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刘皇发议员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宜弘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贤先生
渔农处助理处长(农业及监理)
苏丽淑小姐
地政处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理)
梁玉书先生

应邀列席人士 :

荃湾、葵涌及沙田寮屋农民爭取合理
农作物赔偿联席委员会

荃湾代表
刘维凤女士
沙田代表
陈丽嫦女士
葵涌代表
曾娣女士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1
梁庆仪女士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80号文件)

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与经济事务委员会举行 联席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就农作物损失所作的特惠津贴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45号文件)

2. 主席欢迎荃湾、葵涌及沙田寮屋农民爭取合理农作物 赔偿联席委员会代表出席会议,并邀请他们发表意见。

3. 陈丽嫦女士提出要求,不论有关的农作物是否位于清 拆范围內,政府均应就全部农作物的损失发放特惠津贴。 她表示联席委员会不满意提出当局更改政策的建议,以 致只有「真正」的农民才有资格领取特惠津贴;而界定 「真正」的农民的准则是其生计主要依赖耕种收入(最少 为75%)、以及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耕种经验的农民。她补 充说签发收据并非农民惯用的工作方式。当局所订下的 准则会给农民带来重大困难,因为他们当中不少人将不 能符合此等准则。

4. 刘维凤女士重申,联席委员会反对当局订定耕种的收
入必须最少占家庭收入的75%。她指出从耕种取得的收
入正日渐下降,同时,由于其他家庭成员亦会给家用, 故此耕种收入不一定是家庭的主要收入。至于耕地的面 积方面,刘女士表示不少耕地相对上面积较小,可能不 能符合可接受的标准。她促请议员对受迁徙的农民遭遇 的困境给予特别考虑,他们大半生从事耕作,根本不可 能转业。曾娣女士亦呼吁议员协助他们豁免必需符合拟
议标准的规定。

5. 祁能贤先生就联席委员会要求当局不论农作物是否位 于清拆范围內,均对全部农作物的损失作出特惠津贴此 点作出回应。他提出下列各点:

  1. 当局不会考虑向非法占用土地的人士发放特 惠津贴,因为此举会鼓励非法占用土地的行
    为。

  2. 在评估特惠津贴金额时,有需要划定土地范 围,使评估工作可以有标准可循;否则,当 局便须负上无限的赔偿责任。

  3. 对于有意在其官地租用执照范围內不受清拆 影响的农地上继续耕种的农民,当局会考虑 就可用作耕种的范围向此等农民重发官地租 用执照。在此安排下,农民一方面可维持生 计,同时亦可保留其官地租用执照。

6. 关于部份农民会丧失生计的问题,祁能贤先生强调, 现时进行研究的特惠津贴只是为农作物的损失而发放的 赔偿金而已,所涉及的金额相对上较小,并不包含农民 的福利需要,此方面的问题应由社会福利署按个别情况
予以考虑。

7. 关于在会议前一天当局曾与受影响的农民举行的会 议,祁能贤先生表示该次会议非常有用,与会者在会上 曾提若干事项进行讨论,该等事项包括对持有官地租用 执照但已放弃耕种转作养猪的农民所作的赔偿、以及对 已去世的官地租用执照持有人所作的赔偿等。当局在向 一九九六年十月举行的财务委员会提交有关的建议前, 会进一步考虑此等事项。

8. 苏丽淑小姐解释,参考文件所载有关当局界定真正 农民的准则,其用意在于协助农民证实他们真的以务农 为生,农民无需符合全部条件也可符合资格领取特惠津 贴。如农民不能出示出售其农作物的收据,其他有关耕 种经验的证明也会获当局考虑。至于耕种收入方面的限 制,苏小姐表示当局会按个别情况评估。

9. 一名议员认为,将耕种收入限制订为家庭收入的75%
是过高,他认为由于耕种收入微薄,该限制应降至50%。
此外,评估家庭收入的基准,应只包括该名官地租用执 照持有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而不应包括其子女的收入。 其他议员认为,当局在发放赔偿金给受迁徙影响的农 民时,应采取较宽松的准则。对于从事耕种多年但未取 得官地租用执照的农民,议员促请当局以恩恤的理由考 虑向他们发放特惠津贴。由于部份农民声称在数十年前 他们最初移居该地区时,曾受渔农处鼓励从事耕种,并 获该处指导耕种技术,所以当局在评估赔偿额时,应要 求渔农处协助。

10. 祁能贤先生及苏丽淑小姐在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1. 在官地租用执照范围以外的农作物的损失, 将不会获得当局发给特惠津贴。

  2. 在订定领取特惠津贴资格时,当局曾订下目 标,就是在从公帑支付有关津贴前,必须确 保受惠者是真正从事耕种的人士;其他事项 诸如家庭成员人数及收入等问题可稍后再进
    一步商讨。

  3. 在评估现时的耕地面积的规模是否具经济效 益时,是以渔农处提供的实际数字作基础。

  4. 家庭收入来源的规定,与评核发放给因天灾 引致农作物损失的真正农民的紧急救济所需
    资格相符。

  5. 当局向财务委员会提交建议前,会考虑议员
    提出的意见。

III. <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1996>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22文件附录I)

11. 祁能贤先生向议员简介<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 道1996>的內容。该手册旨在向建筑界就《残疾歧视 条例》对建筑物及其设施须为弱能人士提供通道所作的 规定提供指引。他特别指出以下各点:

  1. 新设计手册一般适用于新建及作重大改建的 私人建筑物,有关的政府部门在设计及兴建 政府及公共楼宇时亦会参考该手册。

  2. 除了方便行动弱能人士外,新设计手册的其 中一个特点,是为包括失明及失聪人士在內 的感官弱能人士提供通道。

  3. 《残疾歧视条例》透过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 如任何人士认为他或她因发展商未能提供足 够通道而感到受歧视,可向该委员会投诉。 委员会主席会考虑该项投诉,如有需要,会 向有关的发展商建议采取纠正该等情况的行
    动。

  4. 设计手册的拟稿是由当局、弱能人士联会、 香港建筑师学会及其他私人机构关注组织代 表组成的督导委员会拟备的。在草拟该手册 时,已特别考虑避免订出导致成本过高或不 可克服的困难等不合理的规定。

  5. 该手册的一般规定除为弱能人士提供通道外, 亦会为老人及使用婴儿车的幼儿提供通道。

  6. 该份设计手册拟稿的內容将会公开发表,以 咨询公众意见,并已广泛地发给各政府部门、 专业及学术团体,以收集各方人士的意见。

  7. 希望在平等机会委员会开始运作时,该设计 手册已可颁布推行。

12. 主席询问该设计手册的规定可否归纳于《建筑物条 例》之內成为法定规例。祁能贤先生回应表示,《建筑 物条例》內有关结构方面的规定将会有若干改动,该等 改动将对批核建筑图则有所影响。议员察悉大部分规定 均无涉及建筑物的结构,只是有关建筑物部分设施的规
定。

13. 至于过渡性安排方面,祁能贤先生表示,当局在研 究咨询公众取得的结果后,便会制订有关的过渡安排问 题。如发展商已提交建筑图则,并获批核,建筑事务监 督沒有理由要求他们重新设计图则;对于此等情况,当
局会弹性处理。

IV. 其他事项

14. 陈伟业议员请议员注意最近法庭就清拆调景岭平房 区的一项裁决,他认为有需要紧急检讨发给调景岭居民 的赔偿。会上各人同意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 一)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特别会议,以商讨此问题。

1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五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