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282/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黃秉槐議員,M.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廖成利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出席公職人員:
    財政司
    許仕仁先生,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C.B.E., J.P.

    文康廣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J.P.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O.B.E., J.P.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J.P.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工商司
    譚榮邦先生,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
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6年進出口(費用)(修訂)(第2號)規例》484/96
2.《1996年電視(專利稅及牌照費用)(修訂)規
例》
485/96
3.《海岸公園(指定)(第2號)令》486/96
4.《1996年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第3號)
令》
487/96
5.《199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
場地)(修訂附表4)(第7號)令》
488/96
6.《1996年食物業(市政局)(修訂)(第3號)附例》489/96
7.《1996年狂犬病(修訂)規例(1996年第401號
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490/96
8.(詳情參閱英文版)491/96
9.《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檢疫及防疫條例)
令》
(C)122/96

雜項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有關香港的第十四次
定期報告

發言

文康廣播司就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交本局議席
上省覽的《1996年電視(專利稅及牌照費用)(修訂)規例》向
本局發言。

質詢

1.李華明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房屋司作答。

9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司及財經事務司答覆。

2.羅祥國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3.黃震遐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政務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政務司答覆。

4.黃偉賢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運輸司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司答覆。

5.張漢忠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律政司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律政司答覆。

第六至二十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員
參閱。

政府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保安司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將於1996年10月30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監管釋囚規
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第446號法律公告)修訂,在
附表1中 ─

  1. 在第4項中 ─

    1. 加入 ─

      “第61條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62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第118E條與弱智者作出肛交
      第118F條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2. 廢除 ─

      “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猥褻暴露身體”;

  2. 在第6項中,加入 ─

    “第26條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1996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監管釋囚(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兩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
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6年電視(修訂)條例草案》

文康廣播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監管釋囚(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3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教育統籌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2號)條例
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及2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4、6、7及8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教育統籌司就第5及9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正之第5及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
通過。

《1996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5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財經事務司報告謂

《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教育統籌司報告謂

《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1996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這兩項條例
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兩項條例草案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
過。

兩項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九七後新香港民生政策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由於行政長官並非透過普選產生,候選人不必回應普羅
市民對民生的訴求,亦未能制訂全面的九七後新香港民生
政策,對此本局深表遺憾。”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8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下午6時正,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3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6時23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7位議員及憲制事務司就議案發言。

李華明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
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36(4)
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19人,反對者23人。(表決紀錄載於
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他宣布議案遭否決。

議員條例草案

首讀

《1996年旅行代理商(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
罰款)規則)(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之
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6年旅行代理商(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
罰款)規則)(修訂)條例草案》

李華明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7時22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