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1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WS

立法局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星期四)
时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李华明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副主席)
    李家祥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致光议员
    谢永龄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刘慧卿议员
    陆恭蕙议员

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田北俊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 -- 政务科

    首席助理政务司
    陈嘉信先生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康复服服)(署理)
    石施群英女士

议程项目II -- 卫生福利科

    副卫生福利司
    韦立新先生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郑恩赐先生

应邀出席者:

社区发展服务前景关注组
    华维耀先生
    梁丽梅女士
    杨声女士
    王国豪先生
    何洁贤女士

列席职员: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刘骐嘉小姐
    研究主任3
    李敏仪小姐
    研究主任2
    余倩蕊小姐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高级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I.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划(邻舍层面计划)

与社区发展服务前景关注组会商

社区服务前景关注组第一位发言的代表何洁贤女士以天平山
村为例,形容郊区寮屋生活环境恶劣,并表示区內全无邮递
服务、街灯、公厕及任何社会服务。何女士继而讲述社会工
作者提供的服务为居民带来的好处。她质疑政府当局,何以
符合邻舍层面计划三项准则的郊区仍然不被纳入该计划之中
。她要求事务委员会委员及政府当局安排一次实地视察,亲
自观察有关情况,并要求政府当局从速向郊区提供邻舍层面
计划。

2.代表旧市区的华维耀先生指出旧市区出现的多种问题,例
如环境恶劣的床位寓所等。他指摘政府当局拒绝为他们提供
社会服务。他表示,旧市区內特别是居住在天桥底的人士,
确实需要邻舍层面计划提供的服务,并促请政府当局增拨资
源以解决该些社会问题。

3.王国豪先生指出,中转房屋是指那些供人暂住的永久建筑
物。中转房屋的目的,是为低收入人士及中国新移民提供栖
身之所,而房屋委员会处理入住中转房屋的人士的手法,跟
处理入住临时房屋区的人士一样,因此,王先生认为中转房
屋和临时房屋区,不过是在名称上有所不同。王先生继而推
论,当局既然向临时房屋区提供邻舍层面计划的服务,亦应
向中转房屋提供这种服务。他不同意政府当局回覆所说中转
房屋已得到足够社会服务的讲法。王先生并要求当局向中转
房屋提供邻舍层面计划,理由是中转房屋符合计划的所有准
则,包括(1)介乎3 000至15 000人口的社区;(2)三年內沒
有搬迁计划;及(3)居民属低收入类别。王先生又邀请事务
委员会委员到中转房屋实地视察,并向政府当局反映居民的
意见。

4.梁丽梅女士对邻舍层面计划最近的发展动向表示关注,并
引述了两个例子加以说明。她表示,发祥街的邻舍层面计划
工作队最近接手负责了大坑东村五幢大厦中其中四幢大厦的
服务,令有关的社会工作者要往来两个相隔甚远的地区。该
几幢大厦的人口近2 000,其中八成是住在只有一至二人的
家庭的老人。梁女士表示,据她所知,按当局过往的做法,
行将解散的邻舍层面计划工作队会按缓急先后次序由其他工
作队接替。她质疑,负责白田村的工作队已定于一九九七年
八月解散,需要工作队接替,而该村邻近大坑村,为何却得
不到大坑村工作队的接应。另一个例子是即将成为中转房屋
的石篱村第1、3、8及9座。该几座大厦的居民人口约1 0000
人,而据该关注组估计,该四座大厦共需两支邻舍层面计划
工作队提供服务。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曾建议让现时两支邻舍
层面计划工作队为该四座大厦提供服务,惟建议却未获政务
科接纳。梁小姐要求政府当局提出理由,解释何以当局不顾
石篱贝居民所得社会服务的质素及居民利益而解散该村的工
作队。

5.杨声女士建议,当局应设立更多邻舍层面计划工作队,以
满足社区的需要,例如为居民举办社会服务。杨女士认为政
府当局近期在做法上的改变,最终会令邻舍层面计划工作队
被逼担任其他社会服务,她对此表示关注。

与政府当局会商

6.就立法局95至96年度第CB(2)1471号文件附录II所载文件的
第8段,黃伟贤议员表示,据他所知,拒绝为中转房屋提供
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的决定,是由房屋署、社会福利署及政务
科联合作出的。他询问当局是于何时进行有关讨论,以及是
于何时得出决定。陈嘉信先生回应时表示,有关决策科及部
门近几个月来一直以內部通信的方式进行讨论,他并答应告
知议员作出上述决定的确实日期。

7.黃议员指出,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举行的元朗区议会
会议上,房屋署的代表曾表示会在朗边设立中转房屋。黃议
员当时问及朗边会否获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时,一位分区
社会福利主任向他覆实,朗边符合有关准则,附近一带亦无
其他福利服务可供使用,因而当局会向该处提供邻舍层面计
划。黃议员现得知当局以內部通信的形式决定不向中转房屋
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甚至似乎只有很少政府人员得知其
事,令他甚感讶异。黃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表明当局哪个层次
的政府人员才获通知有关决定,以及完全与其他邻近社区隔
绝的朗边是否符合资格获得邻舍层面计划服务。

8.陈先生表示,根据房屋署表示,该署目前并无定案会将属
旧式木盖建筑物的朗边临屋改为中转房屋。陈先生又表示,
当局主要是以附近有充足福利服务提供的旧型屋村改为中转
房屋,例如葵盛东村第12座。关于扩展邻舍层面计划一事,
当局已安排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进行一次实地视察。陈先
生补充说,行政局曾决定,在两个旧市区试验计划进行检讨
之前,需要作出重新调配的邻舍层面计划工作队可选择调派
负责其他福利计划,或选择到正进行重建的公共屋村或到在
现时的准则下合资格得到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的临时房屋区继
续提供此等服务。在考虑是否向中转房屋提供邻舍层面计划
服务时,须考虑到行政局的决定。主席反驳陈先生的论点,
他指出,行政局作出上述决定时,根本未有中转房屋这个构
思。他建议当局以较灵活的手法处理这项问题。

9.应主席所请,石施群英女士答应向曾经出席一九九六年五
月十三日举行的元朗区议会会议的同僚就向朗边提供邻舍层
面计划服务的问题查证,并向事务委员会作出书面回覆。

10.陈婉娴议员对行政局就邻舍层面计划服务所作出的决定
表示异议,她表示现时有些计划建议将需要邻舍层面计划服
务的社区(例如大坑东及黃大仙)內的邻舍层面计划的社会工
作者加以联系,她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该些计划的细节。自清
拆钻石山临时房屋区以来,部分社会工作者被调派到深水埗
工作,令他们需要长途跋涉。陈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何计划
纾缓这种情况。

11.陈先生表示,将受清拆影响的邻舍层面计划服务队调派到
其他地区提供服务,是当局的既定做法,而这类调配安排,
事前会与包括社会工作者代表的邻舍层面计划委员会进行磋
商,得到受影响邻舍层面计划工作队的同意。关于大坑东村
的个案,陈先生解释谓,这是由于白田村的邻舍层面计划工
作队会受到房屋署来年推行的清拆行动影响。发祥街的清拆
日期既然未定,建议由该工作队负责接替的安排,可以更有
效地分配现有资源。至于白田的邻舍层面计划工作队,陈先
生表示,该工作队可以选择继续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或提
供其他社会服务。在与关注组织的联络方面,陈先生透露,
政务科与有关组织有举行会议,对上一次会议是于一星期前
举行。当局亦有透过邻舍层面计划委员会与其他社会福利界
机构作出类似安排,而该委员会的成员已包括香港社会服务
联会的代表在內。

12.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他对政府当局
对行政局的决定所作的诠释,谓不会向中转房屋提供邻舍层
面计划服务一事表示存疑,原因是行政局作出决定时还未有
中转房屋。

13.罗致光议员论及向中转房屋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一事时
表示,他认为中转房屋虽然只属临时及过渡的性质,但仍应
获得社会服务。此外,据他观察所得,邻舍层面计划已经扩
展到郊区;他又对行政局的决定提供自己的诠释,认为行政
局的决定是要维持邻舍层面计划工作队目前的数目。罗议员
继而建议事务委员会促请政府当局在再作出检讨前维持邻舍
层面计划工作队目前的数目。就有关旧市区试验计划的检讨
委员会,罗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尽早设立该委员会,并建议委
员会的委员应包括服务使用者、前线社会工作者;学术机构
、非政府机构、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代表以及事务委员会的
委员。

14.关于向郊区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一事,陈先生强调,政
府当局并沒有错误引导事务委员会委员。他证实政府当局曾
在致行政局的三封函件中,均沒有表示现时得到邻舍层面计
划服务的郊区,全部都是位于私人土地上的寮屋区。鉴于行
政局已决定在检讨旧市区试验计划前,邻舍层面计划工作队
可选择在需要提供此等服务的新地区继续提供邻舍层面计划
服务或选择为其他福利计划提供服务。政府当局不能保证可
维持工作队目前的数目。是否有新地区需要服务,例如正在
进行重建计划的临时房屋区及公共屋村等,并不在政府当局
的控制范围之內。至于临时房屋区,邻舍层面计划委员会曾
建议,以前沒有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的六个临时房屋区可由现
时的工作队提供服务。由于有关旧市区试验计划检讨委员会
组成的细节仍未确实定出,他欢迎议员提出意见。

15.罗议员表示,由于两份行政局的文件俱未供查阅,根本无
法得知进一步详情。行政局就邻舍层面计划所作的决定是否
只限于正在进行重建计划的临时房屋区及公共屋村,他不能
肯定。罗议员怀疑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有误导成份。在检讨
委员会方面,他建议当局尽早并最好能在下一次会议上向事
务委员会提交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16.主席强调,邻舍层面计划服务是以居民为目标,而不是以
居民居于甚么类型的建筑物来加以区分。他因而质疑何以中
转房屋的居民符合邻舍层面计划准则,却得不到有关服务。
此外,据主席所知,在临时房屋区內,除了有邻舍层面计划
服务提供外,还有诸如老人中心、幼儿中心等其他社会服务
提供,因此他奇怪为何政府当局会以中转房屋有其他社会服
务为理由拒绝向该等房屋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中转房屋
的居民,跟临时房屋区的居民的背景十分相似,大家都属过
渡性质,居住在临时建筑物內,等候分配公共房屋。主席不
能接受当局拒绝向中转房屋的居民提供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
划服务。在检讨委员会方面,主席促请政府当局要在检讨委
员会內加入一名福利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并尽快以书面告知
福利事务委员会有关该检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工作进度以
及其他详情。

17.陈先生回应时表示,根据行政局的决定,检讨工作会于一
九九七年初开始进行。他表示会定期通知福利事务委员会有
关进度。在中转房屋方面,陈先生据他从房屋署方面的理解
,当局选择中转房屋的地点,主要会是备有足够社会服务的
旧公共屋村。葵盛村第12座已作为中转房屋而石篱村当中一
座大厦是否会用作中转房屋仍未最后敲定。政府当局解释说
,逐步取消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的原因是,本港在过去20年来
已经投资大笔金钱用以发展社会服务(一九七五年的数字为一
千万港元,而一九九五年的数字为四十亿港元)。香港的社会
服务,整体上已大有改善;而郊区的生活环境亦已大有改善。

18.据主席理解,政府当局会安排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到中
转房屋进行参观视察。他请政府当局尽快邀请事务委员会委
员参加该次参观视察。会上亦有人提议应一并邀请行政局成
员参加该次活动。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会协助事务委员会在九月或十月到
中转房屋作另一次实地视察。]

19.罗议员建议筹备一次实地参观,到郊区视察邻舍层面社区
发展计划提供的服务,访问地点会包括天平山村及朗边。他
并建议邀请行政局议员及公职人员参加这活动。   [会后补注: 实地参观活动已安排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
十九日进行。]

II.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以下简称「综援」计划)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86号文件及会议席上所提交
的文件)

20.刘骐嘉女士重点叙述研究的目的,并对事务委员会表示,
报告的中文本会于下星期备妥。

21.李敏仪女士指出,就大部分家庭而言(占98%),综援受助
人所领取的援助较一般每月开支为低。有关本港综援计划与
海外综援计划的比较,余倩蕊女士解释说,研究小组挑选了
澳洲、丹麦、英国及美国这四个国家作比较,因为除其他因
素外,该等国家的综援计划均属无须供款性质。她概述各计
划的主要特点。

22.罗致光议员留意到有五名综缓受助人的家庭所领取的综援
金额稍为偏高,而综援金额似乎随著受助人人数而增加。他
质疑所领取的综援金额与综援受助人人数是否有线性关系,
并询问研究人员有否考虑其他建议,包括采用非线性方法,
以便综援计划可在资源分配方面提供一个平衡的处理手法。
李女士在回应时告知事务委员会,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
的研究小组会进一步研究此事。

23.李卓人议员询问,在一人家庭中,每月支出2,402元者占
33.6%,此数字是否包括领取综援的家庭。李女士答称,此
数字并不包括此类家庭,主席亦提醒议员,在一九九四至九
五年度,33.6%的一人家庭的平均每月开支为2,402元,而在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当局将向一人家庭发放的综援调整至
2,650元。主席认为,倘将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数字(2,402
元)带到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同时,将通胀计算在內,有关
开支会接近2,650元。陈婉娴议员询问为何不使用同期数字,
李女士在回答时表示,不同数字的来源不同,例如来自社会
福利署及政府统计处等政府部门,而在作出比较时,数字须
加以调整,以反映通胀。

24.罗致光议员重申以平衡手法处理综援的重要性,俾能向成
员人数不同的家庭提供合理及足够的援助。他提及公众人士
就有五名合资格领取综援成员的家庭可领取约11,000元的问
题所提出的关注事项。此外,罗议员请议员留意综援家庭与
非综援家庭的比较及有关接受率的概念。为说明如在有合资
格领取综援成员的家庭组别的接受率这个概念,他得悉有些
家庭符合资格,并领取综援,但有些家庭也符合资格,却完
全沒有提出申请。合资格兼属综援受援助的家庭数目与有资
格领取综援的成员而人数相同的家庭总数的相对百分率便是
接受率。

25.以五人家庭为例,他得悉有一组家庭的五名成员均合资格
领取综援,但沒有提出申请,而根据他在社会上所认识人士
提供的资料,他估计上述组别远较有五名成员领取综援的家
庭组别贫穷。此现象可反映一点,一般而言,有五名成员领
取综援的家庭的经济状况相对较沒有领取综援的五人家庭为
佳。不同接受率显然会影响有合资格领取综援的成员人数不
同的家庭组别之间的比较。罗议员要求研究小组使用不同技
巧或方法,评估接受率的影响,并在研究中作出反映。

26.主席询问在33.6%的两人家庭中老人所占的比例,李女士
引述社会福利署所提供的数字,在33.6%的家庭中,36%为
至少60岁的老人。

27.谢永龄议员询问,在海外国家,基本需要与贫穷线的关系
,以及在选定国家中,香港的综援情况。李女士在回应时指
出,香港的综援计划采用英国的模式,主要资助基本需要,
并局部资助社交需要。倘将英国及美国放在一组,将澳洲及
丹麦放在另一组,香港会是介乎两组之间。

28.主席邀请韦立新先生就综援研究报告作出回应,韦立新先
生表示察悉在选定国家中香港的综援情况以及香港是亚洲唯
一地方设有无须供款的社会保障计划这项调结果,并对此感
到满意。政府当局会详细研究有关报告,稍后并会就其研究
结果作出回应。

29.谢永龄议员在提到研究报告附录I时,要求政府当局解释
为何一九七一年至一九九五年的公援/综援个案数目出现上
升的趋势,同时,当局会如何帮助需要援助的人士。主席亦
察悉,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间公援/综援个案数目上
升率较一九七一年至一九八一年间的上升率为高,并要求当
局解释此现象。韦立新先生表示,更多人被纳入综援网,部
分原因是过去数年来,综援金额出现显著的实质升幅,资格
限制遂得以逐步放宽。谢议员询问公援/综援受助人脫离此
计划的百分率,以及当局如何帮助他们达到目的。韦立新先
生估计,一名受助人平均会倚靠综援大约三年。陈婉娴议员
认为,应让事务委员会委员有更多时间讨论上述研究,并提
议就研究报告与当局举行会议。

30.在比较本港综缓计划与选定国家的同类计划时,黃伟贤议
员发现,在本港,应发放综援金额是根据来自住戶开支统计
调查及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的实际开支,但在选定国家,
金额是以需要为根据,按消费物价指数加以厘定。他询问该
两种方式的优劣。余倩蕊女士在回答时指出,在计算综援金
额时,研究人员在是否包括社交活动的开支的问题上作了一
项假设。她续称,在美国及英国,综援金额涵盖受助人的基
本需要(即是食物及衣著),但在丹麦及澳洲,除基本需要外
,金额包括社交需要的估计开支。韦立新先生澄清说,在近
期的综缓检讨中,综援水平透过两个方法作出评估,即是基
本需要开支预算方法及住戶开支统计调查方法,后者将综援
金额与低入息组别人士的实际开支进行比较。

31.就过去十年內公援/综援个案数目的增幅,李卓人议员认
为,增幅主要由失业率上升所致,因为综援计划近期始放宽
资格。他进一步建议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与资料研究及图
书馆服务部职员详细考虑该项综援研究,然后才与政府当局
进行讨论。李议员在提到附录2时,要求当局解释为何单身人
士(儿童)受助人的数目由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700人增至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1 200人。韦立新先生同意向事务委
员会提供有关增幅的分析。至于李议员认为失业导致公援/
综援个案上升,韦立新先生指出,整体而言,在综援受助人
中,失业人士所占的比例较小。

32.李家祥议员询问为何挑选该四个国家作比较,并问及其他
国家的综援金额是否涵盖房屋及医疗方面的开支,本港的综
援金额为何不包括上述开支。此外,他察悉,其他国家的公
共援助发放划一金额,但在本港,除标准金额外,当局亦设
立特别补助金,李议员亦要求有关方面作出解释及澄清,俾
能令人认为比较是有意义的。李敏仪女士在回答时解释,丹
麦设有无须供款的计划,而澳洲是南半球的国家。英国向香
港提供了借鉴的模式,而美国是最大的经济个体之一。主席
要求研究小组就事务委员会所提出的询问拟备补充材料。议
员同意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综援计划。

III.1996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
条例草案

33.陆恭蕙议员向事务委员会简介此条例草案,并撮述如下:

  1. 条例草案的一项特点是赋权平等机会委员会以本身名
    义在法院提出诉讼;
  2. 条例草案的另一项特点是赋权平等机会委员会推广与
    该等条例有关的国际标准,例如是由联合国所订立的
    标准;
  3. 陆议员请议员订出适当日期,以便代替条例中的建议
    日期(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实施该两条条例;及
  4. 议员可考虑并建议给予小型公司的雇主一段适当的
    宽限期。
34.鉴于近期所发生涉及歧视的事件,谢永龄议员同意陆恭蕙
议员的意见,应尽快实施该等条例,尤以《残疾歧视条例》
为然,谢议员亦询问会否获得內务委员会同意,优先研究该
条例。就政府当局对条例草案所提出的关注事项,陆议员得
悉,尤其是在有关双重利益的问题上,条例草案的财政影响
成为主要障碍,当局亦正考虑提出修正案,以免此问题节外
生枝,但在技术上颇为困难。陆议员希望此问题不会对条例
草案构成障碍。 35.刘慧卿议员留意到倘该等条例获大部分议员支持,內务
委员会可能会优先研究条例草案。她亦担心须研究的条例草
案的数目及所涉及的工作量。经陆议员同意,主席请事务委
员会委员在会后继续与陆议员讨论该等条例,并在內务委员
会会议席上表达意见。

IV.下次会议

36.下次会议订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在立法局会议厅举行。

37.会议于早上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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