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3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SE/1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一)
时间: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地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郑家富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伟贤议员*
    张汉忠议员*
    罗祥国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副保安司
    尤曾家丽女士
    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韩立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行政总裁(银行)
    蔡耀君先生
    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银行及金融)
    林启忠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副保安司
    尤曾家丽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
    梁卓文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副保安司
    尤曾家丽女士
    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刑事)
    韩立先生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2
    区维俭先生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小贩事务)
    朱荣伟先生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黎国栋先生
    香港海关助理总监(调查)
    李伟民先生
    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九龙东及西部)
    潘活新先生
    房屋署总房屋事务经理(新界西部)
    黎伍雪梅女士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
    白励行先生

列席职员:

    总主任(2)1
    李燕屏女士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I.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108、CB(2)1470、CB(2)1418及
CB(2)1312号文件)下列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1.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举行的特别会议;
  2.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举行的特别会议;
  3.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举行的特别会议;及
  4.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与立法局卫生事务委员会举行的
    联席会议。

续议事项

紧急救护车服务研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91号文件附录1)

2.为跟进事务委员会与卫生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
五日举行的联席会议,议员通过拟议的紧急救护车服务研究
目和范围。该项研究将由立法局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
务部进行。

警队管理及编制检讨小组委员会 3.主席邀请非小组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参加下列参观活动和
会议:

  1. 组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前往警察训练
    学校参观警察枪械训练设施;及
  2. 小组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时四十五
    分举行下次会议,研究四份报告。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举行的下次会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77号文件)

4.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讨论由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下列三件
事项:

  1. 香港国际机场內的乘客行李保安问题;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的免签证安排;及
  3. 走私活动日趋猖獗的问题。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加开的一次会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91号文件附录2)

5.经讨论后,议员同意在七月加开一次会议,讨论下列三
件事项:

  1. 主席建议修订《公安条例》(第245章) ,以废除其中有
    关警务处处长规管公众集会的一般权力的第6(a)及
    7(2)(b)条;
  2. 郑家富议员提出讨论的「《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
    18A(1)条(补偿金的定给)」;及
  3.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讨论的「警队人员流失的问题」。
6.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八时三十 分举行会议。吴霭仪议员建议邀请立法局其他事务委员会如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会议,参与上文第5(b)段
所述事项的讨论。

III.收数公司骚扰市民的情况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91号文件附录3及4)

香港金融管理局采取的行动

7.蔡耀君先生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
对于认可机构委聘的部份收数公司的不当行为,一直深表关
注。金管局认为认可机构应制订一套有效制度,用以监管收
数公司在追讨债项时采用的手法。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蔡先
生特别提述金管局近年来所采取的下列行动:
  1. 一九九三年三月,金管局致函业內公会,要求认可机
    构采取足够的措施,监管它们所聘用的收数公司在追
    讨债项时的行为。香港银行公会根据该函件,于同年
    五月向银行发出指引,列明银行在聘用收数公司追讨
    债项及处理双方关系时所应遵守的守则;
  2. 一九九六年一月,金管局致函业內公会,提醒认可机
    构须确定私人贷款或信用咭的申请人已事先获得咨询
    人同意,才将其姓名填写在申请表上;
  3.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金管局再次致函业內公会,
    强调认可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其聘用的收数公司的行为;
  4.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金管局设立投诉热线,方
    便市民就认可机构聘用的收数公司的不当行为作出投
    诉;及
  5.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金管局致函各认可机构,通知
    其须向所聘用的收数公司发出书面指示,说明收数公
    司在采取追讨债项行动时,不得以言语或行动恐吓任
    何人或使用暴力。同时,如包括债务人的咨询人、家
    人或朋友在內的第三者并未与认可机构正式订立任何
    合约上的协议,就债务人的债务作出担保,则认可机
    构及其收数公司均不得向该等人士追讨债项。此外,
    管局亦已要求认可机构不得把咨询人或债务人及担保
    人以外的第三者资料提供予收数公司。

8.蔡耀君先生指出,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五月二十
八日一段时间內,金管局透过投诉热线接获88宗投诉。然而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至六月九日接获的投诉则只有12
宗。投诉数字的大幅下降,显示金管局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
日向所有认可机构发出的函件(即上文第7(e)段所述函件),在
若干程度上已取得成效。

9.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蔡耀君先生证实金管局发予业內公
会或认可机构的函件,均只属劝吁性质。

警方采取的行动

10.韩立先生指出,警方已就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至一九九五年
十月期间,与收数有关的不法活动的严重程度进行检讨,现
将检讨结果列述于下:
  1. 证实有121宗刑事案件与收数活动有关,另有198宗刑
    事案件相信是收数人所为,但却未经证实;及
  2. 在上述319宗个案中,有156宗案件涉及合法债项,有
    96宗则涉及高利贷活动。

11.韩立先生向议员保证,警方十分重视此问题,并会彻查每
宗涉及收数人刑事毀坏或恐吓的案件。一般刑事法例內已订
有足够条文,对付收数人使用的各种不法手段,例如在债务
人出入之处的走廊漆上索款字句。

现有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执法困难

12.对于收数人进行的刑事活动,韩立先生指出在执法上会
有困难,特别是在识别罪犯方面,因为:
  1. 这些活动通常在深夜进行;及
  2. 当收数人使用不法手段时,债务人往往会立即清还
    债项,因而对有关案件亦不愿再作追究。

非刑事手段所造成的滋扰

13.议员关注到收数公司使用非刑事手段所造成的滋扰,例如
在晚上不断致电债务人,或于债务人住所或办事处附近张贴
索取还款的告示。杨孝华议员认为,收数公司纵使是追讨合
法债项,亦不应使用这些手段,并询问警方会否对这些活动
采取行动。杨孝华议员表示,例如在张贴索取还款告示方面
,警方或可根据告示所提供的资料追寻有关的债务人,然后
请其协助找出涉案罪犯。

14.韩立先生指出,上文第13段所述例子是灰色地带,警方难
以介入其中。他表示倘告示內容并无恐吓成份,仅就张贴索
取还款告示此项行为而言,可能不足以构成罪行。然而,警
方会尽可能采取行动以提供协助。以电话骚扰为例,警方会
征求受害人的同意,进行电话线路追踪,此举将有助追查骚
扰电话的来源。

对第三者的骚扰

15.议员注意到金管局接获的大部份投诉,均由债务人以外的
人士作出,例如债务人的咨询人、家人或朋友投诉受到收数
公司滋扰。他们促请当局解决此问题。

16.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已分别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及一九
九六年五月三日发出上文第7(b)及(e)段所述信件,以解决有
关问题。蔡先生向议员保证,金管局会继续监察有关情况,
以找出是否有足够理由,禁止认可机构聘用收数公司追讨尚
未清还的债项。

17.叶国谦议员认为,在墙上漆上恐吓字句此种做法,会对债
务人及其周围人士构成严重的心理威胁,对于涉及的第三者
并不公平。因此,叶议员提议提高此类刑事行为的刑罚,以
阻遏收数公司使用这些手段。为方便议员研究现有惩处条文
是否足够,在主席的建议下,韩立先生答应提供有关此类刑
事行为的罚则的资料。

清还债项后仍然受到骚扰

18.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其收到很多关于收数公司在债务人悉数
清还所欠债项后,仍然作出滋扰的投诉。她询问当局有否采
取任何行动对付此问题。

19.蔡耀君先生表示,周梁淑怡议员提述的该类个案,可能属
债务人已清还所有积欠债项,但收数公司仍继续追讨其提供
收数服务的费用的个案。迄今为止,金管局曾接获六宗属此
类性质的投诉。金管局已和所涉认可机构跟进这些投诉,以
确保收数公司在设法追讨这些费用时,不会对任何人作出恐
吓或使用暴力。然而,由于在贷款章则和条款內已订有这些
双方同意的规定,因此金管局不宜就这些个案阻止该类追讨
有关费用的行为。

其他问题

认可机构就其收数公司的追讨债项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20.主席、周梁淑怡议员与何俊仁议员均认为认可机构应在某
程度上,对其聘用的收数公司的追讨债项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何议员认为,那些因为所聘用的收数公司使用卑劣手段追
讨债项(包括刑事手段与造成滋扰的非刑事手段)而屡被投诉
的认可机构应受到谴责。他又指出消费者委员会采取的类似
措施十分有效。

21.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正与那些屡遭投诉的认可机构商
讨用以监管其聘用的收数公司的行为的程序。如情况并无改
善,金管局不排除要求有关机构停止聘用收数公司的可能性
。在主席的建议下,蔡先生答应研究何俊仁议员提出的公开
谴责有关认可机构的建议。

22.主席又询问金管局会否在投诉人同意下,披露对认可机构
追讨债项方面的投诉数字。蔡耀君先生表示,他会查证金管
局在现行法例下,是否获赋权采取此种做法。他表示根据《
银行业条例》中的保密条文,金管局不可披露有关个别机构
的资料。

由认可机构而非收数公司追讨债项

23.郑家富议员指出,全球各地银行大多自设会计部门追讨债
项,因此,他不明白何以本地银行不加仿效,反而聘用收数
公司代为追讨债项。蔡耀君先生表示,本地银行通常均自设
追收债款部门,但在若干个案中,聘用收数公司可能更符合
成本效益。金管局会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查看认可机构
有否对其聘用的收数公司作出适当的监管。

规管收数公司

24.张文光议员促请当局设立独立的机制以规管收数公司,理
由如下:

  1. 认可机构与收数公司在追讨债项方面存有共同利益,因
    此,倚赖前者监察后者的追讨债项行为,实属荒谬。事
    实上,前者有否涉及后者进行的非法行为,亦难有定论;
  2. 正如上文第12段所述,对于有关的刑事案件,在执法上
    会有困难;及
  3. 正如上文第13及14段所述,对于收数公司使用非刑事手
    段造成滋扰,警方亦难以采取行动。

25.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仅获赋权对认可机构作出规管,
因此,该局可监管这些机构聘用的收数公司在追讨债项方面
的行为,但却不宜对任何其他机构聘用的公司的行为作出监
管。大部份认可机构已要求所聘用的收数公司记录其打出的
电话。金管局相信上文第7(a)至(e)段所列载的行动,应可
把收数公司造成的问题大为减轻。尤曾家丽女士表示,当局
会监察金管局采取的行动的成效,然后考虑需否采取进一步
行动。

26.郑家富议员并不信纳当局的答覆,并建议透过发牌制度规
管收数公司。尤曾家丽女士表示,当局对于是否需要实施发
牌制度,以及发牌制度可否有效解决问题均有所保留。况且
,该建议会在资源上造成重大影响。然而,当局不会完全否
决该项建议,而会视乎金管局有关行动所得的成效考虑未来
的取向。郑家富议员与何俊仁议员均认为,即使有关建议涉
及大量资源,为保障市民的生命及人身安全,当局应实施该
项建议。

27.叶国谦议员认为目前在《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要
求收数公司当作一般业务登记的规定实过于宽松,他建议当
局收紧有关规定。

就小额钱债进行仲裁的有关法例

28.陈鉴林议员指出,认可机构不循法律途径追讨尚未清还的
债项,可能是由于有关法例有不足之处,以及追讨小额钱债
所牵涉的程序复杂所致。因此,他要求当局检讨有关法例的
效力。尤曾家丽女士答允就此与有关的决策科联络。

当局采取的跟进行动

29.为方便议员研究此事,尤其是需否订立发牌制度的问题,
当局按议员所作建议,答允就上文第10段所述的319宗个案
及金管局所接获的投诉,提供下列资料:

  1. 与收数公司有关的刑事个案数目和所涉及的罪行类别;
  2. 收数公司采取非刑事手段而引致的滋扰个案数目和所
    涉及的罪行类别;及
  3. 该319宗个案的有关检控数字和审讯结果,以及在成功
    提出检控的个案中,法院对违法者施加的刑罚。
30.主席从保安科提交的参考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
1491号文件附录4)第2段所载,察悉「许多银行、流动电话
公司及其他商业机构都聘用收数公司向顾客追讨欠款」,并
认为当局亦应设法解决电讯公司和商业公司聘用的收数公司
造成滋扰的问题。在电讯公司方面,尤曾家丽女士答允把有
关事项转交经济司处理,并于日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任何进
展。

31.周梁淑怡议员认为不论此等收数公司是受聘于认可机构还
是其他公司,当局应制订一套全面的策略,用以解决整个问
题,亦即收数公司造成滋扰的问题。

IV. 在港部署內地军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91号文件附录5)

当局提供的补充资料

32.尤曾家丽女士就保安科提交的参考文件第6段表示,在联
合联络小组第36次会议上,中方刚答应就一九九七年后与驻
港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简称「解放军」)有关的法律架构,
进行非正式的专家小组会谈。

与中国驻军进行正式/非正式接触

军方接触

33.杨孝华议员从参考文件第7段所载,察悉驻港三军司令曾
于一九九六年五月访问深圳,并拜访了未来解放军驻港部队
司令员刘镇武少将。他询问驻港三军司令会否邀请刘少将及
其他职级较低的中国军事人员访港,以作回报。尤曾家丽女
士证实当局已透过联合联络小组向刘少将发出邀请,并准备
接待中国驻军的其他代表。

中国驻军与本港组织的接触

34.杨孝华议员建议当局作出安排,以助中国驻军与本港组织
如青少年组织进行接触。梁卓文先生表示,当局已向中方简
介驻港英军在港的运作方式,包括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
。当局所得的印象是,中国驻军亦乐意于日后参与类似活动
。然而,由于有其他需优先处理的工作,例如协助解放军熟
习本港的军事用地,当局会在稍后考虑协助解放军与本港组
织进行接触。

35.杨孝华议员建议当局参照驻港英军以往的纪录,制订一份
与此有关的本港组织名单。在此等组织同意下,当局或可邀
请中国驻军进行访问。尤曾家丽女士答允就有关名单与驻港
英军进行讨论。

中国驻军与立法局议员的接触

36.主席建议当局邀请中国驻军成员来港,与立法局议员交換
意见。郑家富议员则作出另一建议,指当局可安排事务委员
会往访深圳,以达到上述目的。尤曾家丽女士表示当局会在
出现适当机会时考虑上述建议。

对解放军的司法管辖权

37.张文光议员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十四条,「驻军人员
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张议员认为该条文并不表示中国驻军成员倘于一九九七
年后在港犯罪,即会交由香港法院进行审讯。据近日新闻报
道所述,此等案件日后将由中国军事法院审理,有关方面会
在驻军法中就有关安排作出规定。张议员关注到此等安排会
摧毀香港的独立司法制度,且会违反《基本法》第二条的精
神,因为根据此项条文,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8.尤曾家丽女士证实,当局对上文第37段所述由新闻报道披
露的安排一无所知。不过,当局定会维护《基本法》第二条
所赋予的独立司法权,并会尝试澄清中方对此事的想法。

39.张文光议员要求当局在联合联络小组会议上正式提出此事
。尤曾家丽女士表示,根据《基本法》第十九条,「香港特
别行政区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看来应对驻军成员在港干犯
的罪行拥有司法管辖权。当局认为此等案件最好由本港法院
审理,并会向中方反映此项意见。梁卓文先生补充,最重要
是让中英双方的专家就此事交換意见。至于进行交流的形式
,当局将予灵活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驻军的关系

40.郑家富议员关注到根据《基本法》第十四条,「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
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他询问联合联络小组曾否于其会议
上商讨援引此项条文的准则。尤曾家丽女士表示,驻军仅可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下提供协助。一直以来,当局均
向中方传达一个信息,表明香港警队及其他执法机关均有充
分能力维持本港治安及救助灾害。因此,当局认为实无须要
求驻军协助。

41.郑家富议员认为既然《基本法》第十四条订有此项规定,
即有援引该规定的可能,有见及此,当局实应就有关准则与
中方进行商议。梁卓文先生表示,从新闻报道所述,他知悉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驻军的关系,将由中国驻军法所涵盖。当
局希望藉著于专家层面交換意见此一做法,确定中方对此事
的看法。

42.郑家富议员要求当局就此事作出书面回应。尤曾家丽女士
答允,只要与中方进行的有关讨论有任何进展,即会以书面
作出回应。

法律适应化

43.廖成利议员要求当局就下列事项提交参考文件:
  1. 对解放军的司法管辖权;
  2.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解放军的关系;及
  3. 因应驻军的转变而修改法律,即对载有有关驻港英军
    条文的100条现行条例作出任何修订。
44.尤曾家丽女士就上文第43(c)段指出,在保安科就一九九六
年四月二日事务委员会会议提交的参考文件中,当局已就此
事作出阐述。她答允于会后向廖成利议员确证其在这方面尚
希望获取何种额外资料。

45.何俊仁议员就此要求当局列出与现时驻港英军及日后中国
驻军有关的各项现行条例。

驻军法

46.何俊仁议员指出,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全国性
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鉴于中国驻军法并未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该项法律只有
透过立法程序或修改附件三所载的法律一览表,才能适用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何议员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会订有法
律,清楚订明驻军的职务和责任,以及一九九七年后香港特
别行政区与驻军的关系。梁卓文先生表示,当局希望确定中
方对中国驻军法在港实施的方式的意见。

V.非法摆卖及收取保护费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91号文件附录6、7、8及9)

47.主席提醒议员须从保安角度集中讨论此事。

48.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她曾接获各零售商和持牌小贩的投诉
,此等投诉均与无牌小贩在街上非法摆卖所引起的问题有关
。周梁淑怡议员关注到此等无牌小贩被三合会操纵的问题,
尤以在街头摆卖的青少年为然。她促请当局对付这个问题。

49.韩立先生表示,警方关注到下列两类与非法摆卖有关的三
合会活动:

  1. 向违例小贩勒索金钱;及
  2. 三合会分子充当违例小贩。
50.韩立先生就上文第49(a)段指出,由于有关的违例小贩通
常不愿挺身作证,因此对付勒索违例小贩的问题并不容易。

51.韩立先生又就上文第49(b)段表示,一直以来,警方均密
切调查三合会从事非法摆卖活动的情况。一九九五年,警方
与香港海关携手进行了26项行动和突击搜查,扫荡贩卖冒牌
手表及镭射唱碟等货品的集团,其中20项行动取得成功,并
拘捕了58人。警方会继续在地区层面加强进行扫荡此等活动
的行动。

52.叶国谦议员认为三合会染指合法/非法摆卖活动的问题颇
为严重。他要求当局提供过去两年的有关统计资料。韩立先
生表示,在一九九四年,与三合会有关的罪行共有2 631宗,
受害人有883名,其中只有34人是小贩。此外,在一九九五年
,与三合会有关的罪行共有2 553宗,受害人有719名,其中
亦只涉及37名小贩。然而,此等统计数字仅局限于非法摆卖
方面。警方将在有需要时研究合法小贩遭勒索的问题。

53.叶国谦议员指出,他曾接获投诉,指小贩事务队內有三合
会成员。他要求当局澄清在这方面所采取的行动。韩立先生
称,据他所知,警方并未接获与此类投诉有关的举报。区维
俭先生则表示,市政总署非常关注辖下职员的背景和纪律。
如有任何迹象显示三合会分子渗入小贩事务队,市政总署定
会马上向警方报案。

54.区维俭先生及黎国栋先生回应叶国谦议员所提询问时证实
,至今从未有任何小贩事务队成员因与三合会有关而遭解雇。

55.周梁淑怡议员从香港海关拟备的参考文件(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491号文件附录9)第1段所载,察悉香港海关及警
方「不断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她要求当局提供有关的执
法行动的统计数字。李伟民先生表示,香港海关于一九九五
年及一九九六年首四个月內,对贩卖冒牌手表和皮具等货品
的违例小贩提出检控的个案总数分别为1 466及425宗,但上
述数字并不包括与翻版唯读光碟及小影碟有关的个案。李先
生回应主席的提问时证实,当局可提供与此等个案有关的执
法行动统计数字。

56.在主席建议下,尤曾家丽女士答允定期提供资料,详列
警方及香港海关采取有关执法行动的统计数字。
(会后补注:当局已于会后提供有关街头翻版及冒牌活动案
件的执法行动统计资料,该文件载于附件)

VI.其他事项 - 当局就为越南船民而设
的大鸦洲羁留中心关闭一事作出简报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62号文件)

57.主席表示,当局拟于当天下午作出正式公布之前,就为越
南船民(以下简称「船民」)而设的大鸦洲羁留中心将于一九
九六年九月关闭一事向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

58.白励行先生向议员简介于会上提交的新闻稿內容。他强调
,既然船民人数正不断下降,当局再无理由在本港三个羁留
中心的收容人数均不足的情况下,仍全数保留该三个船民营
。大鸦洲羁留中心的船民全为南越人,他们将于一九九六年
九月迁往白石羁留中心。在此之前,白石羁留中心的北越船
民将被送往万宜羁留中心,而万宜羁留中心內余下的任何南
越船民则会迁往白石羁留中心。

59.何俊仁议员询问当局为何选择首先关闭大鸦洲羁留中心,
以及是否基于保安理由作出此项决定。白励行先生证实,大
鸦洲羁留中心过去四年均平靜无波,从未造成任何保安方面
的问题。不,该羁留中心参与自愿违返的船民一直为数甚少
,过去两年来亦仅得570人左右。为达到尽快把船民遣送回国
的目的,当局认为最佳的做法是把大鸦洲羁留中心的船民迁
往位于香港本土地区的船民营。

60.议员并不理解拟议迁营安排可如何加快遣返船民的进度。
杨孝华议员认为,船民是否愿意返回越南,或许与其心态和
意愿有关,但与营房的地理位置则应无任何关系。

61.鉴于大鸦洲羁留中心的船民的过往纪录令人极表满意,而
白石羁留中心的船民潜逃率却甚高,张文光议员质疑当局为
何不建议把白石羁留中心的船民迁往大鸦洲羁留中心。

62.白励行先生表示,只要大鸦洲羁留中心的船民仍然留在该
羁留中心,愿意返回越南的船民数目便会维持在低水平,理
由很简单,只因大鸦洲羁留中心船民并未纳入有秩序遣返计
划的涵盖范围。然而,他们一旦迁往本土地区的船民营,便
可被纳入该计划。白励行先生亦指出,在大鸦洲执行有秩序
遣返行动,会为保安队伍带来重大困难。

63.周梁淑怡议员询问由现时至迁营当天的一段时间內,当局
将采取何种行动,游说大鸦洲羁留中心的船民参加自愿遣返
计划。白励行先生表示,此等船民首先可申请参加由美国当
局举办的移居计划,该计划的截止报名日期为一九九六年六
月三十日。根据美国当局订下的准则,当局相信不少大鸦洲
羁留中心的船民均符合移居该国的资格。此外,联合国难民
专员公署料将加强进行游说工作,鼓励大鸦洲羁留中心的船
民参加自愿遣返计划。

64.白励行先生回应廖成利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沙田区居民对
于把有关船民迁往白石羁留中心一事或会感到不满。当局将
于当天下午向沙田区议会简述此事,并会与之保持密切联络
。然而,当局预料居民不会因此项迁营安排采取对抗行动,
但却会小心防范。

65.主席要求当局澄清大鸦洲羁留中心的人手资源于迁营后将
如何重新调配。他认为当局在展开迁营行动前,应为余下的
白石羁留中心及万宜羁留中心提供额外人手资源,并加强保
安措施。

66.白励行先生表示,大鸦洲羁留中心现时由香港难民服务中
心此一非政府机构负责管理。随著该羁留中心的关闭,香港
难民服务中心亦将解散。届时,驻守大鸦洲的一小组为数约
30人的警务人员,将可由警队在內部作重新调配。除此以外,
当局不会把任何人员从大鸦洲羁留中心调往白石或万宜羁留
中心。当局预计到本年九月,北越和南越船民的数目将大致
相同。与此同时,当局将监察有关情况,留意白石或万宜羁
留中心是否需要额外人手。

67.有关提供额外保安措施一事,白励行先生指出,保安司已
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向事务委员会简介当局将在白石羁
留中心采取的额外保安措施。此外,当局亦正检讨万宜羁留
中心的保安情况。所有额外保安措施将于本年九月进行迁营
行动前实施。

VII.会议结束

68.会议于下午一时二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