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4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PL/PS


立法局公务员及
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叶国谦议员(主 席)
    李启明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朱幼麟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李鹏飞议员*
    罗叔清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
    副公务员事务司(一)
    李淑仪女士

    议程第III项

    副公务员事务司(三)
    刘励超先生
    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
    狄 麟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高级主任(2)5
    胡锡谦先生



    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十 时四十五分举行,讨论下列事项:

    1. 公务员薪酬趋势调查及薪酬调整;

    2. 开设公务员新职位;及

    3. 公务员过渡的问题。

    II. 承接上次会议的续议事项

    就停止向新聘人员提供子女海外教育津贴的建议咨询
    员工

    2. 关于停止向新聘人员提供海外教育津贴这项建议的最 新发展,林煥光先生表示,当局已答应员方的要求,让 他们有更多时间研究这项建议,因此,此事会在高级公 务员评议会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初举行的下次会议上再 作讨论。林先生表示,这项建议尚未实施,但当局极希 望按照原定计划,实施这项建议。

    3. 刘慧卿议员表示,当局把建议提交事务委员会讨论, 并告知议员建议将于五月实施时,当局应早已进行咨询。 她问当局,在这项建议延迟实施期间,会否接到新的海 外教育津贴申请,这些新申请会为纳稅人增加多少负担。 她又问及员方对建议有何异议。林先生回应时表示,虽 然员方很早已知道当局会提出这项建议,但正式公布建 议的通告在五月才发出。由于建议涉及聘用条款及服务 条件方面的政策改变,故当局认为必须提供足够的机会, 一方面让员工表达意见,一方面让当局听取员方的反应。 延长咨询时间并无引致额外的财政负担,因为当局已清 楚订明现任公务员不受影响。另一方面,这段期间的新 聘人员数目与现任公务员人数相比,只属微不足道。林 先生又表示,当局从各个中央评议会搜集得来的意见不 一。尽管部分评议会的员方对建议表示不满,但却并无 明确提出反对。然而,高级公务员评议会原则上反对, 认为该建议违反《基本法》及《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 并指称该建议会分化公务员队伍,但当局对此不表同意, 因为公务员薪酬及服务条件的检讨及调整是不断进行的 工作,而在不同时间入职的公务员享有不同的福利亦非 罕见。停止发放海外教育津贴的建议不适用于现任公务 员,故不会违反《基本法》及《联合声明》的规定。

    4. 主席在上次会议要求取得资料,以了解公务员福利即 将有何更改,就此,张文光议员表示,他曾致函公务员 事务科,并且已收到回信。林先生答应向事务委员会提 供覆信的副本。(会后补注:当局提供的资料已随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601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III. 处理工作表现差劣公务员的措施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82号文件附录I)

    5. 刘励超先生应主席所请,特别讲述处理表现差劣公务 员的政策。他表示,管理员工表现的现行规定及措施很 多,其中包括定期填写考绩报告、填写考绩报告后会见 员工、就工作上的缺点提出忠告,以及在严重的情况下, 根据《殖民地规例》第59条,为公众利益计饬令有关 人员退休。当局向部门主管提供的指引,著重及早发现 员工的缺点,及透过恰当的辅导、指引及训练,改善其 缺点。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当局会向表现差劣的人员 施以纪律处分,例如在试用期內解雇有关人员、不批准 其通过考绩关限,以及暂停及延期增薪等。根据《殖民 地规例》第59条饬令员工退休只是最后才采用的措施。 刘先生补充,《殖民地规例》第59条的援用程序指引经 修订后于去年二月颁布,此后至一九九六年四月底,公 务员事务科共处理五宗个案,并建议饬令三名人员退休, 两名人员接受特别观察。另外六名人员的所属部门正在 考虑安排他们接受特别观察。

    6. 据一份报章报道,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共有137宗饬 令退休的个案,李卓人议员为此提出质疑。他又担心贪 污可能是这些人员被强令退休的原因。刘先生回应时表 示,《殖民地规例》第59条在多种情况下均适用,除表 现差劣这个理由外,当局还可以因其他理由饬令人员退 休,比如有关人员犯了严重过失。他表示,报章报道的 数字可能包括这些个案在內。他答应按原因及部门分类, 提供这些个案在一九九五年的分项数字。

    7. 张文光议员表示,援用《殖民地规例》第59条的步骤 过于繁复。由最初发出警告信至最后饬令表现差劣的人 员退休,整个过程很可能需时超过一年。他质疑这段时 间是否过长。刘先生回应时表示,现时的安排能顾及所 有因素,而且公平公正,符合员工的要求。举例说,实 施为期六至八个月的特别观察期,目的是让有关人员获 得足够机会,改善表现。在这段期间,有关人员的上司 会填写两份评核报告。首份报告的评核期为观察期首三 个月。有关人员倘已作出所需的改善,便毋须再接受观 察,否则,其上司会继续观察三个月,甚或五个月,然 后撰写第二份报告。倘两份报告均指出该名人员的表现 未如理想,部门首长会向公务员事务司建议,根据《殖 民地规例》第59条,饬令该名人员退休。

    8. 张文光议员表示,在对付表现差劣公务员的「快轨安 排」机制中,职工会应担任一个更为吃重的角色。他认 为,工会的立场客观,有助简化整个程序,而且可确保 有关人员所受到的对待是公平的。刘先生怀疑工会的介 入会否令程序进行得更快,因为多一方参与,事件会更 形复杂。他又质疑,在评估个别人员的表现水准时,工 会究竟可担任何种有效的角色。林煥光先生补充,虽然 工会可就影响员工利益的一般事宜,以及员工协商的政 策及架构发表意见,但在当局与个别人员的劳资关系中, 工会并非其中一方。

    9. 张炳良议员问及,除援用《殖民地规例》第59条外,
    当局采取其他恰当行动,处理表现差劣人员的个案数目 为何,以及当局有否拟定任何安排,在一九九七年后取 代《殖民地规例》第59条。刘先生回应时表示,在一九
    九五年,有34人须延长试用期、22人在试用期內遭解
    雇、一人不获准通过考绩关限,以及13人暂停或延期增 薪。这些个案的总数为70宗,一九九四年则为61宗。刘
    先生表示,当局会作出安排,把《殖民地规例》本地化, 务求在一九九七年后仍有一个有效的类似机制。林先生 补充,以《公务员事务规例》取代《殖民地规例》,或 制订新规例,均可达致本地化的目标,但当局尚未作出 决定。他保证,一如过往,任何改变政府重要政策的建 议,均会提交事务委员会商议。

    10. 刘慧卿议员问及当局会否以暂停公务员的每年薪酬 调整,作为对付表现差劣公务员的其中一项措施。关于 这条问题,林先生坚持,每年薪酬调整应视作公务员各 职系薪酬水平的整体检讨,考虑因素包括薪酬趋势、生 活水平的改变,以及私人机构已实施的其他有关改变, 因此不应与个别人员应承受的纪律处分相提并论。每年 薪酬调整及薪级表增薪点两者之间,应予以区分。然而, 林先生强调,如有需要,当局会采取适合的措施,比如 以往亦有暂停或延迟表现差劣人员的增薪,作为处分。 他答应提供过去一两年这些个案的资料。

    11. 主席问及,根据《殖民地规例》而遭饬令退休的人 员,是否仍有资格领取押后发放的退休金。李淑仪女士 回应时澄清,因表现未如理想而遭饬令退休的人员通常 仍有资格领取押后发放的退休金。然而,总督考虑其他 因素后,可依法授权押后发放一笔款额较低的退休金予 该名人员。至于涉及严重过失的个案,例如干犯刑事罪 行或贪污,法例已有取消或暂停退休金福利的规定。

    12. 黃钱其濂议员指出,根据她以往担任高级公务员所 得的个人经验,她知道有些上司填写考绩报告后会见接 受评核人员时,并无将他在报告中撰写的评语全数披露。 在多宗这类个案中,接受评核人员无从得悉自己的表现 得到不利的评语,结果往往导致日后产生冲突。黃钱其 濂议员问及,考绩会见可否以新的形式进行,例如将过 程录音,以确保上司与员工的会晤合乎正确程序。刘先 生回应时表示,当局已设法改善考绩评核的方式,现时 评核人员必须向接受评核人员展示整份报告,而接受评 核人员亦必须确认在会晤时已阅读整份报告。双方的意 见若有任何分歧,亦应予以记录。然而,黃钱其濂议员 对这种做法的成效存疑,而且认为此举很可能令到接受 评核人员因怕事而接纳报告,毫无选择余地。她强调, 就考绩报告会见员工的目的,应该是提供一个坦诚讨论 的机会,上司可趁机向有关人员提供改善表现的指引。 刘先生表示,当局会继续研究,探讨如何改善管理工作
    表现的方法。

    13. 陈荣灿议员问及,除上述的纪律处分措施外,当局 为求员工的表现更佳,还采取了哪些措施。刘先生表示, 当局已不断为各级督导人员安排人事及人力资源管理训 练课程、各类讲座及其他活动,这些活动均旨在加强员 工的训练,使他们能够向公众提供高质素服务。陈议员 再问当局每年举办这些训练活动的数目为何,刘先生答 应提供有关数据,供议员参阅。

    IV. 公务员过渡的问题

    14. 李卓人议员问及,关于公务员参与推选委员会的问 题,当局的政策为何。他认为,倘若容许公务员加入推 选委员会,便违背当局不支持成立临时立法会这项公开 声明,而且会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关于这个问题,张 文光议员表示,当局必须澄清会否准许公务员以其所属 工会或其他专业团体的名义,参与政治活动,例如违反 政府政策,参加关乎成立临时立法会的活动。林先生回 应时表示,现存的一般指引订明,公务员可参与合法的 政治活动,但下列各类人员,碍于其职务的性质,则不
    宜参与:

    1. 首长级人员;

    2. 政务主任;

    3. 皇家香港警务处的纪律人员;及

    4. 新闻主任。

    林先生又澄清,现行的指引订明,公务员只获准以个人 或有关团体代表的身分,参与合法的政治活动。他坚称 由于推选委员会的详情,例如成立及运作方法等,尚未 公开,故他不能评论现时的指引可如何适用于委员会上。

    15. 议员认为当局应尽快提供适当的指引及指示,让公 务员明了他们的处境,以及政府在这件重要事情上的政
    策。

    16.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十二时十分结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