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0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MP/1

立法局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李卓人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

署理副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署理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黎楝国先生

议程项目III

劳工处副处长
李启发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
麦世耀先生
首席助理工务司
贝雅贤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曹振华先生

列席秘书处职员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 确认通过上次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68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举行的特别会议的会议纪要获
得确认通过。

2. 议员同意不会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及九月安排事务委员 会会议。主席通知议员,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立法局会 期的第一次事务委员会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上 午十时三十分召开,是次会议目的为推选主席。

II. 海外人士受聘在港就业的问题

(由政府当局提供的统计资料列于附件A至F,并于会上
提交)

3. 应主席邀请,何蓓茵女士向议员简介当局提供的统计 资料。该等资料列于附件A至F,是当局按照议员在一 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会议上的要求而提交的。何女士 就延迟提交该等资料致歉。她并答应在会后提供上述资 料的中文本。就此方面议员表示,教育统筹科的代表亦 应出席日后有关此项目的讨论。

海外人士受聘在本港就业的问题

4. 议员仍然关注准许外籍专业人士来港工作的现行政策, 并怀疑当局在考虑申请雇佣工作签证时所采用的准则是 否有效。另一位议员要求当局提供分项数字,列明就附
件D所列的专业,当局分别在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 及一九九六年第一季所发出的雇佣工作签证数目。

5. 黎楝国先生回应时作出如下解释:

  1. 当局已在一份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会 议上提交的资料文件中,列明考虑申请的政 策及所采用准则的详情。其中一项所采用的 一般原则是申请人应具备对本港有利但本港 缺乏的特殊技能、知识或经验。海外专业人 士倘欲申请来港执业,必须先获有关的专业 团体的准许或认可。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其 资历及经验的证明。

  2. 人民入境事务处在审批申请时,会征询有关 部门的意见,决定申请人持有的特殊技能是 否属本港所需。该处亦会参考本地就业情况
    的官方资料。

  3. 目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只能大概的按照职业类
    别划分其签发的雇佣工作签证。附件C列出
    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及一九九六年第一 季的资料。人民入境事务处现正考虑在编集 所签发的雇佣工作签证的统计数字时,采用
    像附件D所采用详细的分类。人民入境事务
    处会跟进议员的要求,研究是否可以将附件 C所提供的数字,按附件D所载的类别分项
    列出。

6. 一位议员表示关注海外非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的事宜。 据该位议员所知,当局在一九九四年向该类人士共发
出约38 000张雇佣工作签证。他询问对该类入境人士
的审批及管制机制。

7. 黎先生在回答时提到下列数点:

  1. 获准入境的海外非专业人士大部分为海外家 庭佣工。其余包括按一般输入劳工计划及补 充劳工计划所输入的工人。前者在 一九九 四年的配额上限为25 000人。后者自本年二
    月起实施,初步的配额上限为2 000人。当局
    要求申请来港担任海外家庭佣工的人士提供 多项证明,其中包括两年有关工作经验的证 明。雇主通常须要证明其在本港无法招聘所 需雇员,才会获准输入外地劳工。雇主支付 给输入工人的工资应与本地工人所得的工资 相可比较,以确保雇主不会罔顾本地工人的 利益而输入廉价劳工。

8. 一位议员表示关注到当局对海外人士在本港逗留期间 欠缺有效的监管。海外人士在入境后可与本港居民结婚, 并申请在本港定居;而女性的入境者有权与本地工人一 样获得分娩保障。就此,该位议员询问当局有否任何措 施应付因而可能发生的各项问题。

9. 何女士回答时称,当局签发给海外专业人士的雇佣工 作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2个月,而输入工人或海外家 庭佣工的标准雇佣合约则不会超过两年。工人的入境签 证上订明雇主名称及工作类别,以作为入境的条件。未 经授权,不得对此等条件作出任何更改。黎先生补充, 入境工人的结婚及生儿育女的权利固然应予尊重,但政 府当局亦察觉到该等权利可能会遭受滥用,例如是藉著 假结婚以图得到香港的永久居留权。因此,当局对于入 境工人透过结婚而申请永久居留的个案,均会极为小心
地审核。

中国公民在本港工作

10. 有关准许中国公民进入本港工作的政策,何女士表 示,雇佣签证通常是发给下列入士:受雇在本港中资机 构工作的人士、根据输入劳工计划受雇的工人,以及在 输入中国內地专才试验计划下为数1 000人的专业人士。
中国公民倘曾在中国、澳门及香港以外居住超过两年者, 均可申请在本港工作。何女士续称,除上述类别人士外, 其他由现居中国的中国公民提出在本港工作的申请,一 般是不会获得批准的,当局订出此项限制,是为防止中 国公民藉来港工作而绕过单程通行证的制度,以求在香 港永久居留。

11. 一位议员指出,由于其他国家的公民无须接受同一 限制,对中国公民而言,此项限制有欠公允。何女士在 回应时解释,为避免政策可能遭受滥用,当局暂时无意 放宽有关规例。当局认为已在海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不 大可能会藉著在香港工作的机会,求取永久居留权。当 局至今并未发现其他外国公民滥用该项政策,作为取得
香港居留权的途径。

12. 主席回应一位议员提出的建议时表示,会在下年度 的立法局会期內,在事务委员会提出讨论以下情况引致 的各种问题:雇主申请其家庭成员或亲属来港就业,藉 此令该等人士可在本港居留。

13. 主席问及来港为中国国营企业工作的中国公民的职 业及职位。黎先生回答时表示,目前该类雇员约有10 000
人,他们通常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自一九九三年起, 此数字维持稳定不变。黎先生答应查核当局是否备有中 国公民在本港工作的职业及职位的进一步分项数字。

14. 最近有某些本地雇主组织建议准许中国公民来港作 为家庭佣工。一位议员在提到此项建议时询问,倘实施 此计划,当局有何监管机制。何女士回答时证实,在现 行政策下,中国公民不会获准来港从事家庭佣工工作。

英国公民在本港工作

15. 议员仍然关注到在现行政策下,英国公民获准来港 自由就业。主席记起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事务委 员会会议上,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考虑议员的意见,基于 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将至,应停止该项政策,而无须等 待当局有关外国公民在本港就业情况的一九九六年中期
人口调查的结果。

16. 何女士解释,对英国公民适用的免签证政策反映香 港与英国的特别关系。政府当局明白,鉴于一九九七年 主权移交将至,当局有需要对该政策进行检讨。但由于 有其他急需处理的过渡问题,该项检讨不会立刻展开。 倘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调查的结果证实有此需要,政府 会考虑提前检讨该政策。举例,大量英国公民取得一些 可由本地居民出任的职位。就未来的政策而言,何女士 不愿对检讨结果作出揣测,但她强调,当局在检讨政策 时,必会适当地考虑本地就业情况。

17. 一位议员询问,日后有关政策改变后,现时在本港 工作的英国公民的待遇会是怎样。何女士表示,一般的 原则是:任何人士倘在政策更改前所拥有的权利或利益, 均不应受到影响。就此方面,议员促请当局应尽快检讨 现行政策,以便当局可明确公布有关的政策决定。

III. 加强工业安全的行动方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65号文件附录A及B,
于会议席上提交的三份政府资料文件)

18. 曹振华先生略述自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举行的 跨部门会议后,政府在加强工业安全方面所采取的行动。 曹先生提到将会在教育统筹科新设立的工业安全科的角 色及职能时强调,新部门会作为工业安全问题的协调单 位,而不同的政府部门会继续执行其安全法例。

建筑地盘的执法行动

19. 劳工处最近对建筑地盘采取了两次突击巡查行动, 随后并发出大量传票。议员察悉此事,并对行动反映地 盘安全情况欠佳表示深切关注。议员促请当局继续采取 突击巡查行动,并将行动范围由高空工作及密闭场地扩 展至其他工作地点。议员同意应加强工厂督察科的人员 编制,并要求政府考虑向承建商或东主收回进行地盘巡
查的成本。

20. 李启发先生针对议员的关注事项提到以下几点:

  1. 当局至今已巡查为数共1 354个地盘,其中包
    括794个私人建筑地盘及166个机场核心工
    程计划地盘。当局会向267个地盘提出检控,
    其中包括157个私人建筑地盘及31个机场核
    心工程计划地盘。在考虑到整体的安全情况 时,应注意的是大多数接受巡查的地盘并无
    不妥。

  2. 第一次突击巡查行动的第一期针对高空工作 及密闭场地此两类易生意外的工作地点。当 局决意加强工业安全,故对违犯安全条例的 行为已予以检控。该次行动是有效的,因为 承建商反应良好,并采取合作态度进行补救 行动,而在行动延长期间,检控数字亦有下
    降。

  3. 当局会继续由工厂督察经常进行巡查工作, 除此以外,当局会进行大规模的执法行动。 该等行动属专责性质,因为需预留时间处理 检控工作。至于人手方面,当局已招聘工厂 督察,该等新加入的人员现正接受训练。当 局会作出一切努力加强执法行动。

  4. 现时,政府当局并无计划向承建商或东主收 回进行地盘巡查的成本。由于收费的建议影 响深远,所以应予详细考虑。

21. 麦世耀先生回应一位议员提出的要求时答应,会向 议员提供被发现违反安全规例的政府工程地盘的数字。

安全主任的角色

22. 一位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未有尽力改善安全主任的工 作,他促请政府就安全主任的角色及培训等方面进行全
面的检讨。

23. 李先生在回应时向议员保证,政府认同安全主任在 维持工作场所的工业安全事宜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政 府亦察觉安全主任在执行职务时可能遇到的困难。一九 九六年七月十九日举行的安全主任会议上已讨论过多项 有关的重要事项,例如:藉著不断的培训提高安全主任 的专业地位、为安全主任设立注册制度,并加强安全主 任和工程项目经理之间的沟通。李先生亦证实当局会对 安全主任作出检讨。检讨于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完成,届 时会将所得的结果及建议向事务委员会报告。

24. 一位议员建议应规定承建商须定期向政府当局提交 由安全主任拟备的安全报告,以便政府可采取有效的执 法行动。就此建议,麦世耀先生表示,在现行法例下安 全主任须每月向承建商提交报告,而该等报告须供工厂 督察检视。虽然当局暂时无计划规定安全主任须直接向 政府提交报告,但麦先生向议员保证,会在对安全主任 作出的全面检讨內考虑此建议。

跨部门工业安全会议

25. 一位议员询问跨部门会议的成效以及此会议与劳工 处的关系,曹先生在回答时解释,不同的部门在执行安 全法例时均有自己独特的角色;而跨部门会议的主要目 的是统筹各个涉及工业安全的部门的工作。

职业安全约章

26. 一位议员怀疑拟议的职业安全约章的效用,他提到 为其他原因而推行的约章,结果证明沒有甚么效用。主 席表示,拟议的职业安全约章并无清楚列出雇员可得的 权利/保障及雇主的责任。更重要的是,约章沒有提到 政府当局在工业安全的监管及执行角色。主席在总结议 员的意见时表示,倘职业安全约章能清楚订出政府、雇 主、雇员三方在提高工作安全所扮演的角色,则事务委 员会对约章表示支持。他促请政府当局详细考虑议员的
意见。

立法事宜

27. 虽然《建筑物(修订)条例》及《工厂及工业经营(修 订)条例》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初已经通过,一位议员表示 不满政府当局在提出有关工业安全的其他立法建议时, 进展缓慢。此等立法建议很多已经过劳工顾问委员会讨
论,并获得支持。

28. 曹先生及麦先生回答时表示,当局会于一九九六至 九七年度的立法局会期初提交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 及两套修订规例。该条例草案是一项新法例,旨在将职 业安全及健康保障扩展至非工业的界别。至于该两套修 订规例则涉及高空工作及密封场地的安全措施。就此方 面,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列明提交各项与安全 相关的条例草案的立法时间表,供议员参考。他认为应 尽快制定此等条例草案,他希望內务委员会答应加快此 等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为承建商订立计分制度

29. 贝雅贤先生向与会者报告设立计分制度的进展情况。 该制度旨在对安全纪录欠佳的承建商作出制裁。他表示, 经咨询工程部安全顾问及建筑业组织后,部门首长工作 小组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商讨初步细节。第二 轮的咨询及讨论会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初举行,而计分制 度的最后定稿会于八月底前完成。当局打算使用一段短 暂时间推行一项试验计划,然后希望在一九九七年第一 季全面实施此计分制度。建议的制度会力求公正、公开 和容易令人明白,并适用于所有政府工程合约。

30. 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