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8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1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刘皇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蔡根培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V

署理副规划环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渠务署助理署长/操作维修科
白励贤先生
渠务署总工程师/土地排水部
张达炯先生

议程项目V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贤先生
地政总署政府地政监督(产业管理)
梁玉书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议程项目III

香港园境师学会
会长刘兴达先生
副会长林德杨先生

议程项目V

荃湾、葵涌及沙田寮屋农民爭取合理
农作物赔偿联席委员会

荃湾代表刘维凤女士
沙田代表陈丽嫦女士
葵涌代表黃福荣先生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 通过前数次会议纪录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010号、第CB(1)1157号及
1244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与环境事务委员会举 行的联席会议、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以 及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与房屋事务委员会举行的联席 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议员参阅「待议事项」內容,同意委员会在一九九六 年五月二十一日举行的定期会议上讨论以下事项:

  1. 公路设计加入减低噪音措施;

  2. 启德机场迁移后的土地用途;

  3. 富都酒店拆卸工程报告书;及

  4. 买卖新界物业。

3. 关于议程第2(a)项,议员同意邀请环境事务委员会及 交通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会议参与讨论。

III. 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50号文件附录II及香港园 境师学会在会上提交的资料文件)

4. 主席告知议员,此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赋予香港园境师 学会法人团体的地位,并为制定园境师注册条例草案进 行初步筹备工作。园境师注册条例草案旨在订定园境师 注册的条文,并对注册园境师以其专业身分作出的行为 实施纪律管制;此草案颇类似现时适用于建筑师、测量 师、规划师及工程师的各注册条例。议员表示支持此条
例草案。

5. 在回应议员询问有关香港大学颁授的园境师研究生学 位的地位时,刘兴达先生表示此课程在一九九四年开办, 是本港第一个同类的课程。香港园境师学会最近协助香 港大学向英国园境师学会爭取,令此课程正式获确认。 英国园境师学会是香港政府招聘公务员时认可的专业团
体。

6. 另一名议员关注到,政府审核发展商提交有关园境设 计的建议书需时甚久,此举可能会导致楼宇建筑费上涨, 并可能会带来推高楼价的坏影响。主席同意此看法,认 为根据现时的制度,提交园境设计建议书并无限期,因 此在提交建议书及/或当局批核建议书时便有可能出现 不必要的延误。议员同意此事项应列入事务委员会的待 议事项中,在日后的会议上进一步讨论。

IV. 防洪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50号文件附录III)

7. 应主席的邀请,白励贤先生向议员简报当局为解决全 港洪水问题而制订的三点计划的最新情况,并告知议员 各项防洪工程均进展良好,当局会继续努力,务求按计划 中的时间表完成工程。

8. 议员询问当局采用甚么准则决定实施各项防洪工程的 先后次序;在决定计划的施工时间表时,曾否考虑未来 基建工程的发展。

9. 白励贤先生及张达炯先生答覆如下:

  1. 防洪工程的施工时间表是参考防洪策略研究 的结果而制定的,此研究为改善新界河流排 水系统订下一个全面的计划。计划已作出敏 感度测试,以确保建议改善防洪的措施可应 付未来发展的需要。工程的实施会配合经规 划的地方性发展,例如,元朗绕道洪泛流径 (第70CD/B号工程)将于二零零零年三月动 工,以便配合经规划的南元朗发展计划。

  2. 当局在订出实施各河流整治工程及防洪计划 的施工时间表时,改善工程是按序进行的。 方法是先治理河流的下游,然后才治理上游, 以避免将元朗洪泛平原的泛滥区从河的上游 转移至下游。因此,处理洪泛平原下游的第 60CD/A号工程的动工时间,远较上游工程的 动工时间为早。

10. 关于河流整治工程,一名议员询问关于治理深圳河工 程的详情,并敦促有关方面早日完成工程。张达炯先生 概述工程的详情,他解释说,在工程完成时,深圳河的 流量会较现时大四倍,大大减轻新界北部泛滥的危险。 他并补充说,第I期工程的进展令人满意,预期可在一 九九七年中完成,较原定预计的完成日期提早六个月。 第II期工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会于一九九六年 底动工。当局已著手进行筹备工作,包括聘请顾问公司 负责详细策划工程的工作。当局会尽力按原订时间表完 成工程,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加速工程的进度。

11. 一名议员引述文件第18段,文中指出当局在已确定的 90个水浸黑点中已消除其中16个,并询问当局有何改善 措施,解决其余的水浸黑点,以及有否为此订下具体的 工作时间表。白励贤先生在回应时指出,当局已为此订 下一个行动计划,并会于稍后向议员提交此计划的详情。 在一名议员的要求下,当局会提供有关改善洪水桥地区 水浸的工程的资料,此工程是新界西北防洪计划的重要
部分。

12. 一名议员认为,当局在实施防洪工程时,应考虑改 善乡郊地区设施,以方便地方居民,例如扩阔乡村道路 等,这方面的工作或可有助解决因工程收回私人土地所 引起的问题,从而加快工程的进度。黃永康先生回覆说, 虽然进行若干「旁支」改善工程时可将之作为主要工程 的一部分进行,但当局必须慎重评估这些工程所需的费 用。他向议员保证,规划环境地政科会与各部门保持紧 密联系,确保当局会尽量实施值得进行的工程。白励贤 先生补充说,渠务署已在一些工程的设计中加入用作排 水设施的维修道路,这些道路亦可用作地区性的通道。

13. 关于从立法及制度上的措施解决泛滥问题,一名议 员认为当局应以立法的形式制止发展商进行对排水系统 有坏影响的工程。张达炯先生回覆说,现时设有一个管 制机制,规定如排水系统出现潜在危险,发展商在向城 市规划委员会就其发展计划申请批准时,必须进行排水 系统影响评估。根据现行的制度,在评估任何拟议在洪 泛平原內进行的土地发展计划时,会充分考虑计划对土 地排水系统的影响。此外,各有关的部门例如渠务署、 规划署、地政总署及屋宇署均会参与评估的工作。主席 指出,政府对违反规定的发展商有一套有效的管治方法, 就是除非发展商使政府信纳已进行所需的措施,纾缓对 排水系统的影响,否则政府便会拒绝发出该发展计划的 完工证。

V. 就非发展性清拆引起农作物损失所作的
特惠补偿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50号文件附录IV及第
CB(1)1290号文件)

14. 经主席的邀请,祁能贤先生向议员简报此议程项目 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后的 最新进展。他提出以下各点:

  1. 根据现行的政策,发展性清拆引起的农作物 损失的特惠补偿,是按该清拆工程所涉及的 土地而订定的;至于非发展性清拆的补偿, 则是按受影响建筑物两旁十米范围內的农作 物计算,即「十米规定」,此为一项行之已 久的政策,目的是限制公帑支出,以至只有 在绝对有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才会支付。

  2. 如修订现时的政策,使补偿范围扩大包括该 农民种植的全部农作物,不论农作物是否位 于清拆界限內,则政府为此而须付出的特惠
    补偿便会大大增加。

  3. 当局察悉,受迁拆影响的农民居住的建筑物 并不是非法寮屋,他们的身分也是官地租用 执照所认同的。此外,当局亦了解一点,就 是将受迁拆影响的农民迁离远处,却要求他 们在原来的耕地继续耕作,未必是实际可行
    的。

  4. 基于上述因素,当局正积极检讨改变发展性 及非发展性清拆的政策所带来的财政及政策 上的影响。如政策改变,当局会向持有有效 官地租用执照的真正农民,就清拆范围內的 耕地及官地租用执照所指但位于清拆范围以 外的耕地,发放特惠补偿,但条件是当局会 取销有关的官地租用执照。

  5. 预期当局不久会就修订政策作出决定,并预 计当局会在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上告知议员 有关的决定。

15. 在回答议员的询问时,祁能贤先生解释,非发展性 清拆政策所针对的,主要是限于位于山边并界定为会受 潜在的山泥倾卸危险影响的住宅寮屋。在山边耕种并不 会对生命构成危险。「十米规定」适用于受非发展性清 拆影响的范围,因为通常此一范围须清理,以便进行拆 卸建筑物以及其后所有的斜坡维修工作。

16. 议员欢迎当局的做法,认为是朝著正确的方向迈进。 他们对拟议修订的政策表达的意见如下:

  1. 对受影响的农民作出赔偿,是政府的责任。 对持有官地租用执照的农民而言,赔偿的范 围应包括执照所涵盖的整个地区。至于长期 在官地耕种但沒有执照的真正农民,当局应 顾及他们过去耕种的情况,考虑向他们发放 合适的赔偿。

  2. 由于一些官地租用执照沒有记载任何该土地 的耕种资料,有关赔偿应按农民现时在该地 耕种的情况计算,而非按官地租用执照上所 列出的资料计算。

  3. 修订政策应适用于与当局正就赔偿及安置问 题进行商讨的农民。

17. 应主席的邀请,寮屋区农民联席委员会代表表达其
意见如下:

  1. 寮屋区农民并不是非法占用有关的土地,他 们大部分在该处已居住数十年。在五零年代, 他们受政府鼓励在新界从事耕种。虽然他们 当中部分人沒有取得有效的官地租用执照, 但他们是真正的农民,并一直接受政府的协 助,从事耕种。

  2. 由于过去农民对社会有莫大贡献,如他们的 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对他们是不公平的。此 外,鉴于他们年事已高,要他们放弃务农, 另找工作,实非易事;在此影响下,他们的 生计可能出现问题。

  3. 政府应取消「十米规定」,不论是否持有官 地租用执照,一律就该等真正农民的所有农
    地给予赔偿。

18. 祁能贤先生察悉上述意见,并提出以下各点:

  1. 当局在处理特惠补偿个案时,会尽力为「真 正的农民」一词作出一个实际的定义。

  2. 关于持有官地租用执照的农民的特惠补偿方 面,如该农民选择在清拆后继续从事耕种, 「十米规定」便继续适用。在此情况下,有 关的农民会获再发官地租用执照,新执照的 适用范围会涵盖其余的耕地。如受清拆的面 积太大,以致余下的农地已不适合作耕种之 用,或该农民的新居离原耕地太远,以致他 已不可能继续在该处耕作;在此等情况下, 拟议的修订政策规定特惠补偿所包括的范围, 会涵盖该农民持有的官地租用执照所指的全 部耕地,但条件是该官地租用执照会被撤销。 当局会制定一套详细的程序,并会顾及议员 提出的意见,就是农民应享有选择权。

  3. 虽然当局可能会考虑接受其他形式的认可执 照及有文件根据的持有土地执照如官地租用 执照,但向不能提出任何有效证明、而且是 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寮屋农民就清拆范围以 外地区种植的农作物作出特惠补偿,是违反 政府政策的。此举会订下一个危险的先例, 并带来恶果,鼓励更多人非法占用土地。

  4. 该修订政策不会有追溯效力,以便符合现行 的做法。然而,当局会研究此事,并尽量作 出合适的过渡性安排。

19. 议员重申,当局应顾及真正农民过去在未有任何执 照之下在官地耕种的情况。祁能贤先生在回应时指出, 由于政府在七零年代中才停止签发官地租用执照,已从 事耕种数十年的农民应曾获发给官地租用执照。不过, 当局会进一步研究此问题。

20.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