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2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 | 1997年5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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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上午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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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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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任善寧議員(主席)
莫應帆議員(副主席)
陳偉業議員
鄭家富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列席議員: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 項目II
- 政府當局
-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文化)
- 蕭偉全先生
- 執行秘書(古物古蹟)
- 招紹瓚先生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部)
- 李忠善先生
- 離島助理政務專員
- 許澤森先生
- 總地政主任
- 方放先生
- 高級地政主任
- 黎耀樑先生
- 離島區議員
- 方錦鴻先生
- 項目III
- 文康廣播科
-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文化)
- 蕭偉全先生
- 助理文康廣播司(文化)
- 鄧智良先生
- 市政總署
- 助理署長(博物館及圖書館)
- 馬啟濃先生
- 區域市政局
- 區域市政局議員
- 蔣月蘭女士
-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文娛)
- 蔡淑娟女士
- 項目IV
- 文康廣播科
-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文化)
- 蕭偉全先生
- 市政總署
- 助理署長(康樂管理)
- 胡偉民先生
- 助理署長(博物館及圖書館)
- 馬啟濃先生
應邀出席者:- 項目II
- 香港考古學會
- 主席
- 盧金球先生
- 考古行動組
- 劉彤燕女士
- 秦維廣先生
- 項目III
- 香港藝術發展局
- 行政主任(視覺藝術小組委員會會員)
- 杜子卿先生
- 視覺藝術小組委員會會員
- 林漢堅先生
- 項目IV
- 香港文化界聯席會議
- 主席
- 胡恩威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2
-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2
- 徐偉誠先生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2358/96-97(01)號文件)
主席請議員注意,內務委員會曾討論預留本年6月23日
至27 日,以擧行供本年度會期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之
用。議員因此同意,下次會議將於本年6六月12十二日
上午9九時30三十分至10十時30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樓會
議室B擧行,以便討論下述事項
-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行 ─
1997年3月至5月掃蕩色情物品特別行動的報告;及
-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1996/97立法年度的總
結報告。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其後改於本年6月20日擧
行上述會議,時間及地點不變。)
II. 南丫島榕樹灣的考古遺址
(立法局CB(2)2358/96-97(02)號文件 ─ 文康廣播科提供
的文件)
(立法局CB(2)2358/96-97(03)號文件 ─ 考古行動組提交
的意見書)
2.主席表示,這議題事項是跟進本年4月12日實地參觀
榕樹灣的考古遺址的活動。政府當局代表隨後請議員
省覽陳述當局的文件。該文件,告知議員有關1983-85
年香港考古資源調查的背景及結果,以及當局為保存
南丫島榕樹灣考古遺址所採取的行政措施。
香港考古學會的意見
3. 香港考古學會代表對政府當局保存榕樹灣考古遺址
的工作感到滿意。
考古行動組(下稱「行動組」)的意見
4.行動組代表表示,在 1月份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他們曾提交文件 (立法局CB(2)985/96-97(03)號文件),詢
問政府當局關於該文件提及榕樹灣考古遺址被破壞的問
題。行動組為這次會議提交的文件(立法局CB(2)2358/96
-97(03)號文件),載述了這些仍未獲解答決的問題。行動
組認為,古物古蹟辦事處辦事不力,導致南丫島榕樹灣
的考古遺址被破壞。因此建議應重組徹底改善古物古蹟
該辦事處的工作。
5.政府當局對行動組的問題有以下回應
- 關於當局提供的文件附件B所載的榕樹灣考古遺
址地圖的準確性問題,當局指出,這些地圖是為
1983-85年香港考古資源調查而擬備。地圖業經修
訂以顯示這些遺址的最新發展情況,並存放於地
政署。古物古蹟辦事處已於本年展開另一次全港
考古調查,預期可於1998年年底完成。是項調查
的結果不單會提供有關全港現存考古遺址的最新
寶貴資料,亦可使古物古蹟辦事處能採取更有效
的行政措施,以保護這些不可被取代的文化財產。
- 行動組質疑古物古蹟辦事處是否得悉榕樹灣考古
遺址興建丁屋的問題,政府當局向議員簡介文件
第8至12段所載,有關規管在這些遺址興建丁屋的
現行程序。他們特別指出,根據現行程序,地政
專員在批准任何丁屋發展計劃之前,須諮詢古物
古蹟辦事處的意見,並在建築工程展開前通知辦
事處。因此,古物古蹟辦事處會評估發展計劃對
考古遺址可能產生的影響,然後才決定應採取何
種緩解措施。
- 行動組質疑何以古物古蹟辦事處多項工程 ( 例如
南丫島校址)均交由某一人承辦,而非公開招標。
政府當局表示,古物古蹟辦事處的工程均依循政
府指定有關的有關程序而進行。
政府當局與當地居民的溝通
6. 部分議員關注,政府當局與當地居民在保存榕樹灣考
古遺址方面缺乏溝通。當局指出,有關部門與當地居民
對保存工作一直維持良好溝通。古物古蹟辦事處會繼續
就這項工作與榕樹灣村代表保持緊密聯絡。如需在興建
丁屋的地點進行搶救發掘,古物古蹟辦事處會在丁屋興
建工程展開前徵求有關業主同意。就此,一位議員建議
,應就興建丁屋的程序擬訂程序清楚界定的時限。此等
程序實屬有必要,以免發掘工程對丁屋興建工程造成不
必要的延誤。
古物古蹟辦事處的經費撥款申請
7. 據一位議員記憶所及,過去數年,事務委員會曾數次
討論關於保存本港文物及發展考古遺址的發展的問題。
事務委員會呼籲當局制訂一套保存文物的全面綜合政策
,並而且在推動發展本港的考古工作方面擔當更積極的
角色。議員認為,古物古蹟辦事處因資源不足,工作上
不免受到制肘。文康廣播科代表指出,古物古蹟辦事處
最近取得額外經費,進行因小規模發展計劃(例如丁屋發
展計劃)影響而須展開的搶救發掘。文康廣播科亦會在
1998-99年度的資源分配計劃項下,建議增加古物古蹟辦
事處的人手。議員明白縱使理解當局的社會價值觀及經
濟上的須按緩急次序先後而撥款,但議員認為應優先考
慮應將古物古蹟辦事處的撥款申請提升至較高的次序,
因為該辦事處正目前須與本港急速的發展步伐閥互相競
爭。議員同意主席應就此事致函財政司。
(會後補註:主席已於本年6月11日致函財政司。)
III. 為推廣本地視覺藝術提供場地
(立法局CB(2)2358/96-97(04)號文件 ─ 文康廣播科提供的
文件)
(立法局CB(2)2358/96-97(05)號文件 ─ 市政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局CB(2)2358/96-97(06)號文件 ─ 區域市政局提供的
文件)
8. 主席扼要重概述,事務委員會對上一次是在1996年10
月24日於討論此事。該次會議旨在檢討這方面的進展。
主席按照議員在會議席上所同意之事,致函機場管理局
、房屋委員會、房屋協會、九廣鐵路公司、土地發展公
司、香港地下鐵路公司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促請各機
構給予支持,在其物業內提供更多場地,以展覽本地藝
術家的視覺藝術作品。土地發展公司及香港房屋協會打
算提供場地作此用途。事務委員會已轉告藝術發展局(下
稱「藝展局」)有關這兩間機構的回應,由該局向這些機
構提供專家意見/協助。
9. 文康廣播科代表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當局的文件
。該文件旨在匯報告有關在香港提供公眾場地以推廣視
覺藝術一事的進展。市政總署代表在提及市政局提供的
文件時,告知議員有關市政局在這方面實施的新措施。
在政府建築物內範圍展覽本地視覺藝術作品的
試驗計劃
10.文康廣播科代表指出,政府產業署署長已答應實施一
項試驗計劃,在金鐘道政府合署及荃灣政府合署撥出地
方,展覽本地藝術家的藝術作品。藝展局代表歡迎此項
試驗計劃,並樂意就設置及挑選藝術品方面提供意見,
以及協助聯絡本地藝術家。藝展局代表提及文康廣播科
文件的第 3 段時指出,該局已向政府當局轉達對擬議展
覽草擬條件的意見。文康廣播科代表表示,當局在制訂
展覽指引的最後定稿時,會一併考慮藝展局的意見。由
於挑選及設置藝術品的籌備時間取決於該等作品的數量
和體積大小,當局現時未能為試驗計劃設定試驗期。儘
管如此,當局希望可於3至6個月內檢討該計劃。與此同
時,當局將物色其他合適的政府建築物範圍作為展覽場
地,並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試驗計劃的進度。
為購置或委託專人創作本地藝術作品預留款項
11. 區域市政局(下稱「區局」)代表請議員參閱提及區局
提供的文件,並闡陳述區局為落實其構思而建議推行的
公眾藝術計劃,。區局的構思是,從將某些區局建設工
程計劃費用中,撥出的1%撥作以便委託專人創作藝術作
品,在區局設施內展覽。區局藝術發展計劃(包括上述建
議)的公眾諮詢期將於本年 6月15日結束。當局在制訂公
眾藝術計劃的最後定稿時,將考慮公眾所提出的意見和
批評,然後提交區局通過。議員支持區局建議推行的公
眾藝術計劃。
12.一位議員詢問,除提供場地展覽本地新晉視覺藝術家
的藝術品外,有否其他方法可支持這批藝術家。區局代
表表示,根據區局建議推行的公眾藝術計劃,將會設立
一項公眾藝術基金,基金中不少於 50%的款項,將用以
購置本地藝術家的作品。市政總署局代表指出,該署局
有一套購置或委託本地新晉藝術家創作藝術品的政策。
市政局博物館委員會擬定的 5 年計劃初稿,將會建議從
合適的新工程計劃的建設成本中撥出適量款額,用以購
置或委託專人創作本地藝術品,在新設施內展覽。當局
稍後便發表 5 會向市民派發年計劃初稿,以公開諮詢民
意。藝展局代表表示,該局的 5 年策略計劃並無預留撥
款以購置或委託本地視覺藝術家創作藝術作品。另一位
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預留類似性質的撥款,用作在政
府建築物內的範圍推廣本地視覺藝術作品。文康廣播科
代表同意考慮此建議。
挑選公眾藝術品
13.區域市政總署代表在回答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區
局提供的文件第 6(d)及(e) 段所載述的兩項工作原則,主
要適用於挑選公眾藝術品。該兩項原則是有關工作須使
即本港市民有參與機會,以及程序須公平及公開的程序
,主要在挑選公眾藝術品時應用。與會者建議,應把挑
選公眾藝術品年工作交由一個將會成立的選購評審委員
會負責。區域市政總署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則應在建築
、策劃和轉博物館事務方面提供支援。該委員會的成員
應包括區局、視覺藝術家及擬設置藝術品的地區的居民
代表。該位議員建議市政局在挑選位公眾藝術品在公共
建築物展覽的藝術品時,應採納這些原則。
私人機構參與提供展覽場地
14.文康廣播科代表在回答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政府
當局會致力爭取私人機構提供場地,以推廣本地視覺藝
術。
15.藝展局在回應該位議員時指出,機場管理局將與藝展
局商討關於在新機場客運大廈展覽的本地及海外藝術品
的所佔比例。
IV. 在公眾場所展示藝術品的政策
(立法局CB(2)2358/96-97(07)號文件 鄭家富議員提供的文件)
16.鄭家富議員提及他請議員翻閱提交的文件,並講述他
提出這項議程的原因。他表示這是由於香港市民支援愛
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分別申請在1997 年6月5日至9月5日及
1997 年7月21日至9月21日在遮打花園和在九龍公園的露
天廣場和雕塑廊豎立一座高8米公尺、名題為「 國殤之
柱」的雕塑品,但兩次申請均不成功,他因而提出此議
程項目。
出席會議的公職人員
17.鄭議員表示,他在文件上特別指明要求文康廣播司和
市政總署署長出席今次會議。文康廣播科代表表示解釋
,兩個市政局是獨立的法定團體,由本身的條例規管。
兩個市政局的職能,包括提供文化及康樂設施,在制訂
政策及使用和管理設施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權。在公眾場
所或在其他由有關部門管理的場地上展示藝術品的事宜
,文康廣播科並不負有政策上的責任。雖然文康廣播科
是與兩個市政局溝通的橋樑只,但對於由兩個市政局管
理的場地的使用情況,則不負責制訂政策總署和區域市
政總署。議員接受文康廣播科對只派出文康廣播司一名
代表出席會議的解釋,但對於市政總署署長沒有親自出
席會議,而只派出兩名代表,則表示遺憒憾。
處理預訂康樂設施場地的處理方法
18.市政總署代表表示,市政總署獲市政局授權,審批公
眾人士按指定用途預訂康樂設施場地作指定用途(例如是
用作體育活動)的申請。市政總署亦獲授權在正常情況下
,市政總署亦獲授審批公眾人士預訂場地作非指定的用
途的申請。
19.市政總署代表指出,鑑於預期在1997年6月至7月期間
,預料會有多項種有關政權移交的活動在上述場地擧行
,市政局在1996年12月擧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決定
,在該段這期間,應將預訂場地用作非指定用途的申請
,由市政局其轄下的康樂委員會審批。應一位議員要求
,市政總署答應向議員提交該次會議的會議紀要。在審
批擬議活動的申請時,會考慮下述因素:
- 是否同時有其他申請;
- 會否對現時的使用者/公眾人士構成不便;及
- 是否符合場地的主要特定用途。
20.市政總署代表續表示指出,康樂委員會認為該兩宗申
請有不符合上文第19(a)至(c)段所列的問題的條件,因而
不予批准。決定駁回有關決定已由而有關決定亦在市政
局常務委員會於1997年5月20日擧行的市政局常務委員會
會議上予以覆檢及並再次獲得確認。一位議員要求市政
總署向事務委員會提交該署所接獲申請接獲申請在1997
年6月/7月期間使用市政局場地使用的申請詳情,以及
該署在處辦理和審批該等申請的有關文件。有關文件應
將轉交立法局法律顧問,以研究有關決定有否違反《香
港人權法案條例》。
21.一位議員認為,九龍公園雕塑廊是專門用作擺放雕塑
品的場地,用來擺放「國殤之柱」最為適合不過;他完
全不明白有何理由拒絕在雕塑廊擺放「國殤之柱」。市
政總署代表表示,雕塑廊主要用作推廣本港的視覺藝術
,而「國殤之柱」並非本港的視覺藝術作品。事實上,
過去數去年雕塑廊並沒有擺放任何外國的視覺藝術品。
該位議員認為,本港從事視覺藝術的人士不會反對將「
國殤之柱」擺放在該處兩個月。香港文化界聯席會議代
表補充說,一般而言,有關當局會批准在雕塑廊或市政
局公園或露天廣場等戶外場地擺放外國視覺藝術品,今
次得接納處理上述申請的方式,有違一般的做法。就此
,議員要求市政總署廣為宣傳處辦理預訂康樂設施場地
的指引。
政治審查
22.鄭家富議員提到在公眾場所展示藝術品的政治審查的
問題。文康廣播科代表表示,當局並無就政治審查訂立
法定條文。市政總署代表指出,他們是按每宗申請的情
況而作出考慮。
23.香港文化界聯席會議代表表示,部分從事視覺藝術的
人士對該兩宗申請受到「特別」對待,因政治審查以致
被拒申請被駁回一事,表示遺憾。
24.議員與該代表團的意見一致,並指出根據現行法例,
惟只有淫褻物品審裁處才有權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
制條例》,決定一件公開展示的物品是否帶有淫褻成份
。市政局無權判斷任何公開展示的物品的內容,只有權
營辦公園及露天廣場上的戶外展覽場地。拒絕上述兩宗
申請,有損害到本港的表達自由,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條例》和《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的精神。由於大
部分用以展示視覺藝術品的場地均由市政局負責管理,
是項決定亦危害視覺藝術的推廣工作,而推廣藝術正是
市政局的主要職責之一。更重要的是者,此決定造成一
個極壞的先例。因此,應譴責市政局及市政總署審批及
處理該該兩宗申請的方式。
處理有關申請的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問題
25.市政總署代表在回答一位議員時表示,當局為康樂委
員會擬備文件時,並沒有受到個別市政局別議員的影響
。市政總署保持中立,負責向市政局議員提交與申請有
關的事實以供考慮。申請是否獲得批准,的最後結果是
由市政局議員決定。儘管市政總署的回覆,議員認為文
件的內容有所偏頗,並具引導成份,下述句子最為顯著
:「豎立雕塑及展覽版一段長時間的建議,可能會對現
時經常使用該公園的人士構成不便,亦不符合公園的基
本用途」。議員因此要求調查處理該兩宗申請的公務員
是否政治中立。
文康廣播科作為與兩個市政總署溝通的橋樑
26.一位議員要求知悉文康廣播科作為與兩個市政局溝通
的橋樑所須承擔的責任詳情。文康廣播科代表請議員參
閱去年10月發給憲制事務委員會、並送交其他議員傳閱
的資料便覽(立法局CB(2)179/96-97號文件)。他向議員簡
述該決策科的職責,以及立法局和兩個市政局之間的關
係。議員認為,雖然兩個市政局在本身的法例下享有絕
對自由權,但必須要確立規管機制以規管兩個市政局,
當事情失控時此機制尤其重要。
結論
27.由於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的都市,容許以不同形式表達
式的不同意見均有表達自由,議員非常關注該兩宗申請
被拒的個案駁回,特別是拒絕申請駁回的原因。因此,
議員他們建議:
- 主席應致函布政司,陳述事務委員會在以下方面
的意見:
- 市政總署署長未有出席會議(第175段)
- 市政局及市政總署處理及審批該兩宗申請的
手法(第124段)
- 處理該兩宗申請的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問題(第
1253段)
- 文康廣播科作為與兩個市政總署溝通的橋樑
的責任(第2614段)
- 調查是次事件,以確定該兩宗申請獲公平及
適當處理;及
- 主席亦應致函市政局主席,陳述事務委員會
對上文第(i)及第(ii)項的意見。
席上同意在發出該兩封函件前,將擬稿就先行送交議員
傳閱及提意見。
(會後補註:經接獲議員的意見後,該兩封函件已於1997
年5月27日隨立法局CB(2)2499/96-97號文件發出)
28.會議於下午1時6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7月7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