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2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RC
立法局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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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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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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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钱其濂议员(主席)
任善宁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汉忠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缺席委员 :
黃宜弘议员
莫应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至V项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
- 副文康广播司
- 邓国斌先生
-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康乐及体育事务)
- 麦敬年先生
- 参与讨论议程第IV及V项
- 副文康广播司
- 刘吴惠兰女士
-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广播事务)
- 布义敦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
- 香港康体发展局
- 香港康体发展局主席
- 洪承禧先生
- 香港康体发展局行政总裁
- 马子超先生
- 香港体育学院总监
- 韦德比博士
- 香港康体发展局康体发展总监
- 叶希活女士
-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
- 香港曲棍球总会会长
-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副会长
- 江伟先生
- 香港保龄球总会主席
-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副会长
- 冯刘掌珠女士
- 香港业余游泳总会义务秘书
-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义务副秘书
- 王敏超先生
- 香港大专学院体育协会主席
- 香港奧林匹克学院院长
- 傅浩坚博士
- 香港业余田径总会主席
- 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委员
- 高威林先生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221号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59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及三月十四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
确认通过。
2.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四十五
分举行的下次例会上讨论下列事项:
-
广播政策(尤以收费电视及自选录像服务为焦点);
-
-
淫亵物品审裁处的成员组合;
-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实施情况;及
-
管制色情光碟。
3. 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举行
一次特别会议,与当局及各个有关组织讨论「康体及艺
术设施的规划标准」此一议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63号文件的附录II、III及IV)
4. 主席欢迎康体发展局(以下简称「康体局」)、香港业
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港协奧委会」)
及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她恭贺洪承禧先生新近获委任
为康体局的主席,并邀请洪先生向议员简介其立场书。
5. 洪承禧先生向议员明确简介康体局新一届委员的计划。
他们将致力落实康体局在推广本港体育及康乐活动发展
方面的职能。他认为,康体局应是促进体育发展的骨干
组织,其工作与港协奧委会、各个体育总会及其他有关
团体的工作相辅相成。他强调,体育在本港市民,尤其
是青少年的教育及保健方面极为重要。
6. 洪承禧先生提述港协奧委会提述的各点意见(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063号文件的附录IV) ,并有以下评
论:
-
对于港协奧委会认为康体局行政费用过高,应
有途径节省开支的批评,洪承禧先生认为,若
香港体育学院(以下简称「体院」)与康体局更
全面地合并,或可节省若干边际开支;他现时
正循该路向与体院新任主席合作。在康体局成
立初期获准开设约75个行政管理职位中,填
补了43个。这个水平的行政支援已维持了一段
时间,他不认为现时人手过剩。他认为,康体
局如要维持有效运作,必需聘用专业的行政管
理人员。毕竟,该等职位是由充分代表政府及
当然团体的各个委员会所批准的。
-
对于港协奧委会表示政府从未曾全数拨出康体
局所要求的预算款额,洪承禧先生表示完全同
意。政府每年给予康体局的拨款充其量只按生
活成本予以调整,并无顾及体育「发展」所必
需的「增长」。为改善情况,他建议当局增拨
经费;又或是游说两个市政局在提供设施举办
本地的体育活动时,不按商业收费率向各体育
总会及康体局收取费用。
-
鉴于经费短缺,康体局会为一九九六至二零零
零年整体发展规划书內建议的各项活动及新计
划编定优先次序。
-
对于港协奧委会认为康体局的运作成本沒有必
要如此高昂,洪承禧先生不赞同此说法,并希
望有关方面提出证据。他认为,以不超过政府
拨款的15%作为总职员开支,以维持康体局
的有效运作,此事可算合理。他会研究把康体
局及各个体育总会(尤其是规模细小者)的行政
管理人员汇集于体育综合大楼是否可行,以期
在这方面减省开支。
7. 马子超先生补充,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财政年度,康体
局的经费尚欠3,400万元。韦德此博士对检讨体院之议
表示欢迎,并重申发展体育项目对市民的健康及培育精
英运动员的重要性。
8. 张汉忠议员指出,在发展体育项目方面,两个市政局
与康体局之间有密切关系,并期望康体局会与两个市政
局成立联络小组。
9. 郑明训议员赞成对体院进行检讨。他认为该项检讨应
尝试澄清康体局、体院及各个体育总会的工作/职能,
以免互有重复。为更能了解该等组织的架构,他要求当
局提供它们的组织架构图,以及其中主要职位的职责说
明书。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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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套康体局/体院的组织结构图及
职责说明书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1369号文件送交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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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江伟先生表示,港协奧委会坚决认为应重组康体局
的行政架构。康体局不必要地把经费用在研究及自我宣
传方面。各体育总会对其与康体局之间的关系多感不满。
体院应继续接受政府资助。他希望康体局的新任委员可
设法处理此等问题。
11. 王敏超先生表示,从市政局的角度而言,体院持续
运作对日后的体育发展至为重要。
12. 高威林先生支持体院持续运作。他进一步建议,当
局既已聘请独立的顾问对体院进行研究,如能一并检讨
康体局的整体架构,会是最理想及合乎成本效益的做法。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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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威林先生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载述其意见的来函已随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153号文件的
附录II送交议员。) |
13. 陆恭蕙议员要求港协奧委会澄清其有关康体局的意
见,尤其是关于滥用经费方面。江伟先生回应时表示,
港协奧委会认为康体局就其本身的工作刊印大量刊物是
滥用经费的做法,因为该等经费可更有用地划拨予各体
育总会以推广体育活动。康体局与各体育总会之间关系
恶劣一事,在过往的会议上经常讨论到,而有关讨论过
程已载于该等会议的纪要。无论如何,随著近日康体局
的主席及行政总裁均已改由抱持较开放态度的人士出任,
康体局与各体育总会的关系已见改善,希望情况会继续
好转。
14. 周德熙先生欣悉康体局与港协奧委会/各体育总会之
间的关系已有改善。对于康体局欠缺经费一事,他解释
必须在政府每年的资源分配工作中定出优先次序。除由
政府直接拨款外,他正寻求其他途径,例如六合彩券的
收入,以资助体育发展。洪承禧先生强调,他本人认为,
体育发展与教育、医疗及健康一样重要,因此在划拨经
费方面应获同样看重。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63号文件的附录V)
15. 刘吴惠兰女士告知与会议员,当局已完成有关政府
所提出规管自选录像节目服务的建议的咨询工作。共有
19个单位(机构/个别人士)曾就上述建议提出意见。当局
已把有关的名单及撮述公众意见的文件送交议员。
16. 议员问及当局基于甚么准则建议只提供两个自选录
像节目服务牌照,以及自选录像服务是否等同收费电视。
周德熙先生回应时表示收费电视的传送方式是由一点至
多点,而自选录像服务则是以点对点的方式传送(或称为
「拨号服务」),基于两者的传送方式有别,政府的立场
是自选录像服务有别于收费电视。但由于自选录像节目
服务与收费电视爭取的观众对象大致相同,当局认为用
以规管自选录像节目服务供应商的条款应与根据《电视
条例》规管收费电视持牌机构的条款相若。在一九九六
年年初进行的电视市场调查显示,市场现时尚未能容纳
第二个收费电视机构。鉴于现时有一间公司计划在明年
中推出自选录像节目服务,以及有需要在该市场提供足
够的竞爭,当局建议在一九九八年完成检讨电视业环境
之前,只提供两个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
17. 陈伟业议员置评谓,自选录像节目服务牌照实际上
是变相的收费电视牌照,这样会令人产生混淆。他质疑
当局为何不按总督在一九九四年施政报告中的承诺,在
一九九六年七月开放收费电视市场,以缔造一个公平、
开放及多元化的广播环境。周德熙先生回答时表示,政
府政策须因应环境转变而作出调整。在香港这个有限的
电视市场,迄今只有一间电视公司有盈利,其他三间电
视公司仍在亏损。布义敦先生补充,最近的一宗司法覆
核案件可证实,基于技术及法律上的理由,自选录像服
务是有别于收费电视的。但鉴于上文所述的原因,当局
正建议根据《电视条例》,以相类的安排规管自选录像
节目服务及收费电视。按主席的要求,当局会向议员提
供法庭就此事所作的判决。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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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上述案件所作的判决已随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153号文件
的附录I送交议员。) |
18.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每个自选录像节目服务牌照应只
提供某项特定服务,例如电影、纪录片或儿童节目等。
在该情况下,当局便可多发牌照,避免由少数大集团垄
断市场。
19. 主席总结时表示,继是次会议所作的一般讨论后,
事务委员会会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举行下次会议
时,与各有关方面更全面讨论此事。
20. 主席邀请当局的代表向议员讲述筹委会有关使用港
台的广播时段推广其工作的要求。议员关注到此举会妨
碍港台的编辑自主,致令港台被用作宣传机器。他们询
问,香港政府以往有否开了先例,向港台作出与筹委会
的要求相类的指示。
21. 周德熙先生表示,鉴于筹委会所提出的十项要求,
尚未作正式公布,政府亦未曾就该等要求作出正式回应,
而其中部分要求的用语概括,必须澄清其确实含意,他
不宜公开就要求使用「广播时段」一事置评。但他强调,
政府的政策是维持港台在电台及电视节目方面的编辑自
主。
22. 对于播放政府节目的现有安排,刘吴惠兰女士告知
与会议员,根据现行的《电视条例》,只有广播事务管
理局有权要求两间商营电视公司(亚洲电视有限公司及电
视广播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广播时段播放下列三类节目:
-
第一类是港台应教育署要求而制作的学校节目;
-
第二类是由政府新闻处制作及编排播放时间的
政府宣传短片及文告;及
-
第三类是港台制作的纪录片及时事节目。
刘吴惠兰女士强调,港台在其制作的所有节目上有绝对
的编辑自主权。当局会按议员要求,以书面载述规管在
电视上播放上述类别节目的现行制度及实际安排。
23. 杨孝华议员表达其意见,谓当局可主动向筹委会建
议港台可在甚么方面协助宣传其工作。
24. 会议于下午一时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