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4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7/96/2


鐵路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運輸科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基建)(四)
華陳真妮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基建)(七)
李榮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基建)(七)(候任)
蘇家碧女士

規劃環境地政科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賢先生

律政署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屈信朋先生

列席秘書: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4(署任)
盧思源先生



I. 選擧主席

陳鑑林議員當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的主席。

II. 與當局會晤

2. 何承天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地下鐵路公司(以下簡 稱「地鐵公司」)的董事局成員。

3.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應主席所請,向委員講述條例草 案。條例草案以《道路條例》為藍本,旨在提供一個法律 架構,作為實施新鐵路工程計劃的依據。這架構須為以下 事宜制定概括性的條文:擬備和公布圖則、反對事宜、向 權益受影響的人士支付賠償、收回土地或地層,以及設定 臨時或永久地役權及道路通行權。當局建議提出條例草案, 原因是現有法例的條文有不足之處,未能全面處理實施新 鐵路工程計劃的事宜。他強調,條例草案是一條賦權法例, 不會授權任何特定機構實施鐵路方案,亦不表示對實施個 別計劃有所承擔。

4. 委員關注到條例草案對九廣鐵路公司(以下簡稱「九廣 鐵路」)及地鐵公司的影響。副運輸司回應時表示,建議 中的法例十分重要,可確保讓九廣鐵路得以實施西部走廊 鐵路(以下簡稱「西鐵」)等新鐵路工程計劃。對地鐵公司 而言,《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則會在條 例草案制定成為法例後廢除。然而,由於目前的確急需紓 緩鰂魚涌站的擁擠情況,以及改善該站的安全措施,地鐵 公司會根據現有條例的規定,進行鰂魚涌紓緩擠塞工程, 以免進度受阻程。涉及雖然鐵路條例草案載有確保鐵路安 全及保護其運作的條文,但這些條文只適用於根據鐵路條 例草案建造的鐵路。為確保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 定)條例》廢除後,根據該條例建造的鐵路亦受涵蓋,鐵 路條例草案已規定,任何有關條文須予保留。委員明白條 例草案制定成為法例的立法時間緊迫表編排緊密,委員對 此表示滿意,但他們強調,條例草案對長遠的鐵路工程計 劃有深遠影響深遠,必須詳細及公平地研究。

5. 委員問及九廣鐵路為西鐵委聘的顧問公司,與當局的顧 問公司,就符合法律要求的時間所提的建議,有何不同。 副運輸司及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基建)(四)回應時表示, 當局已考慮過九廣鐵路顧問公司建議的方案,包括為西鐵 引入建立一個新的法律架構。條例草案建議的方案與九廣 鐵路公司建議的方案相若。然而,由於預期收地會涉及很 過程多複雜因素,相信西鐵的預計竣工日期已推遲至不能 按原定計劃,在二零零一年竣工以後。一九九六年二月生 效的總督會同行政局指示,授權九廣鐵路負責西鐵的規劃 工作,至於餘下必要的調查及收地工作,以及相關事宜的 法律授權,會在則涵蓋於條例草案中涵蓋。為紓解委員的 疑慮,當局答應提供九廣鐵路為西鐵委聘的顧問公司,與 當局的顧問公司,就符合法律要求的目的及時間所提建議 的異同比較對照表。至於將軍澳支線工程,預定完工日期 已改為二零零二年。副運輸司表示,為達到這個目標,當
局已顧及條例草案的影響。

6. 部分委員關注到,當局不會直接通知受影響人士未能直 接獲知收地建議為何,而且在政府憲報刊登公告等現有安 排,亦可能有不足之處不能充分保障受影響人士。他們詢 問及,在本地報章刊登廣告、向區議會及鄉議局事委員會 發出通知,是否可行,以及有否其他途徑,可通知受影響 人士。他們又提到,根據《土地排水條例》,當局會以命 令形式,向每名受影響人士發出收地通知。首席助理規劃 環境地政司(地政)獲悉委員感到憂慮,他表示,這些做法 是屬行政安排,而非條例草案須涵蓋的事項。他向委員保 證,當局會考慮他們的意見,而且會不斷改善發出通知的
方法。

7. 部分委員主張仿照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的建議,公開 研聆訊反對個案;他們又建議在方案刊登前,進行公眾諮 詢公眾。一位委員擔心,總督會同行政局可能會偏幫當局, 不能公平地處理反對意見,。故他又問懷疑,由總督會同 行政局考慮反對意見,是否恰當。副運輸司及首席助理規 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時表示,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處理 公眾人士反對方案的事宜意見,是一般的做法。城市規劃 委員會只集中處理規劃事宜,行政局則處理多種方面的涉 及公眾事項人士的問題;這是兩者的不同之處。首席助理 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補充,當局會慎重處理所有反對事 宜意見。當局會首先與反對人士會晤,以了解他們關注的 事項。若當局不能解決他們反對的事項項,便會在把他們 的意見書提交予行政局會議上提交他們的意見書,由總督 會同行政局因而可顧及參考所有有關人士的意見後,根據 充分資料,作出裁決。根據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反對 人士有權出席聆訊;這是一個不同的機制,並不適宜應用 在此。鑑於各個鐵路方案均非常複雜,而且需時甚長久, 就鐵路工程展開聆訊亦不恰當。自《道路條例》在七零年 代制定以來,據此而建立的現有機制,一向運作良好。當 局亦認為,為鐵路方案建立法律架構,條例草案的條文已 是一個充分的基礎。副運輸司亦強調,實施新鐵路工程計 劃符合公眾利益。為協助比較根據《道路條例》及城市規 劃白紙條例草案而作出的安排,副運輸司答應提供根據條 例草案建議的方案,完成收地計劃所需的步驟及時間(包
括法定的及估為計所需)的流程圖。

8. 部分員委員注意到,根據在現行機制下,與反對人士磋 商,甚為費時,部分工程亦因反對事宜未能解決,已耽誤 超過兩年。他們認為,規定當局須在一個法定期限,處理 反對意見,可能會有幫助。然而,一位委員認為,倘現行 機制不同時修改,可能會導致政府權力過大。副運輸司表 示,條例草案建議任何人可在公告首次刊登後60天內,提 出反對。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補充,《道路 條例》及條例草案均無訂明一個磋商的時限,正好說明當 局衷心希望在準時實施方案之餘,亦可兼顧反對人士的個 人利益。他應委員要求,答應向委員會提供建造五號幹線 等主要工程時,根據《道路條例》的現有條文,處理收地 反對意見所需時間的例子。他又請委員參閱條例草案附表 第II2(a)及第4部分;該兩部分是關於設定地役權及封閉
道路等事宜的。

III. 其他事項

9. 委員同意在本地報章刊登廣告,邀請市民公眾人士遞交 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委員會亦會分別徵詢地鐵公司、九廣 鐵路,以及其他專業團體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會後補註: 秘書處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一日, 在明報及南華早報刊登廣告,並於一 九九七年一月十日,發信給地鐵公司、 九廣鐵路、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工 程師學會,以及香港測量師學會的主
席。)

10. 委員商定,委員會下兩次會議分別在一九九七年一月 二十一日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及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下午四時三十分擧行。

11. 會議在下午三時四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