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132/96-97(02)


立法局
教育事務委員會
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
條例草案
資料文件



目的

本文件簡略介紹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見附
件)。

背景

2.為了提高本港的師資教育質素,促進教師的持續專業發
展,政府在一九九三年決定把當時四間教育學院和語文教
育學院合併,成立自主的香港教育學院。《香港教育學院
條例》其後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制定,香港教育學
院亦於一九九四年九月正式成立。

3.香港教育學院成立至今,一直是直接由政府提供十足資
助的自主機構,這個安排是為了在學院成立初期直接給予
支援。目前,教育統籌司是學院的撥款管制人員,負責分
配撥款以及監察學院的開支。

香港教育學院轉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
會管轄

4.當局向來都認為,香港教育學院最終應納入大學教育資
助委員會(教資會)的資助範圍,原因如下--

  1. 教資會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機制,對高等教育
    院校實行監察及財政評審。教資會現時向七
    間高等教育院校撥款,並根據各院校的學術
    發展計劃,向政府提供有關各院校的發展及
    經費需求的意見。香港教育學院會因教資會
    的專業知識而受惠。教資會也可就師資培訓
    在整個高等教育範疇的未來發展路向,向政
    府提供意見。

  2. 香港教育學院成為教資會資助院校後,將可
    提高形象和地位,從而吸引更多質素更高的
    學生。

  3. 香港教育學院可納入本港的高等教育範疇,
    從而促進學院與其他教資會資助院校在學術
    方面的合作。

5.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總督批准把香港教育學院納入教
資會的職權範圍。因此,教資會秘書長應代替教育統籌司
,負責管制撥款的職責。我們會要求立法局財務委員會,
把一九九六至九七財政年度預算撥款至當時為止的餘額,
轉撥入教資會秘書長所管理的開支總目和分目。

條例草案

6.基於上述背景,我們提議修訂《香港教育學院條例》,
使該項條例與七間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條例一致。這項條例
草案的主要條文如下:--

  1. 草案第2條修訂「財政年度」的定義,以便
    能與教資會的財政年度劃一。

  2. 草案第3條刪除香港教育學院為借貸或資金
    籌集活動而須取得財政司批准的規定,並
    授權學院將其資金投資。

  3. 草案第4條使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將條例第5(1)
    條所賦予可向學院發出指示的權力,轉授
    予一名公職人員。

  4. 草案第5條訂明根據條例第8(1)(g)條委任一名
    全日制學生為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成員的任
    期。

  5. 草案第6條刪除總督須將所接獲的香港教育學
    院報表及報告提交立法局省覽的規定。

  6. 草案第7條刪除香港教育學院須將下個財政
    年度的學院活動計劃書及收支預算呈交總
    督批准的規定。

  7. 草案第8條刪除香港教育學院須將增補的預
    算呈交總督批准的規定。

  8. 草案第9條刪除香港教育學院須就資金的投
    資徵求財政司批准的規定。

  9. 草案第10條刪除須將香港教育學院校董會根
    據條例第22條訂立的規則在憲報刊登的規定

  10. 草案第11條修訂附表中的若干字眼。

目前情況

7.1996年香港教育學院(修訂)條例草案已在一九九六年十月
九日提交立法局進行首讀及二讀。


教育統籌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