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RC,CB2/PL/IP

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与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的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刘慧卿议员(主 席)
    廖成利议员(副主席)
    梁耀忠议员

    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黃钱其濂议员(主席)*
    任善宁议员(副主席)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周梁淑怡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汉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同为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委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启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娛乐及电影)
伍靜文先生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张宝德先生
电讯管理局署理高级助理总监
区文浩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全球资讯网络团体

香港电讯IMS业务拓展总经理
韩慧文小姐
香港资讯联网有限公司总经理
莫乃光先生
香港星光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总裁
吴志成先生
世界资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 凯先生

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

主席
胡恩威先生
会员
林永君先生
会员
王慧麟先生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选举主席

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获选为是次
联席会议的主席。

II. 当局有关「透过国际电脑网络传送的淫
亵及不雅资讯的规管」的咨询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51、1901及1912号文件)

与当局举行会议

2. 伍靜文先生应主席之请,向议员简介当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51号文件)。他表示,进行公
开咨询旨在调查公众对文件所载的初步建议有何意见。
他告知议员,当局最近曾与18家全球资讯网络(Internet)
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会晤,听取它们
对此事的意见。当局已定于下星期五与服务提供者举行 另一次会议,讨论有关技术方面的事宜。当局会仔细考 虑从公开咨询所得的一切意见,才决定日后的工作路向。 若提出立法修订,当局希望该等修订会于一九九六至九 七年度立法局会期获得通过。由于《淫亵及不雅物品管 制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主要针对印刷传媒,将 之应用于透过全球资讯网络传送的资讯可能会有困难。 张宝德先生补充,当局无意延展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提 出立法修订,用意只在于确立透过全球资讯网络传送的 淫亵及不雅物料乃受该条例的规管。他回应议员时表示, 建议的规管机构预计会制订本身的业务守则、设定接受 投诉的机制,以及进行调查。除非服务提供者漠视规管 机构发出的封锁淫亵物料网址指示,当局才会采取法律
行动。

3. 区文浩先生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当局将规定全球 资讯网络使用者输入个人密码(见当局的文件第8段),作
为注册程序的步骤,藉以管制他们获取不雅资讯。

4. 至于是否须硬性规定服务提供者成为该拟议规管机构 的成员,张宝德先生表示当局仍未有定论。

5. 伍靜文先生回应梁耀忠议员时表示,当局在参考外国 经验时注意到,很多国家目前仍处于发展监察机制或确 立法例的阶段。他指出,本港的道德礼教标准及法律制 度与其他国家可能有所不同。咨询文件所载的建议是当 局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工作的延展。他强调,当局会仔 细考虑公开咨询所得的一切意见。

6. 区文浩先生置评谓,服务提供者建议的资讯过滤软件 未必在所有情况均有效,因为部分家长对电脑可能沒有 认识。与此同时,亦应研究其他解决方法。

与各代表团举行会议

全球资讯网络团体

7. 韩慧文小姐向议员讲述全球资讯网络团体的意见书(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901号文件)。她表示,全球资
讯网络团体不支持当局的咨询文件所载的建议,并对部 分建议能否付诸实行存有疑问。由于资讯內容的提供者 分布全球,规管机构实际上难以管制网上资讯或进行调 查。她怀疑由服务提供者封锁指定的淫亵物料网址是否 可行,并置评谓,应由最终用戶负责过滤网址。

8. 韩慧文小姐回应梁耀忠议员所提有关业內人士自我规 管的问题时表示,服务提供者可以监察经其上载至全球 资讯网络的资讯,但对不经其上网的资讯则无法控制。 有见及此,日后将举办各项活动,藉以提倡健康的资讯 內容及推广使用过滤资讯的软件。

9. 莫乃光先生表达其意见,谓当局在该问题上特别针对 商营服务提供者。他补充,各所大学亦是主要的服务提 供者。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每十名年青人中只有 一名曾在全球资讯网络中获取不雅的物料,因为大部分 青年人均对电脑沒有认识。让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甚么 物料是「淫亵」,未必获市民接受。此外,服务提供者 亦难以在个人私隐与获取资讯的权利两者之间作出衡量。

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

10. 胡恩威先生讲述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的意见书(立法
局95-96年度第CB(2)1912号文件)內各重点,并批评当
局仓猝提出该咨询文件。他建议当局考虑外国在管制全 球资讯网络传送的不雅物料的有关经验。由于服务提供 者沒有参与资讯的制作过程,资讯內容提供者应对所传 送的资讯负责。他补充,当局应明确界定「淫亵」及 「不雅」的涵义,以免该两词遭滥用。林永君先生补充, 当局的文件限制了日后的工作路向。他表示,无需设立 检查制度亦可收管制之效。在美国,全球资讯网络上的 淫亵物料由不属政府的娛乐软件咨询局(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 Council)管制,并无引入法例。他表示, 当局不应完全依赖服务提供者,因为过往曾发现有部分 小规模的服务提供者故意宣传不雅物料的网址。

11. 张宝德先生回应时表示,当局在提交该咨询文件时 以迅速的措施配合,是因为有需要及早回应全球资讯网 络的急速发展。当局知道有需要教育公众,且已获得外 国在全球资讯网络方面的经验。他补充,根据该条例现 时所订,报贩及杂志零售商等不属资讯內容提供者的人 士亦须对贩卖不雅刊物负上法律责任。同一道理,当局 认为服务提供者应对所传送的资讯內容负责。

议员的意见

12. 廖成利议员置评谓,政府应尽量少作干预或管制, 并应准许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规管。该咨询文件有关立 法事宜的篇幅不多。他补充,规管资讯內容的工作不应 由当局执行。伍靜文先生回应时解释,该文件旨在力求 简洁。当局会仔细考虑从公开咨询所得的意见,才决定
日后的工作路向。

13. 对于该条例的现有条文是否足以处理透过全球资讯 网络传送的资讯,林秉文先生表示,根据该条例对「物 品」一词所下的定义,实难以对全球资讯网络上的淫亵 及不雅物料采取法律行动。张宝德先生表达其意见,谓 引用该现行条例检控全球资讯网络的內容提供者实在十 分困难,故有必要作出立法加以修订。

14. 郑家富议员建议,当局立法修订该条例时,亦应就 「淫亵」及「不雅」两词提出修订,以明确界定其涵义。 伍靜文先生回应时表示,若提出立法修订,也不会涵盖 「淫亵」及「不雅」的定义。据他所知,文康广播司已 考虑过郑家富议员的意见,并同意检讨此事。

15. 黃钱其濂议员对咨询文件所载的建议表示反对。她 表示,发牌制度有可能被滥用,藉以阻止他人加入业內。 全球现有一百多万个网址,实无从加以管制。她建议成 立咨询机构,向使用者提供教育和资讯。张宝德先生回 应时表示,发牌制度绝非要阻止任何人加入业內。咨询 文件所提的建议旨在把政府的干预减至最低。尽管全球 资讯网络上的淫亵及不雅资讯目前尚未构成严重问题, 但当局预料当全球资讯网络的收费服务为人接受之后,
问题将会恶化。

16. 梁耀忠议员置评谓,政府应尽量少作干预。他对设 立非政府咨询机构之议亦表支持。

17. 单仲偕议员置评谓,服务提供者不应受发牌制度规 管。他补充,全球资讯网络资讯內容的问题,不如当局 所想那般严重;将审查资讯內容的权力转授服务提供者 是危险的做法。此外,当局应清楚界定有关决策科在此 事上担当的角色。他赞成应成立咨询委员会处理此事。 张宝德先生回应时表示,采用发牌制度规管服务提供者 此一方案已被否决。当局并非主张由服务提供者审查资 讯內容,乃是建议在接获投诉后,由服务提供者进行调 查。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该条例所不容的色情物料,应 否单单因为是透过全球资讯网络发布而获准传送。

18. 主席建议当局考虑应否将大学归类为服务提供者。 她建议,在完成咨询工作后,当局如仍有意实施该等建 议,便向事务委员会再行汇报。

19. 会议于下午六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