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094/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三十三號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黃秉槐議員,O.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家祥議員,O.B.E., J.P.
涂謹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
財政司
- 許仕仁先生,J.P.
-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 馬富善先生,C.M.G., J.P.
-
文康廣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運輸司
- 蕭炯柱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華先生,O.B.E., J.P.
-
衞生福利司
-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
財經事務司
- 許仕仁先生,J.P.
-
保安司
- 黎慶寧先生,J.P.
-
規劃環境地政司
- 梁寶榮先生,J.P.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J.P.
-
公務員事務司
- 林煥光先生,J.P.
-
經濟司
- 葉澍堃先生,J.P.
-
政務司
- 孔郭惠清女士,J.P.
列席秘書:
-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 馮載祥先生
-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
- 羅錦生先生
-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二)
- 林鄭寶玲女士
-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 陳欽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
提交:
附屬法例 | 法律公告編號
|
---|
1.《1997年幼兒中心(修訂)規例》 | 272/97
|
2.《逃犯(印度尼西亞)令》 | 273/97
|
3.《逃犯(藥物)令》 | 274/97
|
4.《1997年監獄(修訂)規則》 | 275/97
|
5.《植物品種保護規例》 | 279/97
|
6.《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條作出的 宣布)公告》 | 280/97
|
7.《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1997年第39號)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281/97
|
8.《持久授權書(註冊)規則》 | 282/97
|
9.《1997年最高法院費用(修訂)規則》 | 283/97
|
10.《1997年最高法院規則(修訂) (第2號)規則》 | 284/97
|
第100號
| ─
|
懲教署署長就犯人福利基金截至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
一年內的管理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
第101號
| ─
|
區域市政局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修訂開支預算(譯名)
|
第102號
| ─
|
市政局一九九六至九七財政年度
第四季由市政局通過的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財政預算修訂表(譯名)
|
主席宣布謂,陳偉業議員於上次會議就司徒華議員之
“八九民運六四事件”議案發言完畢後,他答應於是次
會議宣布陳偉業議員在發言時用“卑劣的手法”一詞是
否適當。
主席說按照《現代漢語詞典》,“卑劣”一詞解作“卑
鄙惡劣”,故此用語是侮辱性之言詞。若在本局用之來
指議員之道德操守,應被視為不合議會用詞。
主席繼續說其後他與陳議員會面,獲陳議員澄清當時他
並非是論及“民協”立法局議員之道德操守,而是指處
理申請擺放“國殤之柱”的手法。因此,他認為可以接
受陳議員當時之用詞。
主席進一步強調“卑劣”一詞本身包含侮辱性,因此就
算並非指本局任何議員之個人道德操守,亦應避免在本
局使用。倘將來有人用“卑劣”一詞直指議員,他將視
之為不合議會用詞。
1. 何敏嘉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2. 任善寧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3. 黃錢其濂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公務員事務司作答。
一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公務員事務司答覆。
4. 朱幼麟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房屋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司答覆。
5. 馮檢基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房屋司作答。
兩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司答覆。
第六至十九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
員參閱。
財經事務司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批准署理首席大法官於1997年5月5日訂立的《1997年公
司(清盤)(修訂)(第2號)規則》。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1997年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特別規定)條例草案》
《1997年民航(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
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布政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
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經濟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
規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
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動議二讀辯論。
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規劃環境地政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工商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規劃環境地政司就第1、2、4、6至11、13、15、16、18、
19、23至26、29至35、38、40、41、43、44、46、47及
48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1、2、4、6至11、13、15、16、18、19、23
至26、29至35、38、40、41、43、44、46、47及48條納
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第3、5、12、14、17、20、21、22、27、28、37、39、
42及45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陳偉業議員就第36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全委會主席建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陳偉業議員及
規劃環境地政司分別就第36條提出之修正案。由於沒有
議員反對,全委會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兩
項擬議修正案。
全委會主席請規劃環境地政司就陳偉業議員之議案及其
本身之修正案發言。然而,他補充謂除非陳偉業議員之
修正案不獲可決,否則規劃環境地政司不可動議其擬議
修正案。
規劃環境地政司就議案及其本身之修正案發言。
陳偉業議員就第36條動議之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
獲可決。
全委會主席表示規劃環境地政司不可就第36條動議修正
案,因其擬議修正案與所作之決定不一致。
新訂的第38A條、新訂的第49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
49條、新訂的第5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0條、新訂
的第51至54條、新訂的第55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5
條、新訂的第56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6條、新訂的
第57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7條、新訂的第58及59條、
新訂的第6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60條,以及新訂的
第61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61條經過首讀。
規劃環境地政司動議二讀新訂的第38A條、新訂的第49
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49條、新訂的第50條之前的標
題及新訂的第50條、新訂的第51至54條、新訂的第55條
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5條、新訂的第56條之前的標題
及新訂的第56條、新訂的第57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
57條、新訂的第58及59條、新訂的第60條之前的標題及
新訂的第60條,以及新訂的第61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
第61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38A條、新訂的第49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
的第49條、新訂的第5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0條、
新訂的第51至54條、新訂的第55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
第55條、新訂的第56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6條、新
訂的第57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7條、新訂的第58及
59條、新訂的第6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60條,以及
新訂的第61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61條之議題經提出
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新訂的第38A條、新訂的第49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
49條、新訂的第5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0條、新訂
的第51至54條、新訂的第55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5
條、新訂的第56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6條、新訂的
第57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7條、新訂的第58及59條、
新訂的第60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60條,以及新訂的
第61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61條經過二讀。
規劃環境地政司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新訂的第38A條、
新訂的第49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49條、新訂的第50
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0條、新訂的第51至54條、新
訂的第55條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5條、新訂的第56條
之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56條、新訂的第57條之前的標題
及新訂的第57條、新訂的第58及59條、新訂的第60條之
前的標題及新訂的第60條,以及新訂的第61條之前的標
題及新訂的第61條。增補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
並獲可決。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3、4、6、7、9、10、11、13、14、17、18、20、
21、25至28、30至36、38至42、44、45、47至50、53、
54、55、57至60、63至72、76至80、83至90、92、93、
95至103、105、107、108、111、112、114、116、118、
120至124、126、127、129、131、133至139、141、142、
143、145至155及159至162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
決。
工商司就第2、5、8、12、15、16、19、22、23、24、
29、37、43、46、51、52、56、61、62、73、74、75、
81、82、84、91、94、104、106、109、110、113、115、
117、119、125、128、130、132、140、144、156、157
及158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2、5、8、12、15、16、19、22、23、24、
29、37、43、46、51、52、56、61、62、73、74、75、
81、82、84、91、94、104、106、109、110、113、115、
117、119、125、128、130、132、140、144、156、157
及15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新訂的第124A條經過首讀。
工商司動議二讀新訂的第124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二
讀新訂的第124A條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
可決。
新訂的第124A條經過二讀。
工商司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新訂的第124A條。增補之
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工商司就附表1及2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附表1及2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
獲可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規劃環境地政司報告謂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工商司報告謂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陳婉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促請政府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壓抑樓價,以免因炒
賣活動導致樓價飊升,使市民無法負擔。此外,為了使
市民免受種種炒樓手法的影響,政府應增加房屋資訊的
透明度,以協助有意置業的市民作出明智決定。政府更
要從速落實以下建議:
-
每年公布未來5年用於興建房屋的土地供應量;
-
每年公布有關房屋供應的資料,令市民知悉興
建中房屋的類別、地點和單位數目;及
-
確保經常預留可作一年使用的土地儲備,以應
付突然增加的房屋需要。
陳婉嫻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李永達議
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他提議
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擬議修正案。由於沒有
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
擬議修正案。
下午5時13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
會議。
李永達議員就陳婉嫻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
本局發言:
在(b)部分,刪除“單位數目;”之後的“及”;在(c)
部分的“確保經常”之前,加上“成立“土地及房屋
發展基金”,為空置土地提供基建設施,以增加土地
供應及土地儲備,從而”,在“一年”之前,加上
“最少”;及在“房屋需要”之後,加上“;及(d)開
徵非自住住宅樓宇短期轉售稅,以打擊炒樓活動”。
李永達議員就陳婉嫻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
經提出待議。
9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下午6時17分,代理主席暫停會議。
本局於下午6時22分恢復會議。
另有3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6時40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一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陳婉嫻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房屋司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李永達議員就陳婉嫻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諸
表決。
夏佳理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
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7人,反對者20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他宣布李永達議員就陳婉
嫻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獲可決。
陳婉嫻議員發言答辯。
由陳婉嫻議員動議,經李永達議員修正之議案之議題付
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經修正之議
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36(4)
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經修正之議案者27人,反對者19人。(表
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他宣布由陳婉嫻
議員動議,經李永達議員修正之議案獲可決。
田北俊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鑑於《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討總結報告》未能客觀全面
地檢討工商業排污收費計劃,本局促請核數署署長馬上
對整項工商業污水排放收費計劃的營運狀況進行“衡工
量值式”的審查,以研究整項計劃是否合乎成本效益及
有否浪費公帑;此外,本局亦促請港府承諾,在核數署
署長未完成上述工作之前,把收費凍結在現水平,同時
立即採取措施矯正上訴制度不公平之處,以免工商機構
承受更多不必要的負擔及把因此而增加的成本轉嫁到市
民身上,影響市民生計。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晚上7時55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
會議。
另有5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於晚上8時16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兩位議員及規劃環境地政司就議案發言。
田北俊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在辯論此項條例草案及接着之《1996年九廣鐵路公司
(修訂)條例草案》之前,主席表示單仲偕議員並沒有
按照《法定語文條例》第4(1)條之規定,提交此兩項條
例草案之中文本。因此,他指令倘其中一項條例草案或
兩項條例草案獲予以二讀,他會命令把兩項條例草案延
至較後日期擧行之會議才進一步處理,好讓單仲偕議員
有時間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之形式提交兩項條
例草案之中文本,供全體委員會在較後日期擧行之會議
考慮。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在回應劉健儀議員提出之規程問題時,主席表示他已考
慮是否應提議本局就兩項條例草案之二讀進行合併辯論,
但最後決定此安排並不適當。他繼續說本局於一九九七
年一月十五日就李永達議員及廖成利議員分別提出之
《1996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及《1996年房屋(修
訂)(第2號)條例草案》進行二讀辯論時,確實是以合
併辯論形式進行。當時之理由是該兩項條例草案是對同
一條例提出性質相同之修訂 - 即就房屋委員會成員
之組合成分各自提出不同建議。因此,把兩項條例草案
之二讀辯論合併進行,對會議事務之有效進行有所幫助。
主席再解釋說單議員之兩項條例草案雖然性質相同,即
要求本局同意設立機制,監管兩間運輸機構之收費事宜,
但所涉及之機構截然不同,有關之條例及條例草案亦不
相同。若純為節省時間而把兩項辯論合併,會混淆就兩
項條例草案進行之辯論,因可能有個別議員贊成其中一
項但反對另一項。再者,這樣處理兩項辯論,亦可能令
人對本局之立法程序提出質疑。
12位議員及運輸司就議案發言。
單仲偕議員發言答辯。
再有一位議員及運輸司就議案發言。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
曾健成議員及楊森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
《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0人,反對者35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I。)他宣布條例草案予以二讀
之議案遭否決,並表示不會就條例草案進行進一步之議
事程序。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兩位議員及運輸司就議案發言。
單仲偕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
曾健成議員及李華明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
《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0人,反對者34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V。)他宣布條例草案予以二讀
之議案遭否決,並表示不會就條例草案進行進一步之議
事程序。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4及6至12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鄭明訓議員就第5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5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
可決。
新訂的第5A條經過首讀。
鄭明訓議員動議二讀新訂的第5A條,並向全委會發言。
二讀新訂的第5A條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
獲可決。
新訂的第5A條經過二讀。
鄭明訓議員動議本條例草案應增補新訂的第5A條。
增補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5、7、9、10、12至20、22、24、25、31及32條之
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何承天議員就第6、8、11、21、23及26至30條動議修正
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6、8、11、21、23及26至30條納入本條例草
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鄭明訓議員報告謂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何承天議員報告謂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
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11時55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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