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4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 (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刘皇发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蔡根培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II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林锦平小姐
助理环境保护署署长
汤明培先生
署理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陈锦新先生
助理路政署署长
曹德江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V及VI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及规划部
麦振芳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规划署总城市规划师/都会组
李黎碧娴女士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屋宇署署长
蔡宇略博士
屋宇署助理署长/管制及执行
张孝威先生
律政署刑事检控专员
阮云道先生
律政署副首席检控官
张维新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I

土地注册处副首席律师
柯兆麒先生
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
梁玉书先生
地政总署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首席律师
宝礼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1
梁庆仪女士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法律顾问: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法律顾问
杜俊能先生



I. 通过前数次会议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48号、CB(1)1293号及
CB(1)1349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三月六日及三月十九日举行的
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1号文件附录I)

2. 议员察悉原订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举行的下次会 议,将会延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举行,并同意下 次会议讨论的议题为:

  1. 供应海水作沖厕用途;及

  2. 农作物损失的特惠补偿

III. 公路设计加入减低噪音设施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1号文件附录II)

3. 林锦平小姐解释当局在公路设计减低噪音设施方面的 工作方针及政策。林小姐表示,自一九八六年起,当局 已规定所有大型发展工程,包括公路设计在內,均须进 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在多项环境问题中,噪音影响是 其中须进行评估的一环。就规划方面而言,<香港规划 标准与指引>所采用的道路最高许可声级,以每小时有
10%时间的累积统计声级计,学校方面的限制是65分 贝,
住宅是70分贝。在规划新道路时,当局已小心选择定
线的位置,并尽量远离民居。如这些措施本身仍然不足, 则以直接可行的补救技术减低噪音,例如以减低噪音物 料重铺路面、设置隔声屏障、隔声檐篷及隔声盖等。根 据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定,在道路设计的规划阶段,会加 入有需要的减低噪音设施,或预留建设这些设施的基础, 以便可在计划中对噪音敏感的用途完成前实施。在实施 所有可行的道路减低噪音设施后,当局会在环境影响评 估过程中评估建筑物设计加入减低噪音设施的可行性,
并找出计划中对噪音敏感的用途的局限性。

4. 议员关注当局是否有能力就交通噪音对日后落成的住 宅地区构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他们认为,当局并不就问 题的根源找出解决的方法,反而惯性地将减低噪音的责 任转嫁至发展商身上,发展商在楼宇设计及规划上,所 受的制肘很大。结果,土地用途不能尽量发挥,从而削 弱土地的发展潜力,以及该地盘的价值。主席表示,以 往有不少例子,是当局在其中一项卖地条款中加入发展 商必须遵守减低噪音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设置过 高的隔声屏障、设立缓冲区以及对楼宇设计的作出管制 等。虽然此等做法或可达致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更有效 的方法,应是对症下药以解决问题。议员认为,如于道 路规划/兴建阶段加入减低噪音设施,并顾及未来的规 划用途,会更合乎成本效益。

5. 林锦平小姐在回应时解释,现正由立法局审议的环境 影响评估条例草案,会将现时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的行政 安排正式制定成法例,此条例草案将会把提供减低噪音 设施的初步责任,加诸基建工程项目的倡议人身上。可 能参与发展有关地区的发展商,将会获知会在进行环境 影响评估工作后订定的规定及发展限制。

6. 曹德江先生解释,适用于新建的道路的直接技术补救 设施共有三种:即以减低噪音物料重铺路面、隔声屏障 及隔声盖。然而,采取此等补救措施,有著若干技术上 的限制,因此需与邻近地区的地理环境及土地用途规划 一起谨慎衡量。自一九八六年起,所有大型发展工程, 包括公路兴建工程在內,均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中 就噪音影响而进行的测试。然而,所采取的措施,只可 以减低噪音的影响,但却会制造其他污染环境的问题, 如视觉、空气、美学等方面的问题。林小姐补充说,环 境影响评估的测试应就现时及日后已规划的土地用途,
研究噪音管制的问题。

7. 一名议员询问有关现时沿西部走廊铁路兴建的基建工 程的减低噪音措施,汤明培先生表示,当局是采用控制 噪音来源的原则管制噪音。兴建中的机场铁路,不是在 地底行车,便是采用足够的屏障,以顾及保护已落成的 楼宇,免受噪音影响的需要,以及已规划的其他土地用 途。同样的原则亦将会用于西部铁路走廊中,当局对于 易受交通及工业噪音影响的民居会特别留意,因此在规 划阶段便规定有关方面须提供减低噪音设施。机场核心 工程的所有计划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均须接受环境影响 评估测试。当局已就这些工程征询环境咨询委员会的意
见。

8. 至于当局会否批准发展商自资兴建设置于道路旁的隔 音屏,而非在发展工程邻近范围兴建高屏障这点,曹德 江先生表示,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须视乎有 关地盘的地形以及其他影响邻近地区的一切因素而定。

9. 主席关注各政府部门在土地规划过程中缺乏协调的情 况。每个部门只关注与该部门有关的问题,将提供减低 噪音设施的责任推在发展商身上。一名议员建议成立跨 部门工作小组,监察各大型基建工程所提供的减低噪音 设施,并考虑模仿日本的做法,在所有人口稠密地区设
置隔声屏障。

10. 林锦平小姐得悉议员关注的问题,并重申环境影响评 估条例草案将会妥善地处理此等问题。当局会向议员提 供一份文件,载述政府就整体土地规划过程中有关减低
噪音设施的计划。

IV. 启德机场迁移后的土地用途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1号文件附录I)

11. 主席告知议员,此议题已于立法局议员与九龙城区 议员最近举行的会议上讨论,区议员关注启德机场现址 日后的用途,并要求机场迁移后当局应在现址提供更多 社区设施及停车位。

12. 李黎碧娴女士向议员报告东南九龙发展纲领研究的 进度,此研究工作的目的是:

  1. 为该地区的分期及综合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
    行的解决方案;

  2. 提早实施若干建议,包括开拓地盘以应付在 一九九八年中机场迁移后兴建住宅单位的迫
    切需要; 

  3. 就机场现址各部分,包括较早前摒除于计划 之外的机场跑道,制定有关其临时用途的计
    划。

13. 她并告知议员,当局在进行东南九龙发展的可行性研 究时,会考虑九龙城区议员要求提供更多社区设施及停
车位的意见。

14 李黎碧娴女士进一步告知议员预计的工作时间表,详
情如下:

  1. 东南九龙发展的一般可行性研究将于一九九
    六年底完成;

  2. 研究机场现址的临时用途的计划将于一九九
    七年初完成;及

  3. 所有工程计划的详情将于一九九七年中制订
    完成。

15. 至于土地规划中有关管制噪音的问题,主席重申议 员关注各部门在土地规划对环境影响的决策过程中缺乏 协调,因而土地的发展潜力受到限制。议员察悉,东南 九龙发展的可行性研究中约146公顷,即25.4%的土地会
指定作住宅发展用途,并询问当局会否在其整体计划中 采用减低噪音设施,以尽量减低噪音对居民的影响。麦 振芳先生在回覆时表示,在东南九龙发展可行性研究中, 当局会在整体规划以及兴建阶段考虑尽量减低交通噪音, 以此双管齐下的方法,将可有效地减低噪音对居民的影 响。当局察悉议员提出各部门在此问题上应互相协调的
建议。

16. 就议员关注东九龙交通流量需作改善的问题,李黎 碧娴女士表示,中九龙干线会大大改善东九龙至西九龙 的交通流量。为进一步改善此一带地区的交通问题,当 局现正考虑兴建一条铁路,由红磡经东南九龙至钻石山。 检讨东南九龙的发展其中一个目标,是更改主干路路线, 使之远离各项住宅发展计划。

17. 关于中九龙干线,上述的铁路计划与及此两项计划 能否与有关地区其他土地发展互相配合的问题,麦振芳 先生表示,中九龙干线及铁路的完工日期尚未订出;但 他向议员保证,东南九龙的基建发展将会配合该地区的 住宅及其他发展计划。李黎碧娴女士补充说,在铁路尚 在兴建中的一段过渡期,当局会向居民提供足够的巴士
服务。

18. 在议员的要求下,当局将会在东南九龙发展可行性 研究完成时向事务委员会报告有关详情。

V. 富都酒店拆卸地盘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1号文件附录IV)

19. 在讨论此议题前,主席请议员参考法律顾问在事务 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的会议上所提供的意见。 法律顾问在当日的会议上表示,当局在此意外事件的捡 控政策及做法,应是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权
力范围。

20. 主席宣称,涉及此宗意外事件的建筑师已邀请他担 任此案件的独立证人。

21. 议员就当局提交的文件第7段所载述有关独立证人 对拆卸富都酒店三楼的施工方法说明书给予的意见,提 出疑问。蔡宇略博士在回应时证实,施工方法说明书并 无含糊之处。事实上,此说明书特别指出,承建商应在 拆卸主体建筑前,先拆除悬臂、广告招牌、檐篷及露台。 进行拆卸工程,应先拆平板,后拆橫梁及柱。如承建商 按此次序进行拆卸工程,倒塌意外应可避免。蔡宇略博 士表示,上述的施工方法说明书并无中文本供地盘工人
参考。

22. 蔡宇略博士进一步表示,鉴于此次意外,屋宇署已
采取下列行动:

  1. 向立法局提交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 条例草案,以澄清目前有关监督责任的含糊 之处。此条例草案建议实行一个制度,订明 建筑物及拆卸工程的监督级别及种类,订出 监察监督制度的管理制度,并指定负责执行 此管理制度各阶层监督工作的人士。

  2. 制定执业须知,就拆卸工程订出更明确及具 体的行政及技术指引,供认可人士/注册结 构工程师及承建商参考。

23. 议员关注当局收紧监督程序可能会阻碍建筑工程的 进度。蔡宇略博士解释,现时该条例草案建议的监督制 度,是当局充分咨询建筑界及专业人士后才制订的。至 于在执业须知內制定的指引,建筑事务监督已著手进行 全面的检讨工作,并在所需的处理时间上作出重大改善。 他补充说,在一九九五年成立的地盘监察组,其工作目 标是确保所有建筑及拆地盘能够有更安全的工作环境。 在地盘监察组的职员不时执勤巡视下,这些地盘的安全 标准已有长足的改善。

24. 一名议员对法庭裁定被控违反《建筑物条例》(第
123章)的所有被告人无罪释放的结果,感到失望。尽管 证据显示他们未有遵守正式的拆卸方法及程序,但法庭 并沒有判任何人有罪。他质疑调查或检控程序有否出错, 以及现时的法例有否不足之处。

25. 关于调查方面,蔡宇略博士表示当时屋宇署已即时 进行调查,并于两个月內完成报告。报告书详细载述意 外发生的始末,其调查结果亦大部分为各独立证人所接 受。所有可取得的资料已提交律政署及其他有关的部门。

26. 关于检控方面,阮云道先生及张维新先生提出以下
各点:

  1. 律政署未有足够证据检控有关的注册结构工
    程师。

  2. 律政署决定不检控其他被告人的原因,是检 控官认为在若干基本问题上独立专家证人的 意见与屋宇署的专业人员的意见出现分歧, 而此方面的意见分歧会严重削弱胜诉的机会。

  3. 委任独立专家证人取代屋宇署两名专业人员 是必需的,原因是在一九九六年二月高等法 院一名法官作出的一宗裁决中,实质上排除 了由提出检控的政府部门本身的公职人员出 任控方专家证人的做法。

  4. 律政署并无提出错误控罪或告错人。

  5. 当局现正考虑对意外中须承担责任的人士进
    行纪律研讯程序。

27. 一名议员询问律政署有否要求地盘工人出任控方证 人。张维新先生回覆说,地盘工人已就坍塌意外发生当 日地盘工作的情况录取供词,并补充说其中两名工人已 同意出任控方证人。然而,由于聆讯中止,他们根本无
需出庭作供。

28. 议员察悉,屋宇署现正检讨有关批核拆卸工程的法 律条文及程序,并会制订更明确的指引,界定各类建筑 专业人士不同的责任,特别是拆卸工程中注册结构工程 师须担当的职责。

VI. 买卖新界物业的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01号文件附录V)

29. 一名议员关注以不法手段买卖新界小型屋宇及豁免 管制屋宇,包括进行违例建筑工程以及售卖豁免管制屋 宇楼花的问题。虽然大部分买卖均透过律师进行,但仍 有不少买卖出现错失。在一宗买卖中,在交易完成多年 后才发现该幢原拟作为《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 (第121章)所指的豁免管制屋宇,当局并未发出豁免证 明书,然而,该屋宇的买卖却已顺利完成有关手续。此 外并有多宗已在土地注册处登记的豁免管制屋宇的买 卖,有关的屋宇竟然建有违例建筑物。该议员关注此问 题的严重性,并敦促当局正视此问题,以保障有意置业 人士的利益。

30. 关于违例建筑物的问题,麦振芳先生表示,申诉专 员最近就此问题完成一个整体的检讨工作,并作出若干 建议,以改善有关情况。当局在决定采取甚么行动以改 善此情况的时候,会考虑此等建议。其中一个主要限制, 是缺乏人力及资源进行较频密的视察工作。当局现正审 慎研究申诉专员的总结报告中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违 例建筑工程所作建议,并会于适当时候告知事务委员会 有关决定。

31. 关于新界物业的买卖方面,麦振芳先生请议员参考 载述小型屋宇/辖免管制屋宇买卖的政策及程序的会议 文件。麦振芳先生表示,预售小型屋宇/辖免管制屋宇 楼花是违例的做法。关于不按规定程序买卖小型屋宇的 问题,当局会按个别个案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方法, 同时也不能排除有关律师疏忽职守的可能性。

32. 梁玉书先生引述上述的个案,解释该小型屋宇是建 于集体官契地段上的,《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 (第121章)所订明的豁免证明书不能于事后补发。地政 总署将会把此个案转交屋宇署,由屋宇署根据《建筑物 条例》(第123章)采取管制行动。

33. 议员认为,政府应收紧兴建及售卖小型屋宇/辖免 管制屋宇的政策,他们对于当局未能在此等屋宇的建筑 期內进行视察,表示关注。有不少不按规定兴建的屋宇, 当局竟也容忍其存在,并准许此等屋宇在土地注册处登 记。议员建议当局就小型屋宇/辖免管制屋宇的转让问 题与香港律师会商讨,并向有意置业人士提供有关买卖 此类物业较明确的指引。麦振芳先生回覆说,根据《建 筑物条例》发出的豁免证明书,是因应乡郊居民兴建小 型屋宇的实际需要而批出的。土地注册处人员一般会视 察新界小型屋宇,确保此等屋宇符合规定兴建。

34. 在议员的要求下,当局将会就新界小型屋宇/ 辖免 管制屋宇的违例建筑物的检讨工作提交报告。议员并要求 一份申诉专员的总结报告以作参考。

3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