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提交立法局文康广播
事务委员会的资料文件
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在立法局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本年五月廿三日会议席上,
议员讨论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执行问题,并对某
些方面表示关注。议员所关注的问题包括指定机构在执
法上所担当的角色和人手资源,以及上述条例是否足以
应付现时的情况。本文件正是就这些问题提供进一步资
料。
2.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三个指定的执法机构
是警务处、香港海关和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
当局指定由该三个机构负责执行上述条例,正好反映有
实际需要由该三个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人手资源及专
业知识分担有关职责。现将该三个机构在执行淫亵及不
雅物品管制条例方面所担当的角色简述如下:
-
警务处
十九个警区各设有特别职务队,其职责包括执行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特别职务队会视乎区
內的罪案情况,定期采取行动(有时会与影视处
采取联合行动),对付区內违反上述条例的情况,
例如突击搜查涉及发布及出售淫亵物品的零售店。
-
香港海关
此部门主要负责入口管制及就版权事宜采取执法
行动。海关在各个出入关卡执行其职务及在打击
违反版权行动时,会同时对付违反淫亵及不雅物
品管制条例的活动。当局时常透过这些行动在各
个出入关卡及其他用作批发中心的地方检获大量
淫亵物品,如镭射影碟/录影带/录像光碟之类。
-
影视处
影视处主要负责监察发布或展示的物品。对于不
须由警方采取逮捕行动或进行调查的违例个案,
影视处会发出传票及跟进检控的工作。监察及检
控报章、杂志及漫画书刊登不雅物品的工作,则
完全由影视处负责。
3. 附件所载有关执法行动的统计资料,清楚列明以上三
个执法机构在职责上的分工情况。简单来说,影视处的
监察人员,较专注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4条
的罪行,即不张贴警告字句而发布不雅物品。而警方及
海关的执法行动,则主要针对违反上述条例第21条的罪
行,即在零售/批发店或各出入关卡搜查淫亵物品。我
们认为在运作上,沒有需要更改上述条例现时指定此等
机构担任的执法角色。
4. 一九九六年四月前,影视处共有16名人员从事执法工
作,其中10名负责戶外巡查工作。透过加强监察和检控,
我们已能有效处理社会人士最关注的不雅漫画书问题。
不雅漫画书的內容现已较前收敛,出版时亦依照法例规
定附加警告字句。
5.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经修订后,影视处为应付新
工作,已进一步增加执法人手。由一九九六年四月开始,
影视处增设一支有四名巡查员的队伍。影视处现有20名人
员负责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执法工作,其中14名负
责定期进行戶外巡查及监察。除采取检控行动外,影视
处亦经常与警方在各区进行联合行动(最少每星期一次)。
这些联合行动旨在于零售层面打击严重违例行为,行动
包括逮捕违例人士、检取违例物品。有待进一步调查的
工作,则由警方负责。联合行动的安排实行之有效,而
执法部门之间亦能紧密合作。
6.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修订,而
修订条文于一九九五年十月生效。修订后的法例将违例
发布不雅物品的最高罚款由20万元增至40万元(再犯则罚
款80万元)。法例亦规定第II级(不雅)物品须以封套包
装,并印上法定警告字句。这些规定有助报贩及家长辨
别不雅物品,使他们得知那些刊物不应售予或让青少年
阅读。修订后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在对付青少年
轻易接触不雅漫画书/刊物的问题这方面,已收到成效。
7. 实际经验清楚显示,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现有
条文已提供足够的法规以对付违反该条例的情况。当局
认为,执法部门在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及进行
检控这两方面,在可能的范围內,妥善运用资源和编配
优先次序。当局亦认为,除执法方面的努力外,法庭对
于检控个案的判刑是否恰当同样重要。为反映本港市民
特别关注一些报章副刊/文章的淫亵內容,影视处已要
求律政署就一些报章刊载不雅文章的法庭判刑申请进行
覆核。现时有四宗这类覆核案件等候法庭聆讯。影视处
将继续密切注视法庭就不雅物品违例的判刑,在有需要
时要求法庭覆核有关判刑。
8. 该三个指定机构会继续紧密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范
围,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虽然影视处是一个
文职部门,但会继续进行下述各项工作:
-
密切监察发布或展示的物品,以及提出有关检控;
-
为对付较严重的罪行,会与警方在各区进行联合
行动,包括突击搜查零售店、逮捕违例人士,以
及检取有关物品;及
-
咨询律政署的意见,要求法庭覆核有关不雅物品
罪行的判刑。
9. 为能定期检讨有关的执行策略,影视处、警方及香港
海关已同意增加召开协调会议,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由
影视处负责召集工作),以检讨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
制条例的最新情况,及考虑各有关部门应优先进行的执
法工作。该三个执法机构会透过特别策划的行动和协调
工作,不遗余力地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社会
人士关注的问题不是单靠执法行动便可解决。我们认为
父母所担当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应向子女提供指引。
此外,我们亦应鼓励出版界(包括报章)自律。
布政司署
文康广播科
一九九六年六月
附件
|
| 第 21条
| 第 22条
| 第 23条
| 第 24条
| 第 27条
| 总数
|
---|
影视处
| 检控
| 1
| 2
| 0
| 24
| 0
| 27
|
| 定罪
| 1
| 3
| 0
| 15
| 0
| 19
|
|
警方
| 检控
| 144
| 1
| 3
| 3
| 0
| 151
|
| 定罪
| 102
| 1
| 3
| 3
| 0
| 109
|
|
海关
| 检控
| 17
| 0
| 0
| 0
| 0
| 17
|
| 定罪
| 16
| 0
| 0
| 0
| 0
| 16
|
备注:
淫亵及不雅 物品管制条例
| 罪行性质
|
第21条 -
|
发布淫亵物品
|
第22条 -
|
向青少年发布不雅物品
|
第23条 -
|
公开展示不雅物品
|
第24条 -
|
不张贴警告字句而发布不雅物品
|
第27条 -
|
不遵从淫亵物品审裁处的命令发布不雅 物品
|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