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交通事务委员会

1996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引言

单仲偕议员所提出的1996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 案和1996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两 条主体条例,规定香港地下铁路公司(下称「地铁公司」) 和九广铁路公司(下称「九铁公司」)向乘客收取的车费, 必须以附属法例的形式加以订定。如果条例草案制定成 为法例,其作用是让立法局可更改或否决新订的收费。

2. 政府认为,主体法例的条文,已在两间铁路公司的自 主权与问责性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如果改动现行厘 定票价的机制,就会破坏两者的平衡,并对两间铁路公 司、乘客和纳稅人有不利影响。

政府的公共交通服务政策

3. 政府的政策是公共交通服务应在沒有政府资助的情况
下,以商业原则经营。

4. 《地下铁路公司条例》和《九广铁路公司条例》已清 楚订明,两间铁路公司必须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经营。 此外,铁路公司也有责任提供安全、快捷和可靠的铁路 服务,照顾本港公共交通系统的合理需求。

5. 为使这两间铁路公司能够履行责任,规管条例订明, 铁路公司可自行厘定票价。如果铁路公司沒有厘定票价 的自主权,但却要求他们以往常既有的形式经营,是不 合乎情理的。同时,铁路公司如要依据有关的条例履行 对公众的责任,也会遇到困难。

条例草案的实际影响

6. 上述条例草案如果获得通过成为法例,两间铁路公司 未必能够从车费赚取足够的收入,以支付营运成本。这 对公司的信贷评级及借贷成本,会有不利影响,且更阻 碍长期的投资。假如铁路公司沒有为改善服务和扩展铁 路网络而作出持续的投资,便不能够满足乘客日益提高 的期望。乘客量减少和收入下降,将会削弱铁路公司的 经营能力,导致服务水准下降。

铁路收费的监察

7. 根据现行法例,两间铁路公司有权自行厘定票价,不 受政府或立法局管制。部分议员对此表示关注。事实上, 两间铁路公司近年在决定加价前,会先征询立法局交通 事务委员会和交通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此外,铁路公司 每年检讨票价时,也会考虑区议会的意见,以及乘客意
见调查的结果。

8. 虽然两间铁路公司有权自行厘定票价,但作为由政府 全资拥有而又须向市民负责的机构,这两间公司在调整 票价时已有所克制,票价增幅溫和。过去10年,即使市 民的平均收入实质上有所增加,铁路票价的平均增幅却 一直维持在低于通胀的水平。另一方面,铁路公司在节 省成本和提高生产力之余,也不断改善设施和服务,令
乘客受惠。

有关加强监察两间铁路公司的建议

9. 立法局秘书处辖下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在一九 九六年六月拟备了一份报告,就加强监察两间铁路公司 的问责性,建议了多项改善措施。我们留意到,以附属 法例的形式来订定票价的做法,并非报告所载的建议措 施。我们对建议措施的意见载述如下。

(a) 引入直接竞爭

10. 我们同意,加强公开及公平的竞爭,是确保两间铁 路公司能够维持高效率及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最佳办法, 更可以藉此令铁路公司自发地尽量减低成本、维持服务 质素,以及把票价定在具竞爭力的水平。事实上,政府 近年已实施这项策略,以鼓励公共交通机构为乘客提供
更佳的服务。

11. 我们会继续鼓励其他交通工具营办商开办一些与铁 路服务互相配合或竞爭的服务。然而,在鼓励良性竞爭 的同时,我们也要避免服务重覆而造成资源浪费,两者
之间必须取得适当的平衡。

(b) 规定价格上限

12. 规定价格上限即订明最高的价格增幅。规定价格上 限的目标,是确保所厘定的价格增幅低于通胀水平,而 订定增幅时,须考虑受规管公司的生产力增长。要这模 式发挥作用,就必须倚靠科技革新(例如在电讯业的情 况),令生产力有明显或可预见的增长。这模式是否适 用于公共交通运输业,尤其是在载客量方面受到很大限
制的铁路服务,实在令人怀疑。

(c) 加强交咨会的监察角色

13. 交咨会就主要的交通运输政策问题,向总督会同行 政局提供意见。两间铁路公司每年调整票价前,都会先 向交咨会汇报公司在财政方面的业绩,以及每年检讨票 价的原则和目的。此外,交咨会每年也会审阅两间铁路 公司服务表现的全面评估报告,确保铁路公司提供安全、 可靠和快捷的服务。政府会仔细考虑加强交咨会监察铁
路服务的最佳做法。

(d) 利润管制计划

14. 我们同意研究文件的结论,认为利润管制计划有其 弊处,而政府监察这项计划,会承担高昂的行政费用。 我们认为不宜向铁路公司实施这项计划,尤其是铁路公 司会把赚得的利润投资在改善服务上。

结语

15. 本港两个铁路系统的运作都十分成功,不但提供了 优质的服务,而且毋须纳稅人给予资助。地铁公司和九 铁公司在财政上是自给自足的;两间公司都可以自行支 付营运成本、筹集所需资金和付还债项。以实质计算, 乘客所付的车费更有所下降,但他们享用的服务,却大 有改善。两间铁路公司目前的财政状况十分稳健,足以 让公司进行更多改善措施和扩展铁路网络。

16. 两间铁路公司所取得的成绩,实有赖规管法例所订 的现行财政和营运安排。目前,并沒有充分理由去改变 这些安排背后的基本原则。这两条条例草案的目标,是 要改变现行安排。这对本港的铁路系统会造成深远的负 面影响。铁路公司失去厘定票价的自主权,定会削弱本 身的经营能力和效率,最终会令服务表现下降。这不但 会令乘客和纳稅人负上代价,而且更会损害香港的形象。


运输科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TBCR 4/3281/96 Pt.2)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