(杂项条 文)(第2号)条例草案的条例草案委员会进行讨论的要
点。议员得悉,该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恢复二读辩论。

25. 会议于下午一时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