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7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TI/1
立法局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星期四)
时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倪少杰议员(主席)
詹培忠议员(副主席)
黃震遐议员
唐英年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婉娴议员
缺席委员:
李柱铭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鉴林议员
刘汉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项目III至VI
- 工商司
- 俞宗怡小姐
参与讨论项目III及V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聂德权先生
参与讨论项目IV
- 电子数据联通事务统筹专员
- 锺文杰先生
参与讨论项目V
- 知识产权署署长
- 谢肃方先生
- 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 韦德诗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I.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68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的会议纪要获得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的下次会议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上
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以讨论下列事项:
- 有关食米管制方案的最新状况;
- 就最惠国地位游说工作的进展报告;及
- 中美贸易关系及其对香港的影响。
II.香港被列入301法案的监察名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40号文件附录I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65号文件附录I)
3.对于美国贸易代表在今年的美国特别301法案报告(以下简
称「该报告」)內把香港列为「其他观察」类别的行动,议员
表示强烈反对 。该报告列出美国认为未能为该国在知识产权
方面的投资提供足够保护的国家/地区。议员指出,由于香
港竭尽所能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并已收紧此方面的法
例和加强有关的执法行动,因此,美国贸易代表的指控是完
全沒有根据的。一位议员认为,当局应促请美国政府为其指
控拿出真凭实据,否则,香港毋须理会有关的指责,或回应
美国有关加强保障知识产权的要求。分议员亦指出,把香港
置于「其他观察」类别的名单损害了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
的形象,他们促请当局致函美国政府,转他们对美国政府的
不负责任举动的强烈关注和反对。
4.俞宗怡小姐在回应议员的意见时提出如下各点:
- 美国特别301法案属一项本土法例,美国当局以此作为
单方面的贸易武器,向其贸易伙伴施加压力,迫使他们
在其国家加强保障美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资。
- 美国贸易代表在该报告內点名的国家/地区有近70个。
香港被列入「其他观察」类别,在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的
严重程度划分的四个级别中属于最低之列。事实上,与
其他贸易伙伴比较,香港在这方面的位次并不算差。如
日本这类已发展的经济实体,虽在打击翻版活动方面取
得一定成就,其所在的级别却较香港为高。除了位于最
高级别的国家(即「首先对付的外国名单」)外,美国法
例并无规定美国当局须对被列入其他级别的国家采取特
别301行动。因此,香港并未受到贸易制裁的威胁。
- 虽然该报告引述说,香港出口了价值2亿元的翻版物品
,却从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此项指控。当局认为毋需
就版权问题与美国贸易代表展开谈判/对话。倘若香
港成为美国当局根据特别301法案采取单方面行动的目
标,香港唯有以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身分要求该组
织的解决纠纷机制,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 美国贸易代表在该报告內承认,香港政府确曾尽力打
击侵犯版权的活动。美国贸易代表已承诺会在六个月
后检讨香港的表现,而非按目前安排,每年检讨一次
,以确定应否更改或终止香港在特别301法案中的地
位。
- 香港政府业已进行的主要游说工作包括:向美国贸易
代表详细介绍香港海关大规模扫荡行动的成果,并向
他解释将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生效的《知识产权(世
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中针对侵犯版权罪行的新条文
。新法例将赋予当局更大的权力,以扫荡店铺和办公地
点,以及检控售卖翻版物品的零售商和批发商及资助此
类活动的任何人士。总督和布政司将分别于一九九六年
五月和六月访问华盛顿,期间两人会向与他们会面的美
国人士重申香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场。工商司在翌日
与美国副贸易代表会面时,亦会强调香港政府在应付有
关问题方面所作的努力。
5.一位议员询问政府在打击翻版物品转口活动方面的工作,俞
宗怡小姐在回应时解释说,虽然美国贸易代表了解香港并非
翻版物品的制造中心,但他担忧此类在中国制造的产品被偷
运到香港本销或转口往其他地方的问题。由于香港是全球最
繁忙的港口之一,当局虽透过引入和执行新的保护知识产权
法例加强管制,但仍难以找出在出口转运途中的冒牌货品。
此外,由于边境检查站的交通繁忙,在检查过境的旅客和车
辆方面亦存在困难。然而,政府会致力在交換资料和情报方
面加强与中国当局合作,以打击越境偷运翻版物品的活动。
议员同意,由于香港是一个自由港,因此,当局在打击翻版
活动时须审慎行事,免影响正常的贸易活动。
6.关于美国方面因何不按周期检讨香港在特别301法案的地位
的问题,俞宗怡小姐表示,美国贸易代表可能受到来自美国
知识产权投资者和有关组织的压力,而决定提前作出检讨。
她答允就此事向美国贸易代表索取更多资料。至于如何评估
香港的表现的问题,俞宗怡小姐表示,当局并无有关评估所
包括项目的资料。她推测,美国贸易代表可能关注新法例及
香港政府加强对付翻版活动的执法行动的效果。
IV.贸易通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40号文件附录II)
7.应主席的邀请,俞宗怡小姐向议员简介公用电子贸易服务
现时的发展情况,以及政府向贸易通提供一笔最高款额达4
亿2,500万元贷款的建议。俞宗怡小姐强调,公用电子贸易
服务是香港经济继续增长所需的重要基础设施。
8.议员虽然认同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重要性,但对于当局把
推行此项服务的日期由原先订下的一九九六年二月,推迟至
目前估计的一九九七年初,他们表示关注。部分议员对于政
府向贸易通提供资助的建议亦有保留。他们认为,在当局提
供的文件第8段提及贸易通公司在运作方面存在根本问题,因
此,政府为该公司提供贷款,可能要冒额外的风险。因此,
较为可取的做法是吸引新股东和鼓励现有股东向公司增加注
资。一位议员亦认为,政府应检讨公用电子贸易服务的发展
计划。他表示,由于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在推行方面受到延误
,以及出现许多事前无法预见的问题,影响此项计划的可行
性,因此,政府或有需要考虑终止此项计划,以免继续浪费
资源。他并要求当局就贸易通的财务顾问研究和贸易通公司
高层管理的重组计划,向议员提供详细报告。其他议员亦认
为,当局应就资助建议提供更详尽资料。
9.俞宗怡小姐在回应议员的关注时,提出如下各点:
- 政府无意增加在贸易通的投资,使它所持的股份超过
现时所占的48%。事实上,政府已计划最终把所占股
份削减至30%。该公司正致力爭取新股东提供财政支
持,但现有的私人股东已表示他们对该公司的支持会
维持在目前水平,并待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全面投入运
作后,才会考虑增加投资。
- 与已获批准投资于贸易通的3亿7,400万元的资助限额
比较,现行建议是较为可行的方案,亦不会对政府带
来额外风险或只会有微不足道的风险。拟议的贷款若
获得批准,便毋需动用政府已获批准作投资用途,为
数达2亿9,600万元的未支取余额。
- 顾问公司的研究结果显示,长远来说,贸易通是可行
的商业计划。然而,由于贸易通的营运资金即将耗尽
,倘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前不获提供额外资金,该公司
便无法继续运作。这将导致公用电子贸易服务计划的
推行受到进一步延误。
10.俞宗怡小姐亦告知议员,政府和贸易通董事局均已采取行
动,落实顾问的建议,并致力实现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及四月
分别为申请受管制纺织品出口证及呈交报关表提供商营服务
的目标。由于公用电子贸易服务即将步入商营阶段,因此,
政府加强与贸易通的合作及参与,这点至为重要为此,工商
司获选为贸易通董事局主席,而贸易署长亦成为该公司的董
事。近数月以来,重组并增强贸易通高层管理架构的计划进
展顺利。一名经验丰富的政府官员已被借调往该公司,提供
有关贸易管制制度的具体资料,以确保就政府和贸易通的新
电脑系统进行的联合测试可顺利完成,不致再出现延误。根
据最新估计,对申请受管制纺织品出口证及呈交报关表的测
试将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及七月进行。政府确信,公用电
子贸易服务可于一九九七年初提供商营服务。
11.俞宗怡小姐进一步向议员保证,当局完全理解他们的关注
。她并承诺在把此项建议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核前,就公用电
子贸易服务的发展情况及贷款建议,向议员提供更多资料。
12.一位议员表示全力支持公用电子贸易服务计划,他亦相信
贸易通在强大的新领导层带领下,表现会突飞猛进。然而,
对贸易通的财政状况,以及政府因向该公司提供贷款而可能
承受的风险,议员表示忧虑;为减轻议员在这两方面的忧虑
,他建议当局向议员提供有关拟议的贷款在未来24个月的现
金流量预测,以供参考。当局接纳此项建议。
V. 香港的新专利注册制度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40号文件附录III)
13.韦德诗小姐以幻灯片向议员介绍当局为香港的新专利注册
制度提出的立法建议及拟议采用的电脑化系统。根据新的制
度,香港将可授予独立专利,其方式是根据三间指定的专利
局的任何一间所授予的专利进行注册。建议列为指定的专利
局包括:联合王国专利局,指定为联合王国的欧洲专利局及
中国专利局。有关专利一经香港专利注册处授予,即成为香
港专利,并独立于其地区的原授专利。
14.议员普遍欢迎此项建议,认为这是香港在加强保护知识产
权方面迈出的一大步。一位议员询问,香港的专利申请人可
否透过香港专利注册处向三间指定专利局申请为其专利注册
,并使用该处的电脑资料库检索有关专利的资料。另一位议
员支持向申请人提供检索设施,以方便他们提出专利注册申
请。
15.谢肃方先生在回应时提出如下各点:
- 根据拟议的专利注册制度,申请人须先向三间指定专利
局的其中一间申请授予专利,有关专利局会就其申请作
出公布。申请人其后可向香港专利注册处提出要求,纪
录指定专利局已公布的专利注册申请,并完成在香港获
取专利的其余程序。
- 就他所知,本港有私人公司提供在中国申请专利注册的
服务。有关申请很快可由先进的通讯设备送交中国专利
局,因而大大加快处理申请的过程。
- 为推行及管理新的专利注册制度而装置的电脑化系统,
初步会为市民提供检索设施,查核香港各项专利的资料
。专利权事务指导委员会已通过一项建议,在一九九八
年后的较后阶段把该套系统扩展至可检索全球有关专利
的资料。目前,香港亦有这方面服务的提供者,为专利
申请人提供类似服务。
16.至于当局预计符合资格获取专利保护的本地发明的数目,
韦德诗小姐表示,此方面的数目很少,每年在零至10项之间。
VI.驻华盛顿经济贸易专员就最惠国地位
游说工作的进展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40号文件附录IV,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1)1365号文件附录II及提交席上省览的最惠国待遇资
料套)
17.俞宗怡小姐汇报有关美国延续中国贸易最惠国地位的最新
情况时表示,除了美国国务卿近期在海牙与中国官员会面时,
公开保证会无条件延续中国的最惠国地位外,美国副总统最近
在与总督会面时,亦重申此一立场。预料美国总统会在一九九
六年五月底宣布此项决定。然而,最大的障碍却来自美国国会
。部分美国国会议员曾建议引入对中国的最惠国地位有不良影
响的法例。尽管面对重重困难,总督和香港政府其他高级官员
仍会继续向美国国会具影响力的议员、美国政府高级官员及商
界进行游说,爭取该国延续中国的最惠国地位。
18.会议于下午四时二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