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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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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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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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 (主席)
陈伟业议员 (副主席)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曾健成议员
其他出席议委员 :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
刘皇发议员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宜弘议员
蔡根培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席人员 :
-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 地政及规划部
- 麦振芳先生
- 规划署署长
- 潘国城博士
- 政府城市规划师//条例检讨及专业行政
- 陈品松先生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1)1938号文件及城市规划条例草案的一份咨询文件)
主席告知议员,是次会议的目的是听取当局简介于一九
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宪报刊登的城市规划条例草案(以
下简称「该草案」)。他对于当局沒有在该草案刊登宪报
前先行通知给予事务委员会任何事先通知,他感到失望,
因为事务委员会一直在跟进有关《城市规划条例》(以下
简称「主体条例」)的检讨工作。部分议员同意主席所言,
并批评当局刻故意拖延早在一九九一年展开的《城市规
划条例》主体条例检讨工作。由于该草案的咨询期将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而当局亦需要若干时
间先综合市民的意见,然后才将该草案提交立法局。因
此,大部分现任议员将只有很少沒有太多时间或根本完
全沒有机会在主权移交前,研究有关的蓝纸条例草案。
议员询问该份蓝纸条例草案将于何时提交立法局。
2. 麦振芳先生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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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这是《城市规划条例》主体条例自三十年
代提出制定以来,首次进行的全面检讨。由
于在一九九一年就《城市规划条例》主体条
例所进行的公众咨询收集到不同的意见,当
局认为实有必要就新的规划法例再次咨询市
民,因此,当局决定发出白纸条例草案。为
方便市民理了解该草案,当局已拟备一份以
非技术性的语言撰写的咨询文件,阐释各项
主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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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报刊登该草案的同时,规划环境地政司
亦发出该条例草案文本、及咨询文件,以及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出、向全
体各立法局议员阐释当局拟采取的行动的函
件。鉴于该草案属技术性质,议员将需时进
行研究,因此,规划环境地政司已在函中表
明当局会在有需要时,随时向议员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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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预计料该草案会吸引不少大量市民会就
草案发表意见,因此,在落实各项建议前,
将需要若干时间考虑所收集得到的意见。据
因此,当局在现阶段实难提供确实的立法时
间表。不过,议员大可放心,当局并无意耽
搁主体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的检讨工作,
而且在决定提交蓝纸条例草案的日期时,亦
肯定不会有任何政治考虑。当局会致力尽早
制定将该草案,使之通过成为法例。
3. 陈品松先生继而向议员简介该草案的主要建议,此
等各项建议均简载于咨询文件內。事务委员会的商议
工作综述于下文各段。
4. 部分议员关注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城规该
委员会」)成员的委任及利益申报利益制度。他们认为,
倘城规会该委员会的成员继续由总督委任、其委员会会
议依然闭门进行,而同时其发出的文件仍旧保密,则城
规会该委员会的代表性及透明度便成疑问 会有问题。
部分议员认为有必要增加城规会该委员会的透明度,并
订立一套制度处理城规会该委员会內各成员出现的利益
冲突的制度。陈伟业议员尤其关注对城规会成员不委员
会內未有申报附带相关利益的成员均毋须受任何惩罚制
裁,以及该草案第76条为订明各成员提供豁免权,使其
毋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两点,尤其表示关注。
5. 潘国诚博士及陈品松先生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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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就城规会成员申报利益一事的事宜,现
时已设有详细的指引已有详细的指引。该等
指引是根据廉政专员公署的建议而制订的,
并已于城规会委员会成员获委任时向各人派
发。根据现时的安排,城规会委员会成员在
首次获委任及其后每六个月一次,须就其出
任的所属组织成员身分及与商业机构或某些
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供详细的资料。委员会
城规会成员亦须于每次会议上申报其与正在
研究的草图或规划申请,有否直接或间接的
金钱利益关系。倘任何成员与有关该草图案
的事宜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他//她将不
会获发给有关文件,亦不能参与城规会该委
员会的商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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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草草案的附表反映现行的安排。该附表清
楚订明,城规会委员会成员应在获得委任时
及在任期內不时申报利益。该草案已清楚订
明须申报的利益及应遵从的程序。市民可随
时查阅城规会委员会成员所作申报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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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所有现有的政府咨询团体,城规会该委
员会的成员亦是委任的。当局认为,只有委
任制度才可确保城规会內该委员会不单具备
有适当及充分专业知识,亦能充分代表社会
上有关阶层的利益。这点对于城规会该委员
会的有效运作非常重要,因其该委员会须就
专业//技术事宜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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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所有政府咨询团体一样,城规会委员会
成员亦毋须因未有申报金钱利益而受到制裁
惩罚。总督在委任城规会委员会的成员时,
会考虑该等人士的操守及诚信。草案第76条
与申报利益的此一问题并无关连。该条文订
明,该等人士(包括城规会委员会成员)获授
予豁免权,使其可毋须在根据《城市规划条
例》因执行任何职责、工作或行使主体条例
所授予的其获授权力时不须,而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例如在城规会该委员会被起诉的情
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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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曾考虑公开研究让城规会委员会会议公
开进行的可行性,结论是很难予以实行,因
为会上或会披露敏感的资料及讨论机密文件。
根据该草案,所有规划申请均可公开,除非
申请人要求将若干敏感的资料保密,并获得
城规会委员会的同意,否则所有规划申请均
可公开。规划研究书、草图及修订草图均会
向外公布,供市民发表意见。申请人及该等
已曾就规划申请提出书意见的人士,均会获
告知城规会委员会所作决定以及作出决定的
理由。当局日后将会增设一本规划登记册,
详载有关法定图则及规划申请的资料,供市
民查阅。
6. 部分议员关注到在制备图则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
有多大。曾健成议员认为,新的条文规定须在地盘地盘
张贴公告,并不足以达致知会市民有关该规划申请的此
一目的。他建议向有关区內的所有建筑物派发公告,知
会该处居民有关规划申请的事。虽然部分议员同意应将
规划申请的事告知市民,但却提出警告诫,有关的规划
申请制度不应过于繁复或费时,否则,土地发展将会受
到阻延。
7. 陈先生回应时表示,在新的规划制度下,市民的参与
程度将会增加。市民将有机会在制备图则的过程中,就
规划研究书及草图发表意见,而当局将会在拟备分区计
划大纲图时,考虑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根据拟议规划申
请制度,除在申请涉及的地盘点內张贴公告外,规划申
请亦会分别在宪报刊登及在报纸章刊登广告。麦先生及
潘博士补充,虽然在申请涉及的地盘申请地点区內的所
有建筑物张贴公告的规定在行政上可行,但实际上却很
难划出地理界线,以分辨哪些地方毋须发出公告。不过,
当局察悉议员认为实有需要将规划申请的事知会市民。
8. 陈伟业议员关注到,在新的规划制度下,只有规划申
请人可就城规会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他认为此举
会剝夺反对有关规划申请的人就城规会该委员会批准规
划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对他们并不公平。涂谨
申议员平对此亦有同感,并表示虽然不宜让所有准许全
港市民均可就城规会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虽非明智
的做法,但最低限度亦应将该种此一权力授援予能代表
公众利益的政府。
9. 当局代表在回应时重申,在拟备分区计划大网纲图或
对一项现有计划作出重大修改前,会先发出公布规划研
究书供市民发表意见。该条例草案又确保市民有充分时
间就草图提出意见。因此,在城规会该委员会拟备草图
及将草图提交供总督会同行政局审批时,一定已会考虑
过市民提出的意见。此外,城规会该委员会本身亦有责
任维护公众利益。从当局的角度而言,藉增加城规会该
委员会的代表性及透明度以进一步改善其运作,才是适
当的做法。
10. 虽然陈伟业议员赞成城规会应最少该委员会每七年
检讨就核准分区计划大纲图进行最少一次检讨,但却认
为如要确保检讨工作市民能够全面,同时又有市民的参
与有关的检讨工作,便应在条例草案內清楚订明检讨的
范畴及形式。
11. 陈先生回应时表示,草案第31条旨在准许让城规会该
委员会可灵活采用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检讨核准计图则划。
现时共有89项份法定计图则划。在决定如何检讨某一法定
图则计划时,城规会将会该委员会可考虑多项若干因素,
诸如市民就有关计划所发表的意见。市民亦可致函城规会
该委员会,查询问某一法定图则计划的检讨情况,或是就
检讨范围提出建议。
12. 陈伟业议员问及有关建筑物的地积比率的管制,陈
先生回应时解释,根据新的建议,除非城规会该委员会
予以批准,否则是不得将同一地盘內某一分区中未有计
算的总楼面面积,转移至另一分区。现时,建筑物事务
监督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6(1)(d)条,拒
绝核准不符合法定图则规定的建筑物图则。根据新的规
划证明书制度,向建筑事务监督申请批核准的建筑图则,
将须预先取得规划事务监督发出的规划证明书。
13. 刘慧卿议员问及有关特别规划管制的规定,陈先生
回应时解释,所有「指定发展」及在任何「环境敏感地
区」和「特别设计区」的发展均须取得规划许可。所有
在环境敏感地区內的发展申请,均须附连同环境陈述书
一并提交。举例而言,兴建发电厂或屠房将被视作指定
发展。在若干进行发展会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地区,例如
米埔沼泽区或邻近污染来源的地区,将被指定为环境敏
感地区。特别设计区则是该等富建筑、历史特色及有特
别城市设计的地区,而所有在特别设计区內的发展申请
均须连同城市设计图则、总纲发展蓝图或及景观图一并
提交,以确保拟议发展的设计与该区的特色能互相配合。
陈先生相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在制备图则及覆核图则的
阶段,即已会就宣布指定发展及指定特别设计区的事,
征询市民的意见。
14. 主席关注到该草案或会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有
所重复,因为该两条条例草案均要求工程倡议人就拟议
发展提交环境陈述书。陈先生解释,该两条条例草案所
规定提供的资料各属不同的范畴,但却应彼此配合。根
据该草案提交的环境陈述书是供作宏观层次的土地规划,
而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提交的环境陈述书则是主
要就关于有关所涉的工程涉及的环境报告及属技术性质,
并详载拟议发展的长远环境影响及为减低这些影响所采
取的措施。
15. 黃秉槐议员建议规划申请应连同交通报告一并提交,
因为拟建议的发展一般会对附近的交通及运输造成影响。
陈先生表示,该草案已明确列出城规会该委员会在规管
一切控制所有有关发展的规划范畴,以及其他关于交通、
运输、排水及环境等条件方面所拥有的权力。
16. 该条例草案订明,土地拥有人、「祖」及「堂」的
司理,以及公司董事会都会因涉及违例发展而触犯法例。
陈伟业议员问及在其他条例中有否类似的规定,陈先生
回应时表示,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中主体条例亦有
若干规定可达致同一目的,该条例草案只是就此作出明
确规定而已。当局将会就提供其他载有类似规定的其他
法例,提供有关的资料。
17. 主席在总结讨论时,促请当局考虑议员所提出的意
见及建议。他表示,事务城规会委员会将会在一九九六
至九七年度立法会期进一步讨论该草案。
18.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