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職業退休計劃的
銜接安排 -可供僱主
選擇的方案
目的
本文件闡述在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下可供僱主選擇的
各種方案。
- 未有營辦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見下文
第2至4段); 及
- 已營辦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見下文第
5至9段)。
建議
未有營辦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
2.新的僱主或未有營辦任何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將需要安
排成立或參與一個強積金計劃。 他可單為其僱員提供強
積金計劃的最低強制供款, 亦可決定慷慨地提供額外的福
利。
3.對於那些慷慨的僱主, 他們可選擇在強積金計劃中為僱員
提供額外的非強制供款, 或營辦屬界定供款或界定利益形式
的*純*職業退休計劃(不是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職業退休
計劃), 以提供增補權益。
4.附件A表列出上述各類選擇方案。
已營辦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
5.已營辦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可選擇繼續營辦或將該
職業退休計劃清盤。
6.倘若僱主決定繼續營辦該職業退休計劃, 則該職業退休計
劃可以增補權益或以核心計劃的形式出現。
- 增補權益計劃
在這種情況下, 有關僱主須營辦或參加一個強積
金計劃, 以便為現有僱員及新僱員提供強積金計
劃之最低強制供款。 他亦可因應強積金計劃提
供的權益去重新修訂其職業退休計劃的條款。
- 核心計劃
在這種情況下, 僱主希望其大部分僱員均參加職
業退休計劃。 他會尋求豁免受強積金規定所管
限, 並對其職業退休計劃作出所需的修改, 以便符
合獲豁免的規定(見資料文件 - “根據職業退休
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的豁免準則”及“獲豁免於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的豁免準則”)。 但
他仍須為那些選擇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員營辦或
參與一個強積金計劃。 就強積金計劃而言, 僱主
可特別釐訂非強制供款之供款率及歸屬比例,以
便該計劃與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職業退休計
劃在權益水平或提供款項方面能較為接近,使獲
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
劃的兩類僱員均能夠獲得公平均等的權益。
7.倘若僱主決定將該計劃清盤, 他可選擇立刻支付有關債
項, 將該計劃清盤;或停止接受新成員加入計劃, 凍結現
有成員在計劃裏的退休金服務年資, 然後在他們離職時才
支付有關債項, 以便逐步將計劃清盤。 從此以後, 所有現
有僱員及新僱員將受強積金計劃所保障。
8.另一個可供僱主選擇的方案是不接納新成員加入計劃,
但現有成員仍可在職業退休計劃下累積其將來權益。 有
關僱主必須為這些現有計劃成員申請豁免不受強積金制
度所管限。 所有新僱員將受強積金計劃所保障。
9.附件B表列出上述各類選擇方案。
連附件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檔案 : 文件/MPF/SC/OI - 8C]
附件A
未有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
或
新僱主的各類選擇方案
I.只營辦或參與一個計劃 - 強積金計劃
新的強積金計劃1 |
---|
1A. | 只提供強制供款
保障
-全部現有僱員及新僱員
|
1B. | 提供強制供款及額外的非強制供款
保障
-全部現有僱員及新僱員
|
II.營辦或參與兩個計劃 - 新的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
計劃
新的強積金計劃1 | 新的職業退休計劃
|
---|
2.只提供強制供款
保障 -全部現有僱員及新僱員
| 設立新的職業退休計劃, 以提供「增補」權益
保障
-符合領取增補權益之現有
成員及合資格的新僱員
|
附件B
已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
僱主的各類
選擇方案
I.繼續營辦職業退休計劃但只作為增補權益的計劃
| 新的強積金計劃1 | 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
|
---|
1. | 只提供強制供款 | 增補權益的計劃
|
| 保障 | 保障
|
| -全部現有僱員及新僱員 |
-現有成員, 其過去服務(強積
金計劃實施前)權益是根據舊
計劃的規則來決定, 而將來服
務權益則根據新的增補權益
規則來決定
-合資格的新僱員, 其權益是
根據新的增補權益規則來決
定
|
II.繼續營辦職業退休計劃作為核心計
| 新的強積金計劃1 | 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
|
---|
2A.
| 只提供強制供款及額外 的非強制供款
| 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 職業退休計劃
|
| 保障 | 保障
|
| -選擇加入計劃的現有 僱員
| -選擇留在計劃的現有 成員
|
| -選擇加入計劃的新僱員 | -選擇加入計劃的新僱員
|
2B. | 只提供強制供款 | 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 職業退休計劃
|
| 保障 | 保障
|
| -選擇加入計劃的現有 僱員 | -選擇留在計劃的現有 成員
|
| -選擇加入計劃的新僱員 | -選擇加入計劃的新僱員
|
III.終止職業退休計劃
| 新的強積金計劃1 | 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
|
---|
3A. | 只提供強制供款 | 將計劃清盤及支付債項
|
| 保障 |
|
| -全部現有僱員及新僱員 |
|
3B. | 提供強制供款及額外的 非強制供款
| 將計劃清盤及支付債項
|
| 保障 |
|
| -全部現有僱員及新僱員 |
|
註 :強積金計劃可以是僱主營辦計劃、 集成信託計劃、 補遺公積金計劃或行業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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