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關於僱員選擇權所需
披露的資料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關於僱員選擇權所需披露的資料,作為使
獲豁免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及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
例註冊的計劃獲得豁免而不受強積金規定管限的其中一項
要求。
建議
比較資料
2.為協助僱員選擇留在現有職業退休計劃或加入強積金計
劃,有關僱主必須向現有計劃成員及合資格的新僱員披露
一些比較資料。我們建議規定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
的計劃及獲豁免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均需披露以下
有關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的比較資料:
- 兩個計劃所受的法律管限,即受香港或其他
國家的法律管限;
- 兩個計劃的管理人或受託人;
- 就職業退休計劃而言,有關僱主應披露
該計劃的管理人;
- 就強積金計劃而言,有關僱主應披露其
擬成立或參與強積金計劃的建議或已委
任的受託人;以及
- 利益架構(其中包括利益/供款水平,用來
計算退休金的薪金/有關入息、歸屬、可調
動性及保存規定等的定義)。
3.就獲豁免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而言,僱主亦須披
露該計劃是否受信託管限、是否一項「保險安排」的受保
對象或受其他形式規管。
4.至於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除上述第2段的
資料外,以下的資料亦須一併披露:
- 兩個計劃的各項收費;
- 清楚例子顯示兩個計劃的分別;
- 投資選擇(只限於有為僱員提供投資選擇的
有關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
- 在強積金計劃下所享有的補償基金保障;以
及
- 投資風險由誰人承擔(即在職業退休計劃下
的僱主或僱員,及/或在強積金計劃下的僱員
)。
僱員的權利
5.此外,僱主亦須披露以下的資料,以便現有計劃成員及
合資格的新僱員作出選擇:
- 他們有權在兩個計劃之間作出選擇;
- 他們必須在特定的時限內行使選擇權,否則
其選擇將設定為強積金計劃;
- 現有計劃成員若選擇「退出」現有計劃後的
權利;以及
- 「退出」成員在現有計劃下的累算權益的處
理方法。
僱主的權利
6.在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方面,僱主亦須披
露他們在有關職業退休計劃下有權去--
- 減低將來的利益/供款水平;
- 不許新僱員加入計劃;
- 在解僱情況下將利益扣起;以及
- 將有關職業退休計劃清盤;
除非有關的職業退休計劃管限規則內的條文另有規定。
論據
7.在建議的銜接安排下,我們給與僱員一次選擇權去選擇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由於職業退休計劃與強
積金制度在很多方面均有不同之處,特別是在利益/供款水
平、歸屬、可調動性及保存規定、補償基金等方面,故此
有關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提供詳細的比較資料,以協助他們
作出一個明智的選擇。
8.建議所需披露的資料,是僱主最低限度須向僱員披露的
資料。有關僱主可因應其計劃的個別情況,加入任何其他
資料。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檔案:文件/MPF/SC/OI-5C]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