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3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PS
立法局公务员及
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
---|
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
---|
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
---|
出席委员 :
叶国谦议员(主 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朱幼麟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李鹏飞议员*
夏佳理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罗叔清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公务员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
- 议程第II项
-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
- 李淑仪女士
-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 黃区洁霜女士
- 议程第III项
-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
- 史端仁先生
-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 梁何绮文女士
- 议程第IV项
- 副公务员事务司(三)
- 刘励超先生
-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 狄 麟先生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 高级主任(2)2
- 除伟诚先生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
时四十五分举行,讨论下列事项:
-
对付表现欠佳公务员的措施;
-
公务员过渡的问题。
2. 林煥光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公务员的
聘用及服务条件有任何重大改变,当局会告知事务委员
会。林煥光先生应主席要求,答应向议员提供聘用及服
务条件在未来六个月的更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24号文件附录I)
3. 李淑仪女士向议员简述载于参考文件的资料。她表示,
为了维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及连贯性,当局一贯的政策
是以常额及可享退休金条款聘用公务员。目前,超过
177 000名公务员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聘。在4 000名按
合约条款受聘的公务员当中,约有1 700名在转为合约
雇员前,已于政府服务400个月,他们从原有职位退休
后再获聘用。关于退休金的承担,估计每年的退休金开
支不会激增,在可见的将来,这笔开支仍会继续占政府
每年运作开支的5%至6%。两种聘用制度相比,退休
金间接费用与约满酬金相若,约为服务期內所赚取总收
入的25%。李女士表示,当局灵活实施合约聘用制,
准许部门首长在例外的情况下,酌情采用此制度,例如
某些职级确实面对招聘困难,未能以常额及可享退休金
条款聘得足够人手,又或部门须进行有时间限制的短期
或一次过工作。
4. 张炳良议员询问,既然可享退休金人员与合约人员享
受相若的福利水平,当局会否考虑降低约满酬金的数额,
令可享退休金聘用制更具吸引力。李女士回应时表示,
由于外籍公务员协会正就他们的聘用条款向法院提出上
诉,故研究将合约人员转入常额编制的检讨工作,须待
上诉有结果后才可进行。
5. 刘慧卿议员担心政府的退休金承担额令社会的负担越
来越重,她要求当局解释,退休金开支稳占政府每年运
作开支5%至6%是如何计算得来的。林先生回应时表
示,当局作出估计时已力求准确,考虑的事项很多,其
中包括公务员编制可能扩大,退休人员的估计数目,以
及通胀对公务员薪酬趋势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过去数年
作出的预测已证实颇为准确。此外,由于并无迹象显示
日后退休的公务员人数会出现重大改变,故现时的退休
金开支预测应颇为准确。
6. 黃宜弘议员询问,倘一名公务员按可享退休金条款受
聘前是合约人员,他可享有的退休金如何计算。林先生
就此表示,当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一名公务员按
退休金条款受聘的时期,计算他可享有的退休金数目。
该名人员在收取约满酬金的服务期內,不能同时赚取退
休金。然而,他强调,计算退休金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
作,不同个案的情况可能会有分别。举例说,在特别情
况下,一名已领取约满酬金的人员可买回他享有的退休
金。
7. 张文光议员表示,要准确预测有多少公务员会要求提
早退休极之困难。他希望知道一九九七年主权移交会否
对提早退休的公务员人数产生重大影响,若会,政府将
如何把退休金开支维持在与预测的水平內,以免影响整
体政府开支。林先生承认,提早退休的个案较适龄退休
的个案更难预测,但当局仍有一个预测的基础,因为公
务员须在打算退休前最少12个月呈交通知。虽然选择
新退休金计划的公务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可牺牲一个
月薪酬便立刻离职,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因为此举会
严重影响他们可享有的退休金数目。当局进行一九九六
/九七年的预测时,已估计退休人数会有某程度的上升。
然而,林先生坚持,主权移交距今只有14个月,实无理
由相信退休人数会激增。
8. 张文光议员表示,合约人员的离职通知期较可享退休
金人员的为短,若大量合约人员选择在一九九七年前终
止合约或不续约,政府的开支可能会骤增。他询问当局
如何为上述情况作好准备。林先生表示,合约人员应该
知道他们选择在合约届满前离职,会蒙受多大的损失。
目前,这类个案的升幅并不令人忧虑。另一方面,现时
合约人员只占公务员人数不足3%,林先生表示情况应
易于应付。
9. 陈荣灿议员询问,当局为维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及连
贯性而不鼓励按合约条款聘用人员,是否可取的做法。
林先生表示,稳定与灵活两者可以并存。部门主管通常
著眼于运作上的需要,公务员事务科则强调稳定。为了
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当局鼓励部门首长聘用合约人员,
应付短期或有时间限制的工作。在大部分其他情况下,
当局仍属意按常额及可享退休金职位条款聘用员工。他
又澄清,「退休金间接费用」一词,是指为了日后支付
退休金给一名人员,而需储备相当于该名人员薪酬某一
百分比的估计款额。
10. 张炳良议员表示,根据政府的新退休金计划,服务满
10年或以上的公务员离职,有权待他已届退休年龄时,
领取退休金。他关注到这些人员日后会否成为领取政府
退休金的主要人员。李女士表示,选择新退休金计划,
而在工作满10年或以上便辞职的人员,为数不多。她
指出,库务署或会备有一些有用的数字,她会提供予
议员参考。
11. 林先生应议员要求,答应亦会提供与下列事宜有关的
资料:
-
估计与约满酬金相若的退休金间接费用的基
准;
-
计算出每年退休金估计开支占政府每年运作
开支5%至6%的基准;
-
公务员事务科备有的海外国家退休金制度的
资料;及
-
可领取延付退休金的前公务员数目。
(会后补注:
| 当局提供的参考文件已随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427号文件送
交议员。) |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24号文件附录II)
12. 史端仁先生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述海外教育津贴计
划的检讨。他表示,当局已在<划一聘用及服务条件咨
询文件>中建议,鉴于香港教育的质量及水平均已大大
提高,故不宜再向新聘人员提供海外教育津贴。当局因
此建议不向新入职的公务员提供这项津贴,建议获联合
联络小组中方代表同意。由于这项建议涉及服务条件的
更改,当局已向员方发出与此有关的通告拟稿,以作咨
询。两个评议会的员方代表对建议有所保留,表示希望
与当局再深入讨论此事。
13. 刘慧卿议员关注到海外教育津贴支出庞大。为了令
3 653名儿童受惠,纳稅人须承担4亿元的费用。她问及
可否停止向所有公务员提供这项福利。史端仁先生回应
时表示,当局不想采取单方面更改现任公务员的聘用及
服务条件这种不寻常的做法,恐防对双方的协约产生影
响。部分人员可能已把子女送往外国就学,或有此打算,
因此以目前而言,当局认为受影响的人员最好只限于新
聘人员。现时,超过半数现任公务员的年龄在35岁以上,
当局研究这些人员生儿育女的时间后,估计未来15年左
右申领海外教育津贴的人数会下降得颇快。
14. 史端仁先生回应刘议员提出的另一条问题时表示,根
据划一聘用及服务条件的建议,当局会为合约人员作出
不同的过渡安排。停止向新聘人员提供海外教育津贴这
项建议一经实施,仍未申领上述津贴的现任合约人员在
日后将无资格领取。按照现行计划,本地及海外人员分
别获准将子女送往英国及原居地就学。为免对财政造成
影响,当局并无计划增加海外教育津贴适用的国家数目。
至于资格问题,可享受教育津贴的子女,年龄最高为19
岁,申领旅费的年龄则最高为21岁,惟该名子女必须仍
接受全日制教育。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亦有资格享受津
贴。
15. 张炳良议员同意,停止发放海外教育津贴的建议只应
影响新聘人员。他同意一项员方建议,即经修改的海外
教育津贴计划实施后,倘若公务员把子女送往外国就学,
可申领本地教育津贴的最高限额。张议员表示,他知道
上述建议已被当局否决,但他希望得悉否决的理由。史
端仁先生回应时表示,本地教育津贴是特别为帮助公务
员应付部分本地教育开支而设的。发放给每名公务员的
本地教育津贴,数额远远低于海外教育津贴,但此项津
贴的限额却可以很高。因此,倘当局扩大本地教育津贴
计划,公务员便可用该笔津贴支付子女在海外接受教育
的费用,此举会对财政造成重大的影响。张议员问及所
涉及的费用为何,史端仁先生表示无法提供任何数字,
原因是当局不知道有多少公务员的子女正在英国以外的
国家就学,以及现时由家庭付担留学费用的子女数目。
16. 刘慧卿议员质疑当初把海外教育津贴计划扩大至惠及
所有公务员,到底能如何加强联系。她又问及该计划在
一九九七年后是否仍只限于供子女前往英国就学,以及
现时享用该计划的外籍人员子女数目。史端仁先生澄清,
须加强联系的原因有二。第一是符合公平原则,第二是
希望透过为本地人员的子女提供接受海外教育的机会,
加强港英两地的联系。当局并无计划改变海外教育津贴
的适用地区,本地人员只可为肄业于英国的子女申领海
外教育津贴。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3 420名本地人员子
女及233名外籍人员子女享用该计划。
17. 议员关注到该计划会对日后的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
造成重大的财政负担。为释议员的疑虑,林先生表示,
当局以审慎的态度检讨公务员聘用及服务条件,期间会
留意各方面的最新发展。他保证当局定会顾及议员的顾
虑。
18. 刘慧卿议员问及现时公务员享有的全部福利,在主权
移交后会否维持不变。林先生明确表示,根据基本法,
大原则是现任公务员的聘用及服务条件不会单方面作出
更改,但已不停检讨。在部分个案中,当局经员工同意
后,已采取步骤,改善及更新若干次要的条款。关于海
外教育津贴,他答应待当局与员方进行的咨询完成后,
立即向议员汇报最新发展。(会后补注:当局已在一九九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的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最新发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24号文件附录III)
19. 刘励超先生向议员简述公务员申报在香港以外地区所
作投资的政策。他表示,划一规定所有公务员申报他们
在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并不合理,而且违反《人权法案
条例》第14条的规定。因此,当局决定把需要申报投资
的人员范围收窄,只规定担任某些特定职位的人员,遇
有他们在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会与其职责产生利益冲突,
才须申报。公务员事务科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发出通告,
就如何处理可能会引致利益冲突的事宜,向公务员提出
忠告及指示。同时,公务员事务司已要求部门首长考虑,
在运作上有需要时,规定某些指定职位的人员,若本身
在香港以外地区的私人投资可能与其公职有利益冲突,
向当局申报这些投资。当局至今已指定80个部门及决策
科的287个职位,须遵守申报投资的规定。
20. 张文光议员表示,他最近从廉政公署(廉署)得悉,颇
多公务员利用他们在中国的投资进行贪污活动。他已为
此事致函廉署,询问该署如何处理员工申报投资的事宜。
廉署在其回信中表示,自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起,廉
署规定职员必须申报他们在中国及澳门的所有投资,包
括其配偶的投资在內。张议员对于规定公务员申报他们
在海外的投资是否合法竟出现不同理解,感到不明所以。
他认为,纪律部队人员因职责关系,经常会接触罪案及
其他非法活动,故最应申报投资;与在中国进行的商业
活动有密切联系的政府官员亦然。
21. 林先生回应时表示,现时的申报投资政策,容许公务
员须要或毋须申报海外投资这两种情况并存。若公务员
在香港以外地区的私人投资很可能与其公职有利益冲突,
他们须申报这些投资。林先生表示他不能评论廉署的政
策,但当局认为较恰当的做法是向公务员发出清晰指引,
然后让部门首长按运作上的需要,自行决定哪些指定职
位须遵守申报投资的规定。他补充,若情况随时间而改
变,日后可能有更多人员须遵守申报投资的规定.
22. 刘先生回应陈荣灿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公务员事务
规例》及公务员事务科通告载有指引,协助公务员判断
一项投资是否与其职务有关。违反《公务员事务规例》
及《殖民地规例》的公务员会受到纪律处分,在最严重
的情况下甚至会被解雇。
23. 张炳良议员问及该287个指定须申报投资的职位所涉
及的总人数,以及哪些部门有较多上述职位。他要求取
得这些职位在各部门的分布情况。刘先生表示,在这些
指定职位所属的80个部门及决策科当中,有较多指定职
位的计有宪制事务科、纪律部队、核数署、民航处、稅
务局、地政总署及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等。刘先生答
应向议员提供他们要求取得的详细资料。
(会后补注:
|
当局应议员要求而提供的资料已随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390号文
件送交议员) |
24. 主席问及未有按新的申报投资规定作出申报的个案数
目,以及这些个案涉及哪些部门。刘先生回应时表示,
一九九六年一月实施上述规定至今,并无发生这些事件。
25. 林先生向议员简述与此常设议项有关的最新资料。他
指出,英国外相及中国外长在上星期日发表的声明中表
示,维持香港公务员政治中立十分重要,双方政府均予
以支持。当局欢迎中方在若干场合上向公众保证,公务
员在一九九七年后可继续留任。这项保证实在是一个正
面的讯息,肯定可增加公务员的信心,令公务员队伍更
加隐定。他补充,布政司即将访问北京,希望届时与中
方再讨论关于公务员平稳过渡的问题。
26. 张文光议员问及陈方安生女士是以个人抑或布政司身
分访问中国。他警告,讨论若以私人会议形式进行,內
容不正式记录在案,讨论结果也就不保证具有约束力,
这情况著实令人忧虑。林先生回应时表示,这次访问仍
在筹备中,他保证在访问的所有细节拟定后,便会向公
众宣布。
27. 刘慧卿议员认为,在制订及执行政府政策时,公务员
当有清晰的立场,因此很难说公务员应维持政治中立。
林先生回应时表示,高级政府官员有责任向公众解释政
府政策的背景、制订政策背后的理据及实施情况,务求
令公众更易接受。政府当然有其立场,但公务员并无成
立政党,亦无须依循任何政治路向。公务员承诺向港人
效忠,可从公务员忠于现时政府及日后的特区政府表现
出来。他认为应从这角度看公务员政治中立的问题。
28.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十二时二十五分结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