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 检讨影响新闻自由的法例

(会议日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政府现正检讨可能影响新闻自由或发表自由的法例,本 文件旨在告知各议员有关检讨工作的最新情况。

《电讯条例》(第13C条、28条)

2. 政府当局已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将《1996年 电讯(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审议。根据《电讯条 例》第13C(3)(a)条的规定,广播事务管理局可要求电 台持牌人不要播出某一节目。条例草案建议废除这项条 文。条例经修订后,电台持牌人和电视台持牌人便会受 到同样的管制。条例草案亦修订了条例第28条,该条规 定,以电讯形式传送任何已知属虛假的消息,即属违法。 上述修订通过后,我们便可符合国际电信联盟宪章第47 条的规定,即有关当局须采取适当步骤以防止任何人传 送或传播虛假或有欺骗成分的求救、紧急、安全或识别
信号。

《监狱规则》(第76(a)及(b)条、
239(1)(e)(i)及(ii)条)

3. 《监狱规则》第76(a)及(b)条对惩教署人员可以披 露的资料作出限制。总督会同行政局在七月二日凓令修 订该等规则,收窄其适用范围,使只有在披露资料会影 响监狱保安或侵犯囚犯私隐的情况下,才受到规则的限 制。此外,总督亦凓令废除《监狱规则》第239(1)(e)(i)
条及239(1)(e)(ii)条,该两条订明,惩教署人员泄露
资料,属违纪行为。上述修订将会按照正常程序在七月 十日的立法局会议席上提交审议,如无议员反对或提出
修订,即视作通过。

《电讯条例》(第33条)、
《邮政署条例》(第13条)

4. 有关截取电讯和邮件的问题,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私隐 问题小组委员会已在其咨询文件中论及。咨询期于一九 九六年六月十五日结束。据我们所知,小组委员会会整 理所收集得的意见,编写一份最后报告。在法律改革委 员会通过报告后,该报告便会提交政府。政府接著会研 究报告的內容,然后才决定须对现行法例作出什么修改。 我们会尽早将所需的立法建议,提交立法局审议。

《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

5. 虽然枢密院已裁定《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并无抵触 《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不过,在《1995年防止贿赂 (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恢复二读辩论时,政府会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 以限制第30条的效力,详情如下 -

  1. 只有在某人知道或怀疑廉政公署正进行调查 而披露有关资料的情况下,才属违法;

  2. 该条文只适用于披露与调查该条例第二部所
    列罪行有关的资料;

  3. 假如逮捕某受查人的手令已发出,或根据条 例第14C(3)条向某人发出的限制令已送达该 人,则在这个时候披露资料不算违法;以及

  4. 在目前专员可披露受查人身分的三种情况下 (即第30条第(2)(b)、(c)及(d)款所列的情况),
    专员、或受查人、或取得专员或受查人同意 的其他人士,可以披露受查人的身分或有关 调查的其他详情。修订条文亦规定,如专员 或受查人同意某人向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 士披露资料,他将被视为已同意任何其他人 士披露有关资料(这样可使每一报章或广播机 构在报导有关事件前,毋须先取得该人的同
    意)。

6.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同时会订明,任何人士如所披露 的资料只涉及下述事项,则该人便有披露有关资料的合 理理由 -

  1. 专员、副专员或专员公署任何人员所作的任 何非法活动、滥用权力、严重疏忽职守,或 其他严重的不当行为;或

  2. 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安全,或公安,或香港
    安全的事项。

7. 除了以上文第5及第6段所述的方法限制第30条外,当 局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订亦会确保该条适用于对 第II部的罪项所作的调查,而不论是否有人正接受调查。 根据最近明报一案的裁决,现行的第30条只在有人正受调 查时才适用。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在调查的初期,特 别易起变化,如在这个阶段作出不受该条限制的资料披 露,有时会妨碍调查工作。当局希望堵塞这个漏洞。

《官方保密法》、《刑事罪行条例》 (第2条、第9条)、《邮政署条例》 (第32(1)(h)条)

8. 当局已透过联合联络小组向中方提出有关建议,这些
建议 -

  1. 旨在保障个人发表自由与保障公共秩序和安 全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

  2. 是与《联合声明》、《基本法》、人权法案 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 香港的条文沒有抵触;以及因而

  3. 提供一个实际的基础,使有关法例可于一九 九七年后继续有效。

9. 我们已经促请中方尽早就这些建议,达成满意的协议。 我们会继续要求中方尽早作出回应。

10. 随附有关法例检讨工作情况的一览表,供议员参阅。


政务科
一九九六年七月


附件

检讨对新闻自由有影响的
法例一览表

(在一九九六年七月的情况)

已制定的修订条文:31条

  1. 电视条例(第14、27、29、33、35、36、39条,
    规例第4及6条);

  2. 电讯条例(第13M条);

  3. 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18条);

  4. 公众娛乐场所条例及规例(第8(2)条及规例第
    174(1)条);

  5. 本地报刊注册条例(三条规例);

  6.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附属法例);

  7.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8(d)及4(29)条);

  8. 公安条例(第6、9、13、14、17、17D条);

  9. 复杂商业罪行条例(第19条);

  10.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23条);

  11. 司法诉讼(报导限制)条例(第3(1)(a)条);

  12. 诽谤条例(第6条);

  13. 少年犯条例(第3D(4)条);以及

  14. 警队条例(第50(7)条 - 1995年释义及通则
    (修订)条例草案)

提交立法局的修订条文:5条

  1. 电讯条例(第13C及28条)

  2. 监狱规则(规则第76(a)、(b)及239(1)(e)条

  3. *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

正在检讨的条文:6条

  1. 官方保密法;

  2. 刑事罪行条例(第2、9条);

  3. 邮政署条例(第32(1)(h)及13条);以及

  4. 电讯条例(第33条)

毋须修订的条文:11条

  1. 电视条例(第25A、38条);

  2. 司法诉讼(报导限制)条例(第3(1)(b)条);

  3. 藐视法庭的法律(普通法);

  4. ** 电影检查条例(第10(2)(c)条);

  5.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6. 消防条例(第10条);

  7. 危险药物条例;

  8. 英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第3A条);

  9. 少年犯条例(第20A条);

  10. 罪犯自新条例(第6条);

  11. 吸烟(公众却生)条例。


*- 上诉法院和枢密院已裁定防止贿赂条例第30(1) 条的规定沒有抵触人权法案条例。不过,当 局有意限制该条款的效力。
**- 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被议员提出的私人条例
草案废除。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