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132/96-97(02)
立法局
教育事務委員會
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
條例草案
資料文件
目的
本文件簡略介紹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見附
件)。
背景
2.為了提高本港的師資教育質素,促進教師的持續專業發
展,政府在一九九三年決定把當時四間教育學院和語文教
育學院合併,成立自主的香港教育學院。《香港教育學院
條例》其後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制定,香港教育學
院亦於一九九四年九月正式成立。
3.香港教育學院成立至今,一直是直接由政府提供十足資
助的自主機構,這個安排是為了在學院成立初期直接給予
支援。目前,教育統籌司是學院的撥款管制人員,負責分
配撥款以及監察學院的開支。
香港教育學院轉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
會管轄
4.當局向來都認為,香港教育學院最終應納入大學教育資
助委員會(教資會)的資助範圍,原因如下--
- 教資會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機制,對高等教育
院校實行監察及財政評審。教資會現時向七
間高等教育院校撥款,並根據各院校的學術
發展計劃,向政府提供有關各院校的發展及
經費需求的意見。香港教育學院會因教資會
的專業知識而受惠。教資會也可就師資培訓
在整個高等教育範疇的未來發展路向,向政
府提供意見。
- 香港教育學院成為教資會資助院校後,將可
提高形象和地位,從而吸引更多質素更高的
學生。
- 香港教育學院可納入本港的高等教育範疇,
從而促進學院與其他教資會資助院校在學術
方面的合作。
5.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總督批准把香港教育學院納入教
資會的職權範圍。因此,教資會秘書長應代替教育統籌司
,負責管制撥款的職責。我們會要求立法局財務委員會,
把一九九六至九七財政年度預算撥款至當時為止的餘額,
轉撥入教資會秘書長所管理的開支總目和分目。
條例草案
6.基於上述背景,我們提議修訂《香港教育學院條例》,
使該項條例與七間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條例一致。這項條例
草案的主要條文如下:--
- 草案第2條修訂「財政年度」的定義,以便
能與教資會的財政年度劃一。
- 草案第3條刪除香港教育學院為借貸或資金
籌集活動而須取得財政司批准的規定,並
授權學院將其資金投資。
- 草案第4條使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將條例第5(1)
條所賦予可向學院發出指示的權力,轉授
予一名公職人員。
- 草案第5條訂明根據條例第8(1)(g)條委任一名
全日制學生為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成員的任
期。
- 草案第6條刪除總督須將所接獲的香港教育學
院報表及報告提交立法局省覽的規定。
- 草案第7條刪除香港教育學院須將下個財政
年度的學院活動計劃書及收支預算呈交總
督批准的規定。
- 草案第8條刪除香港教育學院須將增補的預
算呈交總督批准的規定。
- 草案第9條刪除香港教育學院須就資金的投
資徵求財政司批准的規定。
- 草案第10條刪除須將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根
據條例第22條訂立的規則在憲報刊登的規定
。
- 草案第11條修訂附表中的若干字眼。
目前情況
7.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已在一九九六年十月
九日提交立法局進行首讀及二讀。
教育統籌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