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9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總目151-布政司署:保安科
總目30-懲教署
總目70-人民入境事務處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下述編外職位,直至一九
九七年九月三十日為止--
布政司署-保安科
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3點)(119,650元至126,800元)
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02,900元至109,250元)
懲教署
1個懲教署助理署長職位
(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2點)
(102,900元至109,250元)
人民入境事務處
1個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職位
(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2點)
(102,900元至109,250元)
問題
上述四個編外職位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撤銷
。出任這四個職位的人員是處理有關遣返越南船民的事務
和其他與越南船民有關的問題,以及安排越南難民移居海
外的事宜。
建議
2.保安司考慮過越南船民遣返計劃的進展情況後,建議保
留下述職位,直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為止--
- 1個設於布政司署保安科的首長級乙級政務
官編外職位;
- 1個設於布政司署保安科的首長級丙級政務
官編外職位;
- 1個設於懲教署的助理署長編外職位;及
- 1個設於人民入境事務處的助理處長編外職
位。
理由
3.一九九六年十月底,仍滯留本港的越南船民約有11000人
。除了一小部分新抵港的越南船民和初生嬰兒外,其餘的
越南船民全被審定為非難民,現正等候根據綜合行動計劃
(即處理越南船民問題的國際協議策略)遣返越南。政府會
盡量鼓勵更多越南船民透過自願遣返計劃返回越南。自一
九九六年十月起,我們亦已加快有秩序遣返計劃的進度,
每月遣返的越南船民已達1000人。此外,目前約有300名來
自中國而仍在香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等候遣返中國,另有
1300名越南難民正等候移居海外。
4.越南船民問題非常棘手,必須審慎處理,且須與外國政
府進行艱巨的磋商,並與有關機構聯絡,才能獲得解決。
政府致力盡早解決越南船民問題。我們現建議將上文第2
段所列四個首長級職位的開設期延長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
十日。我們會定期檢討是否需要這些職位,如不再需要這
些職位,便即予刪除。
布政司署-保安科
5.保安科負責參與策略層面的工作。上述首長級乙級政務
官職位的職銜為難民事務統籌專員,所負責的職務包括制
訂政策和執行程序,以處理越南船民問題;全面監督難民
營和羈留中心的管理工作;遣返經甄別為非難民的越南船
民;監督有關方面處理循法律途徑對越南船民政策各方面
提出的質疑;代表香港出席有關越南船民問題的國際會議
;與越南政府磋商;並與有關國家駐港領事館和國際傳媒
聯絡。
6.上述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的職銜為首席助理保安司(越
南事務),負責協助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執行職務,包括為香
港參與有關越南船民問題的國際會議和與越南政府進行的
磋商作準備;處理循法律途徑對越南船民政策及其實施提
出的質疑;遣返越南船民;監督難民營和越南船民羈留中
心的管理工作;並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及各個機構、區
議會和本港傳媒聯絡。
7.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後,上述職務很有可能需要
繼續執行多數個月。因此,保安司建議保留難民事務統籌
專員和首席助理保安司(越南事務)兩個編外職位,直至一
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為止。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和首席助理
保安司(越南事務)的職責表及保安科的現行首長級結構圖
,分別載於附件1,附件2,附件3。
懲教署
8.自當局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將大鴉洲的越南船民遷往白石
羈留中心後,目前香港越南船民中,除小部分居於民眾安
全服務處管理的中心外,其餘均由懲教署統一管理。該署
職員嘗試勸籲這些越南船民自願離開,但可惜他們大部分
仍抱有空想。懲教署是負責實施有秩序遣返計劃的其中一
個主要部門。該署在這項計劃中所參與的主要工作,是將
被選定按有秩序遣返計劃遣返回越南的船民,從覊留中心
帶走,然後遷往域多利監獄,其後再送往機場。目前,我
們每月遣返約1 000名越南船民。明顯地,這些船民是不願
意返回越南的,故遣返行動往往受到反抗,令羈留中心的
情況緊張,甚至引起騷亂。
9.越南船民的管理及遣返工作一向都非常棘手複雜,須繼
續由首長級人員領導執行。我們的羈留中心管理情況,是
受國際人權組織所監察的,而有關法律的事務均須經過司
法覆核。至於有秩序遣返計劃的行動,則既複雜又困難,
須在首長級人員的指揮下,審慎策劃和執行。因此,保安
司建議保留懲教署助理署長(越南船民事務)的編外職位,
直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為止。助理署長(越南船民事
務)的職責表及懲教署的現行首長級結構圖,分別載於附
件4和附件5。
人民入境事務處
10.雖然我們已大致完成甄別越南船民身分的工作,只有少
數個案尚在處理中,但許多越南船民對移居海外仍抱有希
望。若干越南船民更訴諸法律,力圖改變本身的非難民身
分,或質疑覊留他們的安排。過去兩年,循法律途徑提出
質疑的個案數目和牽涉其中的越南船民人數均迅速增加。
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共有四宗個案有待處理,每宗涉及一
名越南船民及其家屬。目前則有14宗個案有待處理,牽涉
人數超過6 000人。船民提出質疑的理由各有不同,但主要
是指稱被剝奪自由和非法羈留,有時則涉及大額賠償的申
索。這些質疑個案顯然須由一名具備足夠經驗和職級相當
的人員審慎處理。此外,我們需要一名具有足夠資歷的人
員,負責安排和授權工作人員將越南船民羈留、搬遷、遞
解出境和遣返。因此,我們需要人民入境事務處一名首長
級人員去執行上述工作。
11. 除越南船民外,上述首長級人員還須處理來自中國而仍
然滯留在香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這些非法入境者就當局
將他們遣返中國的安排提出上訴,我們現正等候樞密院的
裁決。此外,我們亦有需要與中國當局進行磋商,以期取
得他們同意收回這些來自中國的越南非法入境者。這些磋
商工作及其後的遣返工作均須繼續由一名首長級人員直接
參與。
12.因此,保安司建議保留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越南
難民)的編外職位,直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為止。助
理處長(越南難民)的職責表及人民入境事務處的現行首長
級結構圖,分別載於附件6和附件7。
財政影響
13.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上述四個編外職位的年薪開支總
額為5,298,000元,而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
員工間接費用)則為8,822,040元,細目分列如下--
編外職位 | 按薪級 中點薪額 估計的 年薪值元
| 每年平均 員工開支 總額 元 | 職位數目
|
---|
首長級乙級政務官 | 1,478,400 | 2,588,172 | 1
|
首長級丙級政務官 | 1,273,200 | 2,315,352 | 1
|
懲教署助理署長 | 1,273,200 | 1,901,340 | 1
|
人民入境事務處 助理處長 | 1,273,200 | 2,017,176 | 1
|
總數 | 5,298,000 | 8,822,040 | 4
|
如各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
預算草案內預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14我們開設了四個一級私人秘書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
的年薪總值為1,033,200元,每年平均的員工開支總額為1,625,
376元),為擔任上述四個首長級編外職位的人員提供服務。
如各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將該四個一級私人秘書職
位多保留六個月。
背景資料
15.我們先後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及一九八九年六月,運用
獲轉授的權力,首度開設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及首席助理保
安司(越南事務)的職位,為保安司提供首長級人手支援,
應付本港因越南船民數目眾多而產生的問題。
16.我們於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運用獲轉授的權力,首度開
設懲教署助理署長(越南船民事務)的職位,以應付因越南
船民湧入本港而增加的工作量。
17.我們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運用獲轉授的權力,首度
開設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越南難民)的職位,以協助
制訂有關越南船民和越南難民的政策、監督越南船民的審
查及甄別工作,並處理難民移居海外及船民自願遣返的事
宜。
18.由於一直有需要設立這些職位,我們遂按年請求予以保
留,對上一次是將這些職位保留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
日。
19.鑑於越南船民的人數不斷下降,我們已於一九九六年九
月關閉由承辦商管理的大鴉洲羈留中心。這項安排可在一
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為當局省回1,000萬元,並於一九九七至
九八及往後年度省回5,660萬元。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
情況,並會因應越南船民及相關問題當時的實際需要去釐
定人手及其他資源需求,以確保此等資源會以最妥善的方
法運用。
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20.公務員事務科認為,建議保留的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安排
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與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的意見
21.由於建議保留的職位均屬編外性質,故若各委員批准予
以保留,我們會向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和紀
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保留這些職位的安
排。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EC(96-97)49附件1
布政司署保安科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職責表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是越南事務組的主管,專責處理有關越
南船民和越南難民的政策事務,並就這些工作向保安司負
責。
職責說明
- 制訂政策和執行程序,以應付越南船民和越南難
民的問題。
- 進行策劃及統籌工作,以便根據有秩序遣返計劃
,遣返經甄別為非難民的越南船民。
- 監察自願遣返計劃的執行情況。這項計劃是根據
綜合行動計劃安排越南船民返回越南的主要措施
,由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執行,並由香港政府提
供後勤輔助,以及就如何加快遣返船民的工作提
供意見。
- 就越南船民問題與越南政府磋商。
- 就遣返越南船民和安排越南難民移居海外的事宜
,與英國政府外交及聯邦事務部、英國駐河內大
使館、非政府機構及有關國家駐港領事館緊密聯
絡。
- 出席討論越南船民問題的國際會議。
EC(96-97)49附件2
布政司署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越南事務)
職責表
職責說明
- 協助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制訂和檢討有關越南船民
和越南難民的政策。
- 統籌及執行有關遣返越南船民和從中國來港的越
南非法入境者、遞解曾犯案的越南船民出境及安
排越南難民移居海外等政策。
- 統籌難民營和羈留中心的一般管理工作。
- 定期檢討有關越南船民和越南難民的法例。
- 就越南船民和越南難民的事務,與聯合國難民專
員公署、非政府機構和有關國家駐港領事館聯絡
。
- 就越南船民和越南難民的事務,指導及統籌有關
的本地宣傳、社區聯絡和新聞發布活動。
- 處理越南船民循法律途徑提出的質疑、上訴和申
索。
EC(96-97)49附件4
懲教署
助理署長(越南船民事務)
職責表
懲教署助理署長(越南船民事務)負責掌管該署轄下所有的
越南船民羈留中心。他須就這些羈留中心的行政管理及整
體指揮工作,向懲教署副署長負責。
職責說明
- 負責策劃、指揮及統籌一切有關懲教署轄下越南
船民羈留中心的管理和中心內越南船民的待遇等
事宜。
- 進行監察工作,以確保政府的越南船民政策能妥
善執行。
- 協助頒布越南船民羈留中心工作守則,並就懲教
署轄下越南船民羈留中心的管理及中心內越南船
民的待遇等事宜發出指示和指引。
- 監管越南船民事務科的撥款預算和開支。
- 確保懲教署轄下越南船民羈留中心的工作人員能
保持高昂的士氣和良好的紀律。
- 就有關越南船民羈留營的管理及營內船民的待遇
等事宜,與各決策科、其他政府部門、聯合國難
民專員公署及其他非政府機構聯絡。
- 負責下列事務--
- 採取適當行動,應付就越南船民羈留中心的
管理或越南船民的待遇及羈留問題而提出的
請願、投訴及訴訟;
- 處理營內船民就懲教署監督在紀律聆訊中所
裁定的結果及/或懲罰而提出的上訴;
- 就市民的查詢擬訂回覆;及
- 在一名首席新聞主任的協助下,就傳媒對越
南船民事宜的報道擬備回應。
EC(96-97)49附件6
人民入境事務處
助理處長(越南難民)職責表
助理處長(越南難民)須親自負責行使香港法例第115章人民
入境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處理所有滯港越南船民和越
南難民的甄別、羈留、留港和遣送離境事宜。他亦負責有
關的執行事務,以羈留和遣返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
者。
職責說明
- 向保安科難民事務統籌專員提供技術支援,以便制訂
有關政策和策略,處理越南船民和從中國來港的越南
非法入境者的事宜。
- 行使法定權力,授權羈留、搬遷、遣送離境、釋放、
遣返所有滯港越南船民、越南難民和從中國來港的越
南非法入境者或作出其他安排,並處理有關的敏感/
複雜個案。
- 協助策劃和執行有秩序遣返計劃。
- 處理由越南船民和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提出
有關司法覆核、索償、申請人身保護令等事宜的訴訟
個案。
- 就涉及越南船民自願遣返及越南難民移居海外的個案
,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及有關國家駐港領事館聯絡
。
- 與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越南當局及中國當局舉行專
家會議,商討有關遣返越南船民和從中國來港的越南
非法入境者的各項事宜。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