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7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S/4/95
立法局
保安事务委员会
警队管理及编制检讨小组
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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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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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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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陈钧仪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李炳威先生
-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 黃家乐先生
- 警务处助理处长(服务质素监察部)
- 华思义先生
- 总警司(交通)
- 张之琛先生
- 总警司(公共关系)
- 骆奇贤先生
- 高级警司(支援)
- 卢本思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主席告知与会各人,郑家富议员因公务繁重而退出小组
委员会。
2. 骆奇贤先生应主席所请,向议员汇报该报告內各项建
议的实施情况。他表示当局已差不多采纳报告內全部建
议。在该报告所载的21项建议中,有18项已获全面推行,
有一项则已局部推行,而另一项亦已为当局所接纳,待
开设有关职位后即可付诸实行。第6号建议旨在于社区
关系课內开设一个新闻主任职位,但政府新闻处处长以
此职位与传媒无关为理由,已拒绝接纳该项建议。第7
号建议已局部推行,有关方面已就把警察公共关系科
(以下简称「该科」)热线电话服务并入警队指南查询系
统一事进行可行性研究,但当局最终并不同意该项建议,
因为该热线电话服务在性质上并非纯属公众查询服务。
警务人员可透过该热线电话服务从公众人士方面获取情
报,故当局认为宜保留该项服务。有关第17号建议提出
开设四个助理新闻主任职位,以便为该科的新闻编辑室
提供人手一事,骆奇贤先生表示,鉴于助理新闻主任为
一见习职位,警方已与政府新闻处处长商定,由较高级
的人员担任有关工作将较为适合。有关当局现已原则上
批准开设两个新闻主任职位,以取代原来的建议。骆奇
贤先生补充,除上述各项建议外,所有其他建议均已获
得接纳并予以推行。
3. 周梁淑怡议员就影视联络组的人员编制提出询问。骆
奇贤先生答称,影片的摄制工作在香港电台进行,因该
台可提供所需设施和技术人员。至于摄制前的资料搜集
工作,以及在若干情况下的节目主持工作,均由警务人
员执行。「绳之于法」及「警讯」两个节目的长度皆为
半小时。由于摄制过程缓慢,而该组的警务人员亦须执
行其他职务如发牌、向商业电影制作公司签发许可证、
制作內部影片及纪录片等,故他们的工作量已属足够,
实在不愁空闲。有关拍摄电影的法律规定,骆奇贤先生
表示,若只是在公众场所进行拍摄,则无须向警方申请
许可证,但唯一条件是拍摄工作不能对公众人士构成障
碍或危险。然而,倘在拍摄过程中需要使用警察制服,
或概括而言须展示、携带、使用或开动类似火器的物体,
便须向该科申请许可证。电影制作人往往拟于摄制中途
对剧本作出改动,以致该科须重新评估其所作的申请。
鉴于议员关注到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是否合理,主席要
求骆奇贤先生于会后提供资料,详列过去数年警方接获
的申请数目及处理此等申请所需的时间。
4. 有关政府为电影业提供协助的问题,骆奇贤先生表示,
该科最近与政府新闻处处长合作,制备了在港进行外景
摄制工作的咨询指引,列出各项有用的资料和规定。周
梁淑怡议员指出,她曾听闻本地制片商投诉,指外国同
业在寻求政府协助方面获得较佳待遇。
5. 骆奇贤先生回答廖成利议员的查询时表示,该科与香
港电台的工作关系良好。有关方面通常会与商营电视台
进行磋商,以决定香港电台节目所获编配的播映时段。
他认为现时该科节目的播映时间理想,因此等节目大多
于周末和周日播映。
6. 廖议员又就该科的热线电话服务提出询问。骆奇贤先
生回应时表示,为确保警方能在这方面提供24小时服务,
由警员掌管该系统是十分重要的。此项热线电话服务一
直是非常有用的资源,在其多年运作期间,已令警方成
功采取逾13 000项拘捕行动。即使是去年已并入该科现
时的热线电话服务的有组织罪案及反黑热线,亦曾记录
接近1 000个提供和有组织罪行有关的资料的来电。由此
可见,不少公众人士皆使用该项服务向警方提供资料。
至于日本游客热线电话,他认为从公共关系的角度而言,
将之取消并非可取之举。事实上,该项服务仅涉及最少
的额外资源,因为有关的当值人员亦须在有需要时担任
其他工作。在该科热线电话服务的电话号码方面,警方
正与电话公司磋商,以期定出一个简单易记的号码。另
一方面,招募热线日夜均接听来电。此等来电在日间会
接驳到警察招募组,在办公时间以外则会接驳到该科的
新闻编辑室,并以交互式话音回应系统作为辅助。
7. 周梁淑怡议员对少年警讯的未来动向表示关注。骆奇
贤先生就此保证,警方将致力维持少年警讯的主动权。
有关的检讨是五年来的第五次检讨。在各项建议中,有
需要把自愿参与少年警讯的市民,但现已非该组织成员
的人士培养为少年警讯领袖的建议已获采纳。此外,当
局亦同意成立更多少年警讯学校支会。过去数年来,学
校支会的数目已大幅增加了30%。然而,当局并不同意
结束警区少年警讯会所的建议,因当局认为此等会所一
向是少年警讯成员聚会和互相认识的中心点,上述做法
会使有关计划重点全失。在是次研究中,有关方面亦建
议少年警讯各单位长远来说可并入其他青少年组织,但
此建议未获采纳,因此举等于解散少年警讯,使其失去
原来的身分。
8. 周梁淑怡议员担忧当局未必有足够资源维持少年警讯
会所的运作,因而须寻求外界的捐助,导致警方须在有
关计划的原有目的及优先处理事宜方面作出妥协。骆奇
贤先生答称,现时在警队20个警区內共有25个少年警讯
会所。少年警讯的整体管理工作由该科集中进行,但亦
有与其他组织合作,携手举办特别活动,有时甚至须倚
赖赞助者的捐款。可是,各警区对捐款的需要各有不同。
整体而言,少年警讯有足够人手和资源维持现况及达到
其目标。
9. 骆奇贤先生就周梁淑怡议员另一项查询表示,少年警
讯目前有185 000名成员及接近32 000名领袖。年届21
岁年龄上限的成员(领袖的年龄上限为25岁)会自动被
删除会籍。曾经参加少年警讯的青少年约共650 000人。
10. 主席表示,他对于是否需要由接近70名警务人员全
职负责少年警讯活动一事有所保留。他认为应可采取其
他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进行此项工作,而又无须牺牲
少年警讯与警队的联系。廖议员询问可否向曾接受社会
工作训练的人士寻求协助,以便由更多文职人员担任少
年警讯的工作。他又认为值得定期编配更多政府财政资
源,使少年警讯可举办各类活动。他要求当局就此提供
现时的每年数据,以供参考。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当局
务须维持成立少年警讯的原有宗旨,因此,警队不应完
全退出该项计划。她同意廖议员的意见,认为应要求政
府在财政上作出更大的支持。骆奇贤先生明白议员关注
的事项。他强调少年警讯的重要性在于透过青少年的参
与,搜集社会人士对警队扑灭及防止罪行工作的意见。
然而,由于少年警讯仅属警队整体社区关系计划的一部
分,当局必须谨慎决定应如何分配资源。
11. 廖议员就该科的人员流失情况作出查询。骆奇贤先
生澄清,派驻各警区的警民关系主任及其调职事宜,均
由有关的总区指挥官在考虑保持工作连贯性的需要后全
权作出决定。此等人员在每一岗位的任期平均为数年。
有关把公共关系总参事(监察事务部)一职提升为警务处
助理处长级职位的建议,他证实当局已决定将此职位维
持于总警司级。
12. 主席提述一项从传媒及其他来源得到的意见,指各
方批评该科的新闻主任似乎不愿提供协助,例如经常要
求来电者以书面提出要求。骆奇贤先生表示,此情况可
能由该等职员工作量繁重所致。他们通常每天约须处理
600宗新闻界的查询,以及其他由公众人士提出的查询。
尽管如此,政府新闻处处长认为增加人手并非目前的首
要任务。为协助减轻来电进行口头查询所造成的工作压
力,该科已开始采用更多技术辅助设施,例如扩充电脑
系统的统计数据库,以及装设传真调制解调器,直接透
过传真解答来电者的查询。至于主席所提述的意见,骆
奇贤先生答允予以调查。
13.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由该科进行警队刊物「警声」的
出版工作是否恰当。骆奇贤先生解释,除供內部发放消
息外,「警声」亦担当公关刊物的角色,以加强社区关
系。当局把该刊物广发予本地和海外传媒,而各方对该
刊物的需求亦不断增加。他更表示,「警声」快将加入
全球资讯网络,届时该刊物便会有两个版本,即电子版
和印刷版。现时,「警声」的总发行量为30 000份,除
在警队內部派发外,亦派发给全球各地的所有退休警务
人员、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压力团体、本地传媒
及索阅的海外传媒。主席要求把立法局议员列入派发名
单內。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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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秘书处一直定期接获「警声」。
除了那些已表明不欲列入派发名单的
议员外,所有立法局议员均会获发该
份刊物。) |
14. 周梁淑怡议员提到当局亦可委聘外界代理公司进行
「警声」的出版工作,此举或可收节省资源之效。骆奇
贤先生回应时表示,此种做法可能导致出版水准下降,
且令当局无法对编辑工作作出管制。因此,为贯彻执行
编辑政策,该科仍须由內部编辑人员向承办者发出指示。
他认为即使此举可收节省资源之效,但亦未必值得为此
作出有关改变。
15. 主席要求获知该报告各项建议的最新推行情况。张
之琛先生告知议员,报告內388项建议原则上已获采纳。
特别一提的是,如获批所需资源,因实施上述建议而拟
议增设逾230个新职位的措施将于下一财政年度付诸实
行。此等额外人手将主要编配予新界南、新界北及九龙
东总区。
16. 议员表示,根据他们所理解,每个拟议增设的职位
均由警方、保安科及财政科共同详细研究,并经此等部
门一致同意,因此,对于仍须提供理据,就开设职位一
事获取所需资源,议员大感诧异。陈钧仪先生答称,有
关研究乃于三年前进行,故此,各种情况及办事的优先
次序或已随时间过去而有所改变。鉴于此事将在财政上
造成重大影响,当局实有需要审慎决定最急需注入新资
源的范畴。他估计当局应可在适当的时机,尽早推行各
项已获采纳的建议。
17. 周梁淑怡议员强调,虽然各项建议在推行过程中或
会有轻微变动,但议员仍应获悉当局在达到其采纳的报
告內各项目标的进度如何。陈钧仪先生应议员所请,答
允提交报告,详述当局过去数年在推行报告內各项建议
方面所作的努力,并列出预期取得的进展。
18. 张先生回答廖议员的提问时表示,由去年开始,当
局已安排一辆拖车于每天上午六时至下午十时,在货柜
车普遍使用的屯门公路和吐露港公路提供拖车服务,该
拖车可移走重达24吨的车辆。至于在其他地点,当局会
在有需要时征用附近的拖车设施。清理路面所需的时间
因情况而异,例如移走一辆满载货物而翻侧的货柜车便
需要较长时间。除可供使用的各种起卸和拖曳车辆的设
施外,当局亦采用了各种交通管理措施,包括设置地秤
探测车辆超载的情况、向刚巧路经事发现场的拖车寻求
紧急协助等。意外发生时,不少道路往往由于缺乏路肩
而导致情况恶化,且可能会引起交通挤塞。如情况有此
需要,当局会在繁忙的过境站如落马洲提供拖车服务。
可是,他表示维持一辆随时候召出动的拖车需要庞大开
支,每年几近100万元。黃家乐先生补充,他们将继续与
各部门和团体磋商,以订出最理想的救援措施。
19. 廖议员对于制定法例,规定在轻微交通意外中沒有
受伤的司机即时移走车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阻塞一事
表示关注。张先生察悉其关注事项,并表示警方与运输
署已就此进行商议,但双方尚未达成共识。
20. 主席留意到夜间非法泊车的问题。张先生回应时表
示,当局深切了解泊车位不足的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
违例事项时已予以一定程度的容忍。当局正研究可否开
放更多政府大厦停车场,以及在指定地区划出停车地带,
供公众人士于晚上泊车。
21. 廖议员提到非法赛车的问题。张先生就此指出,该
问题的严重程度近年已见纾缓,但警方仍然致力加以对
付,在这方面采取了各项特别措施,例如在沒有记认的
警方车辆进行雷达追踪及录影,以打击此等违法行为。
各有关总区特遣队将对违例者提出检控。主席表示,鉴
于难以在法院确立真正属于非法赛车的个案,当局可考
虑检讨及修改现行法律条文,并对有关罪行施以更高刑
罚,以广收阻吓之效。张先生察悉此项建议。
22.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有关处理公众投诉的建议的实施
进度。张先生表示,当局的目标是对每宗投诉作出调查
和跟进。不过,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投诉人可能拒绝挺
身作证,以致未能达到上述目标。为此,当局正设法在
可行情况下,尽量减轻为投诉人带来的种种不便之处,
从而鼓励他们作证。他又表示,警方认为一对一述职制
度并不符合经济原则,故已放弃采用。
23. 有关停车收费表抄牌工作私营化的实施进度,张先
生表示警队內部曾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已同意实行私营
化计划。此事现已交由运输科再作研究。主席表示,虽
然私营化计划或可在发出告票方面节省若干时间,但由
于警员仍须执行一般巡逻职务,故实难以计算此计划会
为警方节省多少人手。张先生亦承认此点。
24. 廖议员就定额罚款通知书制度提出询问。张先生回
答时表示,在现行交通法例下约800项违例事项中,约有
10%为定额罚款事项,其中60项与违例驾驶行为有关,
21项则与停放车辆有关。警方正与运输科及律政署联络,
研究可否简化现时的定额罚款通知书制度,使公众人士
更易明白。
25.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收费表抄牌工作私营化与检讨
交通督导组的职能和成员组合两者之间有否任何关连。
张先生表示,有关前者的建议已获当局采纳,但与后者
有关的建议则刚于最近才完成。他又表示,交通督导员
的大部分职务均与收费表抄牌工作无关,从他们发出的
告票中只有约10%是针对收费表违例事项一事即可见一
斑。交通督导员须执行多种与交通管理及管制有关的其
他行动职务,因此,即使收费表抄牌工作实行私营化,
对交通督导员服务的需求仍然殷切。
26. 卢本思先生应主席所请,就报告內各项建议的实施
进度向议员作出下述简报:
-
「交通部」已改称「交通科」。把运输科拨归
支援部的建议仍未有最终决定(第1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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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设总参事(支援)职位而拟备部门编制委员
会文件的工作现已完成。此事可望于本年七月
得出决定(第3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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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已就警察总部第二期发展所需人手进行全
面的检讨,并因此把所需人手数目调整为10名
警员、30名工人及2名管工。有关的部门编制
委员会文件业已提交当局,并已获得通过,有
关方面现正进行招聘工作。此外,当局所面对
的唯一一项质疑,是警察总部保安组扩展所增
设的一个庶务警长职位,可否由文职人员担任
的问题。当局已提供额外理据,以支持较宜就
此开设纪律人员职位的说法(第6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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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贵宾访客接待安排的统筹工作已交由警察公
共关系科负责(第7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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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1、22、23及24项建议分别载有各项
增设新职位的数目,当局将于报告所涵盖的第
五个年度,即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考虑此
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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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已实施各项新程序,用以批准警队手提电
话和传呼机的申请(第19项建议)。
27. 主席询问每年耗费9,000万元修理所有警方车辆的
做法是否值得。黃家乐先生回答时表示,有关组别尚未
拨归支援部统辖。他答允于会后以书面作覆。
28. 有关有组织的大型活动中的控制人群工作,黃家乐
先生澄清,由于采纳了报告內第18项建议,与此等特别
事件导致的警力需求有关的所有政策,现均由行动部负
责处理,而支援部则负责处理与《公安条例》有关的一
般政策事宜。
29. 小组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时三十
分举行下次会议,研究下列各份报告:
- 水警总区(第一期检讨)(第3/92号报告)
- 水警总区(第二期检讨)(第38/93号报告)
- 警犬队(第26/93号报告)
3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四时二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