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3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PS


立法局公务员及
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叶国谦议员(主 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朱幼麟议员

缺席委员 :

    张炳良议员*
    李鹏飞议员#
    夏佳理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耀棠议员#
    罗叔清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內所有项目的讨论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副公务员事务司(三)
刘励超先生
法定语文专员
蔡莹璧小姐
首席行政主任(专责事务)
陈郑蘊玉女士
一般职系处长
刘国康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副公务员事务司(二)
史端仁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高级主任(2)1
梁庆仪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会议的纪要经议员确认通过(立 法局95-96年度第PL1082号文件)。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上午 十时四十五分举行,讨论下述事项:

  1. 公务员退休金的承担

  2. 海外教育津贴的检讨

  3. 公务员申报海外投资的政策

3. 议员通过自下次会议开始,将公务员过渡的问题列为 常设的讨论项目,并在五月份的会议上讨论有关表现欠 佳公务员的问题。

4. 与会议员接纳张文光议员的建议,同意在「其他事项」 一栏讨论公务员是否须表态支持临时立法会,才可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后留任。

III. 公务员使用中文的最新情况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074号文件附录I)

5. 议员对于当局促使公务员更多使用中文的进度普遍表 示关注。他们询问当局有否就此订定时间表,以及会如 何推展有关的工作。部分议员关注到公务员更多使用中 文,会否削弱英文的重要性,结果导致政府的文件只备 有中文本。

6. 当局的回应现载述于下文各段:

  1. 制订时间表的做法并不实际,但当局会继续 全力提倡普遍使用中文。

  2. 政务总署及房屋署是首两个推行试验计划的 政府部门,计划的目的是以更有系统和更集 中的方法提倡广泛使用中文,期间可让其他 公务员吸收实际经验。当局会与另外数个部 门接触,商讨推行试验计划的事宜,这些部 门包括教育署、社会福利署、人民入境事务 处、劳工处、区域市政总署及市政总署。选 择这些部门推行试验计划的原因是他们经常 与市民有广泛接触。

  3. 透过中文公事管理局(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起改称为法定语文事务署)设立的联络网所获 得的资料显示,超过半数的部门/决策科已 成立工作小组或设立机制,推广中文。中文 公事管理局会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设立 一个宝贵的资料库。此举有助法定语文事务 署进一步计划及统筹在各个部门推广中文的 工作。推广中文是公务员事务科的七大工作 之一,当局向议员保证会采取非常进取及积 极的方法来达到目标。当局会提供一份清单, 载列各个已成立工作小组或设立机制,以提 倡更普遍使用中文的决策科/部门。

    (会后补注: 当局应议员所请而提供的资料已 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31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4. 实际上,倘若市民以中文致函政府部门,覆信 会以中文书写。政府向立法局提供的文件大部 分亦中英文本兼备。所有纪录均会同时以中英 文本备存。对于培育中英兼擅的公务员所需的 时间,当局的态度是务实的。个别部门可因应 本身情况及运作要求来厘订使用中文的范围及 步伐。中文不会取代英文,因为两者皆是法定
    语文。

  5. 当局相信许多公务员在中文方面已达到基本的 水准,倘有需要,应可使用中文运作;然而, 用中文撰写公函,则仍需假以时日,多加练习, 才能适应,此外,他们亦需要适当的辅助设施。

7. 副主席关注到对打字员及缮校员的聘用条件不同,并 询问当局会否检讨这方面的政策。蔡莹璧小姐称,该两 个职系的聘用条件不同,原因是入职要求有别。刘国康 先生补充,一般职系处曾建议修订打字员及私人秘书在 递加增薪方面的现行制度,为那些在中文打字方面达到 某一熟练程度的人员提供一个增薪点。林煥光先生表示, 基于历史因素,该两个职系的薪级有所不同,但当局现 正检讨缮校员职系的待遇。

IV. 取消职位条款的政策检讨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074号文件)

8. 部分议员指出,既然当局向前公务员发放特惠金的目 的是补偿他们失去公务员职位的损失,民航处机场管理 部人员便不应获发任何款项,因为他们根本并无失去工 作。主席质疑当局在处理此个案时有否牴触取消职位指 引(请参阅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074号文件附录II之 附件第3(a)段)。张文光议员关注到向民航处职员发放特 惠金的做法是否滥用了制度。张议员认为,当局应给予 在不同情况下受私营化及公司化计划影响的公务员不同 的条款,而不应千篇一律给予取消职位条款。

9. 当局的回应现综述于下文各段:

  1. 若某一新机构与当局达成协议,按公务员条 款或转职条款雇用公务员为其职员,主席在 上文所提及的指引便适用。但倘若该新机构 属私营性质,并自行决定是否录用离职公务 员,上述指引便不适用。当局在法律上不可 要求公务员为其他机构工作。

  2. 公务员可否转职到新机构须视乎机构的类别 及当时的情况而定。透过实践,当局认为宜 将结构、聘用条款及工作文化均与政府部门 相似的机构跟该等与政府部门在各方面都有 分别的机构加以区分。当局会分别评估每一 个案,以决定处理员工事宜的最恰当方法。

  3. 未获新机构聘用的员工也许只是塞翁失马, 他们或可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当局考虑过 灵活采用取消职位条款是否确有好处后,认 为倘若员工觉得特惠金额仍有讨价还价的余 地,只会令情况变得复杂,并为管理层和员 工两方面制造麻烦;然而,倘若当局只向不 接受新机构聘用的员工发放特惠金,会令有 关的员工无意加入新机构工作,结果导致新 机构损失有助其顺利运作的专门知识及人材。 因此,当局顾及各个因素后,决定采取一个 务实的解决方法,将取消职位条款划一订定 为相等于六个月薪金的特惠金。

  4. 在大部分情况下,政府部门可透过职员自愿 遣散,以终止或减少服务。员工甚少在非自 愿的情况下被迫离职,在过去的私营化及公 司化计划中,这类事例亦为数有限。在自愿 遣散的情况下,当局会先从最高级的人员开 始,让服务年资较长及有意退休的人员优先 选择去留,即采用「先到先拣」的原则。如 志愿人数不足及有需要进行强迫遣散,当局 会采用「迟来先走」的原则,并会由最低级 的人员开始。员工一旦加入新机构工作,当 局便不再跟进,因为管理事宜属新机构负责。 在混合职员模式的情况下,当局会继续照顾 已加入新机构工作但保留公务员身分的员工。 当局会以书面提供资料,说明过去几年受私 营化及公司化影响的员工数目。

10. 朱幼麟议员表示,虽然他同意部分议员就民航处个案 所表达的意见,认为此个案属有效的转职而非终止聘用, 然而,考虑到工作的专门和独特性质,以及确保航空安 全的重要性,朱幼麟议员认为应给予民航处员工较大的 奖励,以鼓励他们转往机场管理局任职。为此,朱议员 建议应向民航处员工发放相等于五个月薪金的特惠金。

11. 尽管当局已作解释,部分议员对于当局处理民航处事 件所用的方法仍有所保留。当局接纳议员的建议,答允 检讨私营化及公司化计划中有关人员编制的现行一般指 引,以顾及过去多年来的情况转变。

V. 其他事项

12. 张文光议员表示,《基本法》第一百条清楚订明,公 务员可在沒有任何先决条件下得以过渡。他对于报章报 道一位中国官员最近发表的言论极表关注;该名官员表 示,公务员须公开表示支持临时立法会,方可在政权移 交后留任。加入此项先决条件等于违反《基本法》第一 百条及奉行已久的公务员政治中立的原则。张议员吁请 当局赶紧与中国政府澄清此事。刘慧卿议员及李卓人议 员亦同意张议员的意见。刘慧卿议员称英国政府有责任 澄清成立临时立法会及在公务员的过渡问题上加入先决 条件的做法是否违反《基本法》及《中英联合声明》。

13. 林煥光先生称,《基本法》第四章第六节明确订明有 关公务员的条文。《基本法》订明,除若干位主要官员 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外,所有在 香港政府各个部门工作的公务员将可继续留任。因此, 当局并不认为有需要就此事加以澄清。当局会根据《基 本法》及《联合声明》中有关过渡安排的条文行事。林 先生称,直至目前为止,当局并无接获中国政府就公务 员过渡的条件而发表的任何官方声明。

14. 张文光议员、刘慧卿议员及李卓人议员依然认为当局 应透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与中方澄清有关表态支持临时 立法会的事宜,以释公务员的疑虑,并且以正视听。

15. 副主席称,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 后发表的官方声明并无触及此事。朱幼麟议员称他同意 林煥光先生在此事上的意见。陈荣灿议员表示,在沒有 「直通车」的安排下,成立临时立法会实属必须。主席 称他不同意成立临时立法会并无法律根据的说法。鉴于 中央人民政府已通过成立临时立法会,因此向特别行政 区效忠理应包括对临时立法会表示支持。

16.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三十分结束。


*──不在香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