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1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
时间:下午五时三十分
地点:立法局会议室B

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何俊仁议员
    廖成利议员
    曾健成议员
    任善宁议员
    陈鉴林议员

    非委员的议员

    詹培忠议员
    陆恭蕙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李华明议员*
    张汉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
    署理律政司
    溫法德先生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
    白励行先生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越南难民)
    蔡炳泰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麦达辉先生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杜俊能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高级主任(2)1
    梁庆仪小姐

主席述明是次会议的目的,是就当局提出于一九九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的一次立法局会议上,完成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
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该条例草案」)的三读程序此项建议进
行讨论,冀能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
议上,就事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汇报。

2.下列文件已于席上提交:

  1. 刘千石议员、李卓人议员及梁耀忠议员的联署信件,
    表明他们反对当局提出于一次立法局会议上完成该条
    例草案三读程序的建议;
  2. 香港难民关注组提交的意见书;及
  3. 香港人权监察提交的意见书。
3.黎庆宁先生扼要指出,该条例草案的背景资料和详细內容
已载于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行政局已批准于一九九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把该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当局希望可在一次立
法局会议上完成该条例草案的三读程序,但会尊重立法局议
员就立法程序时间表提出的意见。

4.刘慧卿议员关注到,该条例草案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的规定是否一致。此外,她又询问订定该条例草案的迫切程
度,是否足以构成充分理由,支持采纳在一次立法局会议上
完成三读的程序;以及今次事件的紧急状况,与过往同类个
案的情况有否相类之处。

5.法律顾问指出,在未行研究各份意见书的內容前,实难以
就该条例草案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是
否一致一事提供确切的意见。其初步意见是,该条例草案所
带来的影响,可能较政府所指更加深远。事实上,香港难民
关注组在其意见书內坚称,该条例草案会对法院秉公处事的
能力造成广泛的影响。法律顾问会在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举
行之前以书面表达其对此事的意见。(会后补注:法律顾问提
交內务委员会的便览载于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20号文件。)

6.至于过往导致有需要采取在一次会议完成三读程序的情况
,法律顾问表示所涉情况通常是瞬息万变的,例如银行倒闭
或关乎证券交易的事宜。该条例草案是否有如此迫切的立法
需要,以至必须在一次会议上完成三读程序,则端视当局是
否濒临必须释放大量越南船民的困境。

7.黎庆宁先生表示,举凡枢密院判决所涵盖的越南船民均须
予以释放。有见及此,当局并未待至越南船民申请人身保护
令之后才采取相应行动,反之却主动审核越南船民个案。当
局已根据枢密院的判决于四月三日释放207名越南船民,并
于四月十七日释放另外47名船民。
(会后补注:另有21名船民已于四月二十六日获释。)当局虽
然不可能全数审核7 000宗身分有待核实的个案,但已根据
既有资料完成了数百宗个案的查核工作。当局实无法凭空估
计可能获释的越南船民的数目,因为倘有任何越南船民个案
为枢密院的裁决所涵盖而当局又知悉者,有关的船民早已获
释。当局只能指出,在7 000名身分有待核实以便遣返的越
南船民中,华裔人士为数颇多。只要有关的条例未经修订,
需要释放更多越南船民的危机仍然存在。

8.杨孝华议员指出,他对于该条例草案的目的并无异议,但
由于无法知悉可能获释的越南船民的约数,议员将难以就当
局建议的立法程序作出决定。

9.黃钱其濂议员指出,她认为把该条涉及人身自由的条例草
案仓猝通过,是不恰当而草率的行为。她建议应遵循正常的
立法程序,以便有更多时间仔细审议该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
。黃钱其濂议员反对在一次会议上完成三读程序。

10.对于黃钱其濂议员认为在一次会议上完成该条例草案的
三读程序是不恰当而草率的行为,黎庆宁先生不表赞同。黎
先生表示,当局仍认为应尽快处理该条例草案,然而,有关
的立法程序时间表还须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

11.郑家富议员询问目前涉及人身保护令司法程序的个案为
数若干。蔡炳泰先生回应时表示,有一宗个案已订于一九九
六年五月一日在高等法院展开聆讯。此个案原本涉及173名
人身保护令申请者,当中约有150名人士现已获释。当局认
为余下的申请者并不在枢密院裁决的涵盖范围內。当局将会
应议员的要求,在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举行前提供资料,列
出涉及尚未审理的人身保护令诉讼的越南船民数目。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65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2.陆恭蕙议员对于该条例草案深表关注,她认为该条例草案
旨在把那些可根据枢密院的裁决获得释放的越南船民羁留及
再度羁留。陆议员认为该条例草案实际上会推翻枢密院的判
决,将无限期羁留或最低限度未确定期限的羁留合法化。陆
议员表示,除了该条例草案的法律效力外,议员应同时审议
所涉及的道德问题。故此,关心此事的组织应获得表达意见
的机会。陆议员反对在一次会议上完成该条例草案的三读程
序。

13.黎庆宁先生重申,举凡枢密院裁决所涵盖的越南船民,当
局均会予以释放。当局认为该条例草案既未违反任何国际公
约或国际间同意履行的义务,亦沒有违背普通法的精神,更
肯定沒有为无理或无限期羁留作出规定。溫法德先生补充,
法院可以下令释放已被羁留一段不合理时间的越南船民,因
此,无限期羁留的问题并不存在。至于所谓未确定期限的羁
留,则仅可就遣返越南船民的确实时间,以之形容当局的羁
留行动。

14.至于越南当局核实越南船民身分的所需时间,白励行先生
表示,当局乃分批把越南船民的个人资料送交越南政府核实
,越南政府则会在一段时间后作出回应。由于自一九八九年
以来,有关方面采用了两套身分核实程序,当局实难以提供
核实越南船民身分的平均所需时间。黎庆宁先生补充,由于
越南局须核实逾10万名越南船民的个人资料,需时完成身分
核实过程是可以理解的。在按简易程序进行身分核实工作的
初期,工作进展无疑缓慢,但须知自一九九五年较后数个月
开始,核实身分工作的速度已大有改善。在一九九五年最后
一季至一九九六年首季期间,有11 000名越南船民的身分获
得核实。当局预期越南当局会在随后两个月內,就该7 000宗
身分有待核实的越南船民个案作出回应。当局将会应议员的
要求提供分项数字,列出越南当局在核实遣返越南的船民的
身分方面所耗用的时间。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065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5.廖成利议员指出,他认为该条例草案可以在不影响有关条
例第13D(1A)条的运作下,达到堵塞现有法例的漏洞这个目
的。他认为该条例草案可以接受,但并不认为释放越南船民
的危机十分重大,足以构成充分理由,采取在一次会议上完
成三读程序的做法。

16.黎庆宁先生指出,当局相信释放越南船民之举实非市民
所乐见,当局在一九九四年释放174名越南船民时,便曾招
来公众的批评。在最近的沙田区议会及屯门区议会会议上,
区议员对于当局根据枢密院的裁决释放越南船民的做法,似
乎不表欢迎。黎庆宁先生强调,当局只会在获得大部分立法
局议员的支持下,才会著手进行在一次会议上完成该条例草
案的三读程序的工作。

17.刘慧卿议员询问拟议条文第(1AA)条会否限制了法院寻求
事实真相的能力。溫法德先生表示,羁留越南船民之举是否
合法,取决于羁留目的及羁留期,该条例草案并非用以处理
上述第二项理由。法律顾问就此指出,虽然以当局的立场而
言,该条例草案只是用以解决羁留目的所引致的问题,但亦
有反对意见认为,该条例草案会带来较其原来希望达到的法
律效力更为深远的影响。议员应考虑这些意见。

18.陈鉴林议员表示,他认为应押后就在一次会议上完成三读
程序的建议作出任何决定,直至议员接获当局提交的更多资
料,这才是恰当的做法。

19.法律顾问在回应主席时表示,只要获得內务委员会同意,
在该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后的随后一次会议上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是符合会议程序的做法。虽然在该条例草案提交
立法局之前不能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但內务委员会可成立
小组委员会,开始就该条例草案的拟稿进行研究。在主席要
求下,秘书在和法律顾问商议后,将就研究条例草案的各个
可行方法拟备一份便览。

20.主席总结时指出,事务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经考虑各项已
有的资料,对在一次会议上完成该条例草案的三读程序不表
支持,且建议优先处理该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

21.会议于下午七时零五分结束。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