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241/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八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下午2時30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李華明議員
    鄭明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曾蔭權先生,O.B.E., 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文康廣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J.P.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O.B.E., J.P.
衞生福利司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J.P.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經濟司
葉澍堃先生,J.P.
工商司
譚榮邦先生,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
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 性別歧視(正式調查)規則》 472/96
2.《性別歧視(調查及調解)規則》 473/96
3.《殘疾歧視(正式調查)規則》 474/96
4.《殘疾歧視(調查及調解)規則》 475/96
5.《1996年薪酬級別(皇家香港輔助 空軍)編配(廢除)公告》 476/96
6.《薪酬級別(政府飛行服務隊輔助
隊員組)編配公告》
477/96
7.《1996年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修訂)
(第3號)規程》
478/96
8.《1996年商船(安全)(貨船構造
及檢驗)(1984年9月1日前建造的船
隻)(修訂) 規例》
479/96
9.《1996年商船(安全)(貨船構造
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
的船隻) (修訂) 規例》
480/96
10.《1996年法定語文(根據第4D條
修改文本)(第2號)令》
481/96
11.《版權(邊境措施)規則》 482/96
12.《商標(邊境措施)規則》 483/96
13.《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尚存
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令》
(C)116/96
14.《法定語文 (中文真確本)(土地
徵用 (管有業權)條例)令》
(C)117/96
15.《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孤寡
撫恤金 (增加)條例)令》
(C)118/96
16.《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孤寡
撫恤金 (豁免)(綜合)條例)令》
(C)119/96
17.《法定語文 (中文真確本)(土地
交易 (淪陷時期)條例)令》
(C)120/96
18.《法定語文 (中文真確本)(孤寡
撫恤金條例) 令》
(C)121/96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35號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年報1995/96
第36號 香港工業邨公司
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年報
第37號 香港工業科技中心公司年報1995/96

雜項

《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

《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

宣布

主席宣布謂,上次會議席上,在李鵬飛議員就李卓人議
員之“特區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政綱”議案發言完畢後,
他答應在是次會議席上,就李鵬飛議員使用“扣帽 子”
一詞是否適當作出裁決。

主席表示“扣帽子”一詞近來愈來愈普遍被使用。他曾 查閱自本屆立法局於一九九五年十月開始後之正式會議
紀錄,發現“扣帽子”一詞在本局會議席上曾最少8次
被提及。在其中5次,“扣帽子”一詞被直接用於本局
議員。主席說鑑於他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及一九 九六年四月三日所作之裁決,他認為李鵬飛議員在上次 會議席上使用“扣帽子”一詞並無冒犯或侮辱性,故此 並非不合乎規程。

質詢

1.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2. 李卓人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3. 莫應帆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文康廣播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文康廣播司答覆。

4. 陳榮燦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房屋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司答覆。

5. 蔡根培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運輸司作答。

2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司答覆。

6. 黃秉槐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運輸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司答覆。

第七至十五及十七至十九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
交本局各位議員參閱。

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欺詐罪條例草案》
《1996年地方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海底電報條例草案》

上述3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
41(3)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欺詐罪條例草案》
《1996年地方法院(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二讀,並就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兩項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
兩項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海底電報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 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6年香港教育
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9及11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教育統籌司就第10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正之第1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
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教育統籌司報告謂

《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

葉國謙議員動議附錄I所載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主席表示他較早前已通知各位議員,他想在會議席上,
就有關他裁定應退還劉慧卿議員就她提出之“選擧香港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議案所作之預告,作出更詳細宣
布。

主席說他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指令將劉慧卿議員之 議案按所交來之原有措辭印載於議事程序表內,並於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通知各位議員。他於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十二日裁定司徒華議員之條例草案,即《防止香港 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
案》,並無具有在《會議常規》第23條所指範圍內須
由公帑負擔之效力,並命令安排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
五日在憲報刊登該條例草案,而司徒議員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是次會議席上提出該條例草案。

主席解釋謂經詳細研究司徒議員之條例草案及司徒議員 發給各位議員有關該條例草案之立法局參考資料撮要後, 他所得之結論是劉慧卿議員之擬議議案及司徒華議員之 條例草案實質上提述同一事項 ─ 即並無清晰規例監
管行政長官之推選過程,且有關當局向推選委員會發出 之指引並不足夠。在考慮了厄斯金‧梅(Erskine May)所說
明之提前處理事項原則(第327-8頁,第21版),即“已
被指定予以考慮之事項,不可藉議案形式提前處理”;
“倘某事項已以更有效力之形式列入議事程序,則不得 以效力較弱之形式提前處理”;及“條例草案較議案更 有效力”,主席認為儘管議案之預告是先於條例草案之 預告,根據提前處理事項原則,應先考慮條例草案。因 此,主席裁定劉慧卿議員不可提出擬議議案,因其提前 處理司徒議員經由本局指定考慮之條例草案。由於劉議 員不可動議其議案,故朱幼麟議員之擬議修正案亦不可
提出。

駐軍法

張炳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促請中國政府盡早就特區駐軍法草案,向港人作公 開解釋及諮詢;並聽取港人有關駐港部隊的司法管轄權 的意見,修改草案,使駐軍和有關人員在違反特區法律 時,不論是否執行任務,均須由特區法院審理,以確保 特區駐軍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四條有關駐軍須遵守特
區法律的規定。

張炳良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葉國謙議 員及梁耀忠議員已分別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 議修正案。他進一步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 及兩項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
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擬議修正案。

葉國謙議員及梁耀忠議員分別就議案及其各自之擬議修 正案向本局發言。

1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下午5時正,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6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5時40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1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張炳良議員就兩項修正案發言。

保安司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葉國謙議員就張炳良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本局促請”,並以“鑑於”代替;及刪除“盡早就
特區駐軍法草案,向港人作公開解釋及諮詢;並聽取港 人有關駐港部隊的司法管轄權的意見,修改草案,使駐 軍和有關人員在違反特區法律時,不論是否執行任務, 均須由特區法院審理,以確保特區駐軍法符合《基本法》 第十四條有關駐軍須遵守特區法律的規定”,並以“最 近公布的駐軍法草案,有助消除港人對將來駐軍安排的 憂慮,本局呼籲港人積極發表對草案的意見,使駐軍法
更為完備”代替。

葉國謙議員就張炳良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 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認為修正案遭否決。

葉國謙議員及張炳良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 《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6人,反對者27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件II。)他宣布葉國謙議員就張
炳良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遭否決。

梁耀忠議員就張炳良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特區法律的規定”之後加上“,並訂明除國防及外 交事宜外,駐港解放軍執行任何其他職務時,須先徵得
特區政府的同意”。

梁耀忠議員就張炳良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提
出待議,並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認為修正案獲可決。

梁耀忠議員及陳鑑林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
《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3人,反對者30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件III。)他宣布梁耀忠議員就張
炳良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遭否決。

張炳良議員發言答辯。

張炳良議員原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曾健成議員要求點
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
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7人,反對者26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件IV。)他宣布張炳良議員之原議
案獲可決。

議員條例草案

首讀

《園境師註冊條例草案》

《防止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選舉舞弊及非法行
為條例草案》

上述兩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
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園境師註冊條例草案》

何承天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
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防止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選舉舞弊及非法行
為條例草案》

司徒華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司徒華議員再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動議下列
議案:

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不應中止待續,辯論應隨即進行。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司徒華議員就條例草案二讀辯論不應中止待續所動議之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2位議員就司徒華議員之議案發言。

司徒華議員發言答辯。

司徒華議員之議案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認為議案獲可
決。

司徒華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
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33人,反對者1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件V。)他宣布議案獲可決。

主席又宣布謂由於司徒華議員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
條動議之議案獲可決,本局會隨即進行條例草案之二讀
辯論。

14位議員及憲制事務司就條例草案予以二讀之議案發言。

司徒華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曾健成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
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3人,反對者30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件VI。)他宣布條例草案予以二讀
之議案遭否決,並表示不會就條例草案再進行任何程序。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8時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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