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PLW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 (主席)
    陈伟业议员 (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列席议员 :

    罗祥国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

    刘皇发议员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
房屋署副署长(房屋管理及工务)
罗范椒芬女士
房屋署助理署长(行动及重建)
刘启雄先生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清拆调景岭平房区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86号文件)

高等法院就此宗个案所作的判词(以下简称「该份判词」)
及由调景岭平房区居民代表提交的部分文件于会议席上
提交。

2. 主席告知议员,是次会议是应部分议员的要求而召开
的,以就高等法院大法官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所宣读的判词,讨论清拆调景岭平房区的问题。该份判 词是就82名平房区居民因香港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 「房委会」)发出迁出通知书(以下简称「该通知书」)一 事申请司法覆核而作出的。为提供此事的背景资料,主 席向议员简介当局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以来曾向居民提 出的三个赔偿方案。他表示,事务委员会自当时起已先 后举行过七次会议,讨论清拆及有关事宜,并曾表达与 该份判词大致相若的意见。

3. 黃星华先生应主席所请,证实当局并无意就该份判词 提出上诉。黃先生继而阐释该份判词的主要內容及当局 所采取的行动如下:

  1. 该份判词确立了部分调景岭平房区居民的赔 偿权利,并订立一个可评估及裁定赔偿额的 机制。倘当局与居民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 双方均可要求法院作出评估。当局并沒有就 赔偿安排采取任何立场。对于受影响的居民, 当局已主动与他们磋商,并要求其代表律师 提交正式的申索书。

  2. 该份判词又清楚指出房委会在法律上有权根 据该通知书的內容进行清拆。高等法院大法 官指出,为推行将军澳新市镇第三期发展计 划,清拆行动是刻不容缓的;他并促请居民 和平地迁出平房区。当局拟于一九九六年七 月三十日开始进行清拆,并已在一九九六年 七月十一日发信给仍留在平房区的居民,解 释政府的立场,及重申他们迁出后不会影响 他们获得赔偿的权利。

4. 部分议员指出,该份判词曾多次明确指出,当年的徙 置事务专员在一九六一年签发的信件中,曾代表当局郑 重地向平房区居民作出承诺,并指向居民发出该通知书 是不公平的,此举在法律上等于滥用权力。他们对于当 局的拟议行动程序极表失望,并批评当局在与居民商讨 赔偿时欠缺诚意。任善宁议员认为,尽管该份判词声称 只有调景岭平房区的原居民才有索偿的法定权利,但索 偿的资格问题却可能仍是可以爭议的事项。他希望所有 调景岭平房区居民均可获得赔偿。

5. 当局代表在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1. 当局在过去数年曾先后向居民提出三个赔偿 方案。第一个赔偿方案是于一九九二年十二 月提出的,该方案将特惠赔偿金额定为每平
    方米3 450元。特惠赔偿金额在一九九四年七
    月调高至每平方米 5 037元,其后又于一九九
    五年三月进一步调高至每平方米7 000元。最
    后一个方案已顾及调景岭平房区的特殊历史 背景,以及议员和居民先前提出的意见。在 其他受清拆地区根本不会有这么优惠的特惠 赔偿金额。迄今,已有超过90%的居民接纳最
    后一个赔偿方案,而约70%的居民已迁离。

  2. 自书面判词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宣读后, 当局已分别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及七日与仍 在平房区的居民举行两次会议,商讨赔偿及 安置的安排。申请人的代表律师表明其当事 人保留根据私法质疑该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 权利。尽管如此,当局已要求有关的律师提 交正式的申索书,但迄今仍未收到任何申索
    书。

  3. 议员大可放心,当局定会尊重该份判词,并 继续就赔偿的范畴及资格与居民磋商。

6. 关于进行清拆的时间表,议员认为建议的清拆日期(即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并不合理,因该日距离判词宣读 日期仅短短一个月。任善宁议员表示曾收到超过1 000名 居民的签名,反对该清拆日期。陈伟业议员对于当局即 将截断调景岭平房区居民的水电供应及终止渡轮服务, 藉此逼使居民迁离该处一事,表示强烈反对。他表示, 该等行动将不会有助清拆行动和平进行。部分议员认为, 为遵照大法官的意见,当局应就清拆日期与居民磋商。 居民希望选择在迁出前,先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这是 可以理解的。他们建议将清拆行动押后三个月直至一九 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让居民及当局有充分时间商讨赔 偿及安置的安排。

7. 就议员关注的事宜及所提的建议,罗范椒芬女士及刘 启雄先生提出下列各点-

  1. 该份判词确认,为发展新市镇所需,清拆平 房区实在刻不容缓。该份判词并沒有建议将 清拆工作搁置,直至完成有关赔偿的讨论及 就此达成协议为止。

  2. 当局计划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展开分期 清拆计划。当局会先清拆平房区第一、三、 五段,以便为兴建主干路而进行的填海工程 可以展开。当局认为此清拆日期切合现实情 况,因为居民已有充分时间作好搬迁准备。

  3. (c) 关于安置的安排,房屋署为安置该三处 仍未迁出的住戶已竭尽所能。该署的职员一 直超时工作,以加快安置的过程。一俟居民 接受当局的房屋安排,该署便会安排他们即 时迁入公屋单位。当局预料在清拆日期前在 安置居民一事上,应不会有任何困难。

  4. 居民现时仍有水电供应及渡轮服务。在清拆 行动展开后,水电供应便会终止。

  5. 调景岭平房区的清拆工作已受到延误,而将 军澳各项房屋及发展计划的进展亦严重受阻 延。虽然当局对于在清拆日期前迁出有困难 的居民将会个别弹性处理,但却不认为应将 清拆日期一再押后。当局向议员作出保证, 在进行清拆计划的同时,会与居民商讨赔偿
    的安排。

8. 主席要求法律顾问马耀添先生就如何解释该份判词给 予意见。马先生表示,高等法院大法官在宣读该份判词 时,确认部分调景岭平房区居民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但仍坚持房委会有法律责任为市民提供公共房屋。大法 官并沒有就赔偿颁下命令,他期望双方可就赔偿安排进 行商讨及达成协议,倘未能达成协议的话,他们亦可要 求法院进行评估。关于迁出通知书的问题,该份判词裁 定其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就广大市民利益(如发展新市 镇的需要)而言,亦是必须的。不过,该份判词却沒有 就清拆时间表提出建议。

9. 议员就进一步应如何处理此事进行商讨。议员赞成 赔偿的事应交由有关的各方处理,及最后由法院裁决, 而居民迁出应不会对其获赔偿的权利有所影响。议员希 望双方可尽快就赔偿的事达成协议。关于清拆日期的问 题,议员促请当局考虑居民的需要,并与他们磋商,以 定出彼此可接受的时间表。议员认为,如有需要,当局 应由是次会议日期起计,给予居民三个月时间,使其可 以与房屋署商讨安置的安排,这样做亦属合理。

10. 黃先生证实,倘因当局与居民达成的协议或法院所 作的判决需要动用额外经费,当局会要求立法局财务委
员会批准拨款。

11. 会议于上午十时正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