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立法局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
事务委员会
政府部门雇用临时职员及
短期合约职员事宜
本文件向各委员汇报有关政府部门雇用临时职员及短期
合约职员的安排。
2. 公众对于私营机构短期地雇用临时职员,藉以回避遵
守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曾表示关注;该两
条条例通常适用于任何连续工作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
作最少18小时的雇员。与此同时,亦有问题提及有关政
府雇用临时职员的情况。本文件阐述政府雇用临时职员
及短期合约职员的政策及常规。
3. 政府通常会在下列情况下,以临时或固定期限方式雇
用临时职员或短期合约职员:
-
应付季节性的服务需要及短期浮动性的工作量,
而这些需要及工作量并未需要聘用常额人员;
-
执行一些无法由常额人手及资源所承担的特别
职务、特定短期工作或计划;
-
应付暂时性的人手短缺;及
-
执行一些因某些理由而将会删除的职位(例如
有关工作将会批给外界承办)的职务。
4. 临时职员、短期合约职员及合约公务员的雇用条款略
有差别。临时职员通常属于初级职位的员工,而雇用期
亦相对较短。短期合约职员通常是在指定期限內受雇执
行某项特定工作,例如负责进行个别计划工作的系统程
式编制主任。合约公务员则是按为期2年半或3年合约雇
用的一般合约公务员。以下略述三类雇员不同的雇用条
件,详细的比较请见附件I。
5. 雇用临时职员的安排,于有关的公务员事务规例及公
务员事务科通告中明确订定。临时职员的薪酬基本上以
时薪、日薪或月薪计算,但由财务委员会或库务司根据
获授权力批准的特别条款及工资额,则属例外。他们的
薪金额,通常是根据公务员同等职级的薪级表,最低的
薪金点而厘定。在服务条件方面,政府是参照雇佣条例
及雇员补偿条例来订定,所提供的福利包括休息日、有
薪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贴、分娩假期及雇员补
偿。有关的服务条件完全符合该两条条例的法定规定。
6. 短期合约职员的雇用条款和条件,通常是以公务员的
标准雇用合约条款为蓝本,但由财务委员会批准的特别
雇用条件,则属例外。这类雇员通常是按附有酬金的合
约制聘用,而薪金则按照公务员同等职级的薪级表厘定,
更可在适当情况下享有某些合约公务员的应有福利。雇
用条款在个别情况下会有所不同,而酬金额或可享福利
亦可能有别于标准合约条款。然而,短期雇用合约的条
款均符合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的法定规定,而大多
数情况下都优于该两条条例的规定。
7. 合约公务员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大致上与按常额及可
享退休金条款雇用的人员相同,并完全符合雇佣条例及
雇员补偿条例的法定规定。
8. 目前,雇用临时职员及短期合约职员的主要政府部门
及机构计有:市政局与市政总署、区域市政局与区域市
政总署、邮政署及香港电台。附件II略述有关部门雇用
临时职员的安排以及他们受雇担任的工作。
9. 政府部门是按需要雇用临时职员及短期合约职员。政
府非常留意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临时职员
及短期合约职员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均符合该两条条例
的法定规定,且往往更为优厚。
10. 有关事务的负责人员为首席助理公务员事务司卓永
兴先生,联络电话:2810 3063。
公务员事务科聘任组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I
福利
|
法定规定1 |
公务员
标准合约2
|
临时职员3
|
市政局/
区域市政局
合约职员4
|
香港电台部门
合约职员
|
---|
休息日
|
每星期1
个休息日
|
每星期1.5
个休息日
(实际工作
时数可能各
异)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每星期1.5
个休息日
(实际工作
时数可能各
异)
|
每星期1.5
个休息日
(实际工作
时数可能各
异)
|
有薪法定
假日
|
每年11个法
定假日(或
另定假日);
若受雇3个
月或以上,
可支全薪
|
所有宪报公
布的公众假
期(或另定
假期),并
支全薪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所有宪报公
布的公众假
期(或另定
假期),并
支全薪
|
所有宪报公
布的公众假
期(或另定
假期),并
支全薪
|
有薪年假
|
每服务满12
个月可享全
薪年假7日
|
每年31日全
薪年假(倘
受雇达10年
或以上,可
享40.5日全
薪年假)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每年28日
|
每月1日
|
疾病津贴
|
在首12个月
內每月可享
有薪(正常
薪金的三分
之二)病假
2天,其后
每月可享有
薪病假4天
倘病假由本
港注册医生
或牙医批
给,且连续
最少4天,
则可支取疾
病津贴
|
倘由注册医
生建议,可
享全薪病假
及半薪病假
各91天(倘
受雇达4年或
以上,可享
全薪病假及
半薪病假各
182天)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在首12个月
內每月可享
全薪病假2
天,其后每
月可享全薪
病假4天(累
积日数不得
多过120天)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产假
|
在产假开始
前受雇不少
于26个星期
的女雇员,
享有预计分
娩日期前4
个星期及确
实分娩日期
后6个星期
的产假。受
雇不少于40
个星期及有
不超过2名
存活子女的
女雇员,可
获发正常薪
金的五分之
四
|
产假包括预
计分娩日期
前4个星期
及确实分娩
日期后6个
星期。在产
假开始前受
雇不少于40
个星期及有
不超过2名
存活子女的
女雇员,可
获发全薪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生育保障
|
任何女雇员
如受雇超过
12个星期,
由其通知雇
主有意放产
假的日期起,
至其预计返
回工作的日
期止的一段
期间,雇主
不得终止其
雇佣合约,
但即时解雇
的情况除外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雇员补偿
|
根据雇员补
偿条例作出
补偿
|
根据有关退
休金的法例
及雇员补偿
条例作出补
偿
|
与雇员补偿
条例相同
|
与雇员补偿
条例相同
|
与雇员补偿
条例相同
|
遣散费
|
因裁员而遭
解雇的雇
员,如在裁
员或停工前
已受雇不少
于2年,则
为雇主工作
每满一年,
可获其最后
一个月全月
工资的三分
之二,或
22,500元
的三分之
二,数额以
较少者为准
|
已包括在约
满酬金內
|
这类员工均
属临时雇用,
因此一般毋
须发放遣散
费。万一需
要发放遣散
费,则会遵
照雇佣条例
的规定办理
|
已包括在约
满酬金內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长期服务 金
|
如连续受雇
不少于5年,
并非因严重
错误而被即
时解雇或因
裁员而被解
雇者,其长
期服务金数
额如下:
最后一个月
全月工资的
三分之二或
22,500元的
三分之二
(以数额较
少者为准)
乘以服务年
资,再乘以
一个根据该
雇员年龄而
厘定的因子
|
已包括在约
满酬金內
|
这类员工均
属临时雇
用,因此一
般毋须发放
长期服务
金。万一需
要发放长期
服务金,则
会遵照雇佣
条例的规定
办理
|
已包括在约
满酬金內
|
与雇佣条例
相同
|
酬金
|
—
|
所支取底薪
总额的25%
|
—
|
所支取底薪
总额的25%
|
—
|
医疗及牙
科福利
|
—
|
公务员及其
家属享有免
费医疗及牙
科诊疗。住
院、镶假牙
及牙科用具
则需收费
|
(因工受伤
者可获免费
治疗)
|
(因工受伤
者可获免费
治疗)
|
—
|
房屋福利
|
—
|
宿舍、自行
租屋津贴或
居所资助计
划
|
—
|
自行租屋津
贴或房屋津
贴
|
—
|
旅费
|
—
|
为首长薪级
第1点至第
3点的公务
员及其家属
提供年假旅
费。他们每
两年一次可
获非标准经
济客位双程
机票费用
|
—
|
—
|
—
|
教育津贴
及留学旅
费
|
—
|
如符合某些
条件,公务
员的子女可
享有这项福
利
|
—
|
—
|
—
|
-
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
-
本地聘用制首长级薪级第3点或以下合约公务员
的雇用条款
-
根据公务员事务科通告第18/91号及有关公务员
事务规例所订的条款
-
市政局/区域市政局聘用合约系统经理的条款
附件II
(a) 市政局与市政总署/
区域市政局与区域市政总署
1. 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雇
用的临时职员,总数分别为1 408人及758人,其中主要
是带位员、工人、散工及其他于固定期限內需要的短期
雇用员工。雇用临时职员主要是为了提供季节性的服务
(例如救生员)、应付浮动的工作量(例如带位员)、
执行特别职务(例如工人及散工)以及短期工作和计划
(例如导师)。此外,区域市政总署属下758名临时职员
当中,约有400人受雇担任的职位,将会在有关工作批
给外界承办时删除。临时职员的雇用期由3个月至1年不
等,但在特殊情况下,雇用期可以更长。
2. 此外,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根据其各自的市议局条
例下的挸定,亦雇有若干短期合约职员,包括系统程式
编制主任、电脑系统分析主任及系统主任,他们短期受
雇执行指定的特别计划。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市政
局及区域市政局雇用的短期合约职员分别为47人及4人。
他们的雇用合约通常为期1年、2年或2.5年,视乎工作
需要而定。合约条款以合约公务员的雇用合约条款为蓝
本而订立。
(b) 邮政署
3. 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邮政署雇用的临时职员约有
700人,负责分拣邮件、装卸邮件及填写有关派递及发送
邮件的资料。他们受雇应付工作量的季节性变动(例如
圣诞节前的繁忙期),在常额职员以外增加人手,以应
付工作需要。临时职员的雇用期长短不一,通常不超过
三数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达1年或以上。
(c) 香港电台
4. 香港电台雇有大约130名部门合约职员。他们的雇用
条款是以财务委员会批准的一套特别雇用条件为蓝本,
让香港电台在竞爭激烈的广播业中,能在极短时间內聘
得职员,以应付工作需要。部门合约职员受雇执行节目
主任职系的工作,并暂时填补该职系核准编制的空缺。
他们的薪级与公务员同等职级的相同,但并不享有公务
员的附带福利,例如医疗、牙科诊疗及房屋福利、子女
教育津贴及留学旅费。雇用这些职员,只是暂时应急的
安排,以待正式招聘或完成正式聘任程序后,填补核准
编制的空缺。故此,这类临时职员的雇用期并不固定。
公务员事务科聘任组
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