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规划环境地政事务委员会

有关供应海水作沖厕用途的资料文件



背景

1. 使用淡水作沖厕用途在世界各地是一种惯常的做法, 而香港是世界上能够成功地广泛使用海水沖厕的少数地 区之一,因此可大大节约淡水。事实上,香港亦广泛使 用海水作灭火用途。香港早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利用海 水沖厕,当时来说实属创举,这是鉴于当时食水严重短 缺,利用海水沖厕是为了节约淡水。初期,香港抽取海 水只是为了供应政府办公大楼及政府公共屋村所需。及 后,由海水抽水站、海水配水库及海水分配系统组成的 多个海水供应系统相继兴建,该等系统与淡水供应系统
完全分隔,却同时并存。

根据经济分析而作出的选择

2. 随著东江对港供水量递增,香港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 进一步扩展海水沖厕供应系统不再单单为了节约淡水。 现时选用淡水沖厕或海水沖厕取决于数项因素,即须否 节约淡水、新系统在经济上是否可行、有关计划是否实 际可行,以及可否与其他基建发展计划衔接。本署为一 个地区制订有关沖厕供水的建议时,通常会先进行经济 分析,以确定在建设成本与运作成本两者兼顾的情况下, 采用淡水或海水沖厕可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以沙田沖 厕水供应系统来说,每使用1立方米淡水沖厕所需的单位 成本为3.5元,而每立方米沖厕用海水为0.8元(以一九 九五年价格水平计算的成本),因此,本署为沙田新市 镇供应海水沖厕。另一方面,对于西贡的沖厕水供应系 统,每使用1立分米淡水沖厕所需的单位成本为3.6元, 而每立方米沖厕用海水为5.7元(以一九九五年价格水平 计算的成本),因此西贡区目前仍然使用淡水沖厕。

影响经济分析的因素

3. 提供独立的海水沖厕供应系统的成本效益主要取决于
下列各项因素:

  1. 有关地区的人口数目及密度

    这项因素对于为有关地区提供独立的海水供应 系统所需的按人口计算的建设成本有所影响。

  2. 从合适的海水水源至有关地区的距离

    如有关地区与合适的海水抽水站所在地点相距 甚远,则为输送海水至供应区必须敷设一大段 的海水干管所需的建设成本及对社群造成的滋 扰均不少,而该等供水干管和输水管的经常性 运作和维修成本亦不轻。

  3. 可能选为进水口处的海水水质

    如可能选为进水口处的海水水质低于目标标准, 便可能要增设水质处理设施,如此一来,设置 海水供应系统所需的建设成本及经常性运作和 维修成本均会增加。

  4. 有关地区的高度

    由于一些位置较高的地区须加设增压抽水设施, 因此在建设成本及经常费用方面均会增加。

新市镇的海水沖厕供应系统

4. 对于大型的新市镇发展计划来说,基于经济的理由, 通常都会采用供应海水作沖厕用途,而提供海水供应系 统的有关计划,须与新市镇发展各阶段互相配合。往往 由于新市镇计划的填海工程尚未进展到可动工兴建海旁 抽水站,以及敷设输水管由抽水站驳往供水区的阶段, 在海旁兴建海水抽水站的工程便只能在较后阶段完成。 在此情况下,最初是以淡水注入沖厕水分配系统,作为 沖厕用途。及后当海水抽水设施装妥后,沖厕供水便会
转为海水。

5. 有某些情况下,由于发展中地区起初阶段的人口较少, 在此时便采用海水沖厕并不合乎经济的原则。在该等情 况下,仍有须要设置两个独立的沖厕水和食水分配网络, 但在起初阶段会以淡水注入沖厕水分配网络。以该等情 况来说,卖地条件中会订明所有为沖厕设备而提供的內 部喉管均须以抗海水锈蚀的物料建造,即使当时未能供 应海水作沖厕用途。一般来说,若一个地区已有海水供 应,用戶便须以海水沖厕,而不得使用淡水沖厕。

海水沖厕系统

6. 目前全港共有19座海水抽水站,分布于本港海旁各个 不同地点(如图1所示)。该等抽水站,连同16座陆上的增 压抽水站、42个海水配水库及长达大约1千公里的海水水 管,每日可提供大约44万立方米的海水作沖厕用途,约占 现时全港总沖厕用水量的75%。把海水沖厕供应系统扩展 至大埔新市镇及将军澳新市镇的有关工程计划正在进行 中,并分别预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及一九九八年初完成。 另一个为薄扶林及华富村供应海水沖厕的工程计划亦已 进入设计阶段,预定在一九九九年初完成。至于东涌57 号规划区亦已为拟建的东涌海水抽水站预留土地,以便 为大屿山北部的东涌和和大蚝地区供应沖厕用水。该地 盘的平整工程将于一九九九年初完成,现时预计抽水站 及整个海水供应系统可在二○○三年前落成。

7. 预料在九十年代结束以前,本港以海水沖厕的人口将 会增至九成左右,相对来说,一九九一年时只有65%。现 时余下的一成人口是居住于已规划的海水沖厕供应区外。 基于该一成的人口是在远离合适的海水水源的地区或因 区內人口很少的缘故,在现阶段为该等地区供应海水作 沖厕用途并不合乎经济原则,惟本署将不时作出检讨, 以应付任何改变。该等地区包括港岛山顶及南区、元朗、 上水及粉岭、西贡及离岛(上文第六段所述的大屿山北
部除外)。

沖厕用水收费

8. 根据既定收费标准,用戶毋须特别为沖厕用的海水或 淡水缴费,除非每住戶每四个月所使用的沖厕淡水超逾 30立方米。供应淡水或海水作沖厕用途所需的成本均可 从水费方面收回。通常每一住戶每四个月使用30立方米 沖厕水应足以应付所需。为沖厕用途而供应的淡水会由 水表计量用水量,为超过30立方米的用水收费。

9. 为一个地区供应海水或淡水作沖厕用途是根据经济分 析及其他实际的考虑因素而定。假如有关地区未获供应 海水作沖厕用途,便须提供淡水沖厕,因此为一些地区 提供淡水沖厕并不会如某些人士所认为会令供应沖厕用
水的成本较高。

10. 沖厕用水收费制度对去年开始实施的排污服务收费 计划并无影响。不论沖厕供水是淡水或海水,所有用戶 耗用的沖厕水量均不列入排污服务收费之內。


水务署
一九九六年六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