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5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MP/1
立法局公务员及
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星期四)
|
---|
时 间 | :下午二时
|
---|
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
---|
出席委员 :
叶国谦议员(主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张炳良议员
出席议员 :
周梁淑怡议员
涂谨申议员
缺席委员 :
李鹏飞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朱幼麟议员*
罗叔清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公务司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
- 副公务司事务司(一)
- 李淑仪女士
-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
- 史端仁先生
-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聘任)
- 黃区洁霜女士
- 署理副保安司
- 何蓓茵女士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主席道明举行是次特别会议,目的是探究与前人民入境
事务处处长梁铭彦先生退休有关的事宜。政府在一九九
六年七月六日公布梁铭彦先生退休的消息后,他随即展
开退休前休假。主席指出,此事令巿民极度关注,议员
认为有必要要求当局完满解释此事的来龙去脉。从较广
的角度来看,当局也应该澄清以往首长级人员申请豁免
指定退休通知期的事例如何处理。
2. 李启明议员指出,梁铭彦先生自称为健康理由而退休,
他质疑健康理由是否梁先生即时离职的充分理据。林煥
光先生告知议员,处理公务员退休个案的方法,以两项
基本原则为基础;其一是已符合资格的人员有权退休,
其二是当局在合理情况下有权酌情豁免指定的退休通知
期。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倘若在指定期间內预先给予通
知,则毋须取得批准,便可退休。《公务员事务规例》
第327(5)条列明各职系及职级人员所须遵守的不同退休
通知期规定。不过,当局可在顾及公众利益及恩恤或私
人理由非常充分等特殊情况下,酌情豁免或缩短规定的
通知期。部门或职系首长已获得授权,可以豁免非首长
级人员所须给予的退休通知期。首长级人员的申请则由
公务员事务司批核。批准豁免的理由因个别情况而异,
最普遍的理由详列于在会上提交的「公务员退休通知期」
参考文件第4段。(会后补注:该份文件已随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2)1859号文件送交议员。)自一九九四年四月
一日至今,豁免首长级人员遵守退休通知期规定的事例
共有30宗。林先生告知议员,以梁先生的个案而言,梁
先生有权退休,这是不爭的事实,因为他已服务于政府31
年之久,且已年届55岁。关于政府今次豁免规定的12个
月退休通知期,林先生称,梁先生以私人理由申请豁免,
当局充分考虑其情况后,予以批准。他坚决拒绝透露批准
豁免的理由,原因是公务员的个人资料须予保密。
3. 张文光议员指出,在今次事件中,巿民所关注的,是
当局有否隐瞒任何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他问到,在梁
先生知会当局他会退休前,林先生本人,又或任何一位
高级政府官员曾否与梁先生谈及他退休的事宜,而在该
场合又有否要求、或暗示、或提议梁先生退休。倘若确
曾进行这样的一次讨论,张议员要求知道当天的日期。
他强调政府倘若确曾这样做,其诚信便会受损,因此巿
民有权知情。张炳良、周梁淑怡及涂谨申三位议员均有
同样疑问。
4. 林煥光先生回应时表示,他掌管公务员人事管理事务,
须花大量时间,与来自70多个部门的首长及高级官员举
行会议,共商对部门的工作有所影响的重大事项,最重
要的话题计有高级人员的退休事宜及连带产生的接任问
题。举行这类会议,目的是不断评估各部门人员的退休
情况,务求使公务员队伍维持稳定。他说最近一次谈论
人民入境事务处的情况约在一、两个月前。关于梁先生
的个案,林先生表示当局是在前一个星期接到他的退休
通知的。林先生重申,梁先生有权退休,他是主动选择
退休的;当局无权要求他退休,亦无权批准或不批准他
退休。当局有权做的,只是豁免或缩短通知期。当局考
虑过梁先生退休的私人理由后,才行使这项权力,这样
做并无损害公众利益。林先生坚称,是否透露更多关于
梁先生的退休理由的详情,端视乎梁先生本人而非当局
的决定。当局有责任把个人资料保密。
5.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林先生拒绝透露批准豁免通知期,
使梁先生可即时离职的前因后果,无疑是剝夺了巿民充
分了解此事的权利,而此事可能关乎公众利益,举其一
端,此事也许涉及梁先生的操守或个人品德。周梁淑怡
议员问及参考文件所胪列豁免通知期的多个理由当中,
哪一个理由适用于梁先生的个案。
6. 林先生表示,虽然批准豁免的五大主要理据已在参考
文件列出,但批准豁免的理由却绝非只限于此。个案不
同,性质亦各异,当局审批申请时会灵活处理。自一九
九四年四月一日至今,首长级人员获豁免通知期的30宗
事例当中,豁免原因不在上述五大类之內的个案,起码
有六宗。在一个月內批准豁免的例子有三宗。梁先生则
在一星期內获得豁免。
7. 议员关注到当局批核申请,似嫌过于宽松,可能导致
滥用制度的情况出现。林先生为纾解议员的疑虑,强调
首要的考虑因素,是有关人员提早离职会否引起接任问
题,对公务员体系造成影响。以梁先生的个案而言,他
保证已有合资格的人选,可接替梁先生的职位,人民入
境事务处的运作效率不会受到影响。他补充,在某些个
案中,比如有关人员为健康理由而退休,当局一般会以
较宽松的态度考虑其豁免申请。
8. 议员表示,梁先生退休一事充满神秘,令巿民对他即
时离职的真正原因产生满腹疑团,政府倘不完满解释,
其诚信便会严重受损。林先生回应时表示,虽然有人怀
疑他批准豁免是否恰当。但他可以肯定地说,批准的理
由是绝对充分的,不过他坚决拒绝透露更多关于梁先生
退休一事的详情,原因是他受专业守则的约束,必须保
障个人资料。
9. 涂谨申议员指出,当局拒绝透露事件的关键事实,只
会令人更怀疑政府隐瞒真相,由于此事会危及政府的诚
信,立法局应行使《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
章)所赋予的权力,为此事进行公开研讯。
10. 主席表示,今次事件异乎寻常,林先生对议员所提质
询的回覆,并未能解开此事的疑团。主席认为今次与当
局的会面应到此为此,他感谢当局代表出席会议。
11. 议员经商议后同意,举行下次跟进会议前,先采取下
述行动:
-
就召开研讯,探究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退
休一事的来龙去脉,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
主席以书面要求当局交代下列资料:
-
梁先生递交退休通知前,当局与梁先生最后
一次与他谈及其退休问题的日期;
-
梁先生递交退休通知的日期;
-
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至今,申请豁免
通知规定的首长级人员数目;及
-
在同一期间,获豁免通知规定后一星期
內离职的首长级人员数目。
(会后补注:
|
主席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致函公
务员事务司,提出上文(b)段所列出的
问题。该函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70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
12.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三时十五分结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