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7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立法局
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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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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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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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詹培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副財經事務司
- 韋徐潔儀女士
參與討論議程第I項
- 公司註冊處處長
- 鍾悟思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I項
- 保險業監理專員
- 黃志光先生
- 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
- 莫顯堯先生
- 署理副民事檢察專員
- 白從善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6
- 郭汝霖先生
主席提醒議員,下次例會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一)
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屆時將會討論下列事項:
- 政府儲備的管理事宜;
- 股票經紀的監管事宜;及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一九九七至九八
年度財政預算。
I.就與物業有關的欺詐行為核實董事名
單的事宜
(立法局CB(1)753/96-97號文件)
2.主席為此項目需由上次會議順延至是次會議討論一事,
代表事務委員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以下簡稱「處長」)致
歉。
3.議員從房屋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的會議席
上討論的一宗詐騙案獲悉,案中的罪犯成功將一個虛假的
姓名加入某公司的董事名單內,再從財務公司取得加按貸
款。議員認為公司註冊處(以下簡稱「該處」)對公司更改
董事成員名單方面監管不足,並認為有需要將此事項交由
本事務委員會討論。應主席的邀請,處長根據上述詐騙案
,向議員簡介該處的職能。
4.關於查核提交該處的文件的真確性及法律效力的標準程
序,處長表示,只要有關文件並無問題及符合《公司條例
》的規定,該處便會如其他普通法國家的相應部門一樣,
接納載於文件上的資料。
5.關於規定文件在提交該處前,需由律師或會計師核證其
法律效力的建議,處長表示,此項規定會涉及法例的修訂
。此外,此項規定亦未必能夠有效地解決現時的問題,因
為可能出現當事人串通的情況。
6.關於該宗引起此事項的詐騙案,議員認為,倘財務機構
曾核對按揭申請的權力依據,該名罪犯不可能有機可乘。
他們贊同處長就此方面採取的立場。
II.1997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2/2/35C(96))
7.主席表示,以下的會議時間將會由政府當局向議員簡介
1997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政策事宜,以便議員可
就需否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條例草案作出建議。
8.副財經事務司向議員簡介該條例草案的五個目的,內容
如下:
- 給予在香港經營專屬自保保險業務的公司規
管上的寬免;
- 維持目前關於保險合約須有可保權益的規定
的法律狀況;此項規定現時憑藉《英國法律
適用條例》(第88章)適用於香港;
- 認同父母或監護人享有子女或受監護人的人
壽可保權益;
- 賦權予保險業監督,在獲得財經事務司批准
下,訂明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以
下簡稱「該條例」)獲委任的精算師須遵從
的標準;及
- 監察該等精算師有否遵從保險業監督訂明的
標準。
專屬自保保險
9.關於在香港設立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好處,保險業監理
專員(以下簡稱「專員」)表示,在香港引入專屬自保保險
公司,可擴大香港的保險活動範圍,從而推動市場競爭及
提高香港作為地區性保險中心的地位。此外,資金亦會流
入香港及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現時全球約有3,000間專屬自
保保險公司,大部分在百慕達、開曼群島及格恩西島註冊
。
10.專員進一步表示,由於專屬自保保險業務性質特別(並
不牽涉第三者保單持有人),在不會超越審慎規管的限制
下,當局仍可放寬若干規管規定,以鼓勵專屬自保保險人
在香港經營業務。政府當局為此特別建議:
- 最低實收資本及償付準備金的規定,應減至
適用於一般保險公司的有關規定的約20%;
- 不應規定該等公司在香港維持的資產價值不
少於其在香港的負債;及
- 該等公司的資產及負債水平可根據公認的會
計原則釐定,而無需依據任何在該條例之下
訂立的適用規例。
該等建議大致上與新加坡提供的寬免優惠相若。新加坡在
過去十年左右已成功吸引48間跨國機構在當地成立專屬自
保保險公司。
11.關於向某一指定行業提供該等寬免優惠的理由,專員解
釋,此種做法符合政府吸引外資及促進香港服務業的整體
政策。副財經事務司補充,由於專屬自保保險公司性質特
別,倘規定有關公司必需遵守一般保險公司需予遵守的規
定,實在過於嚴苛。該條例草案旨在為在香港成立專屬自
保保險公司訂立合理的規定,而不會針對有關的母公司在
何處註冊。
12.關於禁止專屬自保保險公司承保強制性保險業務(即僱
員賠償、汽車責任保險及船舶責任保險)會否減低在香港成
立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吸引力的問題,專員指出,當局需
要作出上述限制,以保障該等強制性保險業務的第三者索
償人的利益,因為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將會獲得規管上的寬
免。新加坡亦對專屬自保保險公司作出上述限制。此外,
香港更提供其他具吸引力的寬免條款,例如專屬自保保險
公司無需在香港維持某一比率的資產。
13.經討論後,政府當局答應提供下列資料,供議員考慮:
- 最近在美國出現有關專屬自保保險公司的母
公司不獲稅項寬減的法庭案件對可能被吸引
在香港設立專屬自保保險的美國公司的影響
;
- 就該條例草案適用於公司集團或單一公司,
抑或兩者均適用的問題作出澄清;
- 保險公司可否自行成立專屬自保保險公司;
若然,有關條文將會帶來的影響;及
- 有關對成立專屬自保保險公司亦提供特別規
管寬免的其他國家在最低實收資本及償付準
備金方面的規定的詳情。
(會後補註:上述資料已隨一九九七年三月
四日發出的立法局CB(1)988/96-97號文件送
交議員。)
14.關於上文(a)點,專員表示,該條例草案並不包括對有關
公司提供稅項寬減優惠,但由於香港的稅率已經十分低,
因此不會窒砠有關公司在香港設立專屬自保保險。
實施委任精算師制度
15.關於獲委任的精算師的專業資格,專員表示,現時香港
承認在英國、澳洲、加拿大及美國所取得的精算師資格,
至於在其他國家所取得的精算師資格會否獲承認,保險業
監督會按個別情況考慮。香港精算師學會並非發牌機構,
獲委任的精算師無需成為該會的成員。他進一步表示,為
協助實施一套發展成熟的委任精算師制度,政府當局建議
修訂該條例,賦權予保險業監督,在獲得財經事務司批准
下,藉規例訂明獲委任的精算師須遵從的標準。此擧有助
維持獲委任的精算師的專業水準,以及使保險業監督在承
認在其他國家取得的有關資格時更為靈活。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6.主席問及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業務範圍所受的限制,專員
在回應時證實,藉草案第2條加入的條文第7(a)(i)條中的「
任何條例」,僅指任何香港的條例,而並指非任何海外的
條例。他同意考慮修正該項條文的建議,在「條例」之前
加入「香港的」一詞,以避免出現歧義。
其他問題
17.關於專員在與保險業的財政狀況無關的事宜方面的權力
範圍的政策,專員表示,政府當局的政策是鼓勵及協助保
險業制訂自我規管措施,例如設立經紀註冊制度、訂立專
業守則及申訴制度等。事實上,業內大部分申訴及糾紛均
已在自我規管制度的範圍內獲得解決。
18.關於保險公司與其經紀之間的糾紛,專員指出,勞資糾
紛交由勞資審裁處處理會更為適當。至於由保險公司與其
經紀訂立的合約協議所引起的糾紛,應在法院解決。
結論
19.主席促請政府當局盡快提供上文第13及16段所述的資料
,供議員參閱。倘議員經研究有關文件後並無提出反對意
見,事務委員會將會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建議,認為無需就
該條例草案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III.其他事項
議員往海外考察的撥款安排
20.議員認為無需就一九九七年四月、五月及六月進行海外
考察爭取撥款。
21.會議於上午十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