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2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RC


立法局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星期四)
时  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黃钱其濂议员(主席)
    任善宁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汉忠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朱幼麟议员

缺席委员 :

    黃宜弘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至V项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

副文康广播司
邓国斌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康乐及体育事务)
麦敬年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IV及V项

副文康广播司
刘吴惠兰女士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广播事务)
布义敦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

香港康体发展局
香港康体发展局主席
洪承禧先生
香港康体发展局行政总裁
马子超先生
香港体育学院总监
韦德比博士
香港康体发展局康体发展总监
叶希活女士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
香港曲棍球总会会长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副会长
江伟先生
香港保龄球总会主席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副会长
冯刘掌珠女士
香港业余游泳总会义务秘书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义务副秘书
王敏超先生
香港大专学院体育协会主席
香港奧林匹克学院院长
傅浩坚博士
香港业余田径总会主席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委员
高威林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21号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59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及三月十四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
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四十五
分举行的下次例会上讨论下列事项:

  1. 广播政策(尤以收费电视及自选录像服务为焦点);

    1. 淫亵物品审裁处的成员组合;

    2.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实施情况;及

    3. 管制色情光碟。

3. 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举行 一次特别会议,与当局及各个有关组织讨论「康体及艺 术设施的规划标准」此一议项。

III. 康体发展局的经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63号文件的附录II、III及IV)

4. 主席欢迎康体发展局(以下简称「康体局」)、香港业 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协奧委会」) 及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她恭贺洪承禧先生新近获委任 为康体局的主席,并邀请洪先生向议员简介其立场书。

与康体局举行会议

5. 洪承禧先生向议员明确简介康体局新一届委员的计划。 他们将致力落实康体局在推广本港体育及康乐活动发展 方面的职能。他认为,康体局应是促进体育发展的骨干 组织,其工作与港协奧委会、各个体育总会及其他有关 团体的工作相辅相成。他强调,体育在本港市民,尤其 是青少年的教育及保健方面极为重要。

6. 洪承禧先生提述港协奧委会提述的各点意见(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063号文件的附录IV) ,并有以下评
论:

  1. 对于港协奧委会认为康体局行政费用过高,应 有途径节省开支的批评,洪承禧先生认为,若 香港体育学院(以下简称「体院」)与康体局更 全面地合并,或可节省若干边际开支;他现时 正循该路向与体院新任主席合作。在康体局成 立初期获准开设约75个行政管理职位中,填 补了43个。这个水平的行政支援已维持了一段 时间,他不认为现时人手过剩。他认为,康体 局如要维持有效运作,必需聘用专业的行政管 理人员。毕竟,该等职位是由充分代表政府及 当然团体的各个委员会所批准的。

  2. 对于港协奧委会表示政府从未曾全数拨出康体 局所要求的预算款额,洪承禧先生表示完全同 意。政府每年给予康体局的拨款充其量只按生 活成本予以调整,并无顾及体育「发展」所必 需的「增长」。为改善情况,他建议当局增拨 经费;又或是游说两个市政局在提供设施举办 本地的体育活动时,不按商业收费率向各体育 总会及康体局收取费用。

  3. 鉴于经费短缺,康体局会为一九九六至二零零 零年整体发展规划书內建议的各项活动及新计 划编定优先次序。

  4. 对于港协奧委会认为康体局的运作成本沒有必 要如此高昂,洪承禧先生不赞同此说法,并希 望有关方面提出证据。他认为,以不超过政府 拨款的15%作为总职员开支,以维持康体局 的有效运作,此事可算合理。他会研究把康体 局及各个体育总会(尤其是规模细小者)的行政 管理人员汇集于体育综合大楼是否可行,以期 在这方面减省开支。

7. 马子超先生补充,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财政年度,康体 局的经费尚欠3,400万元。韦德此博士对检讨体院之议 表示欢迎,并重申发展体育项目对市民的健康及培育精 英运动员的重要性。

8. 张汉忠议员指出,在发展体育项目方面,两个市政局 与康体局之间有密切关系,并期望康体局会与两个市政
局成立联络小组。

9. 郑明训议员赞成对体院进行检讨。他认为该项检讨应 尝试澄清康体局、体院及各个体育总会的工作/职能, 以免互有重复。为更能了解该等组织的架构,他要求当 局提供它们的组织架构图,以及其中主要职位的职责说
明书。

(会后补注: 整套康体局/体院的组织结构图及
职责说明书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1369号文件送交议员。)

与港协奧委会举行会议

10. 江伟先生表示,港协奧委会坚决认为应重组康体局 的行政架构。康体局不必要地把经费用在研究及自我宣 传方面。各体育总会对其与康体局之间的关系多感不满。 体院应继续接受政府资助。他希望康体局的新任委员可 设法处理此等问题。

11. 王敏超先生表示,从市政局的角度而言,体院持续 运作对日后的体育发展至为重要。

12. 高威林先生支持体院持续运作。他进一步建议,当 局既已聘请独立的顾问对体院进行研究,如能一并检讨 康体局的整体架构,会是最理想及合乎成本效益的做法。

(会后补注: 高威林先生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载述其意见的来函已随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153号文件的
附录II送交议员。)

13. 陆恭蕙议员要求港协奧委会澄清其有关康体局的意 见,尤其是关于滥用经费方面。江伟先生回应时表示, 港协奧委会认为康体局就其本身的工作刊印大量刊物是 滥用经费的做法,因为该等经费可更有用地划拨予各体 育总会以推广体育活动。康体局与各体育总会之间关系 恶劣一事,在过往的会议上经常讨论到,而有关讨论过 程已载于该等会议的纪要。无论如何,随著近日康体局 的主席及行政总裁均已改由抱持较开放态度的人士出任, 康体局与各体育总会的关系已见改善,希望情况会继续
好转。

与当局举行会议

14. 周德熙先生欣悉康体局与港协奧委会/各体育总会之 间的关系已有改善。对于康体局欠缺经费一事,他解释 必须在政府每年的资源分配工作中定出优先次序。除由 政府直接拨款外,他正寻求其他途径,例如六合彩券的 收入,以资助体育发展。洪承禧先生强调,他本人认为, 体育发展与教育、医疗及健康一样重要,因此在划拨经 费方面应获同样看重。

IV. 自选录像服务的规管架构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63号文件的附录V)

15. 刘吴惠兰女士告知与会议员,当局已完成有关政府 所提出规管自选录像节目服务的建议的咨询工作。共有
19个单位(机构/个别人士)曾就上述建议提出意见。当局 已把有关的名单及撮述公众意见的文件送交议员。

16. 议员问及当局基于甚么准则建议只提供两个自选录 像节目服务牌照,以及自选录像服务是否等同收费电视。 周德熙先生回应时表示收费电视的传送方式是由一点至 多点,而自选录像服务则是以点对点的方式传送(或称为 「拨号服务」),基于两者的传送方式有别,政府的立场 是自选录像服务有别于收费电视。但由于自选录像节目 服务与收费电视爭取的观众对象大致相同,当局认为用 以规管自选录像节目服务供应商的条款应与根据《电视 条例》规管收费电视持牌机构的条款相若。在一九九六 年年初进行的电视市场调查显示,市场现时尚未能容纳 第二个收费电视机构。鉴于现时有一间公司计划在明年 中推出自选录像节目服务,以及有需要在该市场提供足 够的竞爭,当局建议在一九九八年完成检讨电视业环境 之前,只提供两个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

17. 陈伟业议员置评谓,自选录像节目服务牌照实际上 是变相的收费电视牌照,这样会令人产生混淆。他质疑 当局为何不按总督在一九九四年施政报告中的承诺,在 一九九六年七月开放收费电视市场,以缔造一个公平、 开放及多元化的广播环境。周德熙先生回答时表示,政 府政策须因应环境转变而作出调整。在香港这个有限的 电视市场,迄今只有一间电视公司有盈利,其他三间电 视公司仍在亏损。布义敦先生补充,最近的一宗司法覆 核案件可证实,基于技术及法律上的理由,自选录像服 务是有别于收费电视的。但鉴于上文所述的原因,当局 正建议根据《电视条例》,以相类的安排规管自选录像 节目服务及收费电视。按主席的要求,当局会向议员提 供法庭就此事所作的判决。

(会后补注: 法庭就上述案件所作的判决已随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153号文件
的附录I送交议员。)

18.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每个自选录像节目服务牌照应只 提供某项特定服务,例如电影、纪录片或儿童节目等。 在该情况下,当局便可多发牌照,避免由少数大集团垄
断市场。

19. 主席总结时表示,继是次会议所作的一般讨论后, 事务委员会会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举行下次会议
时,与各有关方面更全面讨论此事。

V. 传媒所报道有关使用香港电台(以
下简称「港台」)宣传筹备委员会(以
下简称「筹委会」)工作的广播政策

20. 主席邀请当局的代表向议员讲述筹委会有关使用港 台的广播时段推广其工作的要求。议员关注到此举会妨 碍港台的编辑自主,致令港台被用作宣传机器。他们询 问,香港政府以往有否开了先例,向港台作出与筹委会
的要求相类的指示。

21. 周德熙先生表示,鉴于筹委会所提出的十项要求, 尚未作正式公布,政府亦未曾就该等要求作出正式回应, 而其中部分要求的用语概括,必须澄清其确实含意,他 不宜公开就要求使用「广播时段」一事置评。但他强调, 政府的政策是维持港台在电台及电视节目方面的编辑自
主。

22. 对于播放政府节目的现有安排,刘吴惠兰女士告知 与会议员,根据现行的《电视条例》,只有广播事务管 理局有权要求两间商营电视公司(亚洲电视有限公司及电 视广播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广播时段播放下列三类节目:

  1. 第一类是港台应教育署要求而制作的学校节目;

  2. 第二类是由政府新闻处制作及编排播放时间的
    政府宣传短片及文告;及

  3. 第三类是港台制作的纪录片及时事节目。

刘吴惠兰女士强调,港台在其制作的所有节目上有绝对 的编辑自主权。当局会按议员要求,以书面载述规管在 电视上播放上述类别节目的现行制度及实际安排。

23. 杨孝华议员表达其意见,谓当局可主动向筹委会建 议港台可在甚么方面协助宣传其工作。

24. 会议于下午一时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