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64号文件
档 号:CB2/PL/IP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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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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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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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慧卿议员(主 席)
廖成利议员(副主席)
郑家富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 助理政务司
- 陈维坚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外国记者会
- 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主席
- Francis Moriaty先生
- 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委员
- Jonathan Mirsky博士
- 香港华文报业协会
- 主席
- 许培樱先生
- 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
- 主席
- 陈坚明先生
- 副主席
- 郑钢英先生
- 香港记者协会
- 副主席
- 黎佩儿小姐
- 操守委员会成员
- 方 苏先生
-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
- 主席
- 杨金权先生
- 副主席
- 黃应士先生
- 香港出版业协会
- 政府关系小组委员会主席
- 梅三乐先生
列席职员 :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主席表示,鉴于最近发生反对成立临时立法会大联盟成
员到北京请愿,以及某杂志作出失实报导的事件,事务
委员会遂举行是次特别会议,目的是征询新闻界/新闻
工作者协会对下述两项问题的意见:(a)在中国执行采访
职务的本港新闻工作者所面对的困难;及(b)如何加强社
会人士对传媒的信心。这次会议并非如部分媒介所报导,
是一次公开研讯。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51号文件、第CB(1)1776
号文件以及第CB(2)1808号文件附录IV)
2.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的咨询文件「透过国际电脑网络传
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的规管」(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51号文件发出),他们并同意于一九九六年七月
二十二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与文康广播事务委员
会举行联席会议,就该份文件进行讨论。政府当局、国
际电脑网络机构,以及香港发展及策略研究中心的代表
会获邀出席会议。
3. 议员亦察悉经济科发出的文件「来电号码显示服务」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76号文件及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808号文件附录IV),并同意由于建议得到市
民普遍支持,因此毋须就该份文件进行讨论。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48号文件及第CB(2)1808
号文件附录II)
4. 主席欢迎新闻界/新闻工作者协会代表出席是次会
议,并提醒他们不受《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保障,
因该条例只适用于立法局议员。
5. 议员察悉,业已透过传媒机构,邀请就最近反对成立
临时立法会大联盟成员请愿事件(以下简称「该宗事件」)
中、被短暂扣留在北京的记者出席是次会议,但他们未
能应邀出席。
香港记者协会(以下简称「记协」)
6. 黎佩儿小姐表示,记协曾会晤涉及该宗事件的部分记
者,并收到意见书。有关的意见撮述如下:
-
新闻界/新闻工作者协会应促请中国政府撤
销本港新闻工作者在中国执行采访职务的所
有限制。
-
记者的雇主并无制订应变计划,以确保在中
国执行采访职务的记者的安全。
-
部分记者忧虑,该宗事件或会影响日后他们
以个人名义前往中国。
7. 有关雇主为营救被扣留的记者所作出的努力,方苏先
生表示,记协将与有关的雇主联络,请他们注意在此等
事件中须保护被扣留的记者。然而,问题仍须由雇主自
行解决。黎佩儿小姐补充说,部分记者感到在执行采访
职务时,身不由己地卷入政治纠纷之中。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
8. 杨金权先生表示,该会对事件感到遗憾。他指出事件
反映出本港与中国对新闻自由有不同的见解。他告知议
员,该会的执行委员会于两个月前访问中国时,对一九
九七年后,香港能否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享有新闻
自由表示关注。该会促请中国撤销对本港新闻工作者施
加的所有采访限制,以方便他们进行工作。与此同时,
他希望香港记者明白,中国对新闻自由有不同的见解,
因此他们在中国执行采访职务时,应遵守当地的规则。
9. 至于预先向中国提交采访申请事宜,黃应士先生表示,
由于处理申请一般需时15天,故此实际上很难预早提出
采访申请。谈到雇主为营救被扣留的新闻工作者而作出
的努力,他表示雇主非常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安全。他们
不会采取任何危害雇员安全的措施。至于应采取对抗性
或「走后门」的途径,则须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
香港出版业协会
10. 梅三乐先生表示,由于通知举行会议的时间较短,
该会未及协调各会员就该事件提出特别的意见。他重申
该会的政策是支持新闻工作者有权在任何地方进行新闻
采访工作。
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
11. 陈坚明先生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述新成立的香港
新闻工作者联会的宗旨,并提交该会的意见书。他表示,
虽然该会赞成长期而言,应撤销所有在中国采访的限制,
但只要此等限制仍然存在,新闻工作者亦应予以遵守。
在本港,记者亦须遵从若干限制(例如报导与廉政专员公
署有关案件的限制)。记者的上司应更体谅。实际上,在
中国采访的限制亦向记者提供指引,订定记者应避免的
事情。由于中港两地的政治制度差别颇大,故此不适宜
以该宗事件来推断香港未来的新闻自由情况。他更补充
说,公众人物(如立法局议员)具社会领导地位,应避免
采取激烈或不适当的行动,因为记者在执行职务时,或
会不自觉地加以仿效。他在回应主席时表示,该会部分
成员曾在北京报导该宗事件,但该会并无接获会员的投
诉。
12. 至于预先向中国提出采访申请事宜,陈坚明先生表
示,传媒这次有足够时间预先提出申请。据他所知,过
往曾有紧急申请获中国当局于短时间內核准的先例。
13. 郑家富议员询问新闻界如何能避免成为政治宣传的
工具,陈坚明先生在回应时表示,新闻界应以公正及客
观的方式作出报道。
香港华文报业协会
14. 许培樱先生表示,该宗事件是因中港两地政治制度
与法例的分歧所致。虽然采访限制自一九八九年实施以
来,至今业已略为减少(由七条减至六条),但该会要求
全面撤销有关的限制。在撤销该等限制以前,他希望中
国弹性处理因突发及未能预知的事件而提出的紧急采访
申请。有关方面应加深了解及沟通。
15. 至于雇主为营救被扣留的新闻工作者而作出的努力,
他表示雇主非常关心新闻工作者的安全。他们会尽力营
救被扣留的雇员。
外国记者协会
16. Francis Moriaty先生阐述席上所提交意见书(会议纪要
附录A)的要点,并告知议员,该会的委员会来不及讨论
此问题。他以协会辖下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主席及由本
地新闻工作者推选的协会委员会委员身分发言,表示市
民普遍赞成撤销本港新闻工作者在中国采访的限制,情
况令人鼓舞。他补充说,鉴于记者的工作只是执行职务,
他们不应被迫采取某种立场或签署悔过书。该宗事件对
本港传媒机构及国际投资者有负面影响。他告知议员,
部分传媒机构正审慎考虑是否应把分社迁往亚洲其他国
家。Jonathan Mirsky博士补充说,中港两地对新闻界的规
则存有重大分歧。中国政府认为新闻界是政治宣传工具。
涉及该宗事件的记者今天沒有出席会议,反映了实际情
况,因为他们仍需在此种困难的环境下继续工作。主席
补充说,他曾与部分有关记者私下交谈,察悉他们受到
压力,怕被中国列入黑名单。黃钱其濂议员询问如何拉
近中港双方对新闻自由的分歧见解,他表示鉴于两地的
法律有差别颇大,分歧很难缩窄。
17. 梁耀忠议员认为,应尊敬被扣留在北京的新闻工作
者,因为他们是在艰难的情况下执行职务。
18. 廖成利议员认为,市民应体谅签署悔过书的新闻工
作者,因为签署悔过书只是他们获释前须办妥的一项技
术性程序。
总结
19. 议员答允致函总督,就新闻工作者在中国采访时面
对的困难,表达事务委员会的深切关注。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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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已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致函总督。总
督的回覆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32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
20. 主席建议事务委员会或可在日后的会议席上,再次
讨论此问题。
21. 主席邀请出席会议的新闻界/新闻工作者协会代表,
就一份杂志所刊登的一段失实报告(报道失实事件)的后
果发表意见,并建议应采取何种措施加强社会人士对传
媒的信心。
香港出版业协会
22. 梅三乐先生表示,该会认为无需成立一个监察传媒
的组织。现行的法例足以应付各种事故,例如近期的报
道失实事件。
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
23. 杨金权先生表示,传媒报道失实确实不能接受,更
会损害传媒的公信力。不过,传媒的公信力是经过长时
间建立的,不会因一宗事件而完全崩溃。该宗报道失实
事件业已令传媒注意其专业行为,以及传媒以巿场为本
的制作方针。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认为不宜设立一个
新闻界监察机构,因为可能会导致新闻界受到管制。较
佳的做法,应向记者提供更多训练以加强他们对专业行
为的认知。现时传媒互相监察的形式应予保存。黃应士
先生补充说,高层管理人员的道德观及传媒机构的文化
对属下职员的专业行为有深远影响。新闻机构的基本责
任是要做到校对慎密,成为严谨的消息看守者。四间大
学/大专提供的新闻系训练亦有助推广传媒间的专业行
为。
香港记者协会
24. 方苏先生认为,该宗报道失实事件属单独事件。除
涉及的个别记者外,编辑亦应对此事承担责任。该宗事
件不单关乎经营者的价值判断,亦与传媒机构的道德和
文化有关。传媒必须发挥监察消息的功能,此点甚为重
要。香港记者协会曾接获多宗投诉,除投诉报道失实外,
亦涉及传媒的专业行为、报道偏差及內容含有色情成分。
凡此种种均对传媒公信力构成负面影响。他对传媒的专
业行为有以下意见:
-
社会人士的关注有助加强对传媒的监察。
-
应给予记者在职训练。传媒机构应鼓励属下
职员参加训练课程。
-
新闻界/新闻工作者协会应制定业內守则,
并设立申诉渠道。
-
传媒应开设读者专栏,以便失实报道的受害
人可作出回应。
-
香港记者协会认为无需成立新闻界监察机构,
原因是专业行为的尺度难以订定。此类监察
机构只会增加业內不稳定的因素。应探讨其
他监察机制。
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
25. 陈坚明先生表示,虽然该宗失实报道事件属独立事
件,但揭示需要重新考虑传媒制作以巿场为导向的政策。
传媒应避免夸大及虛构的新闻,应旨力向社会人士提供
准确及详尽的资讯。他补充说,应采取行动提高传媒对
专业行为的认知。
香港华文报业协会
26. 许培樱先生认为,该宗失实报道事件对传媒的公信
力会有长远的负面影响。除记者与编辑外,经营者亦应
对事件负责。他补充说,传媒制作以巿场为导向的政策
长远而言会损害传媒的公信力。应给予记者更多在职训
练,而记者亦应获准暂时放下工作接受此类训练。
27. 许先生认为无需成立新闻界监察机构,因为近期的
事件属独立事件,现行法例已足以应付。成立新闻界监
察局或会影响新闻自由。
外国记者会
28. Francis Moriarty先生表示,关于监察一事,最佳方法
是容许大量的新闻自由,以便能保持各方面意见平衡。
至于诽谤的事宜,他表示有些人滥用诽谤的名义登载一
些报道和禁止登载一些报道。他建议事务委员会应检讨
有关诽谤的法律。
议员的意见
29.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她并非建议制定法例以监察新
闻界,但确实需要订立某种形式的监察机制。她尊重传
媒的独立性,亦了解一些人忧虑成立一个监察组织或会
导致一九九七年后新闻界受到控制,但公平而中立的新
闻界亦同样重要。业內人士最低限度应设立一个接受申
诉,并作出客观结论的机制。她忆述自己曾是失实报道
的受害人。她曾向不少新闻界/新闻工作者协会提出申
诉,但他们除表示得悉此事外,并无任何回应。许多受
害人保持缄默,因为他们不懂怎样申诉或沒有能力申诉,
或害怕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即使作出更正,声明在报章
的篇幅通常并不显眼,难以察觉。
30. 方苏先生在回应时同意周梁淑怡议员的意见,认为
需要订立监察机制,但分散的监察机制更适合传媒。香
港记者协会已设有机制接受申诉,并已向辖下会员发出
业內守则。虽然有建议表示应设立检控基金,但在达成
任何结论前应先考虑业內人士及法例专业人士的意见。
关于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申诉,香港记者协会辖下操守
委员会将会把报告送交执行委员会。他预期一、两天內
会回覆周梁淑怡议员。黎佩儿小姐补充说,在处理申诉
时通常遇到的困难,是很多机构均不愿向香港记者协会
提供所需资料。尽管如此,香港记者协会会公开申诉统
计数字。在得到申诉人同意后,会同时公开申诉个案的
详情及结果。杨金权先生补充说,鉴于业內多元化的特
性,监察机制在运作时或会遇到实际困难。要设立所有
传媒机构均同意的衡量标准确实十分困难。此外,亦难
于衡量个人私隐与公众知情权孰重孰轻。他进一步表示,
美国和英国曾成立监察组织,但效果欠佳。成立此类组
织或会导致新闻界受到控制。自我约束和公众监察会更
有效。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接受申诉,并小心谨慎考
虑每宗申诉个案。就此方面而言,该会已考虑周梁淑怡
议员的申诉,将于短期內回覆。Francis Moriaty先生建议,
传媒或可效法美国一份报章的做法,开辟一个名为「羞
愧之墙」的版面,登载前一天出现的谬误报道及有关的
记者/编辑的名字。许培樱先生表示,香港华文报业协
会并无接受申诉的机制,并认为此一机制不会奏效。陈
坚明先生表示,虽然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并无接受申诉
的机制,但会研究监察专业行为的方法。梅三乐先生表
示,香港出版业协会并无接受申诉的机制,在收到申诉
后会转交协会辖下有关会员。
31. 周梁淑怡议员进一步建议,读者来函应获「相等篇
幅」的原则应列入业內守则/新闻界操守內。现时只有
香港记者协会及香港出版业协会设有业內守则。主席要
求新闻界/新闻工作者协会考虑周梁淑怡议员的建议。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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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版业协会随后提供的操守守则,已随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947号文件送交议员) |
32. 廖成利议员认为编辑有责任确保其制作准确。传媒
应研究各种机制以确保资料准确真实。黃应士先生和应
说,「监守」是准确报道的基本原则。
33. 郑家富议员表示应使社会人士知道投诉新闻界的机
制,而调查的结果应亦公开。
34. 梁耀忠议员认为,由业內员工提出的申诉可能有助
新闻界朝正确方向发展。
35. 会议于下午一时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