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6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MP/1
立法局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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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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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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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曾健成议员
列席议员 :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
出席公职人员 :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
- 副教育统筹司
- 张建宗先生
- 劳工处处长
- 韦玉仪小姐
- 劳工处副处长
- 李启发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麦世耀先生
- 署理海事处处长
- 崔崇尧先生
- 屋宇署署长
- 蔡宇略先生
-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
- 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处长
- 黃鸿坚先生
- 首席助理工务司
- 贝雅贤先生
- 职业安全健康局总干事
- 叶玉麟先生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由政府当局对跨部门工业安全工作小组作出简介
(政府当局于会上提交参考便览)
主席解释说,近日接二连三发生工业伤亡意外,但他沒
有在较早前召开特别会议,原因是想让政府当局有时间
加强行动方案成效,然后报告改善措施的实质进展。
2. 王永平先生重申政府当局加强工业安全的决心。他向
议员简介参考便览中建议的改善措施,并特别提及下述
行动:
-
教育统筹科会继续担任协调的角色,并密切监
察会上制订的12点行动方案的推行情况;
-
当局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举行另一次跨部门工
业安全会议,检讨有关的进度;
-
当局已安排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为安全主
任举行一次会议。
3. 现时,工业安全的责任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承担,议
员对这安排极为不满。他们认为当局在处理工业安全的
问题时,采取各自为政、见步行步的方法,不同部门甚
至有互相推卸责任的倾向。部分议员更举出例子,说明
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在责任承担上的分野模糊不清。
4. 主席及部分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考虑成立永久/常设的
跨部门工作小组,以便统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整体处
理工业安全的问题,而不应只在发生严重工业意外后才
召开临时的跨部门会议。部分议员更建议可仿效英国健
康及安全委员而成立类似的独立法定团体。
5. 王先生就议员关注的事项作出回应,并就政府当局的
立场作出如下解释:
-
当局会在未来几个月內继续举行跨部门会议,
而教育统筹科仍然是负责统筹工业安全事宜
的决策科。
-
在未咨询各有关决策科前,确认应成立常设
工作小组,属言之尚早。不过,当局会考虑
在教育统筹科属下成立一支队伍,专责监管
工业安全事宜。
-
与工业安全有关的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独
特职能,并执行与该部门有关的一套安全法
例。中央统筹的工作小组,可能会在执法方
面遇到困难,而且能否保留现时不同部门內
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亦成疑问。
崔崇尧先生及麦世耀先生就不应该出现推卸责任的问题
作出澄清时证实,海事处及劳工处之间的职责分明,大
家亦有紧密合作。
6. 在会议的随后部分,议员商议下列由行动方案所引致
的安全问题。
7. 一位议员指出,法院一般对违例承建商判处罚款港币
12,000元,这个罚款过低,全无阻吓作用。王先生回答
时表示,事实上,违反某些安全规定的最高罚则为罚款
200,000元及入狱一年。因此,政府当局会注意法院就当
局提出检控个案的判罚结果,若判罚明显过低,当局会
寻求律政司的同意,申请覆核或提出上诉。
8. 应主席邀请,贝雅贤先生向议员简介工务科对纪录欠
佳的承建商所作出的制裁措施:
-
按工务科现行规定,凡在六个月內有六次定罪
纪录的承建商,会被取消资格,不得投标政府
工程。迄今有一宗个案,其中的承建商被暂停
投标三个月。但议员应察悉,施加制裁及制裁
发生作用之间有时间间隔,而承建商现时才感
到制裁的影响。
-
工务司有行政权力,暂令那些工业安全纪录欠
佳或曾发生严重意外的承建商停止投标政府工
程。然而,当局从未援引此项制裁措施,因为
倘有关承建商日后被法院裁定无罪,则工务司
基于此原因对承建商施加制裁便可能会有问题。
-
为避免法律上可能产生的复杂情况,工务科正
考虑要求承建商在投标时同意遵守一套实务守
则,倘承建商不遵从,可能会导致其丧失投标
资格。
9. 就此方面,韦玉仪小姐告知议员,当局自去年完成有
关工业安全的全面检讨后,当局的方针已有改变,由一
套规范性的法例转为一个安全管理体制。当局会于下个
立法局会期提交一系列法例,以便将检讨报告內的重点
建议付诸实行。
10. 议员对政府当局的制裁措施的效用存有疑虑,他们
提出以下的关注事项:
-
工务科现时采用的制裁措施过于宽松。因为
虽然违例的承建商被暂令停止投标,但该名
承建商仍可继续其手上其他已开展的工程。
-
安全纪录欠佳的承建商,在投标其他非政府
工程时不会受到任何制裁,对此议员感到十
分不满。
11. 王先生在回答时称,虽然政府不能禁止任何违例的
承建商投标私营建筑工程,然而,政府会与建造业保持
紧密联络,以提高业內的安全意识。
12. 一位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根据承建商的安全纪录
订立奖罚系统。他促请政府在批出政府工程合约时,不
应挑选投标价最低的承建商,而应率先考虑承建商的安
全纪录。
13. 王先生答应会考虑该位议员的建议。贝雅贤先生补
充称,工务科现正与香港承建商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局
及其他机构共同制订一个「非低投标价格」的甄选制度。
在此甄选过程中,安全纪录会是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14. 一位议员察觉到,由于不同的限制,安全主任的意
见很多时候不被承建商及/或工人接受。为加强安全主
任的工作能力,该位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加强安全主任的
培训。另一位议员亦有同感,他补充称,安全主任的人
数不足以应付现时需要,因此,一名安全主任往往要负
责监管多个建筑地盘的工程。
15. 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详细检讨安全主任的角色。部分
议员建议,虽然安全主任是由承建商雇用在地盘工作,
但应考虑由有关政府部门监管该等安全主任,以致更有
效执行他们所提供的意见及建议。
16. 王先生察悉议员的关注事项及建议,并答应在一九
九六年七月十九日与安全主任会商后,将结果告知事务
委员会。
17. 一位议员表示,在最近发生的一宗工业意外,劳工
处及社会福利署之间缺乏协调,以致未能及时为受害人
及其家庭提供援助。
18. 韦玉仪小姐在回应时表示,劳工处的政策是尽速调
查工业意外,并处理雇员申索补偿的要求。劳工处亦会
通知社会福利署及政务署等有关部门,以便该等部门分
别作出援助。韦玉仪小姐请该位议员提供该宗个案的进
一步资料,以便考虑劳工处有否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跟进
行动。
19. 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他会致函教育统筹科,撮
述会议席上议员所表达的关注事项及所提出的建议。
(会后补注:该函件已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发出)
20. 会议于下午三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