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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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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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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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刘皇发议员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宜弘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 祁能贤先生
- 渔农处助理处长(农业及监理)
- 苏丽淑小姐
- 地政处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理)
- 梁玉书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
-
荃湾、葵涌及沙田寮屋农民爭取合理
农作物赔偿联席委员会
- 荃湾代表
- 刘维凤女士
- 沙田代表
- 陈丽嫦女士
- 葵涌代表
- 曾娣女士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女士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80号文件)
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与经济事务委员会举行
联席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45号文件)
2. 主席欢迎荃湾、葵涌及沙田寮屋农民爭取合理农作物
赔偿联席委员会代表出席会议,并邀请他们发表意见。
3. 陈丽嫦女士提出要求,不论有关的农作物是否位于清
拆范围內,政府均应就全部农作物的损失发放特惠津贴。
她表示联席委员会不满意提出当局更改政策的建议,以
致只有「真正」的农民才有资格领取特惠津贴;而界定
「真正」的农民的准则是其生计主要依赖耕种收入(最少
为75%)、以及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耕种经验的农民。她补
充说签发收据并非农民惯用的工作方式。当局所订下的
准则会给农民带来重大困难,因为他们当中不少人将不
能符合此等准则。
4. 刘维凤女士重申,联席委员会反对当局订定耕种的收
入必须最少占家庭收入的75%。她指出从耕种取得的收
入正日渐下降,同时,由于其他家庭成员亦会给家用,
故此耕种收入不一定是家庭的主要收入。至于耕地的面
积方面,刘女士表示不少耕地相对上面积较小,可能不
能符合可接受的标准。她促请议员对受迁徙的农民遭遇
的困境给予特别考虑,他们大半生从事耕作,根本不可
能转业。曾娣女士亦呼吁议员协助他们豁免必需符合拟
议标准的规定。
5. 祁能贤先生就联席委员会要求当局不论农作物是否位
于清拆范围內,均对全部农作物的损失作出特惠津贴此
点作出回应。他提出下列各点:
-
当局不会考虑向非法占用土地的人士发放特
惠津贴,因为此举会鼓励非法占用土地的行
为。
-
在评估特惠津贴金额时,有需要划定土地范
围,使评估工作可以有标准可循;否则,当
局便须负上无限的赔偿责任。
-
对于有意在其官地租用执照范围內不受清拆
影响的农地上继续耕种的农民,当局会考虑
就可用作耕种的范围向此等农民重发官地租
用执照。在此安排下,农民一方面可维持生
计,同时亦可保留其官地租用执照。
6. 关于部份农民会丧失生计的问题,祁能贤先生强调,
现时进行研究的特惠津贴只是为农作物的损失而发放的
赔偿金而已,所涉及的金额相对上较小,并不包含农民
的福利需要,此方面的问题应由社会福利署按个别情况
予以考虑。
7. 关于在会议前一天当局曾与受影响的农民举行的会
议,祁能贤先生表示该次会议非常有用,与会者在会上
曾提若干事项进行讨论,该等事项包括对持有官地租用
执照但已放弃耕种转作养猪的农民所作的赔偿、以及对
已去世的官地租用执照持有人所作的赔偿等。当局在向
一九九六年十月举行的财务委员会提交有关的建议前,
会进一步考虑此等事项。
8. 苏丽淑小姐解释,参考文件所载有关当局界定真正
农民的准则,其用意在于协助农民证实他们真的以务农
为生,农民无需符合全部条件也可符合资格领取特惠津
贴。如农民不能出示出售其农作物的收据,其他有关耕
种经验的证明也会获当局考虑。至于耕种收入方面的限
制,苏小姐表示当局会按个别情况评估。
9. 一名议员认为,将耕种收入限制订为家庭收入的75%
是过高,他认为由于耕种收入微薄,该限制应降至50%。
此外,评估家庭收入的基准,应只包括该名官地租用执
照持有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而不应包括其子女的收入。
其他议员认为,当局在发放赔偿金给受迁徙影响的农
民时,应采取较宽松的准则。对于从事耕种多年但未取
得官地租用执照的农民,议员促请当局以恩恤的理由考
虑向他们发放特惠津贴。由于部份农民声称在数十年前
他们最初移居该地区时,曾受渔农处鼓励从事耕种,并
获该处指导耕种技术,所以当局在评估赔偿额时,应要
求渔农处协助。
10. 祁能贤先生及苏丽淑小姐在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
在官地租用执照范围以外的农作物的损失,
将不会获得当局发给特惠津贴。
-
在订定领取特惠津贴资格时,当局曾订下目
标,就是在从公帑支付有关津贴前,必须确
保受惠者是真正从事耕种的人士;其他事项
诸如家庭成员人数及收入等问题可稍后再进
一步商讨。
-
在评估现时的耕地面积的规模是否具经济效
益时,是以渔农处提供的实际数字作基础。
-
家庭收入来源的规定,与评核发放给因天灾
引致农作物损失的真正农民的紧急救济所需
资格相符。
-
当局向财务委员会提交建议前,会考虑议员
提出的意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22文件附录I)
11. 祁能贤先生向议员简介<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
道1996>的內容。该手册旨在向建筑界就《残疾歧视
条例》对建筑物及其设施须为弱能人士提供通道所作的
规定提供指引。他特别指出以下各点:
-
新设计手册一般适用于新建及作重大改建的
私人建筑物,有关的政府部门在设计及兴建
政府及公共楼宇时亦会参考该手册。
-
除了方便行动弱能人士外,新设计手册的其
中一个特点,是为包括失明及失聪人士在內
的感官弱能人士提供通道。
-
《残疾歧视条例》透过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
如任何人士认为他或她因发展商未能提供足
够通道而感到受歧视,可向该委员会投诉。
委员会主席会考虑该项投诉,如有需要,会
向有关的发展商建议采取纠正该等情况的行
动。
-
设计手册的拟稿是由当局、弱能人士联会、
香港建筑师学会及其他私人机构关注组织代
表组成的督导委员会拟备的。在草拟该手册
时,已特别考虑避免订出导致成本过高或不
可克服的困难等不合理的规定。
-
该手册的一般规定除为弱能人士提供通道外,
亦会为老人及使用婴儿车的幼儿提供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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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设计手册拟稿的內容将会公开发表,以
咨询公众意见,并已广泛地发给各政府部门、
专业及学术团体,以收集各方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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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在平等机会委员会开始运作时,该设计
手册已可颁布推行。
12. 主席询问该设计手册的规定可否归纳于《建筑物条
例》之內成为法定规例。祁能贤先生回应表示,《建筑
物条例》內有关结构方面的规定将会有若干改动,该等
改动将对批核建筑图则有所影响。议员察悉大部分规定
均无涉及建筑物的结构,只是有关建筑物部分设施的规
定。
13. 至于过渡性安排方面,祁能贤先生表示,当局在研
究咨询公众取得的结果后,便会制订有关的过渡安排问
题。如发展商已提交建筑图则,并获批核,建筑事务监
督沒有理由要求他们重新设计图则;对于此等情况,当
局会弹性处理。
14. 陈伟业议员请议员注意最近法庭就清拆调景岭平房
区的一项裁决,他认为有需要紧急检讨发给调景岭居民
的赔偿。会上各人同意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
一)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特别会议,以商讨此问题。
1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