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10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一)
时间:下午三时三十分
地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张文光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伟贤议员#
何俊仁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张汉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致光议员*
罗叔清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当局代表
-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
- 白励行先生
- 惩教署助理署长(越南船民事务)
- 黃玉雯小姐
列席职员:
- 总主任(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一)
- 汤李燕屏女士
- 高级主任(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一)
- 梁庆仪小姐
I.遣返越南船民
白励行先生汇报,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及六日在日內瓦举行
的印支难民问题国际会议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
)第七届会议的商议结果如下:
- 督导委员会再次一致确认,返回越南是经核实为非难
民的越南船民的唯一出路。
- 督导委员会对美国与越南宣布达成的协议表示欢迎,
散居亚太区各地的非难民于返回其原属国家后,可能
会获安排从越南移居别国。
- 与会人士决定,综合行动计划须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底
正式结束。鉴于滞留香港的越南船民为数颇多,有关
方面会就香港的情况作出特别安排。联合国难民专员
公署在港的运作亦会最低限度维持至今年的年底。
- 与会人士留意到积欠香港政府的债项为数庞大,并吁
请各捐款国在回应最近作出的捐款呼吁,及决定其捐
助综合行动计划的款额时,承担此一债项。
- 与会人士亦促请各国提供更多协助,收容其他仍然滞
留亚太区各地的难民。
2.议员关注到第七届会议在解决本港越南船民问题方面,
有否取得任何实际的结果。在一九九五年三月举行的督导
委员会第六届会议上,与会代表同意每月可将3 600名非难
民遣返越南,其中1 800人由香港遣返,议员询问当局能否
达到此一目标。至于目前仍然滞留在港的越南船民,当局
有否订下将他们全部遣返的时间表。
3.白励行先生在答覆时作出下列回应:
- 国际间再次确认所有非难民必须返回其原居地这项原
则,是一件重要事项。该项原则于去年曾备受非议。
一直以来,香港均倚赖国际间的合作解决越南船民问
题。第七届会议上所作的决定,重新肯定了香港一贯
的处理方法。
- 多个对越南船民问题感到关注的主要国家,包括美国
、加拿大、澳洲、英国、越南、中国、法国、意大利
及多个欧洲国家,均有派出代表参与是次会议。中国
政府派出的代表已藉是次会议知悉问题所在,以及在
会议上达致的决定。
- 遣返3 600或1 800名船民之议,实非督导委员会设定
的目标,而是越南政府同意每月接收的非难民的数
目。一九九六年二月及三月份均有接近1 000名越
南船民按自愿遣返计划回国,与去年同期只有约700
名船民回国的情形比较,情况已有改善。自一九九
六年一月以来,按有秩序遣返计划回国的越南船民
约有300名。另有114名非难民会于翌日按有秩序遣
返计划乘飞机返回越南。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以来,
有秩序遣返计划的实施步伐已经加快,营內六成船
民已完成遣返工作所需的身分核实工作。
- 在过去数年內,当局曾间或成功于每月把超过1 800
名越南船民遣返越南。本年二月底与越南举行的技
术会议上,越南政府亦保证会继续与港府合作。最
近,越南政府更同意每月接收2 500名非难民。香
港政府将与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商讨,以何种方法
向越南船民传达该项已在督导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上
确认的清楚而重要的讯息。当局仍寄望在本年內加
快进行遣返计划。
- 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步伐受制于两项因素,分别是
越南政府对有秩序遣返计划的接受程度,以及香港
政府在承担遣返工作方面的限度。港府曾承诺尽量
执行自愿遣返计划,并以此作为解决船民问题的可
取方法,故此当局不能为遣返安排订定确切的时间
表。有秩序遣返计划旨在推广及鼓励船民参与自愿
遣返计划,而船民一向以来亦对该计划作出直接的
回应。一九九六年二月及三月,按有秩序遣返计划
接载船民回国的航机班次已由每六星期一班缩短至
每五星期一班,航机班次相隔时间可望在四月份內
再缩短一星期。当局再向议员保证,其所遣返的非
难民数目,已是越南政府同意接收的船民数目的极
限。当局会继续致力加快进行有秩序遣返计划。
4.刘慧卿议员询问,英国首相最近访港后,船民问题可有新
的进展。白励行先生表示,当局即将就外交部高级官员造访
河內一事作出宣布。虽然难以公然订明外交使节互访的目的
,但是次往访越南之行预计会就如何加快遣送余下的越南船
民回国一事,进行一般性的讨论。
5.白励行先生在回应郑家富议员的问题时澄清,联合国难民
专员公署最低限度会维持其在港的运作至本年年底止,但这
并不表示该署会从此撤离香港。由于公署乃逐年进行征集资
金的活动,该署将于本年年底检讨香港的情况。如船民问题
于一九九七年仍未解决,当局并不认为公署会就此撤离香港。
6.议员关注到以遣返工作现时进度而言,实难以在香港主权
移交前,达到将所有滞港船民遣返的目标。议员促请当局加
快进行遣返工作,并与越南政府制定符合现实需要的时间表
,把余下的船民悉数遣返,同时向行将造访河內的外交部官
员传达此项讯息。
II. 挟持人质事件
7.议员察悉当局就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在万宜羁留中心发生
的挟持人质事件而提交的参考文件(见立法局95-96年度第
PL1045号文件附录)。
8.议员关注到羁留中心的保安措施,尤其是涉及惩教署人员
人身安全的问题。议员询问当局可否采取任何措施,防止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9.黃玉雯小姐就上述问题所作的回应综述如下:
- 越南船民的羁留安排及所获待遇,须受到《人民入境
条例》(第115章)的规限。该条例第13D条规定当局须
把越南船民羁留,并为他们进行甄别,而第13H条则
就越南船民所受的待遇及其他事项作出规定。按照现
行政策,越南船民羁留中心须以封闭式社区环境的方
式管理。惩教署迄今并未接获任何有关改变羁留中心
管理方式的通知。
- 今次是羁留中心首次发生的挟持人质事件。当局在事
发前已因即将进行迁营行动而加派人手,故当时在羁
留中心当值的人员数目已较平常为多。事发时,羁留
中心职员把北闸打开,以便收取供运送食物用的手推
车及空水桶。船民于此时伺机逃出营外,并把掌管北
闸锁匙的职员挟持,原因相信是确保逃出营外的越南
船民可于稍后返回营內。当局认为此次事件是未经预
先策划的行动,因为该批越南船民并未以有系统的方
式向当局提出其要求。
- 羁留中心职员早已知道有可能会被挟持作人质,因此
他们已提高警觉。可是,只要他们在工作上须与船民
接触,即不能抹煞此种可能性。个人安全固然重要,
但照顾船民亦是中心职员的职责。他们过往已有密切
注意营內气氛的转变,今后亦必会保持警觉,以期尽
量减低再次发生挟持人质事件的机会。
- 根据《人民入境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当局如有证据
相信羁留中心內的越南船民有可能破坏营內的管理秩
序,即可以管理所需为理由,将有关的船民迁往域多
利监狱。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六日,当局已将156名越
南船民送往域多利监狱,当中包括涉嫌与挟持人质事
件有关的船民及曾经企图逃走的船民。
- 惩教署人员已加紧巡查营房,防止越南船民有机会自
制武器。分配予越南船民的日常用品均经过改良,以
减低自制武器的杀伤力。当局又在营房加设闸门,令
船民较难逃走。保安科已拨出更多资源,以改善羁留
中心的设施,从而加强中心的保安。
10.周梁淑怡议员询问,那些在接受遣返后再次潜入香港的
越南船民,如被发现属滋事分子,当局可否马上安排把他
们遣离香港。白励行先生在回覆时表示,于一九九六年三
月十六日被转送域多利监狱的156名越南船民中,有129人
属新近抵港,且大部分均是曾经接受遣返但又再度潜入香
港的船民。白励行先生同意,那些在接受遣返后再度潜入
香港的越南船民大多为单身人士,他们亦较易惹是生非。
当局已与越南政府达成协议,所有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
日之后抵港的越南船民均会被遣返越南。有50名此类新近
抵港的越南船民,将于翌日乘搭按有秩序遣返计划安排的
航机返回越南。
11.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五分结束。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