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RC
立法局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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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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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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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钱其濂议员(主席)
任善宁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列席委员 :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项
- 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娛乐及行政)
- 刘吴惠兰女士
-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广播)
- 布义敦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
- 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娛乐及行政)
- 刘吴惠兰女士
-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娛乐及电影)
- 伍靜文先生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张宝德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项
-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
- 董事兼行政总裁
- 李宝安先生
- 助理行政总裁兼公司秘书
- 郭伟健先生
-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 集团事务总经理
- 应麒麟先生
- 节目部及外事部总监
- 陈志云先生
- 九仓有线电视有限公司
- 主席及常务董事
- 吴天海先生
- 外事部总监
- 陈家耀先生
- 香港电讯 IMS 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卢永仁博士
- 业务拓展总经理
- 韩慧文小姐
- 和记广讯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
- 梁吴碧新女士
- 集团副董事总经理
- 陈定远先生
- 新世界电话有限公司
- 电讯条例及事务经理
- 唐德建先生
- 企业及市场传讯助理总经理
- 赵玉芬女士
- 卫星广播(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事务经理
- 潘丽琼小姐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议员通过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时
四十五分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
在香港售卖历史文物
-
成立电影委员会
-
对本港艺术工作者参与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
资助(请参阅在会议上提交、Japan Foundation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发出的函件(附录A))
2. 议员通过在事务委员会日后举行的会议上讨论
「艺术发展局的经费」此一议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50号文件的附录I至VII
及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76号文件)
3. 主席欢迎各代表团出席会议,以表达意见。
4. 李宝安先生介绍亚视所提交意见书的要点。他置评
谓,当局的政策对需要缴付专利稅的地面传送电视服务
供应商有欠公平。由于地面传送电视机构与其他电视机
构的待遇有别,难免会迫使地面传送电视机构减少投资,
结果令最终用戶的利益受到影响。他在回答议员时表示,
正如毕马域会计师行(顾问公司)的预测,在过去数年,
电视观众人数持续下降。据估计,在一九九五至二零零
零年期间,因观众减少而引致的广告收益损失约达四亿
至八亿元。他表示,亚视不反对开放电视市场,但当局
应考虑地面传送电视机构的利益。
5. 应麒麟先生介绍无线的意见书。他在回答一名议员的
问题时解释,毕马域会计师行在一九九四年的报告书中
预测,在一九九五至二零零零年期间,亚视及无线两台
合共的观众人数会递减14%。关于其他国家所征收的电
视专利稅,他指出美国并无征收电视专利稅,而新加坡
及泰国的电视专利稅率分别为2.5%及6%。无线基本上
支持开放电视市场。
6. 应麒麟先生指出,透过新数码压缩技术的发展,大气
电波可更有效地运用,以致传送的频道更多。他认为使
用大气电波应以使用率作为收费基准,而非与专利稅收
费挂钩。当局应提供奖励,鼓励电视机构引进可更有效
使用大气电波的新技术。他补充,现时的专利稅率是按
收入多少而有所不同,而只有低收入水平才可缴交低于
10%的专利稅,但若以此收入水平,地面传送电视机构
实不能生存。
7. 吴天海先生概述有线的意见书,当中提及支持政府的
政策,赞成按部就班地开放市场。有线认为,政府应落
实有关收费电视及自选录像服务市场的现有建议,并策
划进行电视广播业和结合电视电讯市场的全面检讨,以
便配合当局已宣布的决策意图,最迟在一九九八年六月
提出全面的广橎条例草案。当局在推广电视业的发展时,
不应牺牲本地电视业的利益。
8. 卢永仁博士特别提述香港电讯IMS所提交意见书的重
点。他表示,自选录像服务与出租录影带商店所提供的
服务相类,应受《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规管。根
据《电视条例》规管自选录像服务及把收费电视的业务
守则施加于自选录像服务并不恰当。他表示,香港电讯
IMS支持开放收费电视及自选录像服务市场的方针。
9. 陈定远先生表示和记支持放宽规管广播业及开放市
场。他亦赞同自选录像服务与出租录影带商店两者所
提供的服务是相类的观点。
10. 赵玉芬女士表示,新世界电话反对限制自选录像服
务牌照的数目。当局应鼓励符合指定投资、技术及经营
准则而有可能获发牌照的机构兴建基础设施及扩展服务。
香港不应只依赖一个自选录像服务供应来源。在提供自
选录像服务方面,应给予所有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持
有人平等机会。当局应鼓励新经营者建立现代化基础设
施,以支援自选录像及其他宽波段服务,平衡市场內占
优势的机构的影响。新世界电话促请当局开放自选录像
服务市场。
11. 潘丽琼小姐介绍卫视的意见书,并置评谓,当局应
按公众利益决定是否开放收费电视市场。她指出,卫视
曾就本港电视观众有否倾向成为其他收费电视服务的用
戶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市场有新收费电视服务的需求。
收费电视服务供应商的数目应由自由市场机制决定。对
提供收费电视服务施加限制只会阻碍卫星电视服务的发
展。
12. 对于本港的电视频道已由四个增至40个,而现行地面
传送电视服务须缴付专利稅的制度是否仍切合时宜的问
题,刘吴惠兰女士表示,由于地面传送电视服务牌照持
有人有权使用大气电波这种有限的公共资源,故合理的
做法是把因有限制竞爭所带来的利益中合理的部分,归
予社会。她解释,当局是根据一个经批准的比率征收专
利稅,而当局对上一次检讨该收费比率是在一九九四年,
并因应检讨结果把专利稅率由最高的12%降至10%。
无论如何,政府在作出决定前,会审慎考虑在咨询期间
接获的意见。
13. 刘吴惠兰女士回应议员提出的各项问题时表示:
-
有需要制订不同业务守则以反映电视服务的性
质,当中不存在政府偏袒个别公司的情况。
-
当局会对透过自选录像服务提供的电视节目实
施适用于收费电视的相类条款。现时可从全球
资讯网络(Internet)取得的资讯服务不在拟实行
的规管范围內,而提供该等服务亦无需领取牌
照。
-
对于节目內容的问题,电视牌照持有人播放的
物料必须符合广播管理局所发出的业务守则。
因此,尽管市面上已有某部影片的录影带,但
电视牌照持有人在播放该影片前先加以剪辑亦
属普遍情况。根据政府建议的自选录像服务规
管架构,经自选录像服务传送的影片亦须符合
适用于收费电视的相类业务守则。
-
对于传送声音或电视节目的公司(包括固定电讯
网络服务牌照持有人)可否加入提供服务的问题,
咨询文件建议在有需要时请总督会同行政局酌
情作出决定及给予豁免。
-
当局会在一九九八年全面检讨本港的电视广播
业,届时并会检讨自选录像节目服务的规管架
构。
14. 在培育电视专业人才方面,刘吴惠兰女士表示,除
了香港演艺学院举办的电视制作课程外,大部分电视牌
照持牌机构本身均会举办训练课程,许多有才华及知名
的电视从业员均曾接受该等训练。
15. 在制订政策的过程方面,刘吴惠兰女士解释,文康
广播科会小心研究及充分顾及在咨询期间接获的所有意
见,才商定提交予行政局批准的政策建议,其后当局会
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议员普遍认为,文康广播科制
订的政策应先交由立法局审议,才提交予行政局。
16. 陈伟业议员认为,当局建议发出两个自选录像服务
牌照而不再发出收费电视牌照的做法并不一致。他补充,
业內人士普遍反对当局的发牌制度。
17. 郑家富议员认为电视业的发展不应受不公平竞爭妨
碍。单仲偕议员补充,当局应让自由市场机制决定有关
牌照的数目。
18. 杨孝华议员置评,谓当局建议限制自选录像服务牌
照的数目,但却建议多发六个流动电话牌照,立场并不
一致。他表示,自选录像服务及收费电视应分开处理,
因为业界普遍认为应开放自选录像服务市场,但在收费
电视方面,业界则关注应保护本地的电视业。
19. 周梁淑怡议员赞同各代表团认为须保护本地电视业
的观点。她补充,当局应检讨有关专利稅的政策。当局
应鼓励投资及培育电视专业人才,以维持本地电视业的
竞爭力。她对全面开放收费电视市场有保留,并表示大
部分地方只有一间有线电视。她虽然不反对放宽规管收
费电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反对政府建议在一九九八年
就收费电视作出最终决定的立场,她亦不表赞同。
20. 副主席表示,若当局坚持现行的专利稅比率维持不
变,便应考虑增加现有的地面传送电视机构的频道数目。
21. 与会大部分议员在总结时普遍支持各代表团的意见,
并通过致函促请当局:
-
开放收费电视及自选录像服务市场;
-
检讨现时对地面传送电视机构征收专利稅的
政策;及
-
推动本地电视业的发展。
22. 会上同意,致当局的函件应送交事务委员会委员置
评。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50号文件的附录VIII至X)
23. 与会议员察悉当局就《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的执行情况所拟备的文件,而执行该条例涉及影视及娛
乐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影视处」)、皇家香港警务处
(以下简称「警务处」)及香港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三
方面的共同努力。
24. 周梁淑怡议员促请当局在管制色情光碟方面采取更
积极及迅速的行动。她表示,当局应加重售卖色情光碟
的刑罚,并增加法例所赋予影视处监察人员的权力。文
康广播科应带头与警务处及海关合作对付该问题。郑家
富议员赞同该意见,并置评谓,当局应全面检讨提供予
影视处的资源及其法定权力。
25. 议员要求当局提交文件,以回应上述问题。议员同
意事务委员会应在日后举行的会议上,与当局所有有关
部门再讨论此事。
26. 会议于下午一时零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