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6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MP/1

立法局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刘千石议员(主席)
    陈婉娴议员(副主席)
    司徒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曾健成议员

列席议员 :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

    倪少杰议员
    梁智鸿议员
    陈鉴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
副教育统筹司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处长
韦玉仪小姐
劳工处副处长
李启发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
麦世耀先生
署理海事处处长
崔崇尧先生
屋宇署署长
蔡宇略先生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
新机场核心计划工程处长
黃鸿坚先生
首席助理工务司
贝雅贤先生
职业安全健康局总干事
叶玉麟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由政府当局对跨部门工业安全工作小组作出简介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举行的跨部门工业安全
会议

(政府当局于会上提交参考便览)

主席解释说,近日接二连三发生工业伤亡意外,但他沒 有在较早前召开特别会议,原因是想让政府当局有时间 加强行动方案成效,然后报告改善措施的实质进展。

2. 王永平先生重申政府当局加强工业安全的决心。他向 议员简介参考便览中建议的改善措施,并特别提及下述
行动:

  1. 教育统筹科会继续担任协调的角色,并密切监 察会上制订的12点行动方案的推行情况;

  2. 当局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举行另一次跨部门工 业安全会议,检讨有关的进度;

  3. 当局已安排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为安全主 任举行一次会议。

成立工业安全常设工作小组的可行性

3. 现时,工业安全的责任分别由不同政府部门承担,议 员对这安排极为不满。他们认为当局在处理工业安全的 问题时,采取各自为政、见步行步的方法,不同部门甚 至有互相推卸责任的倾向。部分议员更举出例子,说明 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在责任承担上的分野模糊不清。

4. 主席及部分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考虑成立永久/常设的 跨部门工作小组,以便统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整体处 理工业安全的问题,而不应只在发生严重工业意外后才 召开临时的跨部门会议。部分议员更建议可仿效英国健 康及安全委员而成立类似的独立法定团体。

5. 王先生就议员关注的事项作出回应,并就政府当局的
立场作出如下解释:

  1. 当局会在未来几个月內继续举行跨部门会议, 而教育统筹科仍然是负责统筹工业安全事宜
    的决策科。

  2. 在未咨询各有关决策科前,确认应成立常设 工作小组,属言之尚早。不过,当局会考虑 在教育统筹科属下成立一支队伍,专责监管
    工业安全事宜。

  3. 与工业安全有关的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独 特职能,并执行与该部门有关的一套安全法 例。中央统筹的工作小组,可能会在执法方 面遇到困难,而且能否保留现时不同部门內 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亦成疑问。

崔崇尧先生及麦世耀先生就不应该出现推卸责任的问题 作出澄清时证实,海事处及劳工处之间的职责分明,大 家亦有紧密合作。

12点行动方案

6. 在会议的随后部分,议员商议下列由行动方案所引致
的安全问题。

违例罚则

7. 一位议员指出,法院一般对违例承建商判处罚款港币
12,000元,这个罚款过低,全无阻吓作用。王先生回答 时表示,事实上,违反某些安全规定的最高罚则为罚款
200,000元及入狱一年。因此,政府当局会注意法院就当 局提出检控个案的判罚结果,若判罚明显过低,当局会 寻求律政司的同意,申请覆核或提出上诉。

对承建商的制裁

8. 应主席邀请,贝雅贤先生向议员简介工务科对纪录欠 佳的承建商所作出的制裁措施:

  1. 按工务科现行规定,凡在六个月內有六次定罪 纪录的承建商,会被取消资格,不得投标政府 工程。迄今有一宗个案,其中的承建商被暂停 投标三个月。但议员应察悉,施加制裁及制裁 发生作用之间有时间间隔,而承建商现时才感
    到制裁的影响。

  2. 工务司有行政权力,暂令那些工业安全纪录欠 佳或曾发生严重意外的承建商停止投标政府工 程。然而,当局从未援引此项制裁措施,因为 倘有关承建商日后被法院裁定无罪,则工务司 基于此原因对承建商施加制裁便可能会有问题。

  3. 为避免法律上可能产生的复杂情况,工务科正 考虑要求承建商在投标时同意遵守一套实务守 则,倘承建商不遵从,可能会导致其丧失投标
    资格。

9. 就此方面,韦玉仪小姐告知议员,当局自去年完成有 关工业安全的全面检讨后,当局的方针已有改变,由一 套规范性的法例转为一个安全管理体制。当局会于下个 立法局会期提交一系列法例,以便将检讨报告內的重点 建议付诸实行。

10. 议员对政府当局的制裁措施的效用存有疑虑,他们 提出以下的关注事项:

  1. 工务科现时采用的制裁措施过于宽松。因为 虽然违例的承建商被暂令停止投标,但该名 承建商仍可继续其手上其他已开展的工程。

  2. 安全纪录欠佳的承建商,在投标其他非政府 工程时不会受到任何制裁,对此议员感到十
    分不满。

11. 王先生在回答时称,虽然政府不能禁止任何违例的 承建商投标私营建筑工程,然而,政府会与建造业保持 紧密联络,以提高业內的安全意识。

可加强工业安全的奖励措施

12. 一位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根据承建商的安全纪录 订立奖罚系统。他促请政府在批出政府工程合约时,不 应挑选投标价最低的承建商,而应率先考虑承建商的安
全纪录。

13. 王先生答应会考虑该位议员的建议。贝雅贤先生补 充称,工务科现正与香港承建商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局 及其他机构共同制订一个「非低投标价格」的甄选制度。 在此甄选过程中,安全纪录会是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安全主任的角色

14. 一位议员察觉到,由于不同的限制,安全主任的意 见很多时候不被承建商及/或工人接受。为加强安全主 任的工作能力,该位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加强安全主任的 培训。另一位议员亦有同感,他补充称,安全主任的人 数不足以应付现时需要,因此,一名安全主任往往要负 责监管多个建筑地盘的工程。

15. 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详细检讨安全主任的角色。部分 议员建议,虽然安全主任是由承建商雇用在地盘工作, 但应考虑由有关政府部门监管该等安全主任,以致更有 效执行他们所提供的意见及建议。

16. 王先生察悉议员的关注事项及建议,并答应在一九 九六年七月十九日与安全主任会商后,将结果告知事务 委员会。

工业意外的补偿

17. 一位议员表示,在最近发生的一宗工业意外,劳工 处及社会福利署之间缺乏协调,以致未能及时为受害人 及其家庭提供援助。

18. 韦玉仪小姐在回应时表示,劳工处的政策是尽速调 查工业意外,并处理雇员申索补偿的要求。劳工处亦会 通知社会福利署及政务署等有关部门,以便该等部门分 别作出援助。韦玉仪小姐请该位议员提供该宗个案的进 一步资料,以便考虑劳工处有否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跟进
行动。

19. 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他会致函教育统筹科,撮 述会议席上议员所表达的关注事项及所提出的建议。

(会后补注:该函件已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发出)

20. 会议于下午三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