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50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一)
时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曾健成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黃宜弘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华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难民事务统筹专员
白励行先生
警务处助理处长(行动)
郭力行先生
惩教署助理署长(越南船民事务)
黃玉雯小姐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副保安司2
方志伟先生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特别职务)
黃达甫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陈美卿小姐



I. 就关闭大鸦洲羁留中心及遣返越南
船民的进度作出汇报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08号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09号文件附录1)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32号文件)

关闭大鸦洲羁留中心

议员从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察悉,于九月十二日、十六 日至二十五日,共有5 465名越南船民由大鸦洲羁留中 心迁往白石羁留中心,行动中并未发生不幸事件,亦无 使用武力。

2. 黃玉雯小姐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当局至今 并未接获有关船民对白石羁留中心情况提出的任何正式投 诉,然而,由于白石羁留中心的设施不及大鸦洲羁留中心, 加上前者属较高设防的羁留中心,因此船民对于新环境感 到不惯是可以理解的。

遣返越南船民工作的进度

由周梁淑怡议员于会议上提交的报告

3. 议员察悉周梁淑怡议员就其最近往访河內之行提交的 报告。该行目的是实地观察船民返回越南后的生活状况, 并与越南官员商讨如何加快遣返滞港船民工作的步伐。

[会后补注: 有关报告已于会后随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232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参阅。]

遣返工作的步伐

4. 白励行先生表示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为止, 滞港船民数目为11 918人。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以来,当 局已加快进行有秩序遣返计划,把遣返人数由每月600
人增至700人,加上600至700名自愿遣返的船民,每月
遣返的船民数目共有约1 300至1 400人。如每月的遣返
人数维持于此一水平,当局可望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前将所有船民悉数遣返。虽然如此,当局会由一九九六 年十月开始进一步加快进行有秩序遣返计划,将每月的
遣返人数由600人增加至1 000人。

5. 议员从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第一段察悉,每月参与自 愿遣返计划的船民数目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以来即有所减 少,他们认为当局应进一步加快有秩序遣返计划的步伐。 白励行先生表示,当局已在本年度将有秩序遣返计划的 步伐大为加快。由十月开始,每月按有秩序遣返计划返 回越南的船民数目将进一步增至1 000名,当局肯定可藉 此每月最少遣返此一数目的船民。然而,是次增加遣返 人数的措施,对自愿遣返人数将有何影响,则是未知之 数。当局希望船民对其解决船民问题的决心不会再抱有 任何幻想,并会有更多船民自愿返回越南。倘透过自愿 遣返计划返回越南的船民数目至本年年底仍见下跌,当 局将检讨其计划,以便尽早解决此问题。

6. 白励行先生回应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指出,为实施有 秩序遣返计划,警方及惩教署须拨出大量资源。郭力行 先生表示,在执行有秩序遣返行动时,警方通常须调派 一连警察机动部队执行任务,其中包括170名男性人员 及若干女性人员。

有4 000至5 000名越南船民的身分尚待核实

7. 白励行先生回应周梁淑怡议员的询问时证实,在滞港
的11 918名越南船民当中,尚有4 000名未获越南当局
核实其身分,以便返回越南。此外,约有1 000名船民
虽已获核实身分,但其家人的身分仍有待核实,根据现
行不能拆散家庭成员的政策,当局未能遣返该1 000名
船民。因此,约有5 000名船民未能在现阶段遣返。白
励行先生向议员保证,香港政府与越南政府将透过持续
不断的外交往来,处理核实有关船民的身分此一问题。
当局会继续循外交途径取得越南政府的合作,加快处理 身分有待核实的个案。

8.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当局会否探讨简化繁复的身分核实 程序的方法,例如,越南官员若可来港参与身分核实程 序,则可省却把有关船民的资料传送往返越南的时间。 白励行先生同意现行的身分核实程序繁复而费时,但此 等程序是在一九九五年三月的国际会议上议定的,白励 行先生怀疑在这个有关工作已进入尾声的阶段,当局能 否成功就该等程序作出重大更改。他又指出,在一九九 五年三月实施有关程序前,申请自愿遣返的船民均由越 南的入境事务官员在港接见和甄别,致令部分个案中的 个别船民有机会虛报资料,并因此延迟进行遣返。他向 议员保证,当局会与越南政府及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探 讨所有可行方法,以加快核实有关船民的身分。

9. 白励行先生回应张文光议员的提问时表示,他不能绝 对肯定船民是藉著虛报资料,避免其身分获得核实以返 回越南,但却有理由相信部分船民曾这样做。当局察觉 在这方面出现问题,并会向越南当局提出此事以进行商
讨。

10. 张文光议员关注到倘此等船民的身分至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仍未获核实,他们会否成为无国籍人士并继续 留港。白励行先生认为有关船民显然属于越南,在身分 有待核实的4 000名船民当中,有3 000人是越南裔人士。 越南当局正调查此等船民的确切居住地点,这是正式接 纳其返回越南前的所需资料。白励行先生表示,他不欲 推测倘此等船民未能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悉数遣 返越南,将会发生何事,但他可向议员保证,当局会设
法赶紧解决此问题。

11. 白励行先生回应主席的进一步提问时表示,中国和越 南均设有戶籍登记制度。有关把来自中国的越南非法入境 者遣回中国一事,中国当局须先行核实其在何处进行戶籍 登记,然后才会接收这些来自中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其 后,当局与中国达成协议,后者同意接收在港的所有来自 中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把他们安置于广东省一收容中心 內,再在该处调查其确实的原居地。这是当局可与越南当 局研究的一个可行方法。白励行先生强调,此举和最初即 已应用的程序大为不同,越南当局似乎希望在绝对肯定某 人的背景后才核实其身分。

12. 周梁淑怡议员与刘慧卿议员均认为,英国外交及联 邦事务部次官韩俊明先生有需要再与越南政府商讨身分 未获核实的船民的问题。白励行先生向议员保证,英国 政府已清楚知悉有关问题,并已由政府內部最高层官员 加以处理。例如,英国首相曾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与越南 当局讨论此事,这种高层接触将继续进行。

滞港越南难民移居外国

13. 刘慧卿议员对于余下1 300名滞港越南难民于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移居外国的机会表示关注。她指出,
根据总督府最近致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覆函(见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2)2208号文件),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
九六年九月十九日期间,望后石越南难民营內共667名
较难获外国收容的难民已获得多个国家收容,在这667
名较难获外国收容的难民中,有162人获英国接收。刘
慧卿议员认为英国应接收更多难民。

14. 白励行先生表示,自一九七九年以来,英国已自香 港接收了逾15 000名难民,这是一项仅为美国及加拿大 打破的纪录。自联合国在一九八九年对收容国实施配额 以来,英国已较该配额多收约200名难民。至于较难获 外国收容的难民,最新数字显示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 以来,共有673名难民获得多个国家收容。在此等难民 中,英国接收了168人,在参与是次行动的15个国家 之中名列榜首。英国会按照其入境政策,继续以家庭团
聚的理由接收滞港难民。

15. 白励行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表示, 当局会联同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继续致力为滞港难民 爭取移居外国。此外,英国政府会与越南当局进行磋商, 以解决有关问题。他向议员保证,英国政府把此事列为
优先处理事项。

新近抵港的越南船民

16. 白励行先生回应叶国谦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自一九 九六年一月以来,抵港越南船民的数目为736人,此项 数字虽偏高,但仍未达到事态危急的地步。当局已就此 向河內作出申述及表达其关注。

17. 白励行先生向主席作出回应时表示,当局并未找到 任何促使新近来港的船民离开越南的原因,不过,他们 大多来港求职,而非寻求庇护。由于航海季节即将结束, 当局希望新近抵港的船民人数会在年底时有所减少。

结论

18. 由于距香港主权移交尚余不足九个月的时间,议员 对于遣返工作进度缓慢及仍有大量船民未获接纳返回越 南等事极表关注。议员认为加快进行身分核实程序,以 及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将船民悉数遣返越南,是极 其重要的事项。经讨论后,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向內务 委员会提交报告,建议內务委员会致函英国政府,促请
其 ──

  1. 及早和越南政府进行商讨,加快处理身 分仍有待核实的船民的个案,并爭取越 南当局的合作,及早把滞港船民遣返;及

  2. 尽可能接收更多滞港越南难民,并尽力 协助余下的越南难民早日移居其他国家。

[会后补注: 內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会 议上研究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并对事务 委员会所提的上述建议表示支持。內务 委员会主席其后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致函英国首相。]

19. 主席建议于数月后跟进此事,以便掌握最新发展。

II. 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53号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09号文件附录2)

当局所作的简介

20. 方志伟先生表示,香港政府在少数族裔人士问题上 立场清晰,当局将继续致力为只有英国国籍的少数族裔 人士爭取正式英国公民身分。英国首相曾作出保证,倘 少数族裔人士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受到压力须离开 香港,即可前往英国及在当地定居,这项保证是向前迈 进的重要一步。当局已研究事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亦 即向个别少数族裔人士发出函件,述明首相所作的保证。 为找出所有收信人,当局需要为少数族裔人士进行个别 登记。理论上,若可预先进行公平及有效的登记计划, 英国政府便可及早识别有资格援用该项保证的人。当局 亦可藉著是项公平而准确的评估,更准确地估计日后可 能申请援用该项保证的人士数目。然而,实际上,发出 个人函件或进行登记工作,并不可确保个别少数族裔人 士有资格援用首相所作的保证,因为:

  1. 有关人士必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受到 压力需要离开香港,才可援用前往英国及在 当地定居的保证。在此种情况发生之前,当 局无从证实该名人士是否符合此项准则;及

  2. 英国政府须信纳该名人士在受到压力需要离 开香港时,除英国国籍外并无其他国籍。因 此,在发生此事前进行的登记工作所得的资 料并不可靠,因为该人可能在登记后已取得
    外国国籍。

21. 方志伟先生亦表示,有关的登记工作将涉及冗长而 繁复的核证程序,若不进行核证,虛报资料和不符资格 的申报人会令有关人数大幅增加。此项繁重的工作会对 资源已非常紧绌的人民入境事务处造成沈重的负担。当 局已就登记工作的优劣进行研究,并在权衡轻重后决定
不应进行登记工作。

与当局进行的讨论

为少数族裔人士进行登记工作

22. 议员对当局的回应非常失望,他们不满英国政府首 先拒绝制定赋予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的法例;继 而拒绝参照英国內政大臣在致香港退役军人妻子及遗孀 的函件中所述,向有关人士作出相同的保证;现在甚至 拒绝向少数族裔人士发出个别函件,述明首相所作的保 证及为他们进行登记工作。议员认为当局就不进行登记 工作所提出的理由令人不感信服,并认为登记工作所得 资料具有下列用处:

  1. 确定除英籍以外并无其他国籍的非华裔少数 族裔人士的数目及身分;

  2. 方便当局为少数族裔人士爭取英国公民身分, 此项目标已得到立法局议员及部分行政局议 员的支持。登记工作所得结果有助说服英国 政府和人民,使他们相信所涉少数族裔人士
    的数目甚小;

  3. 向有关的少数族裔人士提供保证,只要他们 符合上文第20(a)及(b)段所述的两项准则,即
    可前往英国定居;及

  4. 倘有关的少数族裔人士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之后申请前往英国定居,上述资料有助英 国政府对此类申请作出考虑。

23. 方志伟先生认为发出有关函件并不能为少数族裔人 士提供任何确切的保证,因为现时无从得知他们会否符 合上文第20(a)及(b)段所列的两项准则。英国政府及香 港政府均认为,登记工作须动用大量人力资源,所得益 处则仅属有限,因此不应进行登记工作。

24. 黃达甫先生回应部分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在进行登 记工作时,人民入境事务处最低限度会要求有关人士如 一名印度裔的少数族裔人士提供书面证明,以证实其并 未拥有印度国籍。人民入境事务处在接获其书面证明后, 会将之与该部门的纪录核对,以确定是否有任何资料显 示该名人士拥有印度国籍,或该名人士或其家人曾申报 任何其他国籍,或曾申请移居其他国家。如发现任何资 料不一致之处,人民入境事务处便需要向有关的大使馆 查证。根据过往经验,此项工作不仅繁复,且相当费时。

25. 黃达甫先生回应廖成利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若须于 六个月內完成登记工作,估计所涉成本如下:

约57名人员的职员成本1,500万元
其他成本(如电脑设施)1,000万元
总数 2,500万元

26. 经讨论后,议员仍然认为应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前进行及完成少数族裔人士的登记工作,他们促请当局 尽早展开有关工作。

当局的行动计划

27. 议员认为除进行登记工作外,当局应同时继续为少 数族裔人士爭取英国公民身分。他们从当局提交的参考 文件第2段察悉当局会继续进行此项工作,然而,他们 关注到当局是否订有任何具体计划,以达到该项目标。 方志伟先生表示,当局会透过各种渠道向英国政府表达 其意见,以继续进行有关工作。

28. 刘慧卿议员表示其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举行的 立法局会议上就此事提出口头质询,她要求保安司于其 答覆內告知议员当局未来数个月的行动计划。方志伟先 生答允向保安司转达刘慧卿议员的要求。

29. 主席指出该问题拖延已久,但在解决该问题上只有 些微进展。他促请当局察悉议员的关注事项及不满。

结论

30. 经讨论后,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向內务委员会提交 报告,建议內务委员会:

  1. 致函当局,促请其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 为少数族裔人士进行及完成登记工作;及

  2. 继续向英国政府爭取给予少数族裔人士正式英 国公民身分,或最低限度须给予他们和內政大 臣致香港退役军人妻子及遗孀的函件中所述者 相同的保证。
[会后补注: 內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会 议上研究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并支持事 务委员会所提的上述建议。內务委员会 主席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致函总
督。]

31. 议员亦同意致函印籍人士资源小组,征询其对此事
的意见。

[会后补注: 印籍人士资源小组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 日的覆函已随立法局CB(2)184/96-97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2. 主席在结束讨论时表示,事务委员会将于获得保安 司对刘慧卿议员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会议上所 提口头质询的回覆后,研究日后的工作方向。

III. 会议结束

33. 会议于下午四时二十分结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