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0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
立法局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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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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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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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
出席公职人员 :
- 议程项目III
- 首席助理工务司
- 贝雅贤先生
- 水务署助理署长/行政及策划
- 陈永生先生
- 项目IV,V及VI
- 署理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项目IV
- 房屋署助理署长
- 刘启雄先生
- 项目V
-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地政4)
- 陈志超先生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女士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88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与会者同意,事务委员会将会与环境事务委员会、交
通事务委员会及房屋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
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全港发展策
略检讨〉。至于事务委员会的例会则于联席会议后举行,
讨论「农作物损失的特惠补偿」及「设计手册------一九
九六年无阻碍通道」两项议程。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49号文件附录II)
3. 一名议员指出,香港若干大型住宅区仍然使用淡水作
沖厕用途。他询问当局有否订下时间表,在全港所有地
区提供海水沖厕。
4. 陈永生先生回覆时提出以下各点:
-
大部分新市镇均已安装海水沖厕供应系统,
现时并已开始把此系统伸展至大埔新市镇及
将军澳新市镇的计划付诸实行,预期可分别
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及一九九八年初完工。另
一计划是将此系统伸展至薄扶林及华富村,
预期可于一九九九年初完成。
-
预计于九十年代末期,使用海水沖厕的人口
的将增至本港人口的90%左右,其余的10%
则居于已规划的海水沖厕供应区外。这些地
区包括山顶、港岛南区、元朗、上水、粉岭、
西贡及离岛。鉴于这些地区远离合适的海水
水源,又或基于这些地区的人口较少,因此
现时向这些地区供应海水沖厕并不合符经济
原则。不过,当局会不时进行检讨,考虑有
否需要改变现时的政策。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92号文件)
5. 刘启雄先生根据上述文件的內容,向议员简介当局就
调整住戶搬迁特惠津贴的建议。刘先生指出,特惠津贴
是发放给因受清拆影响而须迁往公共屋村居住的家庭,
协助他们承担最初搬迁的费用。津贴额按所配房屋的类
别及家庭人数而定,金额的计算方法由三部分组成:即
搬迁电话、搬迁家居用品及最基本的装修。当局检讨过
现时的计算公式后,建议调整津贴额,以配合同期适用
于房屋署建筑工程的投标价格指数增减幅度。此建议将
带来一笔额外的870万元财政负担,当局会在今个立法局
会期结束前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批核。
6. 议员大致认为拟议的搬迁津贴额太少,按目前的市价
计算,津贴额实难以支付最基本的装修项目。根据当局
的标准,最基本的装修项目应包括髹墙、间隔及铺设地
砖/墙脚线。
7. 刘先生在回覆时解释,该项津贴是一笔特惠津贴,用
以帮助受清拆影响的人士支付初步搬迁费,故不应视之
为赔偿金,更何况政府提供的公共房屋已是一笔慷慨的
资助。应注意的是,当局现时拟议的调整幅度,按甲类
消费物价指数计算,已远远高于同期的通货膨胀率。
8. 关于新津贴额的计算方法,李忠善先生表示,现时计
算最基本装修的公式,是按房屋署认可的公共屋村装修
承办商提交的投标价而厘定的。然而,自一九九四年十
一月起,房屋署已沒有要求承建商提交投标价,任由个
别住戶与承建商议定装修费。在这情况下,当局检讨现
时的公式,得出的结论是,最佳的方法是按同期适用于
房屋署建筑工程的投标价格指数增减幅度调整最基本装
修的津贴额;此外,采用以指数为基础的方法,可以更
客观地计算津贴额。应议员的要求,当局同意向议员提
供一九九四年第二季房屋署认可公共屋村装修承办商提
交的投标价,现时计算津贴额的方法便是按此等投标价
而厘定的。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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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提供的一份房屋署认可承建商名单,
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12号文件
发给各议员参考。) |
9. 一名议员指出,为大量面积相若单位提交的装修投标
价,会比为个别单位所报的价目便宜。因此,将投标价
格指数引用于个别单位是不公平的。刘先生在回覆时表
示,投标价格指数应适用于个别单位。计算津贴额时,
已顾及同期按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厘定的通货膨胀率。
10. 议员原则上支持向受清拆影响而须迁住公共屋村的
家庭发放特惠津贴。他们不反对用投标价格指数作为日
后检讨特惠津贴的客观标准。然而,当局应检讨最基本
装修津贴额的基数,使津贴额符合现时装修工程的一般
市价,不然津贴额便不能合乎用作支付初步搬迁费的目
的。此外,此基数并应视作为一笔一次过领取的付款,
而不是个别装修项目的费用,以便日后无须为价目是否
市价的问题再引发爭论。议员亦建议当局在检讨基数时,
应考虑各基本装修项目工程费的差距可能甚大。当局察
悉议员的建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49号文件附录IV)
11. 李忠善先生向议员简介当局建议向受收地影响住宅
楼宇业主发放的自置居所津贴领取资格的改变。
12. 李先生解释此项新安排的背景。自置居所津贴是一
项特惠津贴,政府收楼时,除向受影响的住宅楼宇业主
照足市价发放法定补偿外,亦向业主发放自置居所津贴。
津贴的原意是确保受影响的业主不会因收楼而被迫失去
居所的业权。目前,所有住宅楼宇业主,不论有关的楼
宇是空置、出租或由业主自住,均有资格领取自置居所
津贴。此外,当局亦无订定业主在收楼前须拥有该物业
多久的限制,亦不阻止拥有超过一个受影响的住宅单位
的业主领取超过一次的自置居所津贴。此项政策是在八
零年代实行的,当时大部分政府收回的楼宇均由业主自
住。最近有证据显示现行的政策已被滥用,在一宗位于
马头角综合发展区的收楼个案中,有五个单位是在宪报
刊登收楼通告后才购入的,用意明显是藉此取得可观的
自置居所津贴。目前一律向所有业主发放自置居所津贴
的政策,已导致一些拥有多个物业单位的业主可领取多
次津贴的情况。为防止此津贴为投机者利用,实有需要
将有资格申领自置居所津贴的人士限于真正需要另一个
单位作居所的自住业主,同时亦须规定每一名合资格的
业主只可领取一次津贴。
13. 关于上诉机制,李先生解释,业主若不同意地政总
署署长就其领取自置居所津贴的资格所作的决定,可于
作出决定后三个月內向规划环境地政司提出上诉。当局
将会考虑议员提出成立一个独立机构处理有关投诉的建
议。
14. 议员就自置居所津贴计划拟议的安排进行商议。部
分议员认为新安排会打消私人发展商参与市区再发展计
划的念头,并对业权出现问题的物业业主不公平,因为
根据自置居所津贴计划的规定,他们可能会不合资格领
取此项津贴。一名议员指出,根据现行的处理方法,土
地发展公司就收地发给赔偿时,不会考虑有关的物业是
否由业主自住。如业主自愿交出其物业给土地发展公司,
便肯定会获得赔偿。如他们不满意土地发展公司开出的
条件,而物业又给政府收回,便可能会不合资格领取赔
偿,因为根据新安排,自置居所津贴只限于发给自住的
业主。同时,拟议的自置居所津贴计划会打消业主将其
单位出租的念头。议员促请当局就收回土地政策问题进
行全面检讨,而不是零碎地解决问题。议员认为,当局
检讨政策时,应考虑将市区重建计划所得的部分利润分
给业主。
15. 李先生在回覆时强调,自置居所津贴计划的原则,是
确保受影响的业主不会因收楼而被迫失去居所的业权。
与自住业主不同,将物业作投资用的业主在物业被政府
收回时,不需要以另一单位作居所。拟议的新安排旨在
收紧领取自置居所津贴的标准。当局打算在今个立法局
会期內向财务委员会 要求通过该项新安排。当局察悉
议员就收回土地政策所提出的意见。
16. 李忠善先生告知议员,此条例草案于一九九六年五
月二十四日刊登宪报,并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提交立
法局。
17. 关于现时新界土地交換权利的情况,李先生解释,
当局已于一九八三年停止发出甲/乙种換地权益书,因
为政府要将此等当时约相等于138公顷建筑用地的权益
书兌換为土地,已愈来愈困难。多年来,大部分尚未处
理的权益书均由大型地产发展商所购得。现时共有相等
于6.75公顷土地的权益书尚未处理,其中相等于4.68公顷
建筑用地,即约占尚未处理的权益书的70%,由四个大
型发展商持有。余下的2.07公顷建筑用地的业权恐怕已
难以追查,例如甲种/乙种換地权益书为未立遗嘱而去
世的人士持有,以致成为无人认领的产业;此外,此等
权益书亦可能为已移民海外的人士所持有。
18. 李先生进一步解释,当局将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的批地计划中提供足够的土地,以应付尚未处理的換地
权益书。不过,由于现时无从得知那些「无法追查」的
甲种/乙种換地权益书的持有人何时会提出兌換,政府
亦无法继续提供土地兌換余下无法追查的权益书,因此,
处理此情况的最佳方法,是立例订明剩余的甲种/乙种
換地权益书在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同时确保预留足够
的资金支付兌換权益书所需的款项及利息。
19. 关于咨询公众意见方面,李先生表示,由于大部分
余下的权益书由四间大型地产商所持有,故当局未有就
此问题正式咨询公众意见。至目前为止,此等地产商未
有反对拟议的条例草案。
20. 应议员的要求,当局同意提供过往用以兌換甲种/
乙种換地权益书的土地的分项细目表。
2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