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
公务员的附带福利
议员要求当局汇报现时向公务员提供的附带福利、检讨
这些福利的机制、最近就附带福利实施的或正在考虑实
施的修订,以及作出修订的理据等。
2. 公务员的服务条件/附带福利,大致上可分为3类:
-
对合资格类别的员工来说,属于服务条件(亦
即是权利)的一种,例如退休金、医疗福利、
牙科服务、教育津贴、假期,以及高层人员
的房屋福利等;
-
特别为某个职系而设,而且是按个别情况批
准的,例如向纪律部队及房屋署的某些职员
提供的部门宿舍或为工作需要而设的宿舍;
及
-
酌情提供的福利(即资源供应许可才批准的福
利),例如初级人员的房屋津贴。
个别人员的服务条件/附带福利详情,视乎该员的职级、
服务年资、聘用条款(常额或合约、海外或本地)及其他
规则而定。
3. 上述服务条件/附带福利中,退休福利及房屋福利
是最主要的两种。
4. 一般公务员若非按合约条款聘用,而又不是司法人员,
便会有两种退休金计划可以适用,而两种都是无需供款
的。旧退休金计划适用于在1987年7月1日前聘用的人员;
新退休金计划则适用于在1987年7月1日或以后获聘或再
度聘用的人员,以及那些在该日前获聘,但在1995年12
月31日前选择加入新退休金计划的人员。
5. 两项计划的主要分别是:在旧退休金计划下,正常退
休年龄为55岁,而一笔过的退休酬金,最高可折算25%;
至于新退休金计划,正常退休年龄为60岁,而一笔过退
休酬金最高可折算50%。新、旧退休金计划下的最高退休
金,均为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年薪的三分之二;要达
到这个数额,旧计划人员的可享退休金年资须满33.3年,
新计划的人员则须满37.5年。根据新退休金计划,具有
不少于10年符合领取退休金资格的无间断年资的公务员
倘若辞职,将有资格在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领取押后发
放的退休金。旧退休金计划下的公务员倘若辞职,则不
会获发退休金。
6. 此外,我们亦订有条文,规定向非因执行公职而身故
的公务员发放死亡福利。如属因工死亡或因工而导致永
久伤残,则会另外根据本港的退休金法例或《雇员补偿
条例》获得补偿。
7. 目前,政府提供多种不同的房屋福利,其中最主要的
是自置居所资助计划和居所资助计划。自置居所资助计
划是一个酌情实施的计划,是为支薪点在总薪级表第34
点以下的公务员而设;按该计划支取津贴的人员,现时
约有12 000名。至于居所资助计划,则属一种合约权利,
是为支薪点在总薪级表第34点或以上的公务员而设;按
该计划支取津贴的人员,现时约有7 600人。两项计划
的津贴期最长可达120个月。
8. 此外,还有购屋贷款计划和住所津贴计划。购屋贷款
计划所适用的合资格人员,必须是1990年10月1日前受
聘,而且服务满10年,因而可领取退休金/年积金。至
于住所津贴计划,适用于1990年10月1日或以后受聘的
海外人员。高级公务员宿舍和自行租屋津贴,只适用于
在1990年10月1日前受聘的人员。正在领取这些福利的
人数不多。
9. 公务员房屋福利的提供,受制于防止双重福利的规定。
換言之,公务员在同一时间只可领取一种房屋福利。已
婚人员及配偶在同一时间不得领取多过一种福利,无论
该种福利是否由政府提供。此外,如公务员的配偶曾获
政府或政府资助机构提供房屋福利,则该员享用房屋福
利的资格可能会受到限制。
10. 除了上述福利外,我们亦向所有雇员(日薪人员除
外)、退休公务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提供
医疗及牙科福利。未婚子女方面,一般只限19岁以下,
但如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职业训练,或因伤残或弱智
而需由父母供养,则年龄可达21岁。这些福利包括由政
府及医院管理局辖下诊疗所及医院提供免费医疗及牙科
诊治。住院、假牙、牙科用具及其他牙科复原工具,则
需收费。
11. 雇员可根据本身的聘用条款,享用例假或年假。服
务满4年的人员,在任何4年內可获批长达182日的全薪
病假和182日半薪病假。受雇不少于40个星期,而在生
子女少过3名的女公务员,可放取全薪分娩假期长达10
个星期。本地首长级人员和海外人员,可申领度假旅费,
数额视乎聘用条款和支薪点而定。
12. 此外,所有雇员均有资格领取本地教育津贴,以发
还为子女缴付的学费。按常额条款或合约內载有有关条
款聘用的人员,如把子女送往英国或原居地就学,则可
领取海外教育津贴(见下文第18段)。
13. 政府作为良好的雇主,会努力提供其他福利,例如
在指定情况下预支薪金、提供体育活动基金和员工福利
基金等。
14. 这些附带福利很多是与有关项目的现有成本或通胀
挂钩的,因此,其中很多可按获当局批准的公式予以调
整。例如:根据退休金条例的规定,退休金每年会作出
调整,以反映甲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并维持其实质
价值。房屋及教育津贴的数额,亦会根据获财务委员会
通过的公式定期调整。至于自行租屋津贴和住所津贴方
面,最近有员工表示关注,质疑这两项津贴何以在1996
年4月调低。然而,议定的调整机制是要反映楼宇租赁
市场的变动,而楼宇租金在检讨期內是下降了。
15. 此外,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属下的薪
酬研究调查组,每年都会进行附带福利的调查,以提供
有关私营机构附带福利的全面数据,用以评定现时的公
务员服务条件/附带福利。我们与薪常会均会审慎考虑
这些调查结果。
16. 我们对这些附带福利作出重大的改变前,会在适当
情况下咨询4个中央评议会,即纪律部队评议会、第一
标准薪级公务员评议会、警察评议会及高级公务员评议
会的员方代表,以及4个独立咨询委员会,分别为公务
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
常务委员会、纪律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及司
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
17. 近年实施的改变中,最主要的两项是1987年的新退
休金计划及1990年的居所资助计划;其中居所资助计划
更于1994年作出了改善。1993年,我们对公务员的遗
属抚恤金福利作出修订,使更配合现代情况,并改善不
规则之处和删除歧视性的条文。此外,我们亦缩减了第
一标准薪级公务员的规定工作时数(1988年)、把自置居
所资助计划(1990年)及购屋贷款计划(1995年)扩大至
惠及这些人员,以及改善他们的假期赚取率(1991年)。
我们支持为公务员提供自愿参与私家医疗保险计划,而
这计划已在上月实施。这是一个全属自愿性质的计划,
由参与的个别公务员支付,对他们享用公务员医疗福利
的资格并无影响,更不会影响政府提供的医疗福利水平。
18. 对于在1996年8月1日或之后获发聘书受聘的公务员,
我们将不会向他们提供子女海外教育津贴。
19. 最近提交立法局的《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在
多个地方改善目前对妇女分娩的法定保障。该条例草案
通过后,我们会适当修订现时的《公务员事务规例》。
20. 至于我们向员方提议修订某些关乎预支薪金的《公
务员事务规例》,这是为了撤销一些不合时宜和绝少使
用的津贴,并且提高一些以现金计算,因此已逐渐遭通
胀蚕食的津贴上限。对于员方提出的反建议,政府內部
仍在商议中。
公务员事务科
1996年7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